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规与实务(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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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审定植物新品种

一、任务描述

品种审定是国家或者省级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的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新育成的品种或者新引进的品种进行区域试验鉴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推广并确定其推广范围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

二、任务目标

掌握品种审定的条件和审定程序,明白品种审定与品种保护区别。

三、任务实施

1.实施条件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或个人、国家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2.实施过程

① 申请品种单位或个人提出品种审定申请。

② 申请品种单位或个人提交品种审定全部材料(含试验种子、文字说明、图片说明等)。 

③ 接受申请的部门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④ 进行品种比较试验(包括预备试验、区域试验、生产示范试验)。

⑤ 新品种审定与公告。

⑥ 植物新品种审定与保护区别。

四、任务考核

五、相关理论知识

(一)品种审定

1.品种审定的含义

品种审定是对新育成的和新引进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结果,审查评定其推广价值和适应范围的活动。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2.品种审定的特点

① 品种审定对象必须是农作物品种。新品种是指过去没有过或本行政区内从来没有过。

② 由专业机构组织进行——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其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

③ 品种审定的依据是品种区试和生产试验之结果。

④ 品种审定的目的是评价新品种的推广价值和适应范围。

3. 品种审定的作用

① 可以保证所推广的新品种较已在生产上主要应用的当家品种具有较高的增产潜力,或在其他方面的表现不低于已在生产上推广的主要当家品种,但至少可以在一个方面具有优点。

② 通过审定的新品种,实际上表明了该品种已经选育成功,可以推广应用。

③ 通过审定的品种,表明该品种与现有品种比较有其新颖之处,可以申请品种权。在实行品种权保护的条件下,可以使育种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国家级审定和省级审定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国家级审定或省级审定,可以同时申请国家级审定和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向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审定。

国家级审定和省级审定有以下不同

1.适宜推广的生态区域不同

国家级审定由农业部公告,可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公告,限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同一适宜生态区的,须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引种。

2.审定的品种范围不同

国家级审定范围是《种子法》中规定的5种主要农作物和农业部规定的2种主要农作物;省级审定除以上7种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的1~2种主要农作物。

(三)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具备的条件

①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② 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③ 遗传性状稳定。

④ 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⑤ 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⑥ 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其中,申请国家级品种审定的,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20个点,棉花、大豆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或具备省级品种审定试验结果报告;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5个点。

(四)品种审定的程序

1. 提出申请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直接向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① 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等内容。

② 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③ 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抗性表现、品质、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④ 转基因检测报告。

⑤ 转基因棉花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⑥ 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 接受申请的部门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4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1个月内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验种子。对于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交纳试验费或者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对于不符合《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2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3. 进行品种试验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田间试验设计采用随机区组或间比法排列。同一生态类型区试验点,国家级不少于10个,省级不少于5个。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稳定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并进行品质分析、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等。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每一个品种在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m2,不大于3000m2,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第一个生产周期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生产试验可与第二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同步进行。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稳产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

4. 审定与公告

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申请者、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应当在2月底和9月底前分别将稻、玉米、棉花、大豆品种和小麦品种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DUS测试报告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专业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在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编号为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四位数。省级品种审定公告,应当报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审定公告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原专业委员会或者审定小组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下一次审定会议期间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对病虫害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的,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安排其他单位再次鉴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复审后30日内将复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者。

(五)植物新品种审定与植物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审定是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新育成的品种或引进的品种进行区域化鉴定,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推广并确定推广范围的过程。品种审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盲目引进和任意推广不适合本地区种植的品种和劣质品种,给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造成损失。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并加以开发的野生植物的新品种,依据授权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授予品种权。品种保护目的,是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林生产发展。

1.植物新品种审定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共同点

① 两者的目标相同,都是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② 两者都是针对植物新品种而言,程序的启动都是基于申请人提出申请。

③ 两者都是由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证书。在审查过程中,都必须进行一定田间栽培试验。

2.植物新品种审定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区别

① 对象不同。品种审定的对象是新育成的品种或者新引进的品种,而品种保护的对象既可能是新育成的品种,也可能是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所形成的品种。

② 通过的条件不同。品种保护是在对我国保护名录之内,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授予品种权;品种审定是对比对照优良的经济性状的新培育品种和引进品种,颁发审定合格证书。品种保护主要强调的是新颖性和特异性,只要是商业销售不超过规定的时限,无论是外观形态特征还是品质、抗性明显区别于已有品种,就可能受到保护。品种审定则主要是强调以产量为主的农艺价值,即该品种的推广价值。

③ 证书性质不同。品种保护授予的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的权利证书,是授予育种者的一种财产独占权;品种审定证书是一种推广许可证书,授予的是品种可以进入市场(推广应用)的准入证,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获得品种保护的品种有期限规定,超过有效期限,该品种就不受到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品种。通过审定的品种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只要在生产利用过程,没有发现不可克服的弱点,就可以一直推广应用。

④ 审查层级不同。品种保护的受理、审查和授权集中在国家一级进行,由植物新品种审批机关负责,由农业部颁发品种权证书,授权品种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保护;品种审定则实行国家与省两级审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通过审定的品种在审定公告中指定的生态区域内推广生产有效。

总之,品种审定不等同于品种保护,品种保护也不代表品种审定,两者之间区别大于共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规,品种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品种审定适用《种子管理条例》。取得品种权的品种,要想在生产上推广应用还需要经过品种审定或认定;通过品种审定的品种,如果需要取得法律保护,就要提出品种权申请,只要满足规定的授权条件,就可以取得品种权。

六、课后训练

论述品种审定的程序有哪些。

项目自测与评价

一、解释名词

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申请人、品种权人、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植物新品种审定

二、填空题

1.植物新品种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常规种20年,其他植物为(    )年。

2.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实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    ),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规定的主要农作物有稻、(    )、(    )、棉花和(    ),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是(    )和(    ),这七种主要农作物可以同时申请(    )和(    )审定。

三、简答题

1.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2.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权的实施,它有哪些主要形式?

3.品种权具备哪些法律特点?

4.申请审定的品种需具备什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