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法律实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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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备案管理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6月6日成立,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成为社会团体法人,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负责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主体为中基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负责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主体为中基协。在部门规章层面上,证监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中基协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中基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布一系列行业自律性规范,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基金备案进行管理。自2017年4月5日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登录入口:https://ambers.amac.org.cn)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按要求持续更新管理人信息与私募基金运行信息,以及办理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与从业人员注册等相关事宜。

编者在本章中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影视股权投资基金备案为例,从实操层面讲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影视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的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