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规与实务(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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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保护植物新品种

一、任务描述

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同专利制度一样,是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它是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机关,根据品种权申请人的请求,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并加以开发的野生植物的新品种,依据品种权的授权条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界定其植物新品种权的范围、实施及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援助。

二、任务目标

把握植物新品种及植物新品种权的含义,培养品种权保护意识,防范侵权行为发生。认识植物新品种权享有主体,植物新品种权实施、授予及侵犯品种权的法律救济。

三、任务实施

1.实施条件

新育成的植物品种(系)、野生动植物品种(系);国家审批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2.实施过程

① 植物新品种权含义特征。

② 植物新品种权主体。

③ 植物新品种权实施。

④ 植物新品种权授予。

⑤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法律救济。

四、任务考核

五、相关理论知识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

1.植物新品种的含义和特征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1)新颖性 是指申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以前不能在市场上出售或者在市场上出售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限。法律的具体要求是,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审查中发现申请品种缺乏新颖性,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具备新颖性的相应证据,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不出证据,该申请将被视为缺乏新颖性而被驳回。若不符合新颖性要求的申请品种被授予品种权,自审批机关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主动依据职权宣告该品种权无效;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书面请求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品种权无效。

(2)特异性 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品种保护突出特征特性(通常以外观形态为主),即要求新品种在诸如植株高矮、花的颜色、叶片宽窄、株型等一个或几个方面明显区别于递交申请以前的已知品种,或者在品质、抗性上与已知品种相比较差异显著。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生物学、形态学性状方面应当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2.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义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育种人为何要享有权利?为了满足人们对农产品产量和质量越来越高的要求,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优良的植物新品种不断出现。一种新的植物品种的诞生,需要育种人大量和长期的资金与技术投入。但新品种大量的投入市场后,其育种技术容易被他人掌握,若他人无偿繁育育种人培育的新品种,势必造成育种人的巨大付出无法得到应有的回报。正如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一样,法律也必须赋予育种人对其培育的植物新品种享有一定的特权,由此导致植物新品种权的产生。法律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核心在于,授予育种人对其培育的新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向其交纳一定的费用而取得许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也有相应的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当然,育种人经向国家有关审批机关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经过严格的实质性审查并颁发品种权证书后,其所培育的品种才能称之为植物新品种,方能成为品种权人,享有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可以转让。

3.国外多数国家通过立法对新品种进行保护

① 新品种保护是保护品种选育者的知识产权,由品种选育者自愿申请,是授予具有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新颖性和适当名称的品种的选育者使用该品种的独立权。目前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实行新品种保护制度,国际植物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成员国有44个。

② 品种注册是指在测定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基础上,测定其农艺性状,证明其突出的使用价值。实验一般由一个委员会组织进行,并负责向主管部门推荐应当给予批准注册的品种。多数国家采取名录的形式,凡经批准注册列入品种名录的品种才允许生产和销售。

③ 品种的安全性评价是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管理制度,是针对特种方法选育的品种,尤其针对转基因品种而推出的,主要评价这类品种对人类、生态的影响,是一种强制执行的制度。多数国家将此项管理授予一个管理部门负责,尤其是品种保护和注册有一个部门负责,以避免实验重复。

4.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

《种子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1)常规种的品种权保护范围 由于常规种品种当代的群体内各个体之间的性状具有一致性,上下代之间性状的遗传具有稳定性,常规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在当代群体内各个体之间和上下代之间都能够保持不变,所以,常规种的品种权保护范围是常规种品种本身及其以后各代的繁殖材料。

另杂交种的亲本与常规种类似,能够保持其性状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杂交种的亲本如果享有品种权,品种权保护范围也是其本身及以后各代的繁殖材料。

(2)杂交种的品种权保护范围 由于杂交种只有杂交一代当代的群体内各个体之间的性状具有一致性,上下代之间性状遗传不具有稳定性,杂交种后代群体内各个体之间的性状差异极大,所以,杂交一代的种子及其以后各代的繁殖材料丧失了品种应有的稳定性、特异性、一致性,不能再做种用。杂交种的品种权保护范围只是杂交种本身即其父、母本的特定组合,不保护杂交种的繁殖材料和以后各代的繁殖材料及其父本与母本反交的繁殖材料以及其父本或者母本与其他品种资源杂交的繁殖材料。

(二)植物新品种权

1.植物新品种权的含义和内容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品种权这种独占性表现在其排他性使用上,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可见,法律赋予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品种权,其保护的核心实际落实在对植物新品种权繁殖材料的保护上。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客体是育种者的新品种的繁殖材料,而不是品种种植者的收获物,更不是关于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如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的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条件的,可以采用专利权的保护形式。

品种权具备的法律特点有以下四方面。

(1)无形性 是品种权的首要特点。品种权作为智力劳动成果,人们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同时又不会因为使用而消耗。它是借助种子、种苗等有形资产作为载体进行“物化”。

(2)专有性 又称垄断性或排他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有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或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认可。

(3)地域性 是指依据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产生或者取得的品种权,只在该国法律效力所涉及的范围内有效,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则不会自动受到同样的保护。因此,如果认为该品种有望打入国际市场,还应当及时到国外相应国家去申请品种保护。

(4)时间性 是指品种权的专有性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了规定期限,则该项品种权就进入公用领域,人人可用。品种权的期限是由取得该项品种权所依据法律规定的。

2.植物新品种权的主体

品种权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由于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所以品种权的主体可以是植物新品种的研发人,也可以是原始权利的合法继受人,如继承人、品种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对品种权的权利归属做出了类似于专利法的规定:对于职务育种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品种权人的品种权主要涉及新品种繁殖材料的生产和销售两个方面,具体有以下几种。

(1)生产、销售权 即品种人自己为商业目的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权利。

(2)许可使用权 指品种权人可以为商业目的,许可他人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权利。

(3)转让权 指品种权人可依法转让品种权,以及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权利。

(4)其他权利 品种权人还拥有标记权、署名权、被奖励权、放弃权等。在《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91年文本中,育种人(品种人)还有为繁殖而进行驯化的权利、出口权、进口权以及贮备权等权利。

(5)品种权人享有权力的同时也有自己的义务

① 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新品种繁殖材料,其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子和植物体的其他部分。

② 缴纳新品种保护费用。

③ 实施品种权(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或虽已实施但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农业部可以作出生产、销售等实施新品种强制许可)(《细则》第十二条)。

④ 使用登记注册品种名称。

3.植物新品种权的实施

(1)植物新品种权实施的含义 品种权人将已获得品种权的新品种应用于农业生产,从而获得经济上的回报。不论是品种权人自己应用,还是许可他人应用,只要是把授权的植物新品种应用于农业生产,即为品种权的实施。

(2)新品种权实施方式

① 自己实施:自己组织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② 许可他人实施。许可他人实施品种权,是品种权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品种权人通过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等方法,允许他人有条件地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其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许可他人实施品种权,只是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品种所有权仍归品种权人所有。许可他人实施有三种方式:普通许可、独家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

普通许可是指品种权人在规定地域范围和时间期限内,允许多方同时生产、销售或使用同一授权品种,并且品种权人自己仍保留实施该授权品种的权利。

独家许可是指品种权人授予他人在一定条件下的独家实施授权品种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再向第三方授予在该条件下实施该授权品种的权利。但品种权人自己仍可保留实施该授权品种的权利。

独占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和时间期限内对许可方授权品种拥有独占使用权的一种许可。即被许可人是该授权品种唯一合法的许可使用者,许可人和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在该地域范围和时间期限内使用该授权品种。

独占许可证的被许可方所应支付的使用费比其他任何一种许可证所支付的使用费要高得多,有的甚至要高出60%~100%。而独家许可证具有以下特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式实施该项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却可以进行实施。这一点也正是独占许可证与独家许可证的区别。

③ 国家强制实施。强制许可实施的条件: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又不允许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对重要农作物品种,品种权人虽已实施,但明显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不允许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

4.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与授予

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必须向国家审批机关(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特殊情况下,还得经过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复审,甚至司法机关的审查。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如果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申请日一般为审批机关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在申请日问题上,品种权也有关于优先权的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1)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见表4-1)。

表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

(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

(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

(6)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①仅以数字组成的;②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③以国家名称命名的;④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⑤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内知名组织及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⑥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⑧夸大宣传的。

初步审查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这是授予品种权的实质审查程序。实质审查多为书面审查,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但是,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由于审查需要,审批机关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供。

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品种权的限制

首先体现在期限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而且,为维持品种权,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是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原因之一。此外,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都会导致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其次,合理使用制度在品种权制度上也有适用的余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或者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此外,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6.对侵犯品种权的法律救济

侵犯品种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② 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③ 销售授权品种而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行为。

对于第一种行为,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处理这类侵权案件时,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课后训练

论述如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