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3.3.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协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协议。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达到预期的投资目的,实施过程必须遵循项目建设的内在规律,即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与选择的中标人就委托的勘察、设计任务签订合同。订立合同委托勘察、设计任务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自主市场行为,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为了保证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完备、责任明确、风险责任分担合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3.3.2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3.3.2.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的组成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1)合同协议书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2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定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等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勘察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具体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勘察人、工期、成果资料、后期服务、合同价款与支付、变更与调整、知识产权、不可抗力、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解除、责任与保险、违约、索赔、争议解决及补充条款共计17条。上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勘察管理的特殊需要。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专用合同条款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编号一致;
②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项目工程勘察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③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3.2.2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①合同协议书;
②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③通用合同条款;
④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⑤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⑥技术标准和要求;
⑦图纸;
⑧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3.3.3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分为两个版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适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工程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工程设计活动。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各行业建设工程统称为专业建设工程,具体包括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核工业、电子通信、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市政、农林、水利、海洋等工程。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合同一般应选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
3.3.3.1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的组成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1)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具体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设计人、工程设计资料、工程设计要求、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工程设计文件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合同价款与支付、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专业责任与保险、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争议解决等内容。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②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③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3.3.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解释的优先顺序如下:
①合同协议书;
②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③通用合同条款;
④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⑤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⑥发包人要求;
⑦技术标准;
⑧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⑨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