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消防科技与工程学术会议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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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小孩玩火引发亡人火灾事故调查与反思

马 磊

(陕西省榆林市公安消防支队,陕西 榆林)

摘要:通过对一起小孩玩火引发亡人火灾的调查,分析了火灾现场的痕迹物证;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认定了火灾原因,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对此类火灾事故调查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关键词:玩火;火灾调查;现场勘验

1 火灾基本情况

2012年12月04日08时20分许,位于陕西榆林某县杏花滩村某小区南楼702房间发生火灾。此次火灾过火面积102m2,造成2人死亡,烧损房间内客厅沙发、桌椅、卧室部分物品等日常生活用品,直接财产损失20余万元。

2 调查询问情况

火灾发生后,榆林市某县公安局刑警队和辖区消防大队、迎宾路派出所迅速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走访相关知情人共10人,制作询问笔录15份。经调查访问了解到:2012年12月04日上午07时50至58分许,702房间男主人王某出差不在家,女主人李某和女儿王某在睡觉,李某儿子王某某(3岁),睡不着起来一个人在客厅沙发上玩,过了10分左右,王某某一个人跑去卫生间哭了,同时他母亲闻到烟味就赶紧起来查看,发现沙发上着火了,就立即跑到卫生间去提水灭火,在灭火时不小心摔到,火就大了,就赶紧带着两个孩子跑到对门邻居告诉他家着火了,快救火,然后就带着孩子下楼了。

3 现场勘验情况

3.1 环境勘验

小区位于某县东兴街南段的杏花滩村,东临东兴街南段,西面依山,北面为街道,南面为空地。小区南楼为现浇混凝土结构,该建筑共八层,为纯住宅楼,一梯两户。该楼五单元东面7楼北面阳台外窗户玻璃全部破碎,且楼层外表面烟熏痕迹较重,8楼阳台玻璃只有部分破碎,且楼层外表面烟熏痕迹较7楼轻,从楼层外表面烟熏痕迹看,东面重于西面,其他单元及楼层外表面均无此现象,如图1。

图1 火灾现场北概貌图

7楼到8楼楼梯间玻璃破碎,7楼阳台上铝合金门窗玻璃全部碎裂,8楼只有中间部分碎裂,其他部位均无此现象,如图2、图3。

图2 火灾现场西北面图

图3 火灾现场7层北阳台窗户

3.2 初步勘验

对南楼五单元7楼东户(702房间)进行初步勘验,7楼楼梯间烟熏痕迹较重,且楼梯间墙面上部烟熏痕迹重于下部,8楼楼梯间烟熏痕迹较7楼要轻,7、8楼楼梯间均未过火,只有烟熏痕迹。只有正对702房间的701房间防盗门把手处被高温烘烤变形,702房间防盗门门把手以上部分烧损变形程度较门的其他部位重。其他楼层的进户门(防盗门)均完好未过火,层以下表面也无烟熏痕迹,如图4、图5、图6。

图4 7楼楼梯间烟熏痕迹

图5 7楼上8楼楼梯间烟熏痕迹

图6 8楼楼梯间烟熏痕迹

3.3 细项勘验

对702房间进行细项勘查,该房间户型为南北向,面积约为102平方米,进门为客厅,左边通往卧室、卫生间及厨房,如图7。

图7 7楼702火灾现场平面图

客厅内,东墙由北向南依次摆放有储物柜(阳台)、沙发、饮水机;南墙由西向东依次摆放有沙发、饮水机;中间由北向南依次为阳台、沙发、茶几、沙发;西墙由北向南依次为储物柜(阳台)、冰箱、电视柜及挂式电视机。客厅内所有物品全部烧毁,南墙及西墙位置下物品烧毁程度最严重,如图8。

图8 7楼客厅南墙及西墙处烧损痕迹

阳台铝合金窗户中间烧毁程度重于两边。阳台两侧储物柜只有表面轻微烧损碳化未塌落,如图9。

图9 7楼阳台窗户烧损痕迹

沙发全部烧毁只剩弹簧架,从弹簧架变形程度看南墙处重于其他部位的。茶几全部烧损塌落,从茶几北面及南面的茶几腿的烧损碳化程度看,南面重于北面。对南墙处的沙发处进行进一步勘查发现正对沙发弹簧变形最严重的部位上方房顶,有一圆形燃烧图痕,且该痕迹抹灰层脱落,其他部位顶部无此现象。对该部位墙墙体进行勘查发现,该墙表面灰层脱落呈现:“V”字形痕迹,低点就在下方沙发弹簧变形最严重的部位,如图10。

图10 7楼客厅南墙处的燃烧图痕

对进户门左边的通往卧室过道、卫生间、厨房、卧室进行勘查,过道东墙处由北向南为鞋柜、大衣柜、卫生间门、次卧室门;西墙处由北向南依次为厨房门(木质推拉门)、主卧室门。过道吊顶北面塌落重于南面,木质龙骨裸露。东墙鞋柜外表面烧损碳化重于内侧及外表面南侧,大衣柜上部碳化烧损北面重于南面,所挂物品全部塌落在地。卫生间门及门框上部烧损碳化程度重于下部,下部红色油漆原色仍清晰可见,南面门框上部碳化烧损面积大于北面,卫生间内只有顶部吊顶受高温变形脱落在地,其他物品完好未过火,表面只有轻微烟熏痕迹,如图11、图12。

图11 卫生间南门框

图12 卫生间北门框及门

西墙厨房门上部碳化烧损程度重于下部,下部木质表面红色油漆清晰可见,对门南北及内外面勘查发现南面碳化烧损程度重于北面,外侧碳化烧损面积大于内侧,厨房内只有顶部吊顶经高温烘烤吊顶部分塌落在地,窗户玻璃内表面有烟熏痕迹,玻璃部分破碎,其他物品完好未过火,只有表面轻微烟熏,如图13、图14。

图13 厨房南门框及门

图14 厨房北门框及门

对次卧室勘查发现卧室门及西侧门框表面呈现“斜坡形”碳化痕迹,门及门框烧损碳化程度上部重于下部,下部红色油漆原色仍清晰可见,卧室内部上部及顶部只有高温烘烤痕迹,并未过火,墙体表面烟熏痕迹上部重于下部,下部只有轻微烟熏痕迹。主卧室门及门框上部烧损碳化程度重于下部,下部红色油漆原色仍清晰可见,南面门框上部碳化烧损面积大于北面,卧室内只有烟熏痕迹及高温烘烤痕迹,并未过火,如图15、图16。

图15 左次卧室及右主卧室门及门框(1)

图16 左次卧室及右主卧室门及门框(2)

3.4 专项勘验

对702房间南墙处的沙发附近进行专项勘验,发现该处附近有一把小剪刀、英语作业纸残留物、烟盒内锡箔纸、烟灰缸等残留物。经勘查该沙发背后并无电气线路经过,只有考东南角的地方有一插饮水机的插座,经勘查该插座完好,饮水机及线路完好,并无断截及熔痕,如图17、图18。

图17 地面的烟盒锡纸残留物

图18 地面的烟灰缸残留物

对沙发弹簧变形最严重的部位进行细致的扒掘,发现烧残的纸张,如图19。

图19 地面的纸张残留物

上述痕迹物证证明起火点位于客厅南墙下的沙发处。

4 火灾认定

4.1 起火时间

认定依据:① 据第一发现着火的李某(702女主人)叙述,上午08时10分左右她听到小儿子王某某哭,同时闻到有烟味,出来发现着火了客厅沙发着火,开始火并不大。② 据第一报警人刘某某(701住户)叙述是8时20分左右报的警。③ 指挥中心是8时21分接到报警。

综合以上推断起火时间应在8时10分左右。

4.2 起火原因

认定起火点在702客厅南墙下的沙发处。此处无其他自燃物品及电气类致灾因素,结合技术鉴定结论,认定:本起火灾系小孩玩火引发火灾。

认定依据:

(1)对由西墙处饮水机处的电源插座进行专项勘查,运用剩磁仪对该部位残留物进行检测,未发现铁件上附有剩磁,该住户的空开也未发生跳闸现象,因此可以排除电气线路火灾。

(2)由于发生火灾时是早上8时,住户为单元楼,进户门完好,因此可以排除人为因素。

(3)据了解及现场勘查,现场发现纸张灰烬、烟盒锡纸、剪刀、烟灰缸及燃烧残留物,小孩玩耍迹象。

4.3 灾害成因

(1)该建筑是村民集资建设的小区,该单元楼主体共8层,一步楼梯,且没有通向屋面,导致7楼发生火灾后,8楼住户无法从8楼屋面逃生,被烟熏窒息而死亡在8楼楼梯间。

(2)小区人员普遍消防意识淡薄,不熟悉逃生自救知识,初期火灾扑救能力差是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5 结论

此起火灾虽然很小,但造成2人死亡,影响较大,社会高度关注。火灾发生后,支队、大队、辖区公安派出所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工作,虽然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访问,及时认定了起火点,但是在物证搜集方面还不够全面,应再细致收集各种痕迹、物证及书证,并加以全面分析、综合考虑,才能最终得出正确结论。

参考文献

[1] 金河龙. 火灾痕迹物证与原因认定[M]. 长春:吉林科技出版社,2005.

[2] 胡建国. 火灾调查[M]. 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