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法律实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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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

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完成之后,有一项重要且必要的工作内容就是基金产品结构设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根据资产端、资金端、监管政策、税负等因素进行合规合理的基金结构设计。而在完成相对复杂的基金结构设计之前,对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进行详细的了解则非常必要。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基础组织形式分为三种,分别是有限合伙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编者在本章中将对基金的这三种组织形式进行一一解读。

我国最初的《合伙企业法》中并没有规定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企业在我国的落地十分曲折。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8月1日起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当时法律严禁有限合伙制合伙企业的设立,也限制了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发展。直至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合伙企业法》,该法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至此,有限合伙制在我国才得以合法化。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有《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规范了合伙企业登记的程序;有《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合伙人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规定;还有《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为合伙企业IPO退出指明了方向,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推动了合伙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向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开放了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市场。经过一系列的立法推动,才有了近年来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在我国的突飞猛进的发展。

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是指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有限合伙人与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设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进行影视行业投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投资、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是专业管理人和财务投资者的有机结合体,合伙企业各合伙人之间权责分明,又有着有效的激励与约束,还避免了双重征税。实践中,有限合伙型的组织形式受到很多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青睐,成为基金设立时的首选。

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在法律上的载体是一家登记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决策和管理,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仅向有限合伙企业进行出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同时根据其投资比例享受一定的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权责分明,是专业管理人和财务投资者的有机结合。

图4-1 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股权投资基金结构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一般会以较少的资本投入参与到基金管理中。普通合伙人的出资通常仅占总基金财产的1%—2%,但是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无论基金投资是否能取得收益,基金管理人都能按照管理基金的规模收取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人还可以与基金投资者约定,使基金取得超过一定比例的收益,满足一定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以收取更多的业绩报酬。这无疑激励了基金管理人良好运行基金。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进行捆绑,有效地约束基金管理人审慎管理基金财产。

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角色,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为了平衡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各合伙人的权益,实践中有限合伙制私募影视投资基金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并拥有选定投资标的、制定投资方案、追加或减少投资、制定退出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选择有限合伙型作为基金组织形式,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有限合伙型基金具有避免双重征税的优势。《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目前对合伙企业采取准实体课税模式,对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合伙人企业本身无须缴纳所得税,而是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合伙人根据各自的性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是典型的“专家理财”模式,采用权利责任二元配置的结构,让具备专业投资知识和经验的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其管理的基金负责,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使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进行捆绑;而具有雄厚资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仅对基金进行出资而不参与基金的管理,享受基金的投资收益,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实现了风险隔离。

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有限合伙人越权参与基金管理、干预普通合伙人事务的现象。比如,有限合伙人要求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设置有限合伙人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具有重要的投票表决权,以此来干预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使得基金管理人部分丧失独立管理基金的能力。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决策违反了其法定的身份属性,且《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八种不属于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以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有限合伙人大可不必冒着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干预普通合伙人的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