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承担能力。投资有风险,当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从有效维护基金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基金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收入情况、投资能力、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方面因素,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分级,以此识别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的基金合格投资者。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投资者亦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应注意投资于单支私募基金的金额、单位净资产、金融资产以及近年个人年均收入等因素。前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举一个对如何认定合格投资者进行简析的案例:小张,大学毕业三年,在公司任行政职员,每年年收入10万元,除去日常开销,只有存款15万余元,某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工作人员联系小张,力荐一支私募影视投资基金让其投资,并表示小张可以与他人合股。在这个案例中,显而易见,小张并非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以小张的情况,其并不具备投资风险的识别能力和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拥有的金融资产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也达不到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且其也不具备投资单支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能力。某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工作人员的做法属违法违规。
2014年10月,陕西金开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投资者王某某销售上海喆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份额。投资者王某某实缴出资人民币30万元,投资于单支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该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了行政处罚,上海喆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开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是陈某、黄某,二人也是对上海喆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上海喆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3万元;对陈某、黄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顶格罚款3万元。该案是证监会系统首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表明了证监会对私募基金公司违法违规等各类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坚决态度。
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就好比是过了一道安检,明确地对合格投资者/非合格投资者进行了区分,认定为属于合格投资者的,取得了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投资入场券,具备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将进行与其能力相匹配的基金投资。这种对合格投资者与非合格投资者进行区分,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行业稳定,促进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
合格投资者类型一般区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其中专业投资者主要是指: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及其他同时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基金募集机构要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的可以列为C1类型。基金管理人、募集机构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基于基金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将适当的、与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当的基金产品匹配给适合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