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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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3.2.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建设单位)与监理人(工程监理单位)就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的协议。其中,委托人是指委托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监理人是指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除具有委托合同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接受委托的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其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符合。

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以对建设工程项目目标实施控制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为主要内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物资采购合同。

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成果或信息成果,而监理合同的履行不产生物质成果,而是由监理工程师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委托人委托为其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的履行实施监督管理。

3.2.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

①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③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④专用条件;

⑤通用条件;

⑥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2.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录组成。

(1)协议书

协议书不仅明确了委托人和监理人,而且明确了双方约定的委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概况、总监理工程师、签约酬金、服务期限、双方对履行合同的承诺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份数等。

协议书是一份标准的格式文件,经当事人双方在空格处填写具体规定的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通用条件

通用条件涵盖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所用的词语定义与解释,监理人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签约双方的违约责任,酬金支付,合同的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争议解决及其他诸如外出考察费用、检测费用、咨询费用、奖励、守法诚信、保密、通知、著作权等方面的约定。通用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监理,各委托人、监理人都应遵守通用条件中的规定。

(3)专用条件

由于通用条件适用于各行业、各专业建设工程监理,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的工程特点,对通用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改。所谓“补充”,是指通用条件中的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专用条件中的条款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所谓“修改”,是指通用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

(4)附录

附录包括两部分,即附录A和附录B。

①附录A。如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完成相关服务时,应在附录A中明确约定委托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委托人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可以自主委托全部内容,也可以委托某个阶段的工作或部分服务内容。如果委托人仅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则不需要填写附录A。

②附录B。委托人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监理工作派遣的人员和无偿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应在附录B中明确约定派遣或提供的对象、数量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