鼏宅禹迹:夏代信使的考古学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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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人人争说夏文化是不严肃的

早在1979年,邹衡先生就语重心长地指出:


在古代文献记载中所见夏商两族活动范围内即在黄河中下游的中原地区,已经不太可能再发现什么新的考古学文化了。同时,因为夏朝同商朝一样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考古学上的夏文化必然就包含在这一空间和这一时间已经发现的诸文化诸类型的各期段之中。我们说,夏文化不是没有发现而是用什么方法去辨认它邹衡:《对当前夏文化讨论的一些看法——1979年5月在成都“中国先秦史学会成立大会”上的发言稿》,原载《夏史论丛》(齐鲁书社,1985年),收入《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续集),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4—30页。(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邹先生其实是在告诫我们,探索夏文化,“方法”远比“发现”重要。邹先生不幸而言中,过去数十年的考古实践表明,学术界对于夏文化的认识不但没有形成共识,反而有渐行渐远的趋势,甚至有学者开始怀疑历史上是否真的存在夏代。毫无疑问,导致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探索夏文化的方法出现了偏差。


回望夏文化探索历程,不难发现居于主导地位的研究方法是“都邑推定法”。杜金鹏先生曾将夏文化探索的方法归纳为三种,分别是:对证法、都邑推定法和文化因素分析法。参看《试论夏文化探索》,《夏商周考古学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199—216页。此种方法又可粗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将某处遗址推定为夏代某都,典型者如以登封王城岗遗址为禹都阳城,以偃师二里头遗址为桀都斟寻,然后据此推定王城岗的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为早期夏文化,二里头文化为夏代晚期文化;另一类则是先论定成汤亳都所在,由此来定早商文化,进而向前追溯夏文化,在夏商文化讨论中先后居于统治地位的二里头遗址西亳说和偃师商城西亳说都是循此思路而展开研究的。

学者们偏爱“都邑推定法”,固然是因为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更在于潜意识中希望能够找到一处“殷墟”般的“夏墟”,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夏文化问题。这就说明“都邑推定法”是有严苛的前提条件的,它必须寄托于王陵、文字这一类“铁证”的基础之上。试想,如果在殷墟没有发现西北冈王陵,也未发现甲骨文,现在恐怕依然会有很多人怀疑殷墟的性质,晚商的信史地位也就岌岌可危。

表面上看,以都邑遗址中王陵、文字等特殊类遗迹遗物为标准来探寻夏文化是在追求更为坚实可信的科学依据,殊不知,对于此类证据的刻意追求早已偏离了考古学的轨道——因为考古学从来就不是,也不应该把这类遗迹遗物作为自己的研究主体。换言之,尽管以王陵、文字等“铁证”为主要依据的“都邑推定法”在某些情况下能够有效地解决夏文化问题,但它却不能算作考古学研究——道理很简单,作为一门学科,考古学不可能把自身的研究基础建立在那些可遇而不可求的遗迹遗物之上。换句话说,离开了这些“铁证”,考古学真的就对夏文化束手无策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邹衡先生早就说过,有人之所以“怀疑遗址中常见的陶片能据以断定文化遗迹的年代和文化性质”,那是“因为他们对现代科学的考古工作还不十分了解的缘故”。邹衡:《对当前夏文化讨论的一些看法——1979年5月在成都“中国先秦史学会成立大会”上的发言稿》,《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续集),第24—30页。俞伟超先生其实也有类似的论断,他说:


严格讲来,真正属于考古学自身特有的方法论,主要只有地层学、类型学以及从不会说话的实物资料中观察和分析社会面貌的方法。这里所以把实物资料强调为“不会说话的”,即意味着研究考古发现的文字资料的工作,主要是属于古文字学、古文书学的范畴;至于利用这些文字资料来研究各种古代状况的工作,当然更应是属于其他学科的范畴。俞伟超:《关于“考古类型学”的问题——为北京大学七七至七九级青海、湖北考古实习同学而讲》,《考古学是什么——俞伟超考古学理论文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54—107页。


所以,在探索夏文化的过程中,刻意追求文字一类的证据,实际上是对考古学研究方法的不了解和不信任。文字证据也并非是万能的,比如对于甲骨文和金文中“夏”字的辨析,学术界即有很大的分歧。参看曹定云:《古文“夏”字考——夏朝存在的文字证据》,《中原文物》1995年第3期;葛英会:《夏字形义考》,原载《中国历史文物》2009年第1期,收入《古汉字与华夏文明》,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46—149页。此外,李维明先生认为,河南新密黄寨遗址一座二里头文化二期晚段灰坑出土卜骨上的一个刻辞是“夏”字的早期写法。参看《“夏”字形探源》,《郑州青铜文化研究》,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61—63页。再如,陕西周原遗址出土的西周文字材料可谓多矣,但从考古学层面而言,周原遗址是否就是古公亶父所迁之地仍存在讨论的空间。参看拙文《联裆鬲还是袋足鬲——先周文化探索的困境》,《追迹三代》,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501—572页。


“都邑推定法”盛行的后果就是研究者往往容易深陷于某一处遗址或某一个考古学文化,期盼能够从一个点上形成突破口,从而“毕其功于一役”。这种思维方式导致的结果就是大量研究者围绕二里头遗址和二里头文化大做文章,企图从遗址性质或文化分期上来解决夏文化问题,由此产生了诸多的异说和无谓的纷争。对于这种现象,邹衡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


从50年代末期开始,夏文化的探索者几乎都把注意力集中在二里头文化。不过,他们大多数并没有重视徐旭生先生提出来的正确途径和方法,也没有人对二里头文化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直到70年代初期,还都主要从年代上考虑问题。……所有这些论点几乎都没有经过周密的论证,多少都有猜测之嫌,谈不上有什么把握。总之,这些探索只是为数不多的学者用简单的方式各抒己见而已,在学术界的影响并不是很大。邹衡:《夏文化研讨的回顾与展望——为参加1990年在美国洛杉矶“夏文化国际研讨会”而作》,《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续集),第45—56页。


表面上的轰轰烈烈,实际上只不过是研究者们“用简单的方式各抒己见”而造成的虚假繁荣。如此严厉、尖锐的批评,应当引起每一位研究者的警惕和反思。人人争说夏文化,实际上是对学术研究工作的不了解和不尊重,是非常不严肃的。


徐旭生先生在夏文化探索领域先驱者的地位,不仅仅因为他是最早调查夏墟的学者,更主要的是,他是第一位摸索出探索夏文化“正确途径和方法”的学者。有关徐旭生先生探索夏文化的缘起和思路可参看拙文《问禹为何物——顾颉刚的夏史研究》之序言“徐旭生与顾颉刚的‘君子交绝,不出恶声’”,《追迹三代》,第41—76页。

徐先生夏文化研究的基石是他对夏代信史地位的笃信。长期以来,他对于极端疑古派“漫无别择”,混淆神话与传说,“对于夏启以前的历史一笔勾销”,“对于夏朝不多几件的历史”解释为东汉人的伪造,从而将“殷墟以前漫长的时代几乎变成白地”的做法极为不满,为此对探索夏文化的方法进行了系统周全的思考。徐旭生:《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序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

在1959年开展“夏墟”调查之前,徐先生早已设定了他的研究逻辑:


如果看准当日的中国远非统一,那夏氏族或部落活动的范围就相当地有限制,我们就可以从它活动范围以内去研究夏文化有什么样的相同的或相类的特征,再到离它活动中心较远的地方看看这些地方的文化同前一种有什么样的差异。用文化间的同异来作比较,就渐渐地可以找出来夏氏族或部落的文化的特点。徐旭生:《1959年夏豫西调查“夏墟”的初步报告》,《考古》1959年第11期。


乍看起来,徐旭生的方法与前述“都邑推定法”并无不同,都是通过对特定区域考古遗存的研究来判断夏文化,但实际上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徐先生研究的重点是“文化间的同异”,即将“夏墟”的考古学文化与“较远的地方”的考古学文化进行比较,根据它们之间的差异“比较出”夏文化,因此夏代都邑确定与否并不影响他对夏文化的判断。而“都邑推定法”则是径奔都邑而去,直接以夏都文化为夏文化,如果不能论定某遗址为夏代某都,则夏文化也就无从谈起。从表面上看,“都邑推定法”显得干净利落,简洁明快,但如上文所说,它是把自身研究寄托在考古发现的偶然性上——如果考古学家“手气”不好,没有找到夏都,则一切免谈。而偏偏天不遂人愿,迄今为止也没有确认一处如殷墟一般的夏代都邑,由此“都邑推定法”便生出了无穷的争端,直至开始怀疑夏代的有无。目前中外学者中仍有极少数人怀疑夏代是真实的历史存在,较具代表性的说法是,“夏的记载最早出现在周代,而时间上离夏最近的商代甲骨中却未见有关夏的片言只语,因此,夏有后人杜撰的嫌疑”。(参看陈淳、龚辛:《二里头、夏与中国早期国家研究》,《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沈长云先生对于这种主张进行过批驳,指出:“现在仍有相当部分外国学者对夏代的存在持根本否定的态度。他们不熟悉我国的历史文献,不了解我国学者对于夏史研究的基本思路,也不愿去认真思考我国学者在对夏的探索中有了哪些值得重视的新材料和新论点,他们对夏的否定仍基本停留在过去杨、陈二位先生(引者按,指杨宽、陈梦家)所持的那些理由上。更有甚者,其中一些人十分不恰当地将我国学者对夏及其以前历史的探究归结为某种政治行为或受某种道德观念的驱动,这就更不是一种平心静气地讨论问题的态度了。”参看《夏代是杜撰的吗——与陈淳先生商榷》,《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徐旭生先生从“夏墟”而非“夏都”出发来探索夏文化,这一字之差的背后其实蕴含着深刻的学术思考,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徐旭生所秉持的这种研究方法或可称为“文化比较法”,这种方法想要获得成功,需要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对“夏墟”的正确判断,二是对“夏墟”及其以外区域考古学文化的正确认识。而这两项工作分别是由徐旭生和邹衡两先生完成的。

对于“夏墟”的界定,徐先生说:


我们想找出夏氏族或部落所活动的区域,就需要从古代所遗留下来的传说中去找,这就是说在文献所保留的资料中去找。……约略地统计一下:在先秦书中关于夏代并包括有地名的史料大约有八十条左右:除去重复,剩下的约在七十条以内。此外在西汉人书中还保存有三十条左右,可是大多数重述先秦人所说,地名超出先秦人范围的不多。……对我们最有用的仅只不到三十条关于夏后氏都邑的记载,绝大部分在《左传》《国语》《古本竹书纪年》里面。……从剩下来不多条的史料比较探索的结果,觉得有两个区域应该特别注意:第一是河南中部的洛阳平原及其附近地区,尤其是颍水上游的登封、禹县地带;第二是山西西南部的汾水下游(大约自霍山以南)一带。徐旭生:《1959年夏豫西调查“夏墟”的初步报告》,《考古》1959年第11期。


徐旭生先生的上述认识只是准确地界定了“夏墟”,但在当时,对“夏墟”及其以外地区考古学文化的认识还十分粗浅,这就注定了徐先生不可能有效地完成对上述第二个前提条件的研究,从而在考古学上对夏文化做出具体、准确的判断。归根结底,学者的个人研究一定会受到他所处时代的束缚,即便是徐旭生也莫能例外。


诚所谓“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取用此材料,以研求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治学之士,得预于此潮流者,谓之预流(借用佛教初果子名)。其未得预者,谓之未入流”陈寅恪:《陈垣敦煌劫余录序》,《金明馆丛稿二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266—268页。。就他所处的时代而论,徐旭生先生能够在传统文献梳理的基础上,利用考古学这种新方法,提出夏墟调查这类新问题,并就调查所获新材料而提出建设性设想,是当之无愧的“预流”。此后邹衡先生审时度势,当仁不让,继徐旭生之后而奋起,也堪称夏文化探索的“预流”。

邹先生自述其夏文化探索的学术背景为:


夏文化研讨之所以进展缓慢,还因为要进行比较全面深入地研究,客观条件仍然不十分成熟,这主要表现在:考古工作的开展还很不平衡,整个60年代考古新发现不多;就是已获得的考古资料还来不及消化,研究仍不够深入。这种情况到70年代才逐渐有所改变。

首先是豫西地区的考古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开展。例如郑州商城本来在50年代就已发现,60年代又做了不少工作,但有些关键问题并未彻底解决。经过70年代的继续工作,郑州商城才最后肯定下来。又如偃师二里头遗址中的一号宫殿基址也早已发现,但到70年代才发掘完毕,并提出来二里头文化新的分期。其次,在晋南地区新发现了东下冯遗址和陶寺遗址。再次,就全国范围而言,整个东半部中国的考古工作已全面展开,各种文化的面貌和发展序列已大致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继续深入进行分期工作外,已有可能开展文化类型的研究了。邹衡:《夏文化研讨的回顾与展望——为参加1990年在美国洛杉矶“夏文化国际研讨会”而作》,《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续集),第45—56页。


基于对考古形势的上述判断,从1977年以后,邹衡先生强烈意识到“讨论夏文化的基本条件已经基本上具备”,“是讨论夏文化的时候了”,并放言“夏文化不是没有发现,而是用什么方法去辨认它”。阅读邹衡先生的相关著述,可以看出他是踵接徐旭生而前行,他的研究也分两步走:先确定“夏墟”的范围,再通过对“夏墟”内外考古学文化的比较来“挤出”夏文化。


邹衡先生《夏文化分布区域内有关夏人传说的地望考》一文就是他为界定“夏墟”范围所做的研究。邹衡:《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第伍篇,文物出版社,1980年,第219—252页。在这一问题上,他的结论与徐旭生的认识大同而小异,认为夏人的活动区域主要有三处:


一是豫西,可能延及陕东、鄂西,其影响所及,甚至远达川东等地的部分地区。二是晋西南,其影响所及,或可到晋北,甚至内蒙古。三是豫东,可能延及皖西、鄂东部分地区;其影响所及,或可至长江下游。邹衡:《试论夏文化》,《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第95—182页。


但上述地域内文化众多,而且按照张光直先生的说法,“在夏代的活动地理范围之内分布,在时代上可以判定为公元前2000年前后的考古学上的文化,就有当作夏代文化考虑的资格”。张光直:《从夏商周三代考古论三代关系与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中国青铜时代》,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第66—97页。那么,在这些文化中如何抉择,便是一个至为关键的问题。而邹衡先生最主要的贡献正在于他完成了徐旭生先生未竟的事业——对“夏墟”内外考古学文化的比较研究,其研究成果就是《试论夏文化》和《关于夏商时期北方地区诸邻境文化的初步探讨》两文。对于邹衡先生《试论夏文化》一文的重大贡献,学术界多有认识和评价,但对于《关于夏商时期北方地区诸邻境文化的初步探讨》一文的意义,学术界则普遍淡漠。对该区域夏商文化做过深入研究的青年学者常怀颖认为:“对于冀州范围内的夏商时期而言,这一时期(引者按,指1977—1997年)的标志性著作就是邹衡先生的《关于夏商时期北方地区诸邻境文化的初步探讨》。在这篇文章中,邹衡先生利用有限的材料,将冀州区域的夏商时期考古学文化分为夏家店文化、先商文化和光社文化,并将其渊源上溯至龙山时期河北龙山文化的三个类型——雪山型、涧沟型和许坦型。邹衡先生在详细讨论了三支考古学文化的年代与分布区域后,与文献相联系,尝试讨论了其族属。……对于冀州区域的大范围观察与整合,在邹衡先生提出后,这一时期虽再也没有学者进行同样的大范围整合尝试,但是邹衡先生提出的问题却在这一时期被各地的学者化整为零地进行了研究。”参看常怀颖《夏商时期古冀州之域的考古学研究》,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31页。邹先生自己对这两项研究意义的认识是:


《论夏文化》一文对商文化的年代与分期问题算了一个总账,把以往关于这方面的研究统统串联起来,并对早商文化重新做了分期。这样,商文化的来龙去脉就基本上清楚了。夏文化的年代与分期问题比商文化要简单一些,该文完全吸取了以往的研究成果,而着重地把夏、商文化各期的对应关系作了比较研究。

……

《论北方邻境文化》一文是与《论夏文化》一文密切相关的,也可说是后者的补充。以往的历史学者和考古学者多认为商人起源于东方。该文根据大量可靠的考古材料论证了商文化并非起源于海滨,亦非起源于东北。……最后的结论是:历史上夏、商两族的斗争只不过是居于冀州之域的共工族与主要居于豫州之域的夏族斗争的继续。邹衡:《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前言。


概言之,邹衡先生通过对上述三个地区夏商时期考古学文化的系统研究,特别是辨析出豫州之域二里头文化系统与冀州之域先商文化系统在文化面貌上的显著差别,最终得出了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为夏文化的结论,从而第一次在考古学意义上完成了对夏文化的完整论述。至此,一个由徐旭生最早提出,邹衡积二十余年之力才最终完成的夏文化探索的学术体系和研究范式正式确立。


当前的夏文化研究依然是在徐旭生和邹衡两先生创立的学术范式中进行,未见有突破的迹象。在徐旭生、邹衡先生之后,夏文化探索领域最系统的研究成果当推郑杰祥先生的《夏史初探》(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最为系统。该书分两编:第一编“夏代历史简论”,是“根据文献记载对夏族的起源及其活动地域、夏王朝国家政权的形成及其兴亡作一简略的探讨”。而该书第二编“夏代文化探索”则是对河南龙山文化、二里头文化的分析研究,其核心是在论定郑州商城是商汤亳都的基础上来论证二里头文化是夏文化。从该书的体例和内容来看,完全因循了徐、邹的范式。本书的写作,并不敢奢望发凡体例,确立典范,而是企图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原有范式有所修正和补充:

第一,试图以一种比较合理的逻辑来证明夏文化应该包括河南龙山文化晚期和二里头文化的一至四期,而非邹先生所坚持的只有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才是夏文化;

第二,试图通过对夏代社会结构的研究,对相关考古学文化的属性做出新的判断,从而更为准确细致地理解夏文化的内涵;

第三,试图从历史背景入手,通过对特定考古遗存的研究来考察某些具体的夏代史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考古学研究“透物见人”的诉求;

第四,试图以夏文化研究为范例,促进考古学界深入思考重建古史的正确方法与途径。

围绕上述目标,本书设计了以下章节:

第一章主要是对夏代历史的考证,分别考察夏代的王世与积年、都邑、族氏、重大史事四个方面。各部分内容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王世与积年旨在解决夏代的年代问题,这是从考古学上探索夏文化的基本前提;对夏代都邑的考订,当然不是要重走“都邑推定法”的老路,而是拟以都邑为核心,确定“夏墟”的基本范围;对夏人同姓和异姓族氏的考察,则有双重意图——既可以通过族氏的分布进一步确定夏王朝版图,也可以通过族氏间的相互关系来了解夏代的社会结构;对夏代重大史事的分析也包含多重意图——在宏观上,可以借此探求导致考古学文化变迁的历史动因;在微观层面,则可以为理解某些具体遗存提供必不可少的线索。概言之,本章是为探索夏文化提供一个必要的历史背景。

第二、三章则是完成“文化比较法”的关键一环,即对“夏墟”内外相关考古学遗存的分析。根据前章所确立的夏文化时空框架,本章重点对黄河中下游地区的龙山时代诸遗存和二里头文化进行了详细梳理。对考古学文化的研究是考古学的基础工作,但在具体实践上,却普遍存在标准不一、主观随意的弊病,亟须考古界同人集思广益,深入思考,尽早提炼出一套规范的操作模式,以改变当前研究中的乱象。本书力求在此方面能够有所突破,在对相关遗存的考古学文化属性进行判断时,均采取统计的方法,首先以翔实的统计数据来辨析出每一处典型遗址的核心器物组合,再以此为主要依据来判断某类遗存的文化属性。按照这种方法,本书对所有考古遗存文化属性判断的标准是一致的,因此所得结论也就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第四章是在厘清广义和狭义夏文化的基础上,着重对两个问题进行解读,即为什么夏文化之始在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以及为什么夏文化之终在二里头文化四期之末。夏文化的起点和终点,在本质上讲是一个绝对年代问题,而这恰恰是考古学研究的盲点。以往已有学者从文化面貌和文化分期入手,提出过类似观点,但由于方法上的局限性,始终难以令人信服。比如有研究者就认为,考古发掘的“夏文化”材料,只是提供了考古学讨论的基础而已,这些考古学上的“夏文化”材料,与夏史之间的关系,是依靠推论达成的,缺乏直接联系的条件。参看王仲孚《试论夏史研究的考古学基础》,《中国考古学与历史学之整合研究》上册,“中研院”史语所,1997年,第257—288页。针对这种目的和方法的不对称性,本书力求在论证逻辑和论证过程上更加顺畅合理。对于夏文化上限的判断,本章从河南龙山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禹征三苗”在考古学上的反映以及夏王朝核心礼器玄圭的使用与扩张等不同角度和层面来加以论证;而对于夏文化的下限,本章也从二里头文化的嬗变、偃师商城的文化内涵以及郑州地区二里岗期商文化的大势等不同方面加以考察。上述研究,实际上是把夏文化的绝对年代问题转化为直观可视的考古学现象,从而较好地化解了用考古材料解决绝对年代问题时所面临的窘迫。

本书的研究,读者通常会归入“二重证据法”的研究范式。笼统而言,这样的理解并无不对,因为本书确实是以“地下材料”和“纸上材料”来立论的。但细究起来,称之为“二重证据法”并不十分妥当,原因有二:首先,王国维以“二重证据”作“古史新证”,主要是为了破除“信古之过”和“疑古之过”这两种对待古史的态度,尤其是后者,因此,“二重证据”的主要目的一是取地下材料“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二是“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但“补正”也罢,“证明”也罢,都是旨在说明古史之可信,而无涉古史之重建。王国维:《古史新证——王国维最后的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3页。从王国维所说的两个目的来看,“二重证据法”更多的是为了“证经补史”。但是,如朱凤瀚先生所指出,“出土文献的作用绝非仅是用来‘证经补史’,其置身于特定的考古学文化环境中,作为考古资料的一部分,往往会与其他考古实物资料一起,极大地扩充我们从传世文献中所不能得知的对中国古代文明的了解”。或者说,出土文字资料的意义,“并非在于仅仅揭示一些前所未知的史实,提供一些新的具体的史料,更在于它们常常会冲击旧有的观念与定说,给研究者以深刻启示,促使研究者在理论、方法上不断深化与更新”。参看朱凤瀚:《出土文献与考古学》,《光明日报》2013年9月11日第14版;《新发现古文字资料对先秦史研究的推进》,《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9月24日第5版。其次,王国维所用的“地下材料”,主要是出土的文字材料,属于考古材料中的特殊门类,因此他的研究对象既有限比如《古史新证》凡五章,第一章总论,主要讲述“二重证据”的意义;第二章以秦公敦、齐侯鎛钟铭文,结合《诗经》等纸上材料,论证禹是真实的上古帝王;第三章“殷之先公先王”、第四章“商诸臣”和第五章“商之都邑及诸侯”都是据殷墟卜辞和相关传世文献研究商代史事。,所用方法也很难照搬到其他那些“哑巴”的考古材料上去,局限性十分明显。杨宽先生曾经这样评价“二重证据法”之不足,称:“自王国维创二重论证之说,以地下之史料参证纸上之史料,学者无不据之以为金科玉律,诚哉其金科玉律也!然此二重论证之方法,惟殷史因殷墟卜辞之出土乃得位置,夏以上则病未能。近人或以山西西阴村之发现为夏民族之遗址,或以仰韶之彩陶文化为夏文化之遗留,皆证据薄弱,仅因与夏民族之地域传说相合而谓即夏民族之遗址,实近武断!”参看《中国上古史导论》自序,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所以,“二重证据法”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成为考古学研究的主要范式,严格地说,它甚至不能算是考古学的研究方法。如谢维扬先生认为:“二重证据法的本质正是使来源不同的相关证据资料相互证明的作用得以发挥。在王国维看来,相对于纸上材料,地下材料就是具不同来源、属其他记述系统的证据资料。”参看谢维扬:《古书成书的复杂情况与传说时期史料的品质》,载《出土文献与古书成书问题研究——“古史史料学研究的新视野研讨会”论文集》,中西书局,2015年,第121—140页。

确切地讲,本书旨在提倡一种历史语境下的考古学研究,它是比“二重证据法”更具广泛意义,适用于各类考古材料的一种研究方法。此种方法的关键有二:第一,要求研究者带着具体的历史问题来处理考古材料,或者说,考古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的具体方式是由问题决定的,比如本书就是围绕如何辨析夏文化这个历史问题来处理考古材料的。第二,要求研究者尽可能地在历史背景下理解考古材料,或者说,借助于文献记载等历史信息,有效地将考古材料转化上升为史料,从而成为古史重建切实可用的素材。我们在这里强调文献的重要性,并不是说要完全地相信文献、依赖文献。因为正如余嘉锡先生所言,“若夫诸子短书,百家杂说,皆以立意为宗,不以叙事为主;意主于达,故譬喻以致其思;事为之宾,故附会以圆其说;本出荒唐,难与庄论”,概言之,则“古书多造作故事”,“史书纪事不能尽实,势之所必至也”。(参看《古书通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所以,在研究中我们应该尽最大限度地辨析出文献记载中的“真实的素地”,在此基础上再对考古材料进行解读。因此,本书第一章实际上是对夏代历史语境的建构,第二、三章则是围绕夏文化这个重大历史问题对考古材料所做的整理,而第四章则是在所建构的历史语境之下对相关考古学现象所做的解读,而解读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重建的过程。经由上述途径,就可以揭示出考古材料中所蕴含的历史内涵,从而较好地达到考古学“透物见人”的目的。

当然,在一个强调“考古学纯洁性”的时代主张开展“历史语境下的考古学研究”,主张借助文献材料来理解考古材料,这无疑是有风险,容易引起非议的。比如有研究者认为当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二里头遗址证明了夏文化”其实是考古学界和历史学界“在互相利用”,“考古学家引用几条提到‘夏’的古文献来佐证考古,历史学界引用二里头、陶寺等考古发现来证明夏的存在是铁证如山”。参看吴锐:《中国上古的帝系构造》,中华书局,2017年,第184页。而许宏先生则认为,“我们只要充分地意识到考古学材料和学科手段的局限性,注意过度解释的危险,避开它回答不了的具体族属、国别等问题,考古学还是可以提供丰富的历史线索的。……要强调的是,整个学科意欲逐渐摆脱‘证经补史’的取向,意识到必须用自己特有的‘语言’才能做出历史性的贡献,也只是十几年间的事。这使我们有理由对考古学参与古史重建的能力和前景感到乐观”。参看许宏:《何以中国——公元前2000年的中原图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第150页。殷玮璋先生早在多年前就强调,夏文化探索作为一个考古学课题被提上研究日程,表明中国考古学已经走出证经补史的阶段,已独立地开展对重大课题的探索研究。参看《近几年来的考古发现与研究》,《人民日报》1980年4月25日。但正如张光直先生所言:“历史文献并不是考古学家的额外负担,而是他们的福分,如此一来,他们用来复原历史原貌的那些材料就有了强力胶黏剂,从而达到浑然一体的效果。……通过文字记载下来的历史文献是资料,正如考古学资料是我们复原历史的材料一样。”张光直著,印群译:《古代中国考古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第346页。裘锡圭先生则认为,即便是研究出土文献,也必须要以对传世文献的深入研究为基础。裘锡圭、曹峰:《“古史辨”派、“二重证据法”及其相关问题——裘锡圭先生访谈录》,《文史哲》2007年第4期。而其实早在近代考古学传入中国之初,傅斯年就已经告诫研究者要注意“间接材料(传世文献)”和“直接材料(出土材料)”之间的相互关系,因为如果“我们不先对于间接材料有一番细工夫,这些直接材料之意义和位置,是不知道的;不知道则无从使用”,研究者对直接材料的了解,从根本上讲要“靠间接材料做个预备,做个轮廓,做个界落”。傅斯年:《史学方法导论》,《傅斯年全集》第二卷,湖南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07—351页。陈寅恪先生对两者关系的表述则更加形象,称“正像一幅已残破的古画,必须知道这幅画的大致轮廓,才能将其一山一树置于适当位置,以复旧观”。蒋天枢:《陈寅恪先生编年事辑》(增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97页。

李零先生治学出入于“三古”(考古、古文字和古文献)之间,对考古学的局限性最具“了解之同情”。他最近苦口婆心地向考古界同人建议:


考古是基础工作,似乎是个自我满足的体系,我离开谁都行,谁离开我都不行。但我们的知识永远残缺不全,漏洞百出,再多的发现也填不满这些漏洞。我们只能虚实结合,反复调整。见得越多,学得越多,越需要提炼,越需要归纳,用最简单的话讲最简单的道理。开动脑筋,对考古很重要,愿与大家共勉。李零:《雍州日记》,《我们的中国》第三编《大地文章》,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6年,第263页。


这些宝贵的意见当然值得我们深思。本书是作者在“历史语境下”开展考古学研究的初次尝试,知识既不足,方法也稚嫩,之所以不揣冒昧地写出来,也正是为了与学界同人共勉。


有夏以来,后世无不以“鼏宅禹责(迹)”(秦公簋)、“处禹之堵”(叔夷钟)为王朝的地理正统,禹迹、九州、天下已经成为“中国”的代名词。唐晓峰:《大禹治水的新证据》及《中国古代王朝正统性的地理认同》,《人文地理随笔》,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第9—14、20—26页;《“芒芒禹迹,画为九州”:元典区域观念的诞生》,《从混沌到秩序——中国上古地理思想史述论》,中华书局,2010年,第208—237页。本书以“鼏宅禹迹”名之,也是旨在强调探索夏文化、重建夏代信史实在是中国考古学者不可推卸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