二、构造系统的基础和系统形式的选择
构造系统作为一个有等级顺序的“系谱”,其中每一等级的对象都是在较低等级对象的基础上“构造”出来的。因此,我们在进行系统的构造时,首先必须选择作为整个系统之最后亦即最初基础的基本概念或基本对象,卡尔纳普说:“首先,我们必须选择一个出发点,即所有其他对象都以此为基础的一个最初的等级”;系统的基础一旦选定,那么由此出发,“从各种对象种类高低层次划分中获得”的系统的“总形式”也就可以确定了。
卡尔纳普认为,在建立概念或对象的构造系统时,对其基础和系统形式的选择有多种可能性。说到底,其实主要是两种可能的选择,一是具有物理基础的系统形式,一是具有心理基础的系统形式。
具有物理基础的系统形式,就是“把系统的基础放在物理的对象域中”,而将所有其他领域的对象(心理对象,社会人文对象)都“还原为物理对象”。至于这种物理基础可有三种不同的选择:电子及其时空关系;四维时空连续统的时空点及其在连续统上的位置等关系;世界点及其一致性和特定的时间关系。卡尔纳普说,“根据这样一种物理基础构造出物理对象之后,”我们就可以按照其他对象(心理对象、社会人文对象)之还原为物理对象的可能性而把它们构造出来。卡尔纳普认为,具有物理基础的系统形式的优点在于,作为其基础的物理对象的过程具有明显的规律性,在此系统形式中由物理对象构造出来的心理对象和社会人文对象“也被安排在这个有规律的全体事件中”。这样的系统形式与实际科学的任务是一致的,因为科学就是要一方面“发现普遍规律”,另一方面“把个别的现象包摄于普遍规律之下来说明这些现象”,因此“从实际科学的观点看”,可以说具有物理基础的构造系统表现了“最适当的概念次序”。卡尔纳普在这里关于构造具有物理基础的系统形式的可能性的讨论实已暗伏了他后来向“物理主义”转变的因由。他说,他到了30年代初提出“物理主义”,就是因为在他看来,具有物理基础的构造系统“特别适于把实际科学的概念系统加以理性的重构”。
在《世界的逻辑构造》中,卡尔纳普没有采取具有物理基础的系统形式。其理由不是逻辑方面的,而是认识论上的。这种系统形式按照其他各种对象之还原为其物理基础的可能性而加以逻辑的次序安排,从实际科学的观点看固极适当,但是从认识论的观点看却非如此。所谓认识论的观点,就是根据“认识在先性”的原则看问题。如果我们对一个对象的认识是以对另一个对象的认识为前提的,或者说是以之为中介的,那么我们就称后者为认识在先的。卡尔纳普要求在建立构造系统时,“不仅要就其可还原性来表现对象的次序,而且要就其认识上的在先性来表现对象的次序”。在他看来,具有物理基础的系统形式不能满足这个逻辑次序与认识次序相统一的要求,因为作为这个系统的起点的物理对象在认识上是后于我们的直接经验的,在认识次序上不是在先的。因此,卡尔纳普说:“从认识论的观点出发,我们将提出另一种概念次序”,这就是一种具有心理基础的系统形式,更确切地说,是具有自我心理基础的系统形式。因为可以有两种具有心理基础的系统形式:“一种以整个心理的对象域为基础,另一种只以自我心理的东西为基础。”第一种系统形式不可能完全遵循认识在先性的原则,因为对他人心理的认识是以对物理对象的认识为中介的。“为了表现对象的认识次序,我们只能采用第二种具有自我心理基础的系统形式。”卡尔纳普说,对自我心理过程的认识“不需要以物理对象为任何中介,而是直接发生的”。就其与物理对象的关系来说,“自我心理对象在认识上是在先的,反之他人心理对象是随后的。因此我们将从自我心理对象构造物理对象,从物理对象构造他人心理对象”。
在《世界的逻辑构造》中,卡尔纳普在自我心理基础即自我经验或直接经验的基础上构造其概念或对象系统,这种观点被称为“现象主义”的。卡尔纳普曾一再表明,他选择现象主义的系统形式是深受马赫主义的实证主义和罗素在感觉材料的基础上构造外间世界的现象主义观点的影响,不过卡尔纳普在那时和后来都曾反复申明,他的现象主义只是在构造概念系统时采取的一种语言形式,只具有方法论的意义,而不是一个形而上学的体系。例如他说:“即使在我们(指维也纳学派——引者)的运动而特别是我的思想的早期现象主义阶段,我们也不曾接受一种形而上学的现象主义,而只是主张一种‘方法论的现象主义’(如果可以使用这个词的话),意即优先选择一种在现象主义的基础上构造的语言。”(7)在卡尔纳普看来,马赫也好,罗素也好,其现象主义似乎都没有脱掉形而上学的意味,这又是卡尔纳普的“方法论的”或“语言的”现象主义之有别于他们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