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消防科技与工程学术会议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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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特大火灾调查机制的完善

孙 星

(山东省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山东 青岛)

摘要:重特大火灾的发生,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各级领导、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都高度关注火灾调查和处理工作。一个合理的火灾调查机制,不仅可以快速、科学、准确地查明火灾原因,惩处火灾责任人,而且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本文首先从现有法律规定和实际火灾调查两方面入手分析了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现状,在充分肯定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的同时,对存在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剖析,借鉴重特大安全事故、公共性突发事件应急等多个系统的实践经验,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火灾调查;重特大火灾;调查机制

1 引言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城市人口密度越来越大,我国的火灾总体形势不容乐观,火灾四项指标(发生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仍居高不下,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2006年间全国发生重特大火灾222起,造成35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8522.9万元[1]。火灾发生后,各级领导、社会大众、新闻媒体都会高度的关注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而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参与单位多、人员涉及广,调查的顺利开展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在调查过程中,一旦我们的工作出现失误,势必会给政府的形象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一个科学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机制,不仅是我们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顺利高效开展的必要条件,而且是维护党和国家形象,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因此本文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进行了研究。为今后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开展提供了理论性的指导。

2 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机制中存在的缺陷

2.1 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启动具有被动性

在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初期,由于对火灾不能及时定性,故不能及时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往往是在调查期间发现火灾损失或社会影响较大时,才组织成立调查领导小组,致使火调工作不能及时、全面的开展[2]。这样造成的后果是一些与案件有关的关键证据和重要证人的流失。同时,由于事故调查组不能及时组成,会给一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串通口供,建立攻守同盟,甚至见势不妙逃之夭夭。这势必会给事故原因调查工作造成许多不便,甚至因为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归案而使案件最终得不到处理。

2.2 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各部门之间临时组建,协调能力差

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具有突发性,各部门之间大多是临时组建在一起,在平时各省甚至一个省的各个地区的消防部门之间缺少对重特大火灾调查案例的工作交流机制,同一地区的不同部门间也缺乏对现有重特大火灾案例调查的研讨机制,从而使得各部门对重特大火灾调查工作缺乏一盘棋的认识。在调查过程中有时有的部门间还会出现相互“拆台”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整个火灾调查工作的和谐高效运行。

2.3 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人员结构不合理

一方面,没有完全落实回避制度,一般火灾发生地分管安全的副省长或安监局长也会参加调查组,严重影响了调查组的中立性。另一方面,有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在性质上属于严重的刑事案件,通常当事人之间关系复杂,证据繁杂。而调查组工作人员一般都没经过系统的法律训练,在刑事取证、质证、认证等环节缺乏经验,对责任人往往是从党纪政纪的角度提出处理意见,除对主要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外,其他完全应负刑事责任的一般责任人只以行政处罚了事。

2.4 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和司法机关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错位

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现实中是先由调查组介入,调查组作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后,司法部门再依据调查组所提供的证据和意见对责任人进行司法追究。这违背了依法治国的方针,而且必然造成最终处理产生偏颇。虽然现在检察机关在一定程度上也介入了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但在及时性和主动性方面还做得不够,在重特大火灾调查中,好多违法性行为的发现并不是检察机关查出的,而是调查组调查出后移送的、人民群众检举的或通过媒体揭露出来的。检察机关在整个调查过程中缺乏主动意识,存在一种政府事故调查组正在工作,不受邀请不变插手调查工作的错误认识,从而导致整个工作的相对滞后。

3 完善我国重特大火灾调查机制的几点建议

3.1 完善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启动系统

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必须保障公众和媒体的知情权,消除其获取信息过程中的诸多障碍。因此,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集合多个单位,从多方位启动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预案在第一时间启动、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协调小组和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指挥部的成立,本身就使得公安消防机关火调部门立即从常规管理状态转变为应急管理状态,并迅速融入重特大火灾调查协调系统开展工作[3],随着火灾事故调查处置进程,各组成部分在事故协调系统中的作用会发生一些相应的变化。接报警后,110指挥中心向主管领导汇报的同时,启动处置预案,进行先期指挥,调动属地公安消防机关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成立临时指挥部,控制现场,了解第一手事故原因材料。同时,立即向政府机关报告情况,政府机关决定成立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协调中心,确立主责单位和责任单位。主责单位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指挥部,并组建现场指挥部,调集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开展相应工作。现场指挥部与临时指挥部交接工作后进入战斗指挥状态。在先期处置时,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协调中心会首先发挥最高决策作用,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指挥部发挥主要指挥作用;在中后期处置过程中,随着现场情况和原因的逐渐明朗化,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指挥部由于缺乏具体的事故原因材料,因此它一般将部分行动规划或者目标发送给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部根据自己更为精确的信息生成完整的行动规划,而此时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就承担起很大的权责,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指挥部只负责监督和指导。

3.2 规范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织结构

整个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分为事故调查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现场保护小组、现场勘验小组、现场询问小组、损失核定小组、支持保障机构、信息管理机构等几个大块[4],如图1所示。下面将以2004年吉林中百商厦火灾为例,分析说明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系统。

图1 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系统框架图

事故调查指挥机构,它主要由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监察部、吉林市政府等机构组成。它是整个系统的重心,负责协调事故调查期间各个机构的运作,统筹安排整个事故调查行动,保证调查工作快速、有序、有效地进行,避免因行动紊乱而影响事故调查工作的开展。

事故现场指挥机构,它主要由吉林公安消防支队组成,主要负责事故调查现场的指挥工作,具体进行任务分配和人员调度,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展开对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工作。

现场保护小组,它主要由吉林市当地派出所民警组成,主要负责在公安消防部门划定的火灾现场范围以外,维护火灾现场秩序,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火灾现场。

现场勘验机构,它主要由具有现场勘验经验和现场照相技能的吉林公安消防支队火灾调查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勘验火灾现场,拍摄现场痕迹物证绘制现场图,以及对物证的提取、保存、送检。

现场询问小组,它主要由吉林公安消防部门火调人员、当地派出所民警和吉林公安机关治安、刑侦等部门的民警组成。主要负责围绕起火原因、火灾责任进行调查,对火灾当事人或了解火灾情况的人进行正式或非正式的询问,并注意收集与火灾有关的相关资料、证据,为火灾原因认定提供依据。

损失核定小组,它主要由具由财产损失核定经验的吉林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调查技术人员以及对外聘请的损失核定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在火灾当事人自行申报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核定,同时用拍照或录像的方式记录火灾损失物品,作为火灾损失物证提取。

支持保障机构,主要是由吉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火灾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它是整个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后方力量,提够事故调查物质资源、人员支持和技术支持,全方位保证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信息管理机构,它主要是由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调查技术人员、文秘人员以及吉林市政府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系统所需要的一切信息的管理,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支持下,实现信息利用的资源共享,为事故调查工作服务。

3.3 建立联合、协作调查机制

建立总队、区域及支队三级火灾调查协作工作机制。通过逐级整合火灾调查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提高了办案效率,缓解了火灾调查与其他消防工作的矛盾。建立火灾调查联合机制后,管辖主体的公安消防机构只要派出部分人员参与火灾调查,这样做可以腾出部分警力保障日常消防工作的运行,避免了“发一起重特大火灾,瘫痪一个大队”的现象[5]

总队协作工作机制,总队设立火灾调查协作组,它主要负责选派全省的火灾调查人员来开展本省的重特大火灾调查工作。在平时负责对全省的火灾调查骨干进行业务培训,并定期组织研讨班,对本省的重特大火灾案例进行研讨,提出全省重特大火灾调查协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总结重特大火灾工作经验,提高全省的重特大火灾调查水平。

区域协作工作机制,根据地理位置、人员、装备资源配备等情况将全省分为几个重特大火灾调查协作区域,并确立区域协作组长。组长负责组织、协调本协作区域内的公安消防机构,牵头联系社会上的技术力量开展本区域内的重特大火灾调查工作。在平时负责组织召开本协作区域内的火灾案例研讨会议以及火灾调查经验交流活动。

支队协作工作机制,各支队应根据自己情况,由支队火调科干部或防火处专职火灾调查干部,整合各大队的火灾调查骨干力量,在支队内部组建火灾调查协作小组,就各大队辖区内的敏感或疑难的火灾案件展开调查工作。

当发生重特大火灾时,当地消防机构应按规定向总队报告,必要时向协作区域组长提出协助调查的申请,同时依靠本支队火灾调查协作小组第一时间开展火灾调查工作,发挥其易于集中的优势,在第一时间内掌握更多有效证据,有利于调查做到认定的客观、公正[6]。区域协作组长接到申请后,应立即调派区域内火灾调查协作人员赶赴火灾发生地开展火灾调查协作工作,并向总队报告人员调派和协作人员到位情况。必要时总队派调查组组织事故调查。

4 结论

本文结合现阶段我国重特大火灾调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完善我国重特大火灾调查机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借鉴和参考国外火灾调查机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公共性突发事件应急等多个系统的实践经验和方法,结合重特大火灾调查的实际情况,着重讨论了完善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启动系统;规范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织结构;建立联合、协作调查机制;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程序公正化、透明化;赋予公安检察机关独立、全面的提前介入权这五个方面的问题,其目的在于对如何完善重特大火灾调查机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重特大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的快速、科学、有序的开展提供一个系统性的理论框架。

参考文献

[1] 公安部消防局. 中国消防年鉴[M]. 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7:481.

[2] 田兵. 浅谈如何做好特大火灾事故调查[J]. 消防科学与技术,2003(6):54-55.

[3] 曲京璞. 应急事件处置协调系统组织结构及运行分析[J].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3):74-77.

[4] 吴宗之,刘茂.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系统及预案导论[M]. 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6:5.

[5] 陈琨. 浅谈火灾调查区域协作机制[J]. 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7(10):54-55.

[6] 陈永. 公安消防机构支队级单位联合火灾调查应急机制建设之管见[J]. 浙江消防,2003(11):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