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环境统计管理体制
我国政府统计系统主要由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组成。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又被称为政府统计局系统,是自上而下设置统计机构或配置统计人员,构成的综合统计系统。目前,中国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统计局)。在乡一级人民政府则主要由专职或兼职的统计员来负责统计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除此之外,国家统计局还直接管理着遍布全国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和企业调查总队。中国地方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不仅为上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搜集、提供统计数据,同时还为本级地方政府搜集和提供统计信息,报送统计分析报告。
政府部门统计由国务院各政府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政府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的统计机构或有关机构中设置的统计人员构成,是官方统计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部门统计系统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对本部门和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组织、协调本部门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表。
我国的环境统计工作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制度。原环境保护部在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环境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部署指导全国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发布全国环境统计资料。具体工作主要由原环境保护部负责统计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支撑统计的技术部门承担,原环境保护部统计部门是环境统计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拟订环境统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统计规划与计划,并监督实施等。支撑统计的技术部门是全国环境统计技术支持单位,承担着全国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研究、报表设计、环境统计培训、数据收集和审核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各级环保部门依照原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先后成立了相应的机构,将环境统计工作纳入机构职能,赋予机构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分解、污染减排调度检查及考核和环境统计等职能。由同级负责统计的技术部门承担起技术支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