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妇女权利与妇女发展
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一、“妇女”的界定
妇女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她们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结构,在不断发展的人类社会中也有着不同的社会地位。《辞海》对“妇”的解释为:①已婚的女子;②妻;③儿媳;④女性的通称,如妇科、妇孺;⑤容貌美。这些解释表明,“妇女”这个词可以作为女性的通称来用。在古代汉语中,“妇”和“女”是分开使用的,指称“妇人”(已婚的)或“女子”(未婚的)。但在近代社会,“妇”和“女”结合逐渐作为对一个社会群体的称呼。“妇女”一词有几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将“妇女”指称为已婚女子,强调“妇”与“夫”相对应;第二层含义将“妇女”指称为所有的女性。在家庭中的称谓有“妻”“女”“母”等角色、身份和名分的差别。《现代汉语词典》中则直接将“妇女”一词定义为“成年女子的通称”,揭示了一般语境中“妇女”一词的基本内容。
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概念作了最广义的解释。《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里的“妇女”不仅包括成年女性,也应包括女婴、女性未成年人,才能不悖《宪法》的原意。因此,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也对“妇女”概念采用广义的解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法不仅保障成年妇女、已婚妇女的权利,也保障“青少年”“未成年人”“适龄少年儿童”等各个年龄段女性的权利。“妇女”的概念也是广义的,基本上等同于全体“女性”,也就是说,所有女性在法律上都可以认为是“妇女”,无论其是否已婚或已成年。
但是,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性20周岁是法定最低婚龄,因此,实践中就存在以婚姻为标准,称结了婚的成年女性为“妇女”,因为从字源上来说,“妇”(婦)是会意字,甲骨文字形,左边是“帚”,右边是“女”。从女持帚,表示洒扫。《说文》:婦,服也。从女,持帚,洒埽也。会意,谓服事人者。说明“妇女”本义是指已婚的女子,有的甚至还将妇女的范围限定在结过婚并且生育了孩子的女性等。
从其他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妇女直接进行界定,但在刑法条文的表述中都有关于“妇女”的规定,司法解释也对“妇女”与幼女、儿童的区分进行了规定。《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款中的“妇女”是指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妇女和成年妇女。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该条规定的“幼女”是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7月7日《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为儿童。在办理奸淫幼女案件中,幼女的年龄按刑法第139条的规定执行,不满十四岁的均为幼女。”(该批复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代替)199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也采用通过年龄的方式来区分婴儿、幼儿和儿童,由此可以推导出,14周岁以上的女性为妇女。显然,在我国的刑事法领域,“妇女”应作狭义理解,笔者认为,这种狭义界定主要是出于对“幼女”身心健康的特别保护。
由于“妇女”概念的不统一,实践中也带来一些问题,在一些人的朴素观念中,妇女似乎应该是年龄偏大的,岁数小则不宜称呼其为妇女。特别是近年来,在对妇女社会地位的讨论中,有的人对“妇女”两字产生了理解上的差异,把妇女与“家庭妇女”联系,而女性则与“职场女性”相连接,片面地将“妇女”概指年龄偏大、缺少文化的家庭妇女。一些现代女性甚至希望把“三八妇女节”更名为“三八女人节”或“三八女性节”,一些大学校园里也改称为“女生节”等。
因此,在本书中,我们注重“妇女”一词在中国语境下的特殊含义,将“妇女”一词的范畴涵盖所有的女性,但对妇女权利与发展的研究范围可以根据年龄进行区分或讨论。也有学者按照社会的分层理论,以政治、经济、文化为三个维度,将女性群体划分为五个层次(如表1-1)。并且认为女性是一个分层的存在,不同阶层的妇女有着不同的困境与需求;因此,在考察妇女的生存现状时必须与其所处阶层相联系,在制定关于妇女问题的社会政策中也必须加入阶层意识。
表1-1 中国女性社会分层状况
对于妇女群体的划分是为实现其特定的研究目的,这种分类对于我们研究妇女的整体发展也有一定的意义。在本书的研究文本中,我们也会借鉴这种划分以更全面地了解不同社会阶层女性的权利及其发展状况。
二、权利与妇女权利
(一)妇女权利的提出
权利是法学最基本的概念和范畴之一。权利的含义十分丰富,它与利益之间有着必然联系。因此,在表述“权利”时,也有时称之为“权益”,一般认为,利益在法律上的表达即为权利,权利本质上就是一种由法律保护的利益。为了表述的规范性,本书将“权利”和“利益”统称为“权利”。
妇女是人类社会的“半边天”,担负着延续历史的重任,也是推动人类走向进步与文明的强大力量。但是,从历史上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妇女的权利却常被排斥在权利范畴之外。直到启蒙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人权概念时,才为妇女权利问题的提出提供了理论武器,妇女们开始了争取权利的斗争,并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女权主义运动。女权主义运动经历了三次浪潮:一是17世纪英格兰所发生的以选举权、禁酒、节制生育等为目标的女性解放运动;二是20世纪60年代末的女权主义运动,她们对女性的受压迫地位进行了多样性的分析,并且为女性解放提供多元的视角;三是当代的女权主义运动,主要有自由女权主义、激进女权主义、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社会主义女权主义四个主要流派。尽管女权主义运动产生了各种流派,各种女权主义思想也风起云涌,但在争取妇女权利上却有着共同的目标。经过长期的奋斗,妇女权利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承认。1673年,法国著名女革命家浦兰·德·拉巴尔出版了《论两性平等》一书,标志着妇女权利思想的产生。她从人类学的角度研究妇女的不平等地位,提出妇女不是天生低劣于男人,男女不平等是社会造成的,男女在本质上是平等的思想,同时批判了亚里士多德、卢梭、康德及弗洛伊德的女性低劣于男性的观点。1791年阿伦普·德·古杰发表的《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被认为是历史上第一个妇女权利宣言,其明确提出“妇女生而自由,在权利上与男子是平等的”,标志着妇女向社会公开提出了妇女权利的政治要求,同时也标志着女权主义思潮和运动的正式形成。
(二)妇女权利的国际法律框架
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妇女权利保护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在联合国的大力倡导及行动的影响下,国际社会通过了许多国际公约以保护妇女的人权,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保障妇女人权的国际法律体系。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概念正式纳入国际法范畴,它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了关于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男女平等权利原则,为保障妇女人权的立法提供了一个总的指导方向。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宪章的第一个文件,提出禁止歧视的人权基本原则,成为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基本准则。“人人生而平等,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这些表述都贯穿了人权平等理念。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世界人权宣言》确立的平等/非歧视原则写成具体的条约法规范,要求缔约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享有公约所载一切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同时也确立了妇女人权保障的基本框架,这三个国际人权法文件也被称为“世界人权宪章”。
此外,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负责起草了一系列保护妇女的专项国际公约,并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包括:1952年《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2年《关于婚姻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也通过了一些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国际人权文件,如1951年《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81年《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工人机会和待遇平等公约》等。
专门保护妇女人权的国际公约是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其包括序言和六个部分,共30条,将妇女的权利扩展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任何领域,形成了一部综合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广泛适用性的妇女人权公约,被认为是性别平权斗争的第一个全球性里程碑,并构成了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举办的一系列世界会议所参照的重要规范。针对性别歧视,该公约重申了平等与非歧视原则,并且确立了实现两性实质平等的模式,要求缔约国“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这些措施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及其他措施等,更是将妇女人权的国际法律保护推上了一个高峰。在1993年联合国召开的世界人权会议上,妇女们在非政府论坛上举办了有千人出席的反对侵犯妇女权利的全球法庭,致使人权大会肯定妇女权利是全球人权议程的中心,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联合国《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也提出“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性人权当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 “促请各国政府、机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组织加强努力和合作,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会议通过的两个指导各国妇女发展的成果性文件《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妇女权利就是人权”的口号,这一口号宣示了妇女作为社会上一个平等意义上的人所应当享有的与其他主体一样的自由平等的权利,鲜明地体现男女平等的人权基本原则、改变和消除歧视妇女的心态和行为。1999年10月6日第5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该议定书通过提供个人申诉权而成为维护妇女权利的利器,进一步强化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实施机制。
(三)妇女权利的国内立法
我国妇女权利的发展是一个艰难曲折的历史过程,在漫长的奴隶和封建社会,一切以男子为中心,宗法等级制度森严,父权意识形态中存在着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的等级观念,妇女受压迫、受歧视,没有独立的人格及身份,被排斥于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之外。“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分工模式根深蒂固,“女子无才便是德”,所谓“三从”(幼从父兄,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成了古代妇女生活规范的核心,反映了妇女的一生完全从属于男性的命运,妇女根本没有权利可言,只有服从的义务,这种差异经世代强化并固定下来,渗透于人们意识之中,严重影响着社会对妇女的态度,而这种态度也严重地影响了妇女潜能的发挥。
新中国成立后,妇女获得解放,1949年《共同纲领》明确宣告“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家庭、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现男女婚姻自由。党和政府非常重视提高妇女的地位,摧毁了以男权为中心的封建法律体系,将男女平等和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写进法律。1950年的《婚姻法》第1条就阐明立法精神,确立了男女权利平等和保护妇女权利基本法律原则:“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部法律触及了中国封建社会以男性为中心,男尊女卑的婚姻家庭制度,妇女成为该法实施后最大的受益者,其中很多规定为现行《婚姻法》所承继并得到发展。此外,195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让妇女有了与男性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公民政治权利的核心。1954年《宪法》确认了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男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各领域中法律地位平等。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将妇女权利分为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六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与保障。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为在法律法规政策中进一步扩大人权保障范围,加强保障措施,提供了宪法依据。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凸显了反对性别歧视的立法理念和国家责任,明令禁止在教育、就业、财产权利上的性别歧视,并从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监督等多方面强化了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这一专门性立法,引领了中国妇女权益的法制保障,实现了专门性法律的集中保护与各部门分散保护相结合的双轨制。
经过多年的努力,以《宪法》为依据,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劳动法》《婚姻法》《继承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体现了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立法宗旨。虽然多部法律法规中都包含了保护妇女权利的条款,但在立法模式上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立法中,我们往往把女性作为保护的客体,而非权利的主体;在立法技术和内容上,原则性的规定比较多,而且过于分散,有的规定过于重复,缺乏必要的概念界定和认定标准;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部分过于笼统,可操作性有待提高。这些缺陷也削弱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导致了法律适用性的不足。
(四)影响妇女权利的因素
法律赋权给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并不等于妇女就真正拥有了事实上的权利,就能够在现实生活中享受到这种平等权利。法律的赋权只是妇女维权的目标和依据,却不是现实的结果。有学者为了揭示权利的产生、形成、发展及实现的阶段和过程,将权利厘定为三种最基本的存在形态: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最初形态,本源基础为“天赋人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的权利需要和要求,也是人们的利益和需要的自我反映,具有其独立存在的客观意义。“法定权利”,即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或者有法律根据的权利,是通过立法对应有权利作出的规定和确认,其以一定的法律形式或与规范相联系而存在。而“实有权利”,则是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效果的实现,人们对法定权利的真正享有。换言之,规定妇女享有权利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能保证妇女就能够在现实生活中享受到这些权利。妇女所拥有的“法定权利”与“现实权利”之间还存在一定距离,将“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不仅需要良好的运行环境,更需要妇女自身艰苦的奋斗历程,否则任何法定权利也不过是空白支票无法兑现。
笔者认为,妇女权利并不独立于社会而存在,也非单纯的法律问题,对妇女权利的影响应置于整个社会背景下来考虑。妇女权利的实现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的制约。
首先,政治因素影响妇女权利。政治是一个国家的命脉,是最活跃的上层建筑,国家的政治理论和政府态度影响着妇女权利的构成与实现,它可以在最大限度上推进妇女权利的发展,但也可能成为妇女权利实现中最大的障碍。其次,经济资源与经济收益是妇女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妇女获得权利的物质基础,国家的经济体制或者经济政策都会深刻影响着妇女权利的实现。如果妇女因贫困而在温饱的边缘挣扎,连生存都难以保障,何谈去接受教育和学习新技术,最终的结果是她们只能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并逐渐在生产过程中被边缘化,甚至被淘汰。最后,文化因素也会影响妇女权利。社会文化传统是一种强大的意识形态,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引导着人们的价值取向。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呈现出来的男尊女卑的父权制文化,会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内化到人们的观念中,积淀成一种心理定势或潜在意识,然后外化为人们的行为。当然,妇女自身的权利意识也影响到妇女的权利,权利是人类千百次斗争的结果,长期以来,对妇女主体性的漠视导致妇女对自身权利意识极其淡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扭转了这种格局,妇女不仅获得解放,而且开展了运用法律武器为维护和争取权利的斗争,这种权利意识的觉醒使权利成为真正美好而值得期望的东西。
三、发展与妇女发展
(一)发展权
发展是人类追求的一个永恒主题,人们对发展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最初的经济指标的增长,到社会的综合发展,再到以人为中心的发展和保持生态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等,对发展的认识从单一到综合。
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社会日益关注发展问题,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不断地争取自身发展的运动,引起人们对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问题的思考和探索。最早提出发展权利主张的是非洲的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其1969年发表的一篇题为“不发达国家发展权利”的报告中首次使用了“发展权利”的提法。而第一个将发展权作为个人人权提出的人是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凯巴·姆巴耶,1970年他在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中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因为人类没有发展就不能生存。个人发展权概念越来越多地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并推动了对发展权与其他各项人权结合起来加以研究。
发展确实是妇女终身面对的一项严峻课题。随着妇女的权利逐渐受到广泛的重视,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开始采取一系列改善妇女状况的措施,并将妇女的发展权上升到妇女基本人权的高度,这是人类社会对人权认识的一个重要突破。
1979年11月2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正式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机会既是各国国家的特权,也是各国国内个人的特权。”20世纪80年代后发展权概念逐渐成熟,1986年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这一定义为我们揭示了发展权的内容,即发展权包括经济发展权、社会发展权、文化发展权和政治发展权。该宣言还全面解释了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基本内容。尽管该宣言不是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条约规范,但它仍被广泛地参考。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各国一致确认了个人发展权是一项普遍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的组成部分。这一纲领的通过标志着发展权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0年,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千年宣言》,在第11条中,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再次表达了“使每一个人实现发展权,并使全人类免于匮乏”的决心。
但同时,发展权不仅是一项独立的个人人权,而且是国家的权利,是一项集体权利,由个人组成的国家、民族乃至全人类是该集体权利的主体。国家的进步和发展能促进个人的发展,而个人的发展反过来又能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二)妇女发展的不同观点
根据《发展权利宣言》,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促进对人权的普遍尊重和遵守的过程中,发展权始终位于被优先考虑的地位。
但是,“发展从来都是有性别的、有阶级的、有种族的、有地区的”。除了经济指标的增长,发展更是社会的进步,发展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人的发展,即让每一个人都有机会参与到经济发展之中并能公平享受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如果忽略了占人口半数的女性,无论是人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发展,肯定都是不健康的、畸形的,在这一背景下,妇女发展问题也逐渐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话题。妇女发展研究成为妇女研究领域的一个新的视角,不少研究者对“妇女发展”的内涵作了初步的阐释。
(1)妇女发展是妇女解放在现代社会中的延伸,等同于妇女解放,关键在于不断提高妇女地位。妇女发展主要指人格发展,重心在于女性意识的觉醒。
(2)妇女发展属于人的发展的子系统,即“在人的发展框架下,来确定促进妇女发展需要做的事情”,它更加关注“妇女作为主体的人应该发展什么、如何发展”的问题。
(3)女性发展不应基于一般人的发展理论,也不应是男性发展模式的复制与重现,而应是与女性生活本质相吻合的,从女性特点出发的,显现女性精神风貌的发展。
(4)妇女发展应该既包括妇女的权利、就业、政治参与、受教育程度和健康水平等经济发展指数,还应该包括妇女的精神环境、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主体意识和道德责任等人文发展状况。
(5)妇女发展的众多要素应归纳为三个层次,即基础层、动力层和目标层,这三个层次是以人的发展的阶段性、层次性为科学依据的。基础层是妇女发展的基础层面,包括妇女文化、道德素质、体能、保健、社会化水平等;动力层是指妇女发展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多重动力要素,包括女性观念的变迁、文化水平的提高、主体意识和法制意识的增强、经济收入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进步、社会参与的增强、家庭关系和各种人际关系的调整改善等;目标层是指女性人格的独立和完善、个性的自由全面发展、成就动机的满足和社会价值的不断实现等。从系统观的角度来看,妇女发展是一个由多项要素、多元子系统与社会大系统相互作用下的群体共生现象,除了由三个层次众多要素组成的要素系统之外,妇女发展系统至少还应包括认知系统、环境系统、目的系统等相关领域。也有学者对东西方妇女发展予以比较,认为西方的妇女发展是以广大妇女主体意识的觉醒、参与精神的唤起和素质的提高为前提和基础的,其妇女发展属于“内生型”,具有“自发性”“渐进性”“自下而上”的特点,而中国妇女的发展则属于“后发外生型”。具有“外生型”“赶超性”“自上而下”的特点。
(三)本书对妇女发展的理解
以上对妇女发展的理解基于不同的思维角度,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在中国妇女研究领域也出现了“妇女发展”或“女性发展”的新概念,较之以往所使用的“妇女解放”和“妇女地位”有了极大的进步。妇女发展较之于妇女解放更加强调内在主体的自我成长。笔者认为,妇女解放与发展的目标和方向是一致的,只是侧重点不同,妇女解放更多的是强调妇女对于外在束缚、压迫和内在障碍的摆脱,而妇女发展则侧重于妇女在摆脱外在束缚和内在障碍后如何发展以及发展什么。妇女在解放中得到发展,又在发展中促进解放,二者的实质一样,都是要促进妇女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从时代的角度来看,发展的话语已代替了解放,妇女解放面临的主要任务转向了妇女发展。
具体而言,妇女发展包括四层含义:
1.妇女自身的全面发展
妇女是一个自然人、公民与职业者的结合,扮演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责任,全面发展是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其在知识的积累、经验的丰富、智力的发展以及人格的完善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西方著名的女权主义者玛格丽特·富勒曾说:“女人所需要的,不是作为女人去行动或统治,而是作为一个自然人在发展,作为一个有理智的人去辨别,作为一个有灵魂的人去自由生活,从而顺利发挥自己的能力。”这段话指出了女性自我发展所应遵循的途径,即女性要想获得自由,必须大胆抛弃所有强加在女人身上的陈腐观念,克服自卑、自弱、依附等消极心理,自尊、自爱、自信和自立,冲破女性角色的固定模式,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参与意识,最大限度地肯定和实现自己的人生需求和社会价值。妇女主体意识和自我发展意识是妇女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
正确的妇女发展观,不能简单地以某项指标、某个层面、某个阶段等作为对妇女发展整体认知的依据,而更应该强调妇女自身的全面发展是整体、持续和全方位的。“整体性”是指妇女作为一个整体的发展,包括不同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群体(阶层)之间妇女的共同发展,特别要致力于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农村和城乡弱势群体妇女的发展,改善她们的生存和发展条件,提高她们的发展水平,这是评价妇女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妇女个体的全面发展才能实现群体发展。“持续性”是指妇女自身发展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它强调妇女在成长的各个阶段,如婴幼儿期、受教育期、工作期、老年期都能够获得充分的发展。“全方位性”则指妇女发展是一种女性在思想、政治、经济与家庭等多向度的全面发展,也是妇女在智力、体力、情感、意志等各方面能力的均衡发展。
2.妇女参与并促进发展
参与,简言之就是参加、分享及共同行动,是借自政治领域的一个名词,在发展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西方的公民参与理论认为,公众参与是具有公民权利的主体运用制度化的组织与途径公开表达利益诉求的过程,在参与过程中他们可以与政府机构进行协商谈判与讨价还价,并且影响政府公共决策的过程。同时,参与是社会成员对社会责任的分担和成果的共享。党和政府的重视、法律保障和政策推动以及社会文化环境支撑都只能是妇女发展的外在条件,妇女发展归根结底要靠她们自己。我国有学者认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妇女的发展是一种政府保护式的发展,而市场经济下的妇女发展则是一种自主参与式的发展。因为市场经济将计划经济体制保护下的妇女推向了市场,让她们超脱了作为男性的附属品或工具的角色,迎接生存与发展的挑战,因此,主动参与就成为妇女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妇女必须成为发展的能动者和主角,在广泛地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扫除自我发展中的羁绊与障碍,才能更好地争取自身的进步,才能保证每个妇女权利的真正实现。
妇女参与发展也是妇女发展研究中一个重要的理论流派,其思想和行动来自联合国对“发展”的认识及其变化,以及国际妇女运动。第一个联合国发展10年(1961—1970)结束之际,丹麦的埃丝特·鲍塞罗普(Ester Boserup)在其著作《经济发展中妇女的作用》中引用翔实的数据表明了在过去的发展10年计划的实践中,妇女被排除在发展及生产资源再分配之外,经济发展提高了,妇女的地位反而下降,以此论证了妇女在经济社会进步中的中心作用,批判以工业发展为导向的发展政策对妇女作为生产者角色的忽视。为了改变这一状况,联合国通过的第二个发展10年(1971—1980)战略,强调妇女参与发展,“全力将妇女纳入所有的发展努力之中”(“Full in-corporation of women in the total development effort”)的内容,这就是妇女参与发展策略(Women in Development, WID),也是“联合国妇女十年”期间诱人的标语,其目的是使妇女摆脱长期被排斥在社会发展进程之外的状况,展开以提高女性劳动生产率、提高收入、提高管理社会和家务的能力等方面的策略将女性纳入发展过程的发展战略。许多政府和国际机构都认识到妇女资源的重要性,妇女发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各国开始将妇女发展纳入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指出:“妇女平等参与决策,不仅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民主,也可视为是使妇女利益得到考虑的一项必要条件,如果各级决策进程没有妇女的积极参与,没有吸纳妇女的观点,就不可能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目标。”
总之,妇女通过参与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主流获得经济独立与人格独立,从而提高自己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不仅有利于改善妇女的处境并纠正男女之间的各种不平等,而且还会为自身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妇女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将直接影响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进程,没有妇女参与发展,既达不到发展的预期目的,也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发展。
3.妇女公平地享有发展的成果
发展的首要目标是要使个人和社会的福利得到长期的改善,并使所有人受益。妇女在发展中经过自身坚持不懈的努力以及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参与到发展的进程中,以平等的机会获得发展资源,并对发展利益和收入予以公平分配,平等地享有发展的结果,才能够实现完美意义上的妇女发展。社会财富等资源的形成过程中,每个人投入生产要素和劳动的数量是不同的,因而个体对于社会的贡献也是有差别的。但差别并不妨碍对每个成员进行有所差别的分配,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调动每个成员的积极性,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这是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一种分配规则,也应成为正义社会的一种自觉行为。
经济的快速发展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妇女的发展,政府把妇女发展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加强对妇女发展的宏观指导,不仅是为了推动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是为了更有效地促进妇女发展,使妇女充分享受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结果。
4.妇女与男性的和谐发展
性别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础的关系,无论是私人领域,还是公共领域,两性关系都广泛存在于我们的工作、生活和情感中,男女两性平等相处、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性别关系是最自然的结果,两性之间的平等沟通与合作决定着我们的生活质量以及生命质量,影响着我们的情感和精神世界。
但是,由于传统两性关系以男性为中心,建立在男尊女卑的价值观上,女性被限定在家庭范围之内并被隔离在社会生活之外,“男主外、女主内”“夫唱妇随”被认为是一种“和谐”的两性关系。而实际上,这种表面的“和谐”却是以牺牲女性的发展机会以及迫使女性扮演被动服从的角色为前提的。男性中心制度和权力框架为妇女发展带来了弊端和阻碍,两性生理特性的自然分工却衍化成了男女不平等关系的根源,这种状况不仅会制约到另一方的发展,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发展。换言之,对妇女发展的忽视和不公平,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妇女自身,还会直接导致社会对男性的过高的期望,使男性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而不堪重负,社会问题也会接踵而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妇女充分发展才能实现两性最优化方式的组合,推动两性和谐。
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两性关系,鼓励两性的合作与协调。妇女的发展任何时候都不能以剥夺男性利益、牺牲男性为代价,更不是以女性取代男性成为权力的中心为目的,而是要正确地对待和处理两性之间的对立和矛盾。妇女不仅要把自己当成发展的主体,认识自身发展的优势,主动发展,也要在与男性的交往中,自觉地将个人的发展与男性的发展结合起来,使双方在民主权利、经济法律地位、婚姻家庭和人格方面形成互补与合作,进而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平等、和谐的性别环境,实现两性和谐共同发展的目标。
社会性别与发展(gender and government, GAD)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妇女发展引人注目的理论模式,也是妇女参与发展理论和实践的深化,其目的是针对不平等的性别权力关系,实现妇女在发展中的充分参与,注重的是两性发展的长期需求和利益,以实现女性与男性共同决策、分享权力的平等和可持续的发展。该模式将妇女发展置于男女平等的视角中,坚持平等原则与妇女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是妇女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它把认识妇女问题的视野从妇女角度扩展到社会中的两性以及影响两性关系的各种社会属性方面,拓宽了解决妇女问题的途径,它更关注发展进程中男女两性的性别关系,承认两性生理差异,消除性别歧视。也就是说,发展在改变社会的同时,也要改变传统的两性关系。在发展计划中缺乏性别计划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影响妇女的潜在作用发挥的主要根源,因此,将推动性别计划纳入国家发展计划中,就成了妇女与发展实践运动的主要主张。
总之,在发展中求平等,是我国妇女运动发展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解决我国妇女问题、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途径。妇女发展被看成是人的发展的一个子系统,涉及妇女与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包括妇女自身的发展,更包括妇女参与发展,妇女通过积极参与来实现自身的发展,同时有效地促进自身与社会的发展以及充分享受发展的结果,从而实现与男性的共同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等,妇女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