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救国无罪,人民的抗争
一 新的营救抗议浪潮
从1937年4月江苏高等法院对沈钧儒等人提起公诉,到6月苏州审判期间,“七君子”案件成为全国舆论注意的中心问题之一。问题在政治而不在法律;争取救国自由,不仅关系救国运动的命运,而且“要影响整个民族的前途”(103)。全国各方面人士开展了较前一阶段更加广泛的营救运动,强烈要求国民党当局对沈钧儒等人宣判无罪释放。
4月11日,毛泽东致电潘汉年说:“闻法院对沈钧儒等起诉将判罪,南京又有通缉陶行知事,爱国刊物时遭封禁……以上各事完全违反民意,违反两党团结对外主旨,望即入京向陈、张诸君提出严重抗议,并要求迅即具体解决。”(104)同一天,周恩来致电参加国共谈判的国民党代表张冲,指出对沈钧儒等提起公诉的做法“大失国人之望”,希望张“进言当局,断然改变此对内苛求政策”(105)。
12日,中共中央发表宣言,认为沈钧儒等“以坦白之襟怀,热烈之情感,光明磊落之态度,提倡全国团结,共赴国难,停止内战,一致抗日,此实为我中华男女之应尽责任与光荣模范,而为中国及全世界人民所敬仰”。以莫须有的罪名逮捕他们并长期关押,不特全国人民反对,世界有识人士所不满,甚至国民党内部爱国分子亦多愤愤不平,西安事变八大要求中,提出立即释放他们,即是明证。西安事变和平解决,三中全会开始表示出自愿放弃其错误政策,“全国人士亦正以诸先生之能否无条件开释以判断国民党有否与民更始之决心”。宣言表示:“吾人对此爱国有罪之冤狱,不能不与全国人民一起反对,并期望国民党中有识领袖之切实反省。”(106)要求国民党彻底放弃过去的错误政策,立即释放诸爱国领袖及全体政治犯,取消陶行知等的通缉令,并彻底修改《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同日,周恩来致电叶剑英,告以沈钧儒等被起诉及通缉陶行知等,毛泽东已电潘汉年赴南京谈判,并准备发起援救沈钧儒、陶行知等的运动,要叶通知中共西安地下党组织准备响应(107)。15日,周恩来致信蒋介石说:对沈钧儒等起诉并通缉陶行知等,已引起全国不安。“良以三中全会后,先生即以释放沈、章、邹诸政治犯,容许言论自由,晓谕全国,会今沈、章、邹诸人,政治犯也,其行容或激越,其心纯在救国,其拥护统一尤具真诚,锒铛入狱已极冤,抑乃苏州法院竟违背先生意旨,诉以危害民国之罪,不特群情难平,抑大有碍于政府开放民主之旨。先生洞照四方,想能平反此狱,释沈等七人并取消陶等通缉,以一新天下耳目,是则举国民众所引颈仰望者也”(108)。5月23日,周恩来电告中共中央,准备赴庐山见蒋介石,提出商议的若干问题,释放“七君子”是其中之一(109)。
7月3日,因南京政府准备重新审查“七君子”案,毛泽东、周恩来致电潘汉年,嘱请立即通过沈钧儒等的家属和律师同“七君子”磋商,设法与CC方面出面调解的人谈判,以“不判罪只到庐山谈话为上策,只判轻罪而宣告期满释放此为中策,释放而请到南京做事或出洋此为下策”(110)。中共河北省委刊物《火线》也发表文章指出:起诉救国领袖,“不仅在于科罚他们几个人以‘危害民国’的罪名,停止他们的救国活动,而且在于打击整个中国人民的爱国抗亡运动,确定一切参加抗日救国的,都为非法的活动。……我们广大人民是有权而应该批评与坚决反对的,这不仅是关于沈钧儒等几个人的罪名与释放问题,而是关于今后全国人民是否获得抗日自由问题”(111)。
4月7日,在苏州养病、同情救国运动的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李烈钧,亲赴江苏高等法院看守所两处看望沈钧儒等和史良,表示慰问(112)。冯玉祥也去苏州看望沈钧儒等人,表示“拟请当局不咎既往,从轻处罚,予以释放”(113)。随后,冯又致信陈布雷说:“沈君等见事之未尽美善,不无义气磅礴,致出过激步骤,或远于事实,此固人所难免。……尚希鼎力设法请求先生(指蒋介石)曲予周全,为国家惜人才,为伊等进规补,运筹在握,两全齐美,庶彼等早日开释,咸知所感,将来为国效用,来日方长也。”(114)
5月,上海文化界谢六逸、胡愈之、夏丏尊、欧阳予倩等百余人,联名呈请国民政府蒋介石及其他国民党要人,称沈钧儒等七人“素行纯正,热心爱国,案关政治,仰乞钧座鉴核主持,免开爱国有罪之恶例,而励团结御侮之精神”(115)。上海金融界领袖徐新六、林康侯、吴蕴斋、秦润卿等十余人联名通电要求释放章乃器;上海书业公会、商务、中华、开明等大书店联名要求恢复邹韬奋自由(116)。南京、苏州、无锡、镇江等地也开展了营救运动。著名律师、前大理院院长江庸等二十余人联名向江苏高院请愿,认为依据法律,侦查期限不得超过六月,如到期仍无结果,便应立即释放。现对沈钧儒等诸先生侦查已逾六月,既不审判,又不释放,显系违法行为,因此要求依法立即释放七领袖(117)。6月10日,上海市民四千八百余人联名签署请愿书,递交江苏高院,从政府、司法、救亡三方面阐述爱国无罪,要求撤回公诉,迅速恢复沈等自由(118)。6月12日,上海召开了六百余人参加的援助沈案市民大会,并发表宣言说:“我们人民一向是爱护政府的,政府也只有受人民爱护才有力量去打敌人;但是要人民爱政府,总得人民有爱护政府的自由,爱护国家和反对敌人的自由,所以孙中山先生不但讲民族主义,还要讲民权主义、民生主义。因为如果人民爱国的时候,这也算犯法,那也要吃官司,民族主义怎样能够行得通呢?敌人怎样能够赶得跑呢?如果要是七位救国领袖因为救国而被办罪,那么人民是不是要误解政府不能实行三民主义呢?外国人是不是要笑话政府不想打敌人,专门自己闹分裂呢?由此看来,七位先生的事,其实是我们整个国家和全体同胞的事。我们要求政府立刻释放他们,拥护政府释放他们,政府和人民团结起来抗敌救国。”(119)
6月9日,平津学生数千人举行大示威,抗议江苏高院对七位救国领袖的起诉和判罪。华北各界救国联合会推出代表到苏州监审,代表经过天津、济南等地时,“沿途赴车站欢送的群众达数千人”(120),都提出恢复沈等自由的要求,请代表向江苏高院法庭转达。有的群众要求北平的著名律师组织辩护团赴苏为七领袖辩护,并募集讼费。成都和重庆各界救国联合会皆有宣言和代电发表,要求法庭宣判七领袖无罪,无条件释放,政府应切实取消爱国治罪的政策。西北各界救国联合会的营救运动更为积极。“该会所在地邻近苏区,因受红军抗日宣传之熏陶,人民爱国情绪万分高涨,故该会发起之运动规模极大”(121)。广州七千余学生签名要求爱国自由和宣判沈等七人无罪。全救会华南区总部发出长篇电文,号召全国同胞一致营救,并为沈等代募讼费(122)。
6月6日,全欧华侨抗日救国联合会、中华民族解放同盟等团体,上书南京政府,认为起诉书对救国会的宣言等文件“不详本末,断章取义”,“此等行为,显系违背中央‘集中人材’、‘共赴国难’的原则”;要求中央取消《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迅速释放救国领袖(123)。
《东方杂志》7月份用大字标题《轰动全国的沈钧儒等七人案》,详细刊载《起诉书》、《答辩状》和沈等受审的情况。津沪《大公报》发表《沈钧儒一案起诉感言》,认为救国会系时代心理所产生,此际如果绝对课以当时责任,“纵令情真罪当,恐难保不于全国青年以不良之反应”,“于当轴收拾全国人心,促进大同团结之精神,殊有未妥”。还说:“现在情势一变,上下双方,皆应勾销陈迹,一新态度。直率言之,如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虽于废止,亦无不可。”(124)《立报》发表《求立互信》的短文,对《大公报》的上述论点表示完全赞同(125),同时还在另一篇社论中指出,这一案件为国内外人士所注视,不仅外国人将以此判断我国司法制度是否健全进步,国内人民也都以此观测政府今后施政方针的趋向。因此,政府不能不特别审慎,希望不会再“有第二个杜重远案发生,以自隳其立场,自隳其信誉”(126)。
《申报》认为,沈钧儒等案是国家大不幸的事。三中全会既已宣示和平统一,团结御侮之宗旨,政府当局即“应以宽大为怀,在党政机关正确之指导下,容许人民御侮救亡之自由。当局本身尤应率先倡导民众救亡之组织与训练”(127)。沈等倡导救国运动,“出于爱国动机,殊有不容一笔抹煞者”,如果在今日仍因此构罪,“宁非至可扼腕者耶”(128)!
上海《天下日报》连续发表《当局应注意沈案的政治影响》、《吁请宣告沈钧儒等无罪》、《沈案的观察》、《救国究否有罪》等评论文章,认为如果根据危害民国罪处理此案,一般国民将因此而疑及政府三中全会后“所抱的基本施政方针,与被告等所提倡的救国宗旨有什么不同”;这种疑虑将使人民与政府间的“隔膜加深,对于民族国家的团结统一,投下不堪乐观的影响”(129)。同时指出,沈钧儒等人是“赤胆忠心的为国家为民族的志士,是领导民众从事救国家救民族的领袖”。人们热烈希望他们“早日恢复自由,重新回到救国阵线上来”,要求政府对他们“判决无罪,迅即开释,以慰民情,以固团结”(130)。如能吸收他们参加庐山谈话会,“定可促进全国上下共信互助,精诚团结,以开内政之新纪元。……如是,则庐山之曙光将烛照苏州之阴影”(131)。
上海《群众新闻》的评论说:沈等能不能得到公平的判决,“是今后国民能否有救国自由的一个重要关键”;要求司法当局“认清民族危机深刻的程度和国际情势的趋向,根据三中全会团结御侮的决议案以及蒋委员长释放政治犯和集中人才的诺言,顺从全国人民的要求,公平判断,不要被敌人挑拨离间的阴谋所蒙蔽,操切从事,招致出‘亲痛仇快’的恶果来”(132)。
巴黎《救国时报》发表《再一次号召国人》、《要求南京政府立即释放救联七领袖》、《究竟是谁“危害民国”?》等一系列社论,认为江苏高等法院为南京政府下国法所系的机关,政府对于此案的指示,即使不能依从民意,亦应根据事实,始可维护一国法律之尊严及政府之威信。综观全救会及其领袖本身之文件、言论与行动,起诉书所列十项罪名,无一可以成立。“这种‘救国有罪’的案件,在今日最令人失望、痛心与危惧的,特别是在国民党三中全会后,国人在企望南京能秉承多年血的教训,毅然改图,实行对外御侮、对内民主的国策,以建树和平统一,民族复兴的大业的时候,这种罪证毫无的爱国罪案……实际上是摧残国家人材,是增加日寇的威焰”。“因此控诉救联七领袖案,不独关系七领袖本身的安全,而且亦关系乎将来国策之动向与中华民族的存亡。这是救国力量与日寇及亲日分子搏斗的重要关头。我全国同胞,无论团体个人,不论党派信仰,都须认清此案之严重意义,奋起力争,要求南京政府立即释放救联七领袖,要求救国自由”(133)。还说:“对于这样领导全国人民从事爱国运动的团体,对于为抗日救国运动而坚决奋斗的爱国团体的领袖,任何一个有民族天良的同胞,都必然表示无限的同情与拥护;任何一个不愿做亡国奴的同胞,都决不容忍爱国领袖的久陷囹圄。”(134)“南京政府对于这样尽心竭力呼吁全国人民抗日救国,力争民主的爱国志士,竟加‘危害民国’的罪名,使全国人民不能不发生偌大的疑问:‘到底是谁在危害民国?’”(135)《救国时报》还刊载了不少全国各方面和海外营救“七君子”,争取救国无罪的活动消息邮寄国内,沟通讯息,对了解事件真相,推动营救运动的开展,起了很好的作用。
《北平晨报》社论指出:国民党三中全会虽有新的趋势,然而事实的表现还不充分。“沈钧儒等之拘捕起诉,更和政府嘴里所说的相矛盾,而与全国及世界不良印象。政府为增加御侮力量打算,虽外国尚须联合,虽外国人的好感尚须取得,请问:自己的人民何以不速联合一致?何以对于人民救国团体认为非法?对于从事救国者认为犯罪?这是极难理解的。”(136)
天津《益世报》认为,全救会是当时政治环境一部分民意及民情的产物,不可太重视沈钧儒等七人的责任,而抹煞当时的政治环境。沈等“终是爱国书生”,“此数人与一班汉奸集团公开干卖国勾当者,分别奚止天壤?……惟爱国果可有罪,国家对卖国者又将如何?”(137)
《广西日报》发表署名文章说:沈钧儒等“献身救亡,呼吁抗敌,大义凛然,功在青史”;“纵有万罪,万罪都在爱国。当国家危难的今日,当轴应惟恐人民不爱国,断不能因爱国而判民以罪”(138)。
二 救国入狱运动
为了争取救国自由,防止江苏高等法院在第二次开庭时对沈钧儒等判罪,“永远造成历史的大错”,同时表示“希望当局领导救国的最大诚意”(139),宋庆龄、何香凝、胡愈之等人倡导的救国入狱运动,把营救“七君子”的运动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峰。
6月25日,即江苏高等法院更新审理“七君案”的当天,宋庆龄、何香凝、胡愈之、诸青来(140)、沈兹九、胡子婴、王统照、张天翼、陈波儿等十六人,发表救国入狱运动宣言,宣称:“沈钧儒等七位先生关押在牢里已经七个月了,现在第二次开审,听说还要判罪。沈先生等犯了什么罪?就是犯了救国罪。救国如有罪,不知谁才没有罪?我们都是中国人,我们都要抢救这危亡的中国。我们不能因畏罪就不爱国不救国。所以我们要求我们拥护信仰的政府和法院,立即把沈钧儒等七位先生释放,不然我们就应该和沈先生等同罪。沈先生等一天不释放,我们受良心驱使,愿意永远陪沈先生等坐牢。”宣言还指出:“我们准备去入狱,不是专为了营救沈先生等,我们要使全世界知道中国人决不是贪生怕死的懦夫,爱国的中国人决不仅是沈先生等七个,而有千千万万个,中国人心不死,中国永不会亡。”(141)
同时,宋庆龄等给江苏高等法院的呈文中写道:“沈钧儒等从事救国工作,并无不法可言,羁押囹圄,已逾半载,倘竟一旦判罪,全国人民均将为之惶惑失措。具状人等或为救国会会员,或为救国会理事,或虽未加入救国会而在过去与沈钧儒等共同从事救国工作。爱国如竟有罪,则具状人等皆在应与沈钧儒等同受制裁之列。”他们表示:“不忍独听沈钧儒等领罪,而愿与沈钧儒等同负因奔走救国而发生之责任。”因此特联名具状,束身待质,要求江苏高等法院将他们悉予羁押审讯。“爱国无罪,则与沈钧儒等同享自由;爱国有罪,则与沈钧儒等同受处罚”(142)。
宋庆龄等还制定了《救国入狱运动规约》,宣称“救国入狱运动以争取救国无罪为其唯一目的”,凡参加者,可一人或数人联合向江苏高等法院或当地法院具状,声明愿与沈钧儒等案各被告连带负责,并请求法院传押审讯。“如沈等无罪,则同获自由;沈等有罪,愿同受处罚。……在沈钧儒等七人未经全体无罪开释之前,决不请求法院释放”(143)。
宋庆龄等就救国入狱运动向上海新闻界发表的书面谈话指出:孙中山曾对三民主义下过一定义,说“三民主义就是救国主义”;起诉书认为沈钧儒等组织救国会,宣传抗日救国主义,是危害了民国,并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是错误的,危害民国的罪名绝对不能成立。如果法庭竟判定有罪,“那就将成为世界上空前未有的冤狱”,“而且在政治上要铸成大错”。因为沈钧儒等因组织和参加救国会而被判罪,则一切参加救国会的都有罪,而且以后人民组织参加任何爱国团体,也都会有罪。“这关系就决不是沈先生等七位,而是全中国四万万五千万爱国的人民,而是整个中华民国的前途。所以七位先生事小,而抗日救国事大,爱国有罪这一个恶例是万万开不得的”。宋庆龄等表示:如果法院判决沈钧儒等有罪,他们就准备一齐去法院,要求收押,与沈等并案办理。“我们讲过了这些话,以人格保障,都要做到,直到七位先生恢复自由,爱国无罪达到目的时,我们的工作才完成”。谈话说:“我们相信救国入狱运动是目前最适合的一种救国方式。现在我们首先做着,假如在我们后面,有千千万万人这样做着,我们的运动一定得到胜利。这运动如果得到胜利,我们国内真正的团结统一,才能够实现,而抗日救国,也必然有了胜利的把握。”(144)何香凝于7月4日单独致函宋子文和孙科,赞扬宋庆龄继承孙中山救国救民的遗志,发起救国入狱运动,并宣称:“孙夫人如果入狱,香凝决偕行也。”“全国青年,睹敌寇之日深,民族之危机日益严重,为民族生存而奋斗,革命目的,既为人民解决痛苦,今反以救国获罪,此香凝之所以甘愿入狱,冀轻其全国政治犯之罪,俾其作民族生存抗敌先锋”。她还要求孙科和宋子文在蒋介石面前转述她的意见,使沈钧儒等全获释放(145)。
宋庆龄倡导的救国入狱运动,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各界人士踊跃参加。7月2日,作家何家槐、周钢鸣、林淡秋等十三人具状江苏高等法院投案,愿为救国而与沈钧儒等同负连带关系。上海电影界著名导演及演员应云卫、袁牧之、赵丹、郑君里、金山、王莹、白杨等二十余人亦于7月3日具状请求羁押,愿与沈等同受处罚或同享自由。大学教授华丁夷、音乐家周巍峙、戏剧理论家唐纳,以及大学教师学生、公司洋行职员一百四十余人,其中不少并不是救国会会员,纷纷向江苏高等法院具状,“请求与沈钧儒等同负法律上救国责任”(146)。为响应救国入狱,救国会在上海发起一个巨大的签名运动,准备签满一份万人书,上呈有关司法当局(147)。蓬勃兴起的救国入狱运动,给国民党当局以强大的政治压力。
李公朴在狱中的日记曾以《闻入狱运动有感》为题,写了一段感想:“家属来谈及各方有入狱运动之发起,闻之甚感动。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为了民族的生存来力争生存的权利,与其不争而待将来受辱的死于敌人汉奸的魔手中(如现在东北同胞所受者),反不如在我自己人统治下而入狱。入狱入狱,是谁所欲。爱国有罪,入狱何辱。和平统一,和平入狱。”(148)
为了履行救国入狱的宣言和规约,7月5日,宋庆龄扶病携带简单行李,偕同胡愈之、诸青来、彭文应、汪馥炎、张宗麟、胡子婴、沈兹九、陈波儿、张天翼等十二人,乘车由上海去苏州投案。上午10时宋庆龄等一行到达苏州高院后,在会客室等了一会儿,有两个人出来接见。宋庆龄问:“你是朱院长吗?”其中一个回答说:“我是书记官长,我代表朱院长,这位代表首席检察官。”宋庆龄说:“我们要见院长和首席(检察官),不然我们不说话!……我见蒋委员长,他都要亲自出来。”(149)胡子婴接着介绍说:“这位是孙夫人。”书记官长立刻称:“是,是!”微微地曲了一下身子退出。
几分钟后,书记官长赵某等出来表示,为便于说话起见,请推派几位代表与院长面谈。于是宋庆龄、胡愈之、诸青来三人被推进去谈话。胡愈之、诸青来对朱树声院长说:“如认七君子有罪,亦请同样将我们羁押起来。”朱说:“关于羁押诸位的事,我实在没有这个资格,也没有这个权力,要检察官说羁押才可以。沈钧儒案子现在正在审理中,将来结果如何还不知道,诸位还是等候辩论以后看看情形再说。”宋庆龄问前次递的羁押的状子为什么还没有批?朱说:“因为你们都是案外人,与本案无关,所以不能批。”又说:“法院对本案,始终没有耽搁的意思。因为第一次被告请求法官回避,第二次调查证据,以致不能早日了结。”(150)宋庆龄等表示:“我们都是救国会主持人,为使法院对本案易于明白起见,希望对我们也加以同样侦查。”(151)朱树声对宋庆龄等请求入狱表示同情,但对“七君子”案,他表示既不知如何解决,也不便干涉(152)。三人坚持要求羁押,朱始终不同意,最后只好说:“诸位如一定坚持,请让我来和检察官商量一下。”(153)
接着首席检察官孙鸿霖与主任书记潘元枚在会客室与宋庆龄等十二人谈话。孙声称沈案决不能撤回公诉,态度蛮横。彭文应等齐称:“起诉书所列十条罪状,如认为证据确凿,那我们都曾参加,我们也有罪,为公平起见,还是请求把我们一道押起来。”
胡子婴说:“检察官上次开庭说,救国会就是危害民国的。救国会既危害民国,我们是救国会的负责人或会员,就应当把我们也押起来呀!”孙鸿霖称:“检察官不过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站的是原告的地位,他的意见不一定是对的。”(154)胡子婴等反复说明要求羁押。
“我们递的状子为什么不批?”一个人问。孙说:“这个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像这种事法院不仅少见,而且是创见。”(155)
中午12时,孙鸿霖和主任书记走了。宋庆龄表示:“坐守达旦,再行请求。”(156)决定:“没有圆满结果,一致不离开法院。”(157)到5时半,检察处派检察官夏敬履来和大家谈话,商量解决办法。宋庆龄说:“我是救国会发起人兼全救执委,与他们七位在工作上做同样事情,在法律上也愿意负同样责任,请你把我收押起来,与他们七位一样受不自由的处分。”(158)胡愈之提出四个问题要求回答:第一,“救国是否有罪?救国会是否危害民国的团体,一如上次检察官所说?”检察官答:“救国会是以救国为目的,当然无罪,只是一个团体中,总免不了不良分子,而你们救国会的内容怎样,因为案子不归我办,我不能断言,但是救国会总不是危害民国的。”第二,“如果沈等七人有罪,我们要求同样待遇。”答:“他们是否有罪还不晓得。你们如有证据,自然要依法办理。”第三,“假使我们提出证据,法院是否能加以侦查?”答:“如有证据,当然受理,各人可以听候传讯。”第四,“救国会其他会员,倘照我们办法,向法院递状,是否能受同样待遇?”答:“只要在本院管辖范围之内,当然同样办理。”(159)大家认为比较满意,决定返回上海后再提出证据,请求侦查,以达入狱运动所抱定的“救国无罪,有罪把大家羁押起来”的目的。
7月6日,沈钧儒等七人联名写信给宋庆龄,说:“闻昨日扶病率同诸友莅苏投案,正义热情,使钧儒等衷心感动,无可言状。但一念及先生之健康,关系民族解放之前途至深且大,则又为忧惧不已。钧儒等深信先生伟大之号召,必能使全国人心为之振奋。司法积弊,逐渐澄清;民主权利,奠定基础,其在历史上意义之重大,实不可思议也。惟劳顿之后,务请善自珍摄,以慰千万人喁喁之望。”(160)
9日,宋庆龄致电国民政府主席林森、行政院长蒋介石、中央政治会议主席汪精卫、军事委员会副委员长冯玉祥,说:“查沈钧儒等爱国救亡,不应有罪,迄今被押已逾半载,自应一面从速先予停止羁押。庆龄等及全国救亡运动中人,断不敢坐视沈等瘐困,而己身独享自由,除一面仍应依所立志愿遵检察官之指示进行外,特亟通电奉达,务祈迅予主张公道,勿失全国志士之心。”(161)冯玉祥在日记中写道:“我读了此电,心中万分难过。”(162)他随即给蒋介石写信说:“关于沈钧儒等七人事,祥意应立刻无条件释放,请其来庐居住,以便接受我公训迪指导。此事关系收拾人心至大也。”他指出:“党部工作同志对公此举定能体会。盖党部同志有党部同志责任,中央亦有中央责任也。敬祈我公毅然决然,采取释放办法,党国同利赖之。”他在信的“附及”中还说:“此事如果办到,定能收西安一样之意外效果,全在努力如何耳。”(163)
蓬勃开展的营救运动,特别是宋庆龄倡导的救国入狱运动,是迫使国民党不敢对“七君子”判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 “七君子”保释出狱
1937年7月7日,日本在卢沟桥向中国守军发起进攻,“七七”抗战爆发,全国性抗战开始。8日,蒋介石在庐山接到秦德纯等人关于卢沟桥事变的发生经过报告后,当天日记中记道:“倭已挑战,决心应战,此其时乎!”(164)17日,蒋介石在庐山谈话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发表讲话:“卢沟桥事变的推演,是关系中国国家整个的问题,此事能否结束,就是最后关头的境界。”“如果卢沟桥可以受人压迫强占,那末,我们百年故都,北方政治文化的中心与军事重镇的北平,就要变成沈阳第二;今日的北平若果变成昔日的沈阳,今日的冀察,亦将成为昔日的东北四省。北平若可变成昔日的沈阳,南京又何尝不可变成北平!”他声明:“我们的立场,有极明显的四点:(一)任何解决,不得侵害中国主权与领土之完整;(二)冀察行政组织,不容任何不合法之改变;(三)中央政府所派地方官吏,如冀察政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哲元等,不能任人要求撤换;(四)第二十九军现在所驻地区,不受任何的约束。”他还表示:“我们固然是一个弱国,但不能不保持我们民族的生命,不能不负起祖宗先民所遗留给我们历史上的责任;所以到不得已时,我们不能不应战。……如果放弃尺寸土地与主权,便是中华民族的千古罪人!那时便只有拼民族的生命,求我们最后的胜利。”蒋介石宣布:“我们希望和平,而不求苟安,准备应战,而决不求战。政府对卢沟桥事件,已确定始终一贯的方针和立场。我们知道全国应战以后之局势,就只有牺牲到底,无丝毫侥幸求免之理。如果战端一开,那就地无分南北,年无分老幼,无论何人,皆有守土抗战之责任,皆应抱定牺牲一切之决心。”(165)蒋介石这篇重要谈话,于19日以《最后关头》为题公开发表。他在这一天日记中还写道:“政府对和战表示决心,此其时矣!人以为危,我以为安。主意既定,无论安危成败,在所不计,对倭最后之方剂,唯此一着耳。”“书告既发,只有一意应战,不再作回旋之想矣。”(166)蒋介石在庐山的谈话,“主张坚决抗战,反对妥协退让”,“确定了准备抗战的方针,为国民党多年以来在对外问题上的第一次正确的宣言”(167),因此受到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党派和全国同胞的热烈赞扬与欢迎。
沈钧儒、邹韬奋、章乃器、李公朴、沙千里、王造时、史良七人在苏州狱中获悉卢沟桥事变发生后,于14日向宋哲元及廿九军全体将士发出一电,并捐赠100元表示勖勉。电文说:“敌在卢沟桥等处连续挑衅,后复围攻平市,并调集大军,企图席卷华北,幸赖贵军英勇抗战,未逞奸谋。同人等身羁囹圄,应援乏术,翘首北望,只有忧惶,谨先汇上百元,聊表寸意。尚望再接再厉,不屈不挠,坚守疆土,抢救危亡。”(168)蒋介石在庐山谈话会发表的谈话公布后,沈钧儒等七人于7月21日致电蒋,说,谈话“义正辞严,不胜感奋,深信在此伟大号召之下,必能使全国人心,团结愈固,朝野步骤,齐一无间,同在钧座领导之下,以趋赴空前之国难”。同时指出:“钧儒等身羁囹圄,心怀国族,寇氛日亟,倍切忧惶,赴难无方,赤诚共抱,企望旌麾,无任神驰。”(169)
由于“七七”抗战爆发后,国内政治局势有了很大变化,全国上下团结一致抗战的局面业已形成,沈钧儒等在前年华北事变国家民族危难之际,率先奋起倡导抗日救国运动,振聋发聩,不仅无罪,而且有功,已是路人皆知。此时去苏州探监慰问并请他们题字的人日益增多,一些国民党政要邵力子、李烈钧、覃振、潘公展等都要求将他们释放出狱。7月底,蒋介石电令江苏高等法院将沈等开释。30日,高院即拟具裁定书,以“沈钧儒等各被告危害民国一案,羁押时逾半载,精神痛苦,家属失其赡养”为词,裁定停止羁押,交保释放(170)。
31日下午5时20分,沈钧儒、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王造时、史良、沙千里七人光荣出狱。他们的家属和辩护律师共三十余人前往看守所迎接。当沈钧儒等走出看守所大门时,鹄立在烈日下等候的民众二百余人表示热烈欢迎,并高呼抗日救国口号,一时军乐齐鸣,爆竹声与欢呼声交织在一起,情况极为热烈。沈钧儒代表大家对各报记者说:“钧儒等自经法院羁押,迄已半载余,虽身在囹圄,身体仍颇感舒服。此次司法当局裁定,准予停止羁押。关于案件上之将来结果如何,自当听候法院处理,至钧儒等今天步出狱门,见抗敌之呼声已普遍全国,心中万分愉快,当不变初旨,誓为国家民族求解放而奋斗。”(171)沈等及其家属,随即由各方代表及学生数十人,手持旗帜,列队为前导,护送玉花园饭店,并出席张一麐、李根源等举行的欢迎宴会。苏州各界原定在第二天举行庆祝大会,被沈等婉言谢绝。
8月1日,沈钧儒等七人回到上海,沈代表大家向欢迎的群众与记者发表谈话说:“我们之出狱,完全是蒋委员长的意思,我们对他很感激。我们一接到蒋先生电报,即赴京谒见。”(172)王造时后来回忆说:“蒋介石于七月十七日在庐山发表谈话,宣言对日抗战,并于七月底电令苏州高等法院将我们释放,要我们去南京开会。”(173)七人在上海发表共同谈话称:“关于时局问题,我等过去主张有二个:一为团结,即全国民族联合战线,二为抗日。目下全国团结已有坚强基础,抗日亦已为全国一致之要求,深信在中央领导之下,必可展开极伟大之民族解放战争,而且必可取得最后之胜利。我等惟有准备一切,在民族战争中尽一份人民之天职。”(174)
随后不久,孙晓村、曹孟君也获释出狱。
沈钧儒等出狱,江苏高等法院当时裁定书写明,只是所谓“停止羁押”,属于交保释放,对于救国是否有罪,他们是否危害民国,案情并未了结。国民党当局这样做,一方面是给自己下台遮遮面子,另一方面是故意留下一条辫子,以便有朝一日认为他们“谋反”时可以随时予以治罪。直到1939年1月26日,上海、南京、苏州早已沦陷,国民政府已经从南京、武汉迁到重庆,《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有关危害民国的某些条文也已作了修改,其中原来所规定的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为犯罪的条款已经删去,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检察处才将对沈钧儒等的起诉书予以撤回。撤回起诉理由书说:“查被告等虽属组织团体号召民众,但其所谓抗敌御侮及联合各界救国各节,均与现在国策不相违背,不能认为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该被告等之行为自属不罚之列。本案虽经起诉在先,惟既发现应不起诉情形,合依同法第一条撤回起诉。”(175)陶行知等也并案撤销通缉。至此,国民政府才对“七君子”案作了司法上的了结,救国无罪最终由历史作出了正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