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史·第八卷:1932-1937(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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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联共联苏付诸实施

一 国共第二次合作的积极进行

蒋介石在西安是接受了停止内战、一致抗日条件后才被释放的。西安事变的和平解决成了国内时局转换的枢纽,持续了十年的“剿共”内战终于停止,国共两党由敌对状态开始了合作抗日的谈判。

(一)西安谈判

蒋介石在西安会晤周恩来时,曾邀周在他回京后去南京,就两党合作抗日问题进行谈判。蒋回京后,通过在京沪与国民党当局谈判的中共代表潘汉年再次邀周去南京。中共中央认为蒋不讲信义,扣押了送他回京的张学良,担心周去京会成为“张学良第二”,决定“恩来无去南京之必要”,委潘汉年全权在京沪与国民党当局接洽(176)。在顾祝同进入西安前一天,蒋在电报中指示他:入城后“对恩来及共党代表态度,凡实际问题如经费地区等皆令其仍由杨间接负责处置,不可与之有确切具体之表示,但可多与之说感情话,最好派代表与之接洽。墨兄(顾祝同字墨三——引者)本人不必多与之见面,即使第一次允其见面时,亦须用秘密方式,切勿公布。”(177)此时的蒋介石迫于形势既想联共,又不敢公开,主要是屈从于日本压力。西安事变前后,日本多次表示:蒋如联共抗日,日本坚决反对。

如前所述,国民党中央为讨论和确定西安事变后的对内对外政策,于1937年2月15日至22日在南京召开五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为推动国民党政策的转变和国共第二次合作的实现,于2月10日致电国民党中央,提出了五项要求和四项保证。这些条件成了两党进行团结抗日谈判的基础。

周恩来既不去南京,蒋介石便把在京沪与潘汉年接触的张冲派去西安,协助顾祝同与周谈判。顾祝同进入西安的第四天(2月11日),顾和张冲与在西安的周恩来举行首次会谈,双方阐述了各自的立场和要求。张冲要求中共取消苏维埃政府改为特区;红军改变番号名称,照国军编制,由南京派政训人员及联络员,其他地区的游击队改为民团。周恩来根据中共中央指示,要求国民党释放被捕的共产党员,并保证不再逮捕,不再破坏中共党组织。周还保证中共不再组织暴动与没收地主土地,实行抗日纲领;苏区改为特区,实行民主制度,受国民政府领导;红军改为国民革命军,但军官不变,政治领导不变;苏区和红军代表可参加国民大会、国防委员会,目前不参加政府。首次会谈结束后,张冲返回南京,出席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

2月12日下午,顾祝同与周恩来会谈。周把中共中央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给顾看,双方以此为原则,进行商谈,结果如下:

(一)共产党承认国民党在全国的领导,停止武装暴动及没收土地,故应坚决实行御侮救亡的统一纲领。国民政府允许分期释放在狱共党,不再逮捕和破坏,并容许共党在适当时期公开。

(二)苏维埃制度取消,现时苏区政府改为中华民国特区,直受国民政府指导,实施普选制,特区内行政人员,由地方选举,中央任命。

(三)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接受军事委员会与蒋之统一指挥和领导,其人员编制饷额补充同国军待遇,其领导人员由中央及军委会任命,其政训工作人员自做(178),以中央党派少数人员任联络,其他各边区赤色部队改为地方团队。

(四)共党得派代表参加民国会议讨论,军队得派代表参加国防会议(179)

蒋介石把中共1935年后倡导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视为红军经过长征实力削弱后的“乞降”,因而他同中共谈判是企图逼中共交出军队,由他收编,起码也要进一步削弱并控制红军。西安谈判开始前,蒋于2月8日致电顾祝同,提出与中共谈判的原则:“一国之中,决不能有性质与精神不同之军队也。简言之,要其共同实行三民主义,不作赤化宣传之工作,若在此点同意,则其他当易解决。”(180)他见到顾祝同2月12日与周恩来会谈的报告后,16日密电顾祝同,进一步提出削弱和控制红军的具体意见:红军“中央准编其四团制之师两师,照中央编制,八团兵力当在一万五千人。以上之数,不能再多”。关于干部,“各师之参谋长与师内各级之副职,自副师长乃至副排长人员,皆应由中央派充”,“至其他对于政治者待军事办法商妥后,再由恩来来京另议可也”(181)。对蒋的上述企图,中共坚决反对。在五个多月的谈判中,双方围绕红军改编后保留人数,三个师之上设不设指挥机构,南京派不派副职和政训人员等焦点问题,进行了长期的争论。

国民党三中全会闭幕后,张冲立即赶回西安。从2月27日到3月4日,他同周恩来多次会谈,围绕上述几个焦点问题讨价还价,至3月4日双方达成初步协议。主要内容是:

(一)将现有红军中之最精壮者,选编为四个步兵师,计容四万余人,四师(之上)并设某路军总指挥部。

(二)将现红军中精壮者,选编为两个徒手工兵师,计容两万余人,指定工程担任修筑。

(三)原有红军军委直属队,改编为统率四个师的某路军总指挥部的直属队。

(四)原有红军的地方部队,改编为地方民团、保安队及特别行政区的警卫队,经费另定。

(五)原有红军学校保留,办完这一期后结束(182)

3月8日,周恩来、叶剑英同顾祝同、贺衷寒、张冲会谈。双方意见大体趋于一致,委托周恩来将双方一个月来谈判的成果写成条文,送蒋介石最后决定。周总结整理成三项十五条,其中关于政治方面主要条文是:

(一)中国共产党承认服从三民主义的国家及国民党在中国的领导地位,彻底取消暴动政策及没收地主土地政策,停止赤化运动。要求国民政府分批释放共产党,容许共产党在适当期内公开。

(二)取消苏维埃政府及其制度,现红军驻在地区改为陕甘宁行政区,执行中央统一法令与民选制度,其行政人员经民选推荐,请中央任命,行政经费请由行政院及省政府规定之。

(三)红军取消,改编为国民革命军,服从中央军事委员会及蒋委员长之统一指挥,其编制人员给养及补充,统照国军同等待遇,其各级人员由自己推选,呈请军委会任命,政训工作由中央派人联络。

关于红军改编方面的主要条文是:

(一)改编现有红军中之最精壮者为三个国防师,计六旅十二团,步兵团及其他直属之工炮通信辎重等部队。

(二)在三个国防师上,设某路军总指挥部,其直属队为特务营、工兵营等。

(三)红军现有之骑兵三个团及一个骑兵连,共约一千四五百人马,拟编骑兵一个团。

(四)改编后的经费、给养补充,统照国军同样待遇,国防师编制表于9日下午可到手(183)

但是顾祝同、贺衷寒等对周恩来的总结作了重要修改,将“承认”改为“服从”,“要求”改为“请求”;“陕甘宁行政区”改为“地方行政区”,分属各省;取消“民选制度”;将红军定员裁减为一师一万人,共三万人;将“服从统一指挥”改为“服从一切命令”。3月10日周恩来在会见张冲时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电告中共中央。3月12日,中共中央召开的政治局会议认为:顾、贺在谈判中玩弄把戏,企图让中共服从蒋的一切命令,把陕甘宁划成三个苏区,缩小红军武装。他们的修改案实际上对红军是“收编”,我们绝对不能接受,接受了便是投降,便是服从资产阶级的领导,便是无产阶级做资产阶级尾巴。会后,中共中央电告周恩来:顾、贺所改各点,太不成话,其企图是使中共放弃独立性,变成资产阶级政党的附属品。关于这点,我们必须坚持自己立场,绝对不能迁就,在谈判中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立场。3月14日,周恩来向张冲转达了中共中央关于谈判的意见:“顾、贺案完全不能承认”,“谈判须重新作起”(184)。第二天,张冲虽向周恩来宣布顾、贺方案作废,仍以3月8日方案为谈判基础,但仍坚持改编后红军的各级副佐和政训人员要由南京派遣。对此,周恩来断然拒绝。

(二)杭州谈判

周恩来与顾祝同的谈判陷入僵局。3月13日,中共中央书记处电示周恩来:“两星期后,周去宁与蒋谈。”周恩来于3月下旬由西安飞到上海,将中共中央提出的谈判条件面交宋美龄,请她转交蒋介石。这份书面材料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共产党方面承认的条件,主要是“拥护三民主义及国民党在全国的领导地位”;“取消暴动政策及没收地主土地政策”;“取消苏维埃政府及其制度”;“红军驻在地区,改为陕甘宁边区”;“取消红军名义,改编为国民革命军”;“改编现在红军中之最精壮者为三个国防师”,“在三个师上设某路军总部”。第二部分是要求国民党方面做到的,主要有:“实现和平统一团结御侮的方针,全国停止剿共”;“实行民权,释放政治犯”,“容许共产党在适当时期公开”;“修改国民大会组织法及选举法”;“各武装部队均能派代表参加”;“修改国防会议条例”,“使共产党亦能参加”;“实行准备对日抗战工作及改善人民生活的具体方案”(185)。当时蒋在杭州,周恩来在潘汉年陪同下离沪去杭见蒋。蒋事前已见到中共的谈判条件,周当面向他着重说明中共是为了民族解放、民主自由和民生改善的目的而提出上述条件来与国民党真诚谈判的。针对与顾祝同谈判中争执的问题,周向蒋特别强调以下六点:

(一)陕甘宁边区须成为整个行政区,不能分割。

(二)红军改编后的人数须达四万余人。

(三)三个师上必须设总部。

(四)关于副佐及政训人员不能派遣。

(五)红校必须办完本期。

(六)红军防地须增加(186)

蒋听完周的意见后发表讲话,其大意有以下五点:

(一)承认中共有“民族意识革命精神,是新生力量,几个月来的和平运动影响很好”。他希望中共“检讨过去决定,并坚守新的政策,必能达到成功”。

(二)“承认由于国共分家致十年来革命失败,造成军阀割据、帝国主义者占领中国的局面”,但分家之责,他却归过于鲍罗廷。他提出彼此要检讨过去,承认他过去亦有错误,其最大失败,在没有造出干部,他现在已有转变。

(三)要中共“不必说与国民党合作,只说与他合作”。他希望中共“要与他永远合作,即使他死后也要不生分裂,免得因内乱造成英日联合瓜分中国”。

(四)要中共“商量一永久合作的办法”。周说共同纲领是保证合作到底的好方法。蒋要周速回陕向中共中央报告与蒋关系及共同纲领问题。

(五)“关于具体问题”,蒋认为是“小节,容易解决”。他说,国民大会、国防会议几个月后开,中共可以参加;陕甘宁“行政区要整个的”,须中共“推荐一个南京方面的人来做正的,以应付各方,副的以下均归”中共,并由中共“自己干,他不来干涉”;军队人数,不同中共争,“总的司令部可以设,他决不来破坏我们部队,只是联络而已,粮食接济愿设法,即使永久合作的办法尚未肯定,他也决不再打”(187)

杭州会谈后,周恩来3月30日到上海,4月初经西安回到延安。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听取周汇报后认为,同蒋谈判结果尚好,决定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和国民党“一大”宣言基础上起草民族统一战线纲领,并提议在此纲领基础上成立民族革命联盟,吸收国共两党及赞成此纲领的各党派及政治团体参加,共同推举蒋介石为领袖。周恩来在延安出席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期间,4月9日致电蒋介石说:“归肤施后述及先生合作诚意,均极兴奋,现党中正开会计议纲领及如何与先生永久合作问题”,并表示会后将再次南下晤蒋(188)。5月下旬,国民党方面派以涂思宗为团长的中央考察团前往陕北苏区,对共产党、红军、地方政权以及群众运动进行考察,看共产党对与国民党合作抗日有无诚意,以及红军部队有无改编准备。考察完陕北后,又前往陇东苏区考察。

(三)庐山谈判

周恩来携带中共中央起草的《御侮救亡、复兴中国的民族统一纲领》于4月26日从延安飞到西安,继续同顾祝同、张冲谈判。6月4日,周恩来到庐山晤蒋,从8日到15日同蒋多次谈判。周将中共中央提出的“民族统一纲领”交给蒋。这个纲领有五十二条,主要内容是:争取民族独立,反对日本帝国主义;实现民权,保障人民自由;实现民生幸福,建立国防经济。

本来是蒋介石在杭州让中共研究与他永久合作的纲领与办法,如今他把周恩来交给他的纲领抛在一边,又提出成立“国民革命同盟会”的主张,其办法是:“(1)成立国民革命同盟会,由蒋指定国民党的干部若干人,共产党推出同等数量之干部合组之,蒋为主席,有最后决定之权。(2)两党对外一切行动与宣传,统由同盟会议讨论决定,然后执行。关于纲领问题,亦由同盟会加以讨论。(3)同盟会在进行顺利后,将来视情况许可,扩大为国共两党分子合组之党。(4)同盟会在进行顺利后,可与第三国际发生代替共党关系,并由此坚定联俄政策,形成民族国家之联合。”(189)显然,蒋是企图利用“国民革命同盟会”这个组织,把共产党溶合到国民党中去,从而取消共产党的独立性,一切言论和行动听他指挥,因为他在这个组织里有最后决定权。

蒋虽表示红军仍可改编为三个师,四五万人,但推翻了在三个师上设总指挥部的承诺,改为“三个师以上设政治训练处指挥之”,提出“请毛先生、朱先生出来做事”(190),离开红军部队。蒋还提出,陕甘宁边区政府“由南京派正的长官(可由中共推荐中央方面的人),边区自己推举副的,可由林伯渠担任”;各地红军游击队,“由共方派人联络,经调查后实行编遣,其首领须离开”;国民大会,共产党员可参加,“但不以共产党名义出席”(191)

周恩来向蒋表示:成立国民革命同盟会,事关重大,待请示中共中央后再作答复;关于红军的“指挥与人事问题”,他表示“都不能同意”。围绕这些问题,周“与蒋争论很久不能解决”,“经宋子文、宋美龄、张冲往返磋商,仍不能解决”。面对这种僵局,周恩来离开庐山返回延安,声明:“不能解决时,要张冲进苏区来谈判。”(192)

周恩来于6月18日到达延安,向中共中央汇报与蒋谈判情况。在日本侵略者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前夕,为顾全大局,中共中央决定对蒋做出重大让步,在6月25日写成的与国民党谈判新方案中确定:“原则上同意组织国民革命同盟会,但要求先确定共同纲领”,同意“以蒋为主席,承认其依据纲领有最后决定之权”。“关于同盟会将来发展之趋势与第三国际关系问题,我们可不加反对(不使之成为合作之障碍),但目前应着重保持共党之独立组织及政治宣传和讨论之自由”,力图使同盟会“成为政治上两党合作的最高党团”。新方案确定:中共准备7月中旬发表国共合作宣言;之后,“如蒋同意设立总的军事指挥部,红军即待其名义发表后改编,否则即于‘八一’自行宣布改编”,“编三个正规师,共四万五千人”;陕甘宁边区准备7月实行民主选举,向蒋推荐南京方面的张继、宋子文、于右任中的一人任边区行政长官,林伯渠为副长官;各游击区“原则上一律停止没收土地及建立苏维埃政权,取消红军名义,改以抗日义勇队名义出现”;力争朱德“为红军改编后的指挥人”,毛泽东原则上“不拒绝出外做事,但非至适当时机托故不去”;不放弃“国民大会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我们应联合各民众政治团体”;周恩来再去见蒋时“加上博古、林伯渠、董必武”(193)

6月26日,南京方面电邀周恩来再上庐山与蒋继续谈判。7月4日,周与博古、林伯渠携带“中共中央关于国共合作宣言”到达西安,7日飞抵上海。就在这天夜里,日本侵略者在北平西南郊的卢沟桥发动事变。中共中央7月14日向南京当局表示:愿在蒋指挥下努力抗敌,红军主力准备随时出动抗日,已令各军十天内准备完毕,待令出动,并同意担任平绥线国防。

7月中旬周恩来等再上庐山,将中共中央起草的国共合作宣言交给蒋。7月14日,蒋通过张冲告诉周恩来:红军改编后各师直属行营,政治机关只管联络,无权指挥。第二天,周给蒋写信,指出他的上述意见与上次在庐山所谈“出入甚大,不仅事难做通”,而且“恐碍此后各事之进行”。17日,周恩来、博古、林伯渠同蒋介石、邵力子、张冲会谈。周建议蒋以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共合作宣言为两党合作的政治基础,并迅速发动全国抗战。18日,周恩来通过宋美龄将要解决的十二个具体问题交给蒋,但蒋仍坚持红军改编后不设统一的军事指挥机关,三个师直属行营管理,三个师的参谋长由南京派遣;政治主任只能转达人事、指挥,并具体提出由周恩来任政治主任,毛泽东任副主任。周恩来当即表示蒋的上述意见,中共决不接受。

周恩来等根据中共中央指示“采取蒋不让步不再与之谈判之方针”,离开庐山,飞赴上海,7月28日回到延安。中共中央决定,红军主力集中三原迅速改编,设三个师,共4.5万人,上设总指挥部,朱德为总指挥,彭德怀为副总指挥;并设政治部,任弼时为主任,邓小平为副主任。另编地方保安队一万人,高岗为司令员,萧劲光为副司令员。

(四)南京谈判

8月1日,张冲奉命电告延安:蒋邀毛泽东、朱德、周恩来即来南京,共商国防问题。8月6日,周恩来、朱德到达西安,会同在西安的叶剑英于8月9日飞抵南京,出席国民党当局召开的国防会议。

8月12日,周恩来、朱德、叶剑英与张冲、邵力子、康泽举行会谈。国民党方面由康泽出面对中共中央不久前提出的国共合作宣言提出许多无理要求:不提民主,取消对民族民权民生三条的解释;不提与国民党获得谅解,共赴国难等。周恩来、朱德当即严辞批驳,并要求将中共的意见报告蒋介石。

8月13日,日军进攻上海,淞沪战役爆发。国共两党谈判长期拖延不决的局面迅速改观,僵持已久的红军改编后的指挥和人事问题获得解决。18日,蒋介石同意发表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任命朱德、彭德怀为正、副总指挥,并于22日公开发表。9月22日中央社公布中共中央关于国共合作宣言,蒋介石也发表谈话,在事实上承认了中共的合法地位。国共两党第二次合作正式开始。

二 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的签订

中苏两国代表会谈开始不久,苏联就提议与南京签订贸易协定和互不侵犯条约;蒋介石则希望与苏联结成反日军事同盟,接受苏联援助。由于前面所述原因,苏联的提议被搁置,蒋介石的愿望也没有实现。到1937年初,情况发生变化,苏联援华和两国签约问题又提上了议事日程。

1937年3月,回国述职达四个月之久的苏联驻华大使鲍格莫洛夫返任,立即会见孔祥熙、陈立夫,转达苏联政府请中国发起太平洋地区公约和苏联准备向中国提供军用物资的建议。4月3日,蒋介石带病在上海会见鲍格莫洛夫,表示感谢苏联政府在西安事变问题上对他的支持和给予武器援助的建议。蒋请鲍格莫洛夫与南京新任外交部长王宠惠谈判具体外交问题,待他身体复原后,他再与鲍格莫洛夫会晤讨论苏中关系(194)

4月12日,鲍格莫洛夫与王宠惠在南京会谈。鲍格莫洛夫代表苏联政府向南京提出三项建议:一、“中国政府率先提议太平洋国家参加太平洋区域性公约的谈判”(主要的国家是中、英、苏、日、美及法国)。假如中国政府肯这么做,苏联“定将对这个建议做出肯定的答复”,“定将全力促成中国政府办理此事”。二、“如果太平洋公约不能签署,那我们准备以后重新考虑缔结苏中双边互助条约可能性的问题”。三、“立即开始苏中互不侵犯条约的谈判”。王宠惠表示,他“会在政府中讨论这些建议,也会同蒋介石讨论”(195)。正当中苏两国代表开会讨论这些问题时,日军在北平发动了卢沟桥事变。日本侵华战争的爆发,促进了中苏两国代表的谈判。

7月13日,孙科会见鲍格莫洛夫,将南京政府外交部关于卢沟桥事变的照会交给苏联大使,两人还就华北事态及中苏关系交换了意见。孙科认为,华北的“冲突可能发展成为中日间的公开战争”。他着重表示:“中国政府决定不再退让领土,并已向河北以及保定派兵。”他问鲍格莫洛夫:中日战争对苏联与伪满洲国边界地区的局势会有什么影响?其用意是试探中日战争爆发后苏联能否用武力援助中国。不久,孙科代表中国政府向鲍格莫洛夫明确提出:“请苏联政府在东北边界调动军事以‘把日本注意力从中国吸引过去’的要求。”(196)7月16日,孙科又一次会见鲍格莫洛夫,详细阐述了“中国政府不能承担太平洋公约发起”者的理由。

7月19日,陈立夫与鲍格莫洛夫会谈。关于两国签约问题,鲍格莫洛夫仍主张“太平洋公约是当务之急,同时还有互不侵犯条约,然后才能谈到双方互助条约”。陈立夫则主张“从第三条——互助条约开始谈判”。双方意见未能达成一致。关于南京向苏联借款订购军火问题,陈立夫说,这是他此次会见鲍格莫洛夫的主要目的。还说,苏联的建议原则上是适当的,中国政府可以接受,只是蒋介石希望将款额增加到一亿五千万至二亿中国元;军火交货期限缩短,哪怕一年;还债(以货相抵)期从五年后算起,十年还清。陈立夫还详细说明了拟从苏联订购的军火名称,如飞机、坦克以及不同口径的大炮、高射炮、反坦克炮等。

7月26日,张冲奉蒋介石命会见鲍格莫洛夫,着重向苏方提出应把军火订货与政治问题分开,因为“任何政治问题的解决都要耗费很多时间”。他转达蒋介石的话说:“因为现在中日间的战争势不可免,所以中国政府不可能再指望从德国得到订货,因德国乃日本的盟国。中国本国的储备只够六七个月用,苏联是唯一可能供给中国的来源。”(197)就在这一天,日本侵略军向中国华北当局发出最后通牒,提出种种无理要求,并派兵逼近南苑、北苑,平津危在旦夕。鲍格莫洛夫鉴于华北事态严峻,请求莫斯科不要把南京的军火订货与两国签订互不侵犯条约搅在一起,建议从纯商务方面解决这一问题。

7月31日,苏联政府批准了给南京的军事货款和军火订货项目。李维诺夫电告鲍格莫洛夫:“武器的订货拟增至一亿中国元,一年内交货”,“可给200架飞机带装备和200辆坦克”,并准备接收中国的飞行员和坦克手前去培训。苏联的方针是,支持中国武装抗日,自己则力避与日本直接冲突。因此,李维诺夫在给鲍格莫洛夫的电报中指出:“目前时机更加不宜签署互助条约,因为这样的条约意味着我们立即对日宣战”;但苏联坚持向中国“提供军事物资务必以先签署互不侵犯条约为先决条件”(198)

8月2日,蒋介石会晤鲍格莫洛夫。鲍格莫洛夫向蒋通报了莫斯科关于军事贷款的答复,解释了苏联不能与中国签署互助条约的理由。蒋介石则要求苏联增加军事援助,提出“飞机的数量不是200架,而是500架”。在谈到签署互不侵犯条约时,蒋介石不同意把军火订货与签署这个条约联系在一起,但他认为如果这个条约不损害中国的主权,可以立即签署。鲍格莫洛夫解释说:“互不侵犯条约的实质在于双方承担互不进攻的义务,十分清楚,不进攻另一方这个义务绝不可能被说成为什么事而付出的报酬”。他接着说:“中国政府应该了解我们的处境:我们如果连不以互不侵犯条约的形式作为起码的让中国不用我们的武器来打我们的保证都没有,那我们是不能向中国提供我国武器的。”蒋介石表示:“中国绝不会进攻苏联,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199)

8月上旬,双方交换了条约草案,并继续进行谈判。8月21日,王宠惠和鲍格莫洛夫代表各自政府签订中苏互不侵犯条约。条约共四条,规定双方保证互不侵犯主权、互不使用武力和遭到第三国侵犯时对该第三国不得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支持与援助。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签订后,中国的抗日战争得到了苏联的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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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章乃器:《四年间的清算》,《大众生活》第1卷第11期,1936年1月25日。

(2) 《我们要求实现抗敌战争》,《永生》周刊第1卷第16期,1936年6月20日。

(3) 《冯玉祥日记》第4册,第715页。

(4) 《冯玉祥日记》第4册,第640、655、682页。

(5) 《民国日报》(南宁),1936年4月18日。

(6) 思达:《论目前阶级关系变动的一些特点》,《火线》第62期,1936年9月30日。

(7) 思达:《论目前阶级关系变动的一些特点》,《火线》第62期,1936年9月30日。

(8) 《剿匪时代的张学良》,北平前进社出版,第127—128页。

(9) 《日本NHK记者专访录》,管宁、张友坤译注:《缄默50余年张学良开口说话》,辽宁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12、145页。

(10) 《与宋子文、宋美龄谈判结果》(1936年12月25日),《周恩来选集》上卷,第73页。

(11) 申伯纯:《西安事变纪实》,第163页。

(12) 《论统一战线》,《周恩来选集》上卷,第191页。

(13) 《关于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后的局势和我们的方针》(1936年12月29日),《周恩来选集》上卷,第73—74页。

(14) 《救国时报》(巴黎),1937年2月5日。

(15) 《蒋总统秘录》第10册,第189页。

(16)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0册第135页;《西安事变档案史料选编》,第52页。

(17) 《中央关于西安事变和平解决之意义及中央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宣传解释大纲》,《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0册,第137页。

(18) 毛泽东:《中日问题与西安事变》,《救国时报》(巴黎),1937年6月13日。

(19) 《国难新闻》第1期,1937年1月10日。

(20) 《救国时报》(巴黎),1937年2月23、25日。

(21) 《学生导报》第3期,1937年2月5日。

(22) 《救国时报》(巴黎),1937年2月23日。

(23) 《所望于国民党三中全会者》,《救国时报》(巴黎),1937年2月5日。

(24) 《大公报》1937年2月15日。

(25) 《申报》1937年2月18日。

(26) 《大公报》1937年1月19日。

(27) 《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纪录》,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1937年2月编印,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第3页。

(28) 《救国时报》(巴黎),1937年4月15日。

(29) 《救国时报》(巴黎),1937年4月15日。

(30) 《杨虎城于学忠在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的提案》,《西安事变档案史料选编》,第216—217页。

(31) 《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纪录》,第97—98页。

(32) 《中国国民党历次会议宣言及重要决议案汇编》第2册,第786—788页。

(33) 《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纪录》,第97页。

(34) 《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纪录》,第99页。

(35) 《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纪录》,第43页。

(36) 《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纪录》,第54页。

(37) 《对陕变之决议》,《中央日报》1937年2月20日。

(38) 《中央日报》1937年2月22日。

(39) 《中央日报》,1937年2月22日。

(40) 《小言》,《申报》周刊第2卷第8期,1937年3月8日。

(41) 《评国民党三中全会对共产党的决议》,《救国时报》(巴黎),1937年3月15日。

(42) 《周恩来年谱》,第354页。

(43) 陈公博:《苦笑录》,现代出版社1981年版,第253—354页。

(44) 《论统一战线》(1945年4月13日),《周恩来选集》上卷,第194页。

(45) 《中央日报》,1937年2月23日。

(46) 《国民党三中全会后我们的任务》,《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0册,第172页。

(47) 《中央日报》,1937年2月23日。

(48) 《中央日报》1937年2月23日。

(49) 《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经过摘要》(1937年4月7日),转引自《周恩来传》,第358页。

(50) 《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235页。

(51) 《小言》,《申报》周刊第2卷第8期,1937年3月8日。

(52) 莫斯科:《新闻报》评论:《国民党三中全会》,1937年2月20日。

(53) 转引自《救国时报·要讯》(巴黎),1937年3月5日。

(54) 沙千里:《七人之狱》第74—75页;《韬奋文集》第3集,第110页。

(55) 沙千里:《漫话救国会》,第50页;参见《七人之狱》,第94页。

(56) 章乃器:《七十自述》,《文史资料选集》第82辑,第40页。

(57) 胡子婴:《关于救国会和“七君子”事件的一些回忆》,《救国会》,第463—464页。

(58) 《蒋离陕前表示救亡具体意见》,《解放日报》(西安),1936年12月27日;参阅申伯纯:《西安事变纪实》,第163页。

(59) 《起诉书》,上海《大公报》、《时事新报》1937年4月7日。按:国民政府1931年1月31日颁布的《危害民国紧急治罪》第六条规定:“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或集会,或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见《国民政府公报》第688号,1931年2月3日。

(60) 《答辩状》,《大公报》1937年6月7日。这些律师中,有的当过司法总长、国会议员、大理院(相当于后来的最高法院)审判长,以及现任的大学法学院院长、大学教授、上海和苏州律师公会会长等,在社会上都很有声望。请这样多的律师,而且都是知名人士辩护,这在司法界的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61) 《“爱国罪犯”沈钧儒明日开审》,《广西日报》,1937年6月10日。

(62) 1937年5月4日李公朴日记原件。

(63) 《“爱国罪犯”沈钧儒明日开审》,《广西日报》,1937年6月10日。

(64) 《救国会》,第240—241页。

(65) 以上见《救国会》,第249、270页。

(66) 《沈钧儒等被诉危害民国嫌疑案(一)》,《益世报》(天津),1937年6月10日。

(67) 以上见《救国会》,第271—283页。

(68) 《救国会》,第309页。

(69) 《救国会》,第470页。

(70) 《沈钧儒先生等访问记》,《救国无罪》,第176页。

(71) 《救国会》,第472页。

(72) 李公朴日记1937年6月13日,未刊。

(73) 《救国会》,第309—310页。

(74) 李公朴日记。

(75) 《救国会》,第311页。

(76) 《申报》1937年6月23日。

(77) 《救国会》,第312页。

(78) 《救国会》,第311页。

(79) 1937年6月28日李公朴日记。

(80) 1937年6月28日李公朴日记。

(81) 《沈钧儒文集》,第326页。

(82) 《立报》,1937年6月13日。

(83) 《立报》,1937年6月15日。

(84) 《时事新报》,1937年6月25日。

(85) 《新闻报》1937年6月26日;《时报》1937年6月26日。

(86) 《沈钧儒等案高院更新审理》,《时报》1937年6月26日;《时事新报》1937年6月27日。

(87) 《沈钧儒等案高院更新审理》,《时报》1937年6月26日;《时事新报》1937年6月27日。

(88) 《时报》1937年6月26日;《时事新报》1937年6月27日。

(89) 《时事新报》1937年6月27日。

(90) 《大公报》1937年6月26日。按:《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1931年1月31日公布)第一条为“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有左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其第三款为“勾结叛徒图谋扰乱治安者”。第四款为“煽惑军人不守纪律,放弃职务,或与叛徒勾结者”。见《国民政府公报》第688号,1931年2月3日。

(91) 《沈钧儒等二次庭讯供词(三)》,《时事新报》1937年6月28日。

(92) 《更新审理沈钧儒等案》,《立报》1937年6月26日。

(93) 《沈钧儒等被诉案苏高院昨竟日审讯》,《时事新报》1937年6月26日;《时报》1937年6月26日;《立报》1937年6月26日。

(94) 《更新审理沈钧儒等案》,《立报》,1937年6月26日。

(95) 《更新审理沈钧儒等案》,《立报》,1937年6月26日。

(96) 心炎:《“爱国无罪”案二次听审记》,《国民》(周刊)第1卷第9期,1937年7月2日。

(97) 《更新审理沈钧儒等案》,《立报》,1937年6月26日。

(98) 《大公报》,1937年6月26日。

(99) 李文杰:《回忆上海律师界为“七君子”案进行辩护的斗争》,《文史资料选辑》第73辑,第190页。

(100) 《更新审理沈钧儒等案》,《立报》1937年6月26日。

(101) 《大公报》(上海),1937年7月8日。

(102) 1937年7月24日李公朴日记,参见前引文。

(103) 《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为沈钧儒等七先生案的一个报告》,《救国时报》(巴黎),1937年5月25日。

(104) 《毛泽东年谱》,第668页。电文内“陈、张”指国民党谈判代表陈立夫、张冲。

(105) 《周恩来年谱》,第361页。

(106) 《解放》周刊创刊号,1937年4月24日。

(107) 《周恩来年谱》,第362页。

(108) 《周恩来书信选集》,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131页。

(109) 《周恩来年谱》,第364页。

(110) 《周恩来年谱》,第370页。

(111) 《评沈钧儒等被控事件》,《火线》第75期,1937年4月30日。

(112) 《大公报》(上海),1937年4月9日。

(113) 《北平晨报》1937年4月22日。

(114) 《宋庆龄冯玉祥营救七君子函电选》,《民国档案》1985年第2期。

(115) 《大公报》(天津),1937年5月27日。

(116) 《国人纷起营救救联七领袖》,《救国时报》(巴黎),1937年7月20日。

(117) 《国人纷起营救救联七领袖》,《救国时报》(巴黎),1937年7月20日。

(118) 《群众新闻》(上海),1937年6月11日。

(119) 《救国会》,第330页。

(120) 《国人纷起营救救联七领袖》,《救国时报》(巴黎),1937年7月20日。

(121) 《国人纷起营救救联七领袖》,《救国时报》(巴黎),1937年7月20日。

(122) 《国人纷起营救救联七领袖》,《救国时报》(巴黎),1937年7月20日。

(123) 《救国时报》(巴黎),1937年7月5日。

(124) 《大公报》,1937年4月6日。

(125) 《立报》,1937年4月13日。

(126) 《应具辟谣的常识》,《立报》,1937年6月10日。

(127) 《从沈钧儒等案说到统一救国》,《申报》,1937年4月8日。

(128) 《沈钧儒等七人案开审》,《申报》,1937年6月11日。

(129) 《当局应注意沈案的政治影响》,《天下日报》,1937年6月11日。

(130) 《救国究否有罪》,《天下日报》,1937年6月27日。

(131) 《吁请宣告沈钧儒等无罪》,《天下日报》,1937年6月24日。

(132) 《从执政者的政治认识说到沈章等案》,《群众新闻》(上海),1937年6月11日。

(133) 《再一次号召国人——要求立即释放救联七领袖》,《救国时报》(巴黎),1937年4月10日。

(134) 《要求南京政府立即释放救联七领袖》,《救国时报》(巴黎),1937年5月22日。

(135) 《究竟是谁在“危害民国”?》,《救国时报》(巴黎),1937年7月5日。

(136) 《论沈案与精神团结》,《北平晨报》,1937年5月6日。

(137) 《对沈等二次答辩状感言》,《益世报》,1937年6月25日。

(138) 杜若:《沈钧儒等的开审》,《广西日报》,1937年6月12日。

(139) 《宋庆龄女士等向上海新闻界的书面谈话》,《救国无罪》第133页。

(140) 诸青来是国家社会党的首领之一,后来为汪精卫伪政府中的一员。

(141) 《妇女生活》第4卷第12期,1937年7月1日。

(142) 《救国时报》(巴黎),1937年8月5日。

(143) 《妇女生活》第4卷第12期,1937年7月1日。

(144) 《救国无罪》,第130—135页。

(145) 《何香凝为营救“七君子”致宋子文孙科函》,《历史档案》1982年第3期。

(146) 《救国无罪——“七君子”事件》,第219—220页。

(147) 沙千里:《漫话救国会》,第74页。

(148) 1937年7月2日李公朴日记,未刊。

(149) 樵夫:《宋庆龄等赴苏请求羁押经过》,《国民》(周刊)第1卷第11期,1937年7月16日;胡子婴:《赴苏投案始末记》,《妇女生活》第5卷第1期,1937年7月16日。

(150) 樵夫:《宋庆龄等赴苏请求羁押经过》,《国民》(周刊)第1卷第11期,1937年7月16日。

(151) 樵夫:《宋庆龄等赴苏请求羁押经过》,《国民》(周刊)第1卷第11期,1937年7月16日。

(152) 张天翼:《苏州投案记(一)》《国民》(周刊)第1卷第12期,1937年7月23日。

(153) 张天翼:《苏州投案记(一)》《国民》(周刊)第1卷第12期,1937年7月23日。

(154) 樵夫:《宋庆龄等赴苏请求羁押经过》,《国民》(周刊)第1卷第11期,1937年7月16日。

(155) 樵夫:《宋庆龄等赴苏请求羁押经过》,《国民》(周刊)第1卷第11期,1937年7月16日。

(156) 《孙夫人等赴苏请求入狱纪详》,《救国无罪——“七君子”事件》第351页。

(157) 樵夫:《宋庆龄等赴苏请求羁押经过》,《国民》(周刊)第1卷第11期,1937年7月16日。

(158) 胡子婴:《赴苏投案始末记》,《妇女生活》第5卷第1期,1937年7月16日。

(159) 《救国无罪——“七君子”事件》,第352页;樵夫:《宋庆龄等赴苏请求羁押经过》;胡子婴:《赴苏投案始末记》。

(160) 《沈钧儒文集》,第324页。

(161) 《宋庆龄冯玉祥营救七君子电函选》,《民国档案》1985年第2期。

(162) 1937年7月8日冯玉祥日记,《冯玉祥日记》第5册,第204页。

(163) 《宋庆龄冯玉祥等营救七君子电函选》,《民国档案》1985年第2期;另见《冯玉祥日记》第5册,第204—205页。

(164) 《蒋总统秘录》第11册,第22页。

(165) 《中央日报》1937年7月19日。

(166) 《蒋总统秘录》第11册,第23页。

(167) 《反对日本进攻的方针、办法和前途》,《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316、317页。

(168) 《沈钧儒文集》,第325页。

(169) 《沈钧儒文集》,第328页。

(170) 《沈钧儒保释出狱》,《申报》,1937年8月1日。

(171) 《沈钧儒文集》,第329页。

(172) 《沈钧儒等昨由苏抵沪》,《立报》,1937年8月2日;《救国无罪》,第185、190页。

(173) 《王造时自述》,《上海文史资料选辑》第45辑,1984年1月。

(174) 《沈钧儒等昨由苏抵沪》,《立报》,1939年8月2日。

(175) 《“七君子”案件档案选》,《历史档案》1985年第3期。

(176) 《毛泽东致周恩来、博古电》(1937年1月5日),未刊件。

(177) 《西安事变档案史料选编》,第212页。

(178) “做”字原资料如此,可能是“任”字之误。

(179) 《周恩来关于与顾祝同谈判结果向中央的报告》(1937年2月12日),未刊件。

(180) 引自何应钦:《西安事变的处理与善后》,第147页。

(181) 引自《西安事变纪实》,第213页。

(182) 《周恩来关于与张冲谈判结果向中央的报告》(1937年3月4日),未刊件。

(183) 《周恩来关于一个月来与国民党谈判结果向中央的报告》(1937年2月8日)。

(184) 《中央关于申明国共谈判须重新调整的理由问题给周恩来的指示》(1937年3月13日),未刊件。

(185)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1集,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78—179页。

(186)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1集,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80页。

(187)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1集,第180—181页。

(188) 《周恩来年谱》,第361页。

(189) 《第二次国共合作的形成》,第225页。

(190) 《第二次国共合作的形成》,第226页。

(191) 《第二次国共合作的形成》,第226页。

(192) 《第二次国共合作的形成》,第225页。

(193) 《第二次国共合作的形成》,第229—230页。

(194) 见《苏联对外政策文件集》第20卷,第167—168页。

(195) 见《苏联对外政策文件集》第20卷,第167—168页。

(196) 《苏联对外政策文件集》第20卷,第436页。

(197) 《苏联对外政策文件集》第20卷,第405页。

(198) 《苏联对外政策文件集》第20卷,第430页。

(199) 《苏联对外政策文件集》第20卷,第437—4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