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我国的环境统计制度主要分为两类:逐级上报(年报)汇总体系和国控重点源(指标)体系。根据工作目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两种体系具有较大的差别,因此针对污染源条码制管理体系与现行环境统计制度的衔接研究,需要将两个环境统计体系区别开来研究。
2.3.1 环境统计年报制度
环境统计年报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解全国环境污染排放及治理情况,为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计划、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提供依据。环境统计年报制度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的报表制度。
2.3.1.1 调查范围
环境统计年报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包括污染物排放的工业源、农业源、城镇生活源、机动车,以及实施污染物集中处置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置)厂等。
①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的年报范围为有污染物产生或排放的工业企业。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投资情况的年报范围为调查年度内施工的老工业源的污染治理投资项目,以及当年完成“三同时”环保验收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②农业源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的年报范围为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畜禽养殖业的废水污染物排放。
③城镇生活污染情况的年报范围为城镇的生活污水排放以及除工业生产、建筑、交通运输以外的生活及其他活动所排放的废气中的污染物。
④机动车的年报范围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的废气污染物排放。
⑤生产及生活产生的污染物实施集中处理处置情况的年报范围为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置)厂。
2.3.1.2 调查方法
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年报的调查方法为对重点调查单位逐个发表填报汇总,对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情况实行整体估算。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地市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全年排放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原则如下。
①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及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满足定义要求。
②有废水或废气重金属(砷、镉、铅、汞、六价铬或总铬)产生的工业企业,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工业企业等。
非重点调查单位的估算方法:以地市级行政单位为基本单元,根据重点调查企业汇总后的实际情况,估算非重点调查单位的相关数据,并将估算数据分解到所辖各县(市、区、旗)。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排放总量变化的趋势(与上年相比排放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投资情况年报的调查方法为对有施工的老工业源的污染治理投资项目,或有当年完成“三同时”环保验收的工业类建设项目的工业企业逐个发表填报汇总。
农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年报中畜禽养殖业的调查方法为对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逐个发表调查养殖量、养殖方式和污染处理、处置情况,并结合相关基础数据和技术参数进行排放估算;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业调查方法为依据相关基础数据和技术参数进行估算。
城镇生活污染排放及处理情况年报的调查方法为依据城镇人口、能源消费量等相关基础数据和技术参数进行估算。
机动车污染排放情况年报的调查方法为依据相关基础数据和技术参数进行估算。
生产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的集中处理处置情况年报的调查方法为对集中处理处置单位逐个发表填报汇总,包括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置)厂。
污水处理厂统计范围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不包括企业内部废水处理厂)、其他的污水处理设施。
2.3.1.3 资料来源和报送内容及方式
①工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统计资料根据基层年报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水泥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钢铁冶炼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制浆及造纸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以及综合年报表“非重点调查工业污染排放及处理情况”的数据汇总。工业污染防治投资情况统计资料根据基层年报表“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投资情况”汇总。
②农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中发表调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情况统计资料根据基层年报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汇总。
③城镇生活污染排放及处理情况统计资料来源于基层年报表“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和综合年报表“各地区城镇生活污染排放及处理情况”的数据汇总。城市污水处理情况统计资料根据基层年报表“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汇总。
④垃圾处理情况统计资料根据基层年报表“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运行情况”汇总。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情况统计资料根据基层年报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置)厂运行情况”汇总。
⑤各地区报送的年报资料,其中全部数据库资料[基层表和综合表(包括县、市、省各级)]通过环保专网上报;年报打印表、数据逻辑校验打印表及年报编制说明等文本材料用邮寄的方式报送。
⑥环境统计年报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各省级环保部门可根据需要在本表式中增加少量指标,但不得打乱原指标的排序和改变统一编码。本报表制度由各地区环保部门统一布置,统一组织实施。年报报表的报告期为当年的1~12月。报送时间为次年的4月10日前。
2.3.1.4 技术路线与工作程序
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包含工业源、农业源、城镇生活源、机动车、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不含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量。
①工业源采取对重点调查工业企业逐个发表调查与非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整体估算相结合的方式调查。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即为重点调查企业与区域非重点调查企业排放量的加和。
②农业源包括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畜禽养殖业,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畜禽养殖业中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逐户发表调查,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养殖量和排放系数进行测算。
③城镇生活源以地市级行政区为基本调查单位,污染物产生量依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和产生系数进行测算,排放量为产生量扣减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染物的去除量。
④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逐个发表调查并进行汇总。
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由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统一制定下发,各级环保部门组织实施。环境统计工作流程如图2-1所示。
图2-1 环境统计年报制度流程
重点调查单位的环境统计数据的收集上报,按照重点调查单位、县(区)环保部门、地市环保部门、省级环保部门、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的工作流程逐级审核上报。
同时,县(区)环保部门根据农业畜牧等部门提供的各种畜禽养殖量等数据填报农业源报表,地市级环保部门根据统计、城建、公安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填报工业源非重点、生活源、机动车报表,并逐级上报、审核。
2.3.1.5 “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较“十一五”主要变化
(1)调整了调查范围
1)新增了农业源调查内容 农业源调查内容包括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畜禽养殖业。
2)细化了机动车污染调查统计 调查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以及摩托车的总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烃类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量。
3)新增了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调查内容 调查范围为垃圾填埋厂(场)、垃圾堆肥厂(场)、垃圾焚烧厂(场)和其他方式处理垃圾的处理厂(场)。
4)删除了医院污染排放情况调查表 因城镇生活源报表中的人均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均已包含医院污染物排放。
(2)指标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
1)新增了部分重污染行业报表 为更准确地核算污染物排放情况,除继续保留火电行业报表,“十二五”报表制度又增加了水泥、钢铁冶炼、制浆及造纸行业报表。
2)根据“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新增了相关指标 如增加了氮氧化物及废气中重金属产排情况的相关指标;增加了污染物产生量指标,加强了工业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台账指标和污染治理指标设置;细化了危险废物统计指标;增加了生活源总磷、总氮等污染物指标。
3)进一步完善了指标设置 在“十一五”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删除了一些交叉重复和难于界定的指标,如删除了主要污染物去除量和达标率指标。
4)将环境统计专业报表整合简化为环境管理部分,纳入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不再区分环境统计综合年报和专业年报。
(3)其他主要变化
1)工业源重点调查对象的筛选和调整原则有所变化 工业源重点调查对象筛选的总体样本库由原来的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调整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且筛选原则较“十一五”有所变化。在初步筛选出的工业源重点调查对象名单基础上,对调查年度期间新增和关闭企业的调整原则均有了明确的规定。
2)生活源调查技术路线发生变化 生活源调查由原县级环保部门调整为地市级环保部门统一核算,并将污染物排放量分解至所辖区县填报相关报表。
3)完善了部分产排污系数 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基础上,补充完善了部分工业源、农业源、城镇生活源、机动车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产排污系数。
4)进一步修订了指标解释 对部分指标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部分来源为其他部门的指标,参考相关部门的指标解释进行了修订完善。
2.3.2 国控重点源直报制度
(1)工作定位
国控重点源直报制度(简称“直报制度”)是指对国家重点控制和监控的污染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实行的污染数据直接上传到原环境保护部的统计工作,直报制度是环境统计工作改革的趋势,对有条件的企业率先实施污染数据直接报送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时效性、准确性,有利于环保工作宏观经济决策。目前国家已有多个部委试点或者全面地开展直报统计工作,包括统计局、教育部、卫生部、发改委等。
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的直报工作开始于2012年,在2012~2013年间有5个省(含8市)开展了相关的试点工作。从2013年9月(第3季度)开始,原环境保护部针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的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进入全国试运行阶段。
直报制度的调查范围包括纳入各地国控源名单的:废水企业、废气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其中废水和废气企业又包括一般工业企业、火电行业企业、水泥行业企业、钢铁行业企业和造纸印染行业企业等重污染行业。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展到省控、市控企业。
相对年报制度来说,直报系统的报表更加简洁和具有针对性,直报系统的报表分为两大类,如表2-1所列:基层报表和综合报表。其中基层报表按照企业类型来分类统计和汇总,在基层报表的基础上综合报表对各地区(省级)的不同工业企业进行汇总,最后统一上报到环保部门数据库中。
表2-1 直报系统报表分类
(2)填报要求
首先直报系统对基层报表有着明确的要求,例如《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需要包括调查范围内的所有国控工业企业。而《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则规定调查火电厂、热电联产企业(行业代码为4411,包括垃圾和生物质焚烧发电厂)和非火电行业企业具有自备电厂的,不含余热发电;《水泥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调查有熟料生产的水泥企业(行业代码为3011);《钢铁冶炼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只调查含有烧结、球团中一种或两种工序的钢铁冶炼企业填报,不含烧结、球团工序的钢铁企业不必填报该表;《制浆造纸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调查具有制浆或造纸(抄纸)工艺的造纸和纸制品企业和重点行业选择制浆造纸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涵盖国控名单中的所有污水处理厂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
因此根据直报系统的填报要求,根据行业代码、重点行业、是否含有自备电厂,系统自动生成填报表,如表2-2所列。
表2-2 直报系统报表生成原则
工业企业按照环境统计规定选取适当的技术方法(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来计算自身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在取得污染数据后,企业通过直报系统专门的软件进行数据上传,在数据到达原环境保护部之前,企业数据会进入逐级审核流程,审核会以“市”为基本单位,进行数据审核,市级数据收集完整后才能统一提交至省级审核。
(3)数据传送和审核流程
直报系统与年报系统相比,对网络和计算机硬件要求较高,首先作为填报主体企业需要有硬件设备和网络环境才能满足使用电脑登录互联网填报数据;其次各级环保部门需要使用电脑登录环保专网对数据进行审核,尤其是地市(区县)环保专网的普及才能满足直报工作需要。直报系统的工作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日开始,用时5天。
在硬件和网络环境准备好后,直报系统工作的第二个步骤为创建与更新调查单位名录库。各级环保部门将调查对象名单导入直报系统,这些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行政区划、组织机构代码。其中国控企业包括废水、废气、污水处理厂由原环境保护部负责将当年国控企业名单导入直报系统。省控、市控企业由省、市级环保部门根据地区管理需要自行添加,可以把现有国控企业增设省控、市控属性,也可新增非国控企业,流程参见图2-2。
图2-2 直报系统调查名录库创建流程和时间
名录库更新工作时间次序需要与创建过程一致。名录库内容需要每季度核实、在核实过程中更新现有调查范围内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状态(停产、季节性停产、关闭)、是否停报。
国控企业基本信息年度更新,生产状态季度更新,由市级环保部门完成。省控、市控企业基本信息、生产状态季度更新,分别由省级、市级环保部门完成。
直报系统数据审核实行逐级分阶段审核流程,在市级审核阶段,市级环保部门完成数据审核、打回、全部数据通过审核、提交至省级环保部门全过程;在省级审核阶段,省级环保部门对市级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核、将不能通过数据打回至市级、市级处理打回数据(打回企业、备注直接提交至省级)、省级审核通过的数据将会以市为单位提交至国家级;在国家级审核阶段,原环境保护部负责数据审核将不通过数据打回至市级、市级处理打回数据(打回企业、备注直接提交至省级)、原环境保护部再次审核数据,数据通过后完成验收。流程参见图2-3。
图2-3 直报系统数据逐级审核流程
(4)业务分工
在国家层面,原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实施国控源直报工作。环境保护信息中心负责国家、省、市三级环保专网通道畅通,协调CA证书认证及日常管理工作。原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督查中心负责协助开展数据审核,组织开展环境统计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巡查,与省、市环保部门沟通衔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控源直报工作相关技术要求的拟定,全国直报工作业务技术支持和国家级直报数据审核汇总等。
省级层面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直报工作方案,组织部署全省直报工作开展,统一管理并确定新增统计调查需求,核实调查单位名录库,组织开展全省直报工作培训,制定直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巡查方法,省级每年国控企业现场抽查率不低于10%,建立企业抽查档案,组织区域直报信息发布工作。省级环境统计技术支持部门负责管理省级直报管理账户、审核账户,增补、更新省控企业调查对象,定制辖区的调查指标,督促市级直报数据上报,完成省级直报数据审核,提供全省直报业务技术工作,归纳总结直报工作问题,反馈上级业务技术支持部门。省级信息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环保专网的安全畅通,对环保部门和调查单位开展软件培训,协助统计技术支持部门做好数据库备份和管理,配备专门人员提供软件技术支持,总结直报软件问题,反馈给软件公司。
市级层面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直报工作方案,组织部署全市直报工作开展,统一管理并确定新增统计调查需求等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直报工作培训,制定直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巡查方法,市级每年国控企业现场抽查率不低于30%,建立企业抽查档案;组织辖区内直报信息发布工作。市级环境统计技术支持部门负责管理市级直报管理账户、审核账户,管理、更新国控企业调查对象信息、标注企业停产状态,增补、更新市控企业调查对象,定制辖区内的调查指标,下发调查单位账户、密码,管理企业CA证书、密码状态。市级信息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对环保部门和企业开展软件培训,指导调查单位完成用户登录、CA安装等软件操作,协助统计技术支持部门做好数据库备份和管理。归纳总结问题,向业务支持部门反馈。
县级环保部门的主要责任是协助市级环保部门核实清查企业名录库、季度停报企业名单,指导企业数据填报、催报,开展数据审核、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巡查。直报数据为三级审核,没有独立的区县级账户,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可以通过申请多个市级审核用户,交给区县级环保部门,同时对区县级整体分工、避免工作重叠。
调查单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如实、按时填报环境统计数据,接受环保部门直报业务指导,配合环保部门的直报数据抽查巡查,制定专人负责国控源直报工作,建立联系人制度。建立完善对企业生产台账等档案资料的管理。
直报系统部门业务分工如图2-4所示。
图2-4 直报系统部门业务分工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