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期货交易基本制度
期货市场是一种高度组织化的市场,为了保障期货交易平稳运行,对期货市场的高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交易制度,所有交易者必须在承认并保证遵守这些交易制度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期货交易。
一、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买方和卖方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一)国际期货市场上保证金制度的特点
(1)对交易者的保证金要求与其面临的风险相对应。一般来说,交易者面临的风险越大,对其要求的保证金也越多。在美国期货市场,对投机者要求的保证金要大于对套期保值者和套利者要求的保证金。
(2)交易所根据合约特点设定最低保证金标准,并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等调节保证金水平。价格波动越大的合约,其投资者交易面临的风险也越大,设定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也越高;当投机过度时,交易所可提高保证金,增大投资者入市成本,抑制投机行为,控制市场风险。
(3)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一般而言,交易所或结算机构只向其会员收取保证金,作为会员的期货公司则向其客户收取保证金,两者分别称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保证金的分级收取与管理,对于期货市场的风险分层次分担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特点
(1)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率。一般来说,距交割月份越近,交易者面临到期交割的可能性就越大,为了防止实物交割中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促使不愿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者尽快平仓了结,交易保证金比率随着交割临近而提高。
(2)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一般来说,随着合约持仓量增加,尤其是持仓合约所代表的期货商品的数量远远超过相关商品现货数量时,往往表明期货市场投机交易过多,蕴含较大的风险。因此,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以控制市场风险。
(3)当某期货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况时,交易保证金比率相应提高。
(4)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累积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用对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一种或多种措施,以控制风险。
(5)当某期货合约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由期货结算机构对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当天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结果进行资金划转。当交易发生亏损,进而导致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时,交易者必须在结算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向账户中追加保证金。其具体结算制度的特点如下。
(1)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及头寸按不同品种、不同月份的合约分别结算,在此基础上汇总,使每一交易账户的盈亏都能得到及时的、具体的、真实的反映。
(2)在结算交易盈亏时,不仅结算平仓头寸的盈亏,而且结算未平仓合约产生的浮动盈亏。
(3)逐日结算交易头寸所占用的保证金。
(4)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通过期货交易分级结算体系实施的。由交易所(结算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时,会被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其合约将会被强行平仓。
三、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制度,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
(一)涨跌停板制度的作用
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减缓、抑制一些突发性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冲击期货价格造成的狂涨暴跌,减小交易当日的价格波动幅度,会员和客户的当日损失也被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涨跌停板制度能够锁定会员和客户每一交易日所持有合约的最大盈亏,为保证金制度和当日结算无负债制度的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因为向会员和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数额只要大于在涨跌幅度内可能发生的亏损金额,就能够保证即使日内期货价格波动达到涨停或跌停板,也不会出现透支情况。
(二)我国期货涨跌停板制度的特点
在我国期货市场,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设定为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一定百分比。一般而言,对期货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品种及合约,设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也相应大些。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对涨跌停板的调整,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新上市的品种和新上市的期货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或3倍。如合约有成交,则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如合约无成交,则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
(2)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合约价格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遇国家法定长假,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3)对同时适用交易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情形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三)出现涨跌停板情形时交易所的风险控制措施
(1)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当日新开仓的头寸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2)在某合约连续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时,实行强制减仓。当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形时,空头(多头)交易者会因为无法平仓而出现大规模、大面积亏损,并可能因此引发整个市场的风险,实行强制减仓正是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实行强制减仓时,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其目的在于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
四、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某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
实施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客户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及意图,有效防范操纵价格的行为;同时,也可以防范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一)国际期货市场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特点
(1)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期货品种及合约的具体情况和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和调整持仓限额和持仓报告标准。
(2)通常一般月份合约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高;临近交割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低。
(3)持仓限额通常只针对一般投机头寸,套期保值头寸、风险管理头寸及套利头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
(二)我国期货市场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特点
我国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对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标准的设定一般有如下规定。
(1)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的限仓数额及大户报告标准。
(2)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
(3)市场总持仓量不同,适用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不同。当某合约市场总持仓量大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设置得高一些;反之,当某合约市场总持仓量小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也要低一些。
(4)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一般客户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
在具体实施中,我国还有如下规定: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各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而在中金所,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的持仓均不受限制;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五、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一)强行平仓制度的规定
我国期货交易所规定,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二)强行平仓的执行过程
(1)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
(2)执行及确认。开市后,有关会员须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最后发送强行平仓结果。
六、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公布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制度。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即时行情、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期货交易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期货交易所应当编制交易情况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