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史·第一卷:1894-1912(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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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谘议局与资政院

要实行立宪就必须设议会,昏聩的清朝统治者无法回避这一点。所以早在1906年11月宣布中央官制时,曾预先答应要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但并不准备积极去办。1907年6月,两广总督岑春煊上折奏称“立宪之预备不应托诸空言,而应见诸实事;不必设为理想,而可得之模范”。他说,中央设立资政院就是“实事”,各省设谘议局则是“可得之模范”(54)。岑折发抄后,有不少官员表示附和,立宪派更极表赞赏。这一年夏天在镇压徐锡麟、秋瑾起义之后,清廷为收拾人心,安抚立宪派,曾有一段时间对“预备立宪”颇为“积极”,先后发了数次有关立宪的上谕。9月20日的上谕宣布设立资政院,任命溥伦、孙家鼐为该院总裁,主持筹备。10月19日的上谕则命令各省督抚准备在省会设立谘议局。1908年7月,在各省掀起国会请愿运动时,谕准公布了《谘议局章程》及《议员选举章程》。同时还颁布了《资政院章程》的前两章(总纲与选举两章)。8月,又颁发“宪法大纲”与“九年筹备立宪清单”,清单规定:各省谘议局应于1909年开设,资政院应于1910年召开。此后,各省立宪派便完全投入筹建谘议局和竞选议员的活动中去了。

一 谘议局的设立及其与督抚的矛盾

从1909年3月起,各省陆续开始选举谘议局议员。谘议局的全部筹备及选举活动都在督抚的直接监督下进行。朝廷曾再三下令,严防革命党人进入谘议局。尽管如此,在有些省还是有少数革命党人被选进了谘议局。在贵州省,革命党人及其同情者甚至还在谘议局中占了多数。但其他各省谘议局都是立宪派占据优势。许多著名的立宪派领袖被选为谘议局议长。如张謇为江苏谘议局议长,谭延闿为湖南谘议局议长,汤化龙为湖北谘议局议长(55),蒲殿俊为四川谘议局议长,等等。

谘议局章程明确规定了各省议员的名额,其中最多的如顺直,一百四十名;最少的如吉林、黑龙江等省,仅三十名。此外,京旗在顺直设专额十名,各省驻防旗营,分别在各本省设专额一至三名。章程规定,凡是有本省籍贯年满二十五岁的男子,合于下述任何一种条件的,得有选举资格。1.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或其他公益事务满三年著有成绩者;2.在中外中等以上学堂毕业得有文凭者;3.举贡生员以上出身者;4.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以上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5.在本省拥有五千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据当时报纸记载,各省登记的合格选举人,最多的如直隶、江苏两省,不过十六万余人,各占其本省人口总数的0.62%和0.5%;最少的如黑龙江省,选举人只有四千六百余人,占该省人口总数的0.23%;甘肃省为九千余人,只占其人口总数的0.19%,其比例之低,恐怕是各国选举史上所少见的。选民人数如此之少,不单是因为选举资格的限制,很大程度上还由于风气不开,群众对选举冷淡,而官僚机构又不能认真办理的缘故。这样少的选民,到了选举时还有一些人不曾参加投票。可以想见,所选出的议员与广大人民群众很少相干。

谘议局章程第一条说,谘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56)。章程中对于谘议局的职任权限虽作了一些规定,但因谘议局要受督抚的监督,督抚不满意谘议局的行动时,可以给予“劝告”,令其停会,直至解散。这样,就使谘议局的职任权限很难得到保障。谘议局不能过问官吏的任免,遇有贪官污吏,只能呈请督抚核办。宪政编查馆在答复考察宪政大臣于式枚的奏折中,明确指出:监督全省一切行政皆在督抚而不在谘议局。凡一切关系君上大权、国家行政及国家政费,谘议局均不得参议。又指出,在国家税、地方税未划分之前,谘议局不得议减现行税率,等等。所以,有不少督抚,实际上把谘议局看作不过是地方大吏的一种咨询机构。

但是,对谘议局的性质,立宪派和顽固派从对立的立场出发,却产生了相同的误解。立宪派根据自己的愿望,把谘议局当成他们参与政权的一步阶梯,以为可以通过谘议局监督地方行政,并实现他们本阶级的一些立法要求。所以他们极力宣传“谘议局之设,为直省政治监督之机关,亦为直省立法之机关”(57)。顽固派从其反对立宪的偏见出发,以为既然在官吏衙署之外,另立民选机构,则必对地方行政有所监督和牵制。于式枚声称:“谘议局立于一省行政唯一监督之地”,表示不能容忍,要求改定谘议局章程。这显然是出于偏见。

立宪派与顽固派对谘议局的性质的这种误解,预示着谘议局开议后,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矛盾和斗争。

各省谘议局第一届常会于1909年10月14日(旧历九月一日)同时开幕。(唯新疆以“地处偏僻,知识未开”为理由暂缓成立。)根据宪政编查馆的规定,谘议局必须先讨论督抚交议案。由于会期有限,结果许多议员提议案和人民请议案,未及开议就闭会了。如江苏谘议局第一届常会共收到议案184件,其中:

这个统计说明了两方面的情况:一方面,作为专制制度下一种改良产物的谘议局,因受到督抚的牵制,不能完全独立议事。但另一方面,议员自动提议案达九十八件之多,说明谘议局也并非完全遵命议事,反映了立宪派议员有一定程度的政治主动性。另外,有来自人民中各阶级各阶层请议案件七十一件,则说明人们对谘议局也并非抱着毫不关心的态度。也正因此,谘议局在当时社会条件下,能够发生一定的民主的教育作用。

各省督抚对于谘议局的议决案,多半采取不以为然的态度。议案呈报后,往往久延不予公布施行。有的督抚甚至对于本省重大事项根本不交谘议局付议。如四川省扩充军备增加军费二百万两,总督赵尔巽电询宪政编查馆,应否交谘议局付议。该馆复称,此事与谘议局无关,督抚可自行核定。还有某省谘议局,因议案中涉及外交事件,巡抚当即严加驳斥,声称谘议局无权议外交事项。嗣后,特电宪政编查馆,该馆复电,极赞赏该抚的处置。行政当局如此蔑视谘议局,引起立宪派议员的强烈不满。

谘议局与督抚之间的矛盾,本质上反映了立宪派与清朝封建专制统治之间的矛盾。由于立宪派软弱畏葸,不敢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所以矛盾冲突的结果,往往以折衷了事。从江苏省的实例,可以看出其矛盾冲突的一般情况及其意义。

江苏是立宪派力量最雄厚的省份,这里有以张謇为代表的一大批很有影响的立宪派活动分子,他们早在清廷发布预备立宪诏书之前,即已开始立宪的鼓吹。诏书颁布后,他们很快发起组织了拥有数百人的预备立宪公会,从事宣传和请愿等活动,对全国颇有影响。然而,从1909年6月接任江督的张人骏,却是一个顽固派。早在1907年,岑春煊奏设谘议局时,他就表示反对。对于速开国会,速设责任内阁,他更一贯持反对态度。他曾与苏抚程德全辩论,声称“国会与责任内阁二者终不解为何事”(58)。其顽固无知可见一斑。

在江苏谘议局第一届常会期间,张人骏对其议决案多有不满。12月3日(旧历十月二十一日),张札复谘议局所议十一案,其中有两件交令复议,有五件予以驳回。驳回的议案中,有一件是关于学务公所的议长、议绅产生方法问题。议员们鉴于过去由官厅委派的议长、议绅不能经常到所履行职责,因而决定采取前宁属提学使所定的照额选举的办法,选举议长和议绅,以期推动地方学务的发展。但张人骏竟借口此法不合学部旧有定章,坚持仍由督抚学司遴委。在他札复谘议局的行文中,竟用了“劝告”的字样。于是舆论哗然。按谘议局章程的规定,谘议局有逾越权限情形时,督抚才可予以“劝告”,“劝告”无效,则以停会或解散处分之。当时传出江督行文谘议局有“劝告”字样时,人们都认为张人骏一贯反对立宪,反对谘议局,这次“劝告”之后,将必继之以停会或解散。舆论界对此事极为关注。《时报》曾发表专文加以评论。对江苏谘议局表示声援,抨击张人骏等人“以排斥谘议局为保持禄位之第一妙诀”,骂他们是“肉食者鄙”(59)

由于谘议局刚刚成立,虽其权力很小,但毕竟是皇皇谕旨再三明示为预备立宪的一个重要的步骤,即使一贯反对立宪的顽固派,一般也不敢无故加以破坏。当时刚上台不很久的摄政王载沣,为了笼络人心,确立自己的地位,正竭力伪装促进立宪。是年6月,他曾将奏阻立宪的陕甘总督升允开缺,一时颇产生一点震动。在这样的背景下,张人骏考虑舆论对他大为不利,迟迟不敢走下一步。而江苏谘议局议长张謇则力求息事宁人,特在《时报》上发表致编者的一封信,尽力上下折衷,但也含蓄地批评了张人骏的颟顸。张人骏见有人为他铺了台阶,遂声言“劝告”字样实是幕僚拟稿疏忽所致。就这样,一场冲突才告了结。

实际上第一届谘议局会议期间,各省立宪派都是小心翼翼,不敢越雷池一步。但即使这样,仍遭到督抚嫉视。清末官吏大多数都很狭陋,根本不知宪政为何物。加以官场积习太深,惯于专横武断。谘议局议案直接干预本省日常行政,督抚嫌其掣肘。所以第一届谘议局闭会后,就有若干督抚声言谘议局权限太大,妨碍行政,要求重新核定局章。

1910年第二届常会时,正当全国请愿速开国会的高潮,又逢资政院开院;虽然资政院的地位不见得比谘议局来得优越,但立宪派感到能得到一点上下呼应之妙。所以在这届会期中,他们似乎胆壮了一些,与督抚的冲突更频频发生。

第二届谘议局会议普遍碰到的问题,是各省督抚拒不交议预算案。为此,各省谘议局协同力争,有的提出以停会或辞职相要挟。拖到后来,各省特召集谘议局临时会,来讨论督抚迟迟交出的预算案。这些预算案,都是些临时凑成的,既未划分国家税与地方税,也没有收入支出的细目。但议员们却只得满足于这种不成体统的东西。事后证明,各督抚根本不重视谘议局讨论的结果。他们或者根本不承认议案;或者实际上仍照自己的一套执行。因此发生了江苏谘议局为争预算案而全体辞职的事。

江苏谘议局于1911年3月开临时会讨论预算案,对原案颇有增减。江督张人骏甚为不满,不予公布施行。谘议局议长张謇以下全体常驻议员辞职抗议。各省谘议局得悉后,纷纷表示声援。军机处根据江督的报告,复电要张人骏劝告谘议局议长、副议长、常驻议员复职;倘不听劝告,再请旨定夺。暗示将以解散相威胁。江苏谘议局议员们闻信,十分愤慨,也纷纷宣告辞职,不数日便有一百多议员宣告辞职。当时江苏绅商还组织了预算维持会,声援谘议局,反对江督的专横,提出“预算案不成立,将不纳捐税”的口号以示抗议。在京的江苏籍官吏纷纷集议,拟上折严劾江督上任以来匿灾殃民、截留京饷、仇视宪政等罪状。舆论对张人骏很不利。那时,湘、川等省铁路风潮已渐兴起。清政府见势不妙,才改变主意,想以安抚办法解决。6月间,资政院江苏议员提出公呈,要求总裁副总裁转咨内阁:对江苏预算案,如以谘议局为是,则立饬江督公布局议预算案;如以江督为是,请立即解散江苏谘议局。资政院把有关此案文书转咨内阁。内阁大臣有的主张立饬江督公布预算案,有的主张交由江督苏抚会同核办。正当此时,江苏谘议局议长张謇为筹组商界代表团赴美访问事来京请命。内阁总理大臣奕劻接见张謇,并征询他的意见。张答称:预算案不公布,就只好解散谘议局,别无转圜办法。这时,奕劻才拿定主意,电令张人骏公布了预算案。随后,江苏谘议局议员,于9月12日宣布全体复职。

谘议局与地方官吏的冲突,多半属于名分之争,还没有充分显示出立宪派议员为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进行斗争的原则精神。正因如此,尽管督抚如何专横蔑法,只要给谘议局一点面子,事情即可草草收场。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清政府的预备立宪是如何的虚伪,立宪派又是如何的软弱。然而,谘议局毕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即以江苏谘议局为例,它虽然几次在与江督冲突时,都做了某种程度的妥协;然而,从它的议案可以看出,它还是力求解决一些关系资产阶级切身利益的问题。比如关于裁厘认捐问题,漕粮改折问题,导淮问题,币制问题,确定地方经费问题等等,在谘议局开会期间都曾做过较深入的讨论。对于裁厘认捐问题,谘议局曾委派议员黄炎培等到各地商会做了一个多月的详细调查,表现了谘议局与历来官场不同的办事精神和作风。所以应该看到,谘议局终究是与清朝固有的专制机构不同的东西。它对专制制度和官吏横暴多少起了一些牵制的作用。而且,由民选议员组织机关集议行政案件,毕竟是数千年专制史上没有前例的事,它在一定意义上总算为社会增添了民主成分。

二 资政院与弹劾军机案

1909年8月,清廷公布了《资政院章程》全案,对前订的选举一章做了很大的修改。原订院章规定钦选议员共一百二十五人,由各省谘议局议员互推的所谓民选议员,其名额为谘议局议员总数的十分之一,当有一百六十人以上。这样,在资政院中民选议员将占多数。修订的院章规定,钦选议员与民选议员各一百人(60),但资政院总裁副总裁不由议员中推选,而由朝廷另行任命,由此便造成钦选议员略占多数的事实。对于钦选议员,按原订院章规定,各部院衙门官(四品以下,七品以上)占一百人,王公世爵、宗室觉罗总共不超过十五人。而修订的院章规定,各部院衙门官只有三十二人,王公世爵、宗室觉罗却增为四十八人。可见,修订院章已经暴露了清廷利用资政院欺骗舆论,力谋巩固其专制统治的用心。

清廷曾多次申明,设资政院是“预立议院基础”。资产阶级立宪派因一时不能争得即开国会,所以对资政院也寄予相当的希望,指望这个机构能够给他们提供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政权的机会。1907年冬,资政院总裁溥伦访日,梁启超赶写了长达万余言的《资政院权限说帖》,以政闻社总务员马良的名义呈给溥伦。这个说帖的中心意思是“欲以国会之组织寓诸资政院”。梁对这篇文章“得意已极”,以为“其巧言如簧,易于动听”,会使清廷“堕我玄中”(61)。其实这只是一厢情愿的幻想。清廷绝不肯使资政院成为立宪派分享政权的地方,它早为资政院的性质、使命做了相反的安排。1906年奕劻奏进资政院官制草案时就说明,设资政院是为了使全国舆论汇归一处,不经资政院,人民的要求便不得上奏。这样,一则可以化散为整,化嚣为靖;二则限制资政院只有建言之权而无强使政府施行之力,从而使资政院自身当全国舆论之冲,而政府反得安行既定政策。也就是说资政院代政府集矢于自身,掩护政府逃避批评和监督。

从资政院章程所规定的职能可以看出,资政院与一般立宪国家的议院性质是不同的。章程规定:资政院不得参议宪法,只能参议预算、决算、税法、公债、新定法律及其修改事项等。而对其议决案,政府可持异议,提交资政院复议。如仍持原案,则资政院总裁与军机大臣或部院大臣同时分别具奏,请旨裁夺。这样就会使资政院议而不能决,决而不能行,等于政府对资政院拥有相当的否决权。章程还规定,资政院的议决案必须由总裁会同有关行政大臣具奏请旨,不能单独具奏。这样,资政院就没有一般议院所具有的独立的立法权。事实上,清政府在预备立宪过程中,绝大部分立法,都归军机大臣领导的宪政编查馆担任,甚至在资政院开设后,也仍然如此。所以资政院并不具备立法机关的性质。这一点,立宪派也看到了。资政院章程一公布,就有人批评它“非驴非马”。但为了自己的政治需要,立宪派还是竭力把它当作议会来对待,想从中多得一些好处。他们在资政院的讲坛上,一再宣称资政院是立法机关和监督行政的机关,要求军机大臣上对君主负责,下对资政院负责,要他们接受资政院议员的质问。清廷及其大臣们当然绝不肯受制于资政院。于是资政院开院后,便同政府发生了冲突。

资政院内虽然民选议员与钦选议员各半,但其活动能力却相差很悬殊。钦选议员中,除少数从各部院推选的较年青的官吏,有一定的政治知识和活动能力外,其余的或者是昏庸老朽的贵族,或者是只知持禄保身的官僚。他们对宪政毫无了解,因此无所主张,在议场中不是沉默不语便是随声附和。另有少数顽固派,虽有主张,但自知势孤力单,碍于院内外的舆论,不敢多所表露。而在民选议员方面,情况就大不相同了。他们都是来自各省谘议局的佼佼者,在国会请愿运动中已显露过锋芒。其中不少人学习过法政,颇有些宪政知识,并且能言善辩。比如江苏的雷奋、孟昭常,直隶的刘春霖、于邦华,湖南的易宗夔、罗杰,浙江的邵羲,江西的汪龙光,广西的吴赐龄等,都是早已著名的立宪派骨干分子。由于他们的积极活动,民选议员完全控制了资政院的舆论趋向。这一点颇出乎朝廷的意料。

资政院于1910年10月3日(旧历九月初一)开院。开院后第一件重大的议案是要求速开国会(62),另一件重大案件是引起很大轰动的弹劾军机案。

资政院开院不久,湖南谘议局控告巡抚杨文鼎不经谘议局议决即在本省发行公债,侵夺谘议局的正当权力,要求资政院核办。资政院经审议,认为根据谘议局章程规定,议决本省公债事项,纯属谘议局职权范围内的事情。杨文鼎不交谘议局议决擅发公债,是违背法律侵夺谘议局权力的严重事件。遂决议据实上奏。但清廷对这一事件却做了极不正当的处置。11月8日发布的上谕只说,杨文鼎未先交谘议局议决,“系属疏漏”,不承认是违法侵权事件。而且还说,公债现已经度支部核准,仍可照发。这样,既不追究杨文鼎违法侵权的责任,也不命令杨文鼎将公债案补交谘议局议决,这是对谘议局和资政院的极大轻蔑。立宪派议员对此极为不满:他们宣称:过去,一个御史弹劾大臣只要罪情属实,也要实行处分。资政院作为代表全国舆论的机关,据实奏劾一个巡抚,朝廷竟以“疏漏”二字轻轻放过,这是蔑视资政院的表现。议员们认为,应当追究副署谕旨的军机大臣的责任。于是纷纷提议要军机大臣,特别指名要领班军机大臣奕劻到院接受质问。奕劻等人当然不肯到院。这时,议员们决定以咨文的形式质问军机大臣,问他们对内外行政是否完全负责?军机大臣复文称:“此种问题须俟内阁成立以后方可解决,现在无从答复。”(63)紧接着发生的事情,更使议员们愤慨。当时,云贵总督不经谘议局议决,实行盐斤加价;广西巡抚无视谘议局意见,反对巡警学堂限制外籍学生。为此,云南、广西两省谘议局分别呈文请资政院核办。资政院当然支持两省谘议局的立场,遂将两案分别议决上奏。结果,朝廷竟命令将两案分别交盐政处和民政部审议。这等于否定资政院对两案有议决权,并且俨然把盐政处、民政部视为资政院的上级机关。议员们认为这是一种侮辱,他们感到不能容忍。在对拟旨的军机大臣们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之后,决定上折弹劾。这时,奕劻等人见舆论反应强烈,耍了个花招,利用上谕的形式声明,云南、广西两案均准如资政院所议。这个上谕一发表,有的议员态度变软,主张取消弹劾案。但多数议员反对。他们强调,两次上谕出尔反尔,互相矛盾,是由拟旨的军机大臣不负责任造成的;而且数年来内政外交危机日益严重,也都是由军机大臣不负责任所造成的。“军机大臣不负责任,就不可不弹劾”(64),“若是不弹劾军机大臣,就是资政院不负责任”(65)。当时,钦选议员陆宗舆发言说,军机大臣是乾隆以来旧制相沿下来的,非责任内阁可比。所以,不应以国会对内阁的关系来比例资政院与军机大臣的关系。他主张“还是不要轻用这个弹劾权的好”(66)。他的发言遭到民选议员的强烈反驳。最后,仍决议上折弹劾军机大臣。劾折于12月18日奏上。该折首先批评军机大臣在资政院开院以后始终不到院宣布行政方针;而当询问其对内外行政是否完全负责时,竟回称“无从答复”。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示。然后谴责这些大臣“受禄则唯恐其或后,受责则唯恐其独先”,只知“持禄保位,背公营私”;“徒有参予政务之名,毫无辅弼行政之实”。劾折还着重强调,在内外危机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军机大臣如此不负责任,是十分危险的事情,要求朝廷“明降谕旨,将军机大臣必应担负责任之处宣示天下”(67)。最后并提出尽速组织责任内阁的要求。资政院敢于如此严厉地谴责朝廷所信任的大臣,并提出以责任内阁代替军机处的要求,这在当时的最高统治者看来,未免过于放肆!当即降谕训斥资政院,宣称:“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为朝廷大权……军机大臣负责任与不负责任暨设立责任内阁事宜,朝廷自有权衡,非该院总裁等所得擅预,所请着毋庸议。”(68)这篇上谕的词气与其说是严厉,还不如说是轻薄。它完全不顾体面,把自己放在与资政院互相争权的地位上。而且“非……所得擅预”云云,是把资政院章程明文规定的建言的权力都否定了。这次谕旨破例地没有军机大臣副署,由摄政王一人独署,而摄政王是代表皇帝的,这无异是以皇帝直接与资政院相对待,暴露出清朝统治者在设法维持自己的专制统治方面,已到了没有回旋余地的窘境。同日,军机大臣全体提请辞职,载沣温语慰留。这样就更增加了议员们的愤懑。在第二天的资政院会议上,立宪派强烈地谴责军机大臣,说他们“平日将君主大权四字附会欺哄皇上,遇事便抬出君主大权,使旁人一句话也不能说”(69)。如此下去只能有两个前途:“一个是积极的专制,甚么资政院、甚么国会、甚么立宪,都可以不要”;另一个就是逼得“人民没有别的法子,只好拿出他的暴动的手段出来”(70)。立宪派于愤慨之中,看出了清廷假立宪的用心,也感到了革命危机来临的征兆。但是,基于立宪派的软弱天性,尽管感到屈辱、愤懑,却仍不敢超越合法斗争的范围,甚至连多次提出的请旨解散资政院这一提议,也不敢付诸实施。

当资政院行将闭会时,通过两项重要议案:一是宣统三年的预算案,一是新刑律。这两项决议案的命运也很不佳。新刑律,资政院没有来得及全部审议完毕,只议决了总则部分。但清廷根据宪政编查馆奏请,以“不可缓行”为词,降谕将新刑律总则、分则全部予以公布。对于预算案,1911年1月28日上谕竟称“若实有窒碍难行之处,准由京外各衙门将实用不敷各款缮呈详细表册,叙明确当理由,径行具奏,候旨办理”(71)。这样,各种官僚机构,就可以完全无视资政院议决的预算案,而随意自行请旨增加经费。

既然资政院议决的预算案,督抚部臣可以请旨更改;而资政院没有完全议决的刑律又可以径予公布,资政院便成了毫无作用的一件装饰品。梁启超说:“政府之视资政院,固不值一钱”(72),这倒是不容置疑的确论。

可是,尽管资政院被贬到如此地步,守旧大臣仍视为可憎的障碍物,必欲去之而后快。有的满洲贵族,只是看了民选议员们在会场上那样高谈阔论,就感到不可容忍,说他们跟“拳匪”一样。有人极力鼓吹资政院妨碍行政,必须改定院章。在这种气氛下,资政院闭会不久,权臣即以溥伦、沈家本(73)不能威慑议员,奏请撤换。改以世续、李家驹为资政院正副总裁。

1911年三四月间,随着国内外紧张情况的出现,立宪派议员提出召开资政院临时会的要求。但世续、李家驹秉承摄政王载沣及奕劻等人的意旨,再三阻拦。后来在一百多议员签名要求之下,不得不代为上奏。清廷于5月17日拒绝了资政院议员召集临时会的要求。清廷不但不允许召集临时会,而且迫不及待地命令资政院正副总裁会同内阁总理大臣,着手修改院章,对本已微小得可怜的资政院权力还要再加削夺。在修改院章过程中,完全不许议员参与,而且仅以七日之期即匆匆改定出奏。从所修订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内阁大臣与各省督抚更加巩固了自己的地位。比如,原院章规定,各省谘议局与督抚异议事件,或此省与彼省谘议局争议事件,均由资政院复议。议决后,由总裁、副总裁具奏,请旨裁夺。修订的院章把这一条改为,上述异议或争议事件,其属于行政问题者,须呈送内阁核办。其他由资政院核办者,议决后,总裁、副总裁必须咨会国务大臣共同具奏,请旨裁夺。显然是大大削弱了资政院的地位和权力,相反地,却加强了内阁的地位和权力。尤其明显的是,原院章还有一条规定:各省督抚如有侵权违法事件,谘议局可呈请资政院核办;资政院可据情奏陈,请旨裁夺。在这次修改中,竟把这一条干脆删掉了。另一个重要修改是关于资政院召集临时会议的规定。原院章规定:在资政院常会闭会时期,“遇有紧要事件,由行政各衙门或总裁副总裁之协议,或议员过半数之陈请,均得奏明恭候特旨召集”(74)临时会。经修改把这一条中的“或议员过半数之陈请”一句删掉,这就取消了议员自行要求召集临时会的权力。

清廷一再压抑资政院,并通过修改院章进一步削夺其本来已极有限的权力,终于使立宪派看到,他们想通过资政院分享统治权的愿望是完全落空了。但是,立宪派议员利用资政院的讲坛尖锐地批评了朝廷失政,并且弹劾了军机大臣,甚至还公然发泄了对朝廷谕旨的不满,这在相当程度上打击了清朝专制政府的威信。资政院会议也进一步暴露了清政府的欺骗性和立宪派的软弱性,对革命派和各阶层人民起了很大的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