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语
对于宇文融括户的研究,过去人们较少注意其与武则天长安三年御史括户的联系,而对宇文融括户的历史作用也重视不足。学者对宇文融括户的研究视角多种多样,尽管强调的重点有许多不同,但是有一点谁都不能否认:宇文融括户的动机不是为了创造新制度,而是为了维护旧制度。为此,他接受了长安三年的御史括户的教训,组建了专门化的队伍,打破地方抵制,坚决地解决户口问题,并取得了公认的成绩。他的成功,除了政策方面的因素以外,高效率的判官组织发挥了巨大的威力。从制度史的视角看,目标专一、垂直管理的判官组织形态恰好弥补了原来制度中的中央与地方的脱节。于是,宇文融虽然在政治斗争中不久归于失败,但他创立的这种使职体制却被继承下来,成了他要维护的制度之外的一种新制度。
括户是针对逃户现象而采取的一个临时行动,判官组织也是一个临时组织,然而随之而来的使职化则证明了这个临时性组织所具有的生命力。面对原来的六部分工传统,使职化本质上意味着长期以来的三省六部九寺等政务分工原则受到挑战,但是并不能认为二者之间是矛盾对立的。使职体制不可能取代旧制,但在支持唐朝的后半期存在的历史进程中,使职体制无疑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宋代包括元丰改制在内都致力于把使职系统与原有的机构重新整合,这便是一种历史的承认。
监察机构在制度的发展史上历来是被重视的,东汉开始的地方监察组织地方化至唐代仍被视为必须避免的可怖后果,但唐代制度的变化依旧选择了监察组织作为新制度的生长点。直到宋代的路级诸司,仍然带着来自监察的胎记。唐代的使职始终与监察组织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至宋也没有完全地方化,这看起来不彻底的过渡状态可能恰好可以说明唐朝的结束并没有迎来东汉以后长期分裂局面的部分原因。至于从李峤到宇文融都选择兼差组织的御史台的理由,则在于御史台原有的贯通中央与地方的功能。新制度如同新事物一样,从来不会凌空出世,旧制度总要为新制度备好嫁妆。
(原载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211-263页)
[1]《文苑英华》卷七百四十七,中华书局,1966年,3907—3908页。
[2]《唐会要》卷七十八《诸使中》,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1701页。
[3]《新唐书》卷一百三十四《宇文融传》“赞曰”,中华书局,1975年,4567页。
[4]这类说法不胜枚举,且以胡如雷先生的观点为代表,《论隋唐五代在历史上的地位》,《河北学刊》1988年第2期,收入《隋唐五代社会经济史论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388页。
[5]《通典》卷七《历代衰盛户口》,中华书局,1988年,150-152页。
[6]《文献通考》卷三《田赋考》所引沙随程氏(程炯)语,上海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点校,中华书局,2011年,55页。
[7]如《中国史稿》第四册,人民出版社,1982年;张传玺主编《中国古代史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
[8]《读通鉴论》卷二十二《玄宗》,中华书局,1975年,772、783页。
[9]西充黄绶《唐代地方行政史》第八章“工商行政”,永华印刷局发行,1927年,5页。
[10]铃木俊《宇文融の括户について》,收入《和田博士還暦記念東洋史論叢》,大日本雄辩会讲谈社,1951年,329—344页。
[11]如布目潮沨、栗原益男著《中国の歴史·隋唐帝国》,讲谈社,1974年;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
[12]傅安华《唐玄宗以前的户口逃亡》,《食货》第一卷第四期,1935年,14—26页。
[13]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15页。
[14]砺波护《三司使の成立について—唐宋の変革と使職—》,《史林》第四十四卷第四号,1961年,125—149页。
[15]陈仲安《唐代的使职差遣制》,《武汉大学学报》1963年第1期,87—103页。
[16]张泽咸《唐代的客户》,《历史论丛》第一辑,中华书局,1964年,177—193页。
[17]韩国磐《隋唐五代时的阶级分析》,《隋唐五代史论集》,三联书店,1979年,1—88页。
[18]口绘一、内藤乾吉《西域発見の唐代官文书の研究》一文所附录文,《西域文化研究第三·敦煌吐魯番社会経済資料(下)》,法藏馆,1960年,12—14页。
[19]唐长孺《关于武则天统治末年的浮逃户》,《历史研究》,1961年第6期,90—96页。
[20]中川学《唐代における括户実行方式の変化について—两税法的権衡原則による客户の制度化—》,中国古代史研究会编《中国古代史研究》第二卷,吉川弘文馆,1973年,285-310页。
[21]池田温《律令官制の形成》,岩波講座《世界歴史第5》古代5,1970年。
[22]砺波护《唐の律令体制と宇文融の括户》,《東方学報》第四十一册,1970年,263—288页。以往,叙述唐前期制度多用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三省六部制等具体制度的并列的方式,这一新的概括方式确有便利之处。这一思想在作者的《律令体制とその崩壊》一文中又有表达,见《中国中世史研究—六朝隋唐の社会と文化—》,东海大学出版会,1970年,404—416页。但这一来自日本史的概念,较少被中国学者使用,池田温最近就注意到这一点,见《律令法》,《魏晋南北朝隋唐時代史の基本問題》,汲古书院,1997年,255—301页。
[23]如堀敏一《均田制と古代帝国》,《世界の歴史第6》,筑摩书房,1961年;《唐帝国の崩壊—その歴史の意義—》,《古代史講座》第十卷,学生社,1964年。
[24]唐长孺《唐代的客户》,收入《山居存稿》,中华书局,1989年,129-165页。
[25]《唐六典》卷三,中华书局标点本,1992年,74页。《旧唐书》卷四十三《职官二》(中华书局,1975年),《新唐书》卷四十六《职官一》简略而意同。
[26]《唐六典》卷三十,749、753页。
[27]《唐会要》卷五十九《度支员外郎》,1197—1198页。
[28]《唐六典》卷三,79页。
[29]张鷟著,田涛、郭成伟校注《龙筋凤髓判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38页。
[30]《通典》卷十五《选举三·考绩》,371页。
[31]《唐会要》卷八十四《杂录》,1838页。
[32]《唐会要》卷八十四《杂录》,1839页。
[33]《唐六典》卷二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条,42页。
[34]《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231—235页。
[35]《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189页。
[36]《唐六典》卷十三监察御史条,381页。
[37]《新唐书》卷四十八《百官三》,1240页。
[38]《唐六典》卷十三监察御史条,381页。但《新唐书》卷四十八《百官三》记为十五人,具体人数肯定是有变化的。《通典》卷二十四《御史台》记载“里行五员”,或并计为十五员之述,674页。
[39]《通典·职官六》,660页。《资治通鉴》卷二百三,6421页。参见胡宝华《武周時期の御史台について》,《史林》七九卷六号,1996年,95—128页。
[40]《资治通鉴》卷一百八十九,5929页;同书卷一百九十六,6175页。
[41]《旧唐书》卷七十四《苏世长传》,2628页。
[42]《旧唐书》卷八十八《褚遂良传》,2736页。
[43]《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志》,1345页。
[44]《唐会要》卷八十二《租税上》,1815页。
[45]《唐会要》卷八十五《逃户》,1850页。
[46]《上蜀川安危事》,《陈子昂文集》卷八,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1960年,173—175页。
[47]《唐会要》卷七十七《诸使上》,1673页。
[48]韦嗣立任凤阁舍人没有明确时间,但他的就任是在其兄承庆因疾去此职之时。后来,承庆改授太子谕德,又历两州刺史,长安初入为司仆少卿。所以,韦嗣立任此职应在长安元年以前。《旧唐书》卷八十八《韦思谦传》所附承庆、嗣立传,2865页。
[49]《唐会要》卷八十二《租税上》,1815页。
[50]《唐会要》卷八十五《逃户》,1850页。
[51]《上蜀川安危事》,《陈子昂集》卷八,173—175页。
[52]《上军国利害事》,《陈子昂集》卷八,183—185页。
[53]《全唐文新编》卷二三六,吉林文史出版社,1999年,2663页。
[54]《旧唐书》卷八十八《韦思谦传》所附承庆、嗣立传,2865页。
[55]《唐会要》卷八十五《逃户》,1852页。
[56]《新唐书》卷一百五《长孙顺德传》,4024页。
[57]《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74页。
[58]《新唐书》卷一百九十七《贾敦颐传》,5622页。
[59]《旧唐书》卷八十八《苏瑰传》附苏幹传,2882—2883页。
[60]《魏书》卷七《高祖纪》,中华书局,1974年,139页。
[61]《北史》卷五十五《孙搴传》,中华书局,1974年,1982页。
[62]《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中华书局,1973年,681页。
[63]《隋书》卷六十七《裴蕴传》,1575页。此资料涉及隋朝大索貌阅的时间,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64]《新唐书》卷一百二十五《苏瑰传》,4397—4398页。
[65]唐长孺《关于武则天统治末年的浮逃户》,《历史研究》1961年6期,90—95页。
[66]此文书见日本西域文化研究会编《西域文化研究第三·敦煌吐魯番社会経済資料下》口绘一和内藤乾吉《西域発見の唐代官文書の研究》一文所附录文(该书第12—14页),法藏馆,1960年。第二年,唐长孺先生引用该文书发表前引论文。本文所引此文书,参照原照片,并主要根据唐先生《唐代的客户》(注[30])一文的录文。
[67]陈国灿先生认为此次括户可能延续到长安四年。《武周时期的勘田检籍活动——对吐鲁番所出两组敦煌经济文书的探讨》,见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370—418页。
[68]无论《苏瑰传》还是大谷2835号文书,都能证明地方官吏对括户政策的不积极态度,虽然其背后存在更深刻的原因而不可一概论之以腐败。学者利用大谷2835号文书,重在证明逃户的存在和政府的括户政策,多不提及地方政府的态度。只有前田正名在使用这件文书之后指出两点:“1、长安三年左右,沙州的农民不断逃亡到甘、凉、瓜、肃等州。2、官吏们十分热心地致力于使这些逃户返回沙州。”(《河西历史地理学研究》,陈俊谋译,中国藏学出版社,1993年,99页。原著出版于1964年。)如“官吏们”包括敦煌县地方官吏在内的话,这一观点本文是不能同意的。
[69]《全唐文新编》卷二九,359页。
[70]见朱雷《敦煌两种写本〈燕子赋〉中所见唐代浮逃户处置的变化及其他——读〈敦煌变文集〉札记(六)》,载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503—532页。
[71]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叁,文物出版社,1996年,493页。
[72]《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74页。
[73]《唐律疏议》卷二十八,539—540页。
[74]《新唐书》卷五十一《食货志一》,1343页。
[75]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146页。
[76]荒川正晴《唐の州県百姓と過所の発給ー唐代過所·公験文书剳記(1)ー》,《史観》第一百三十七册,4—18页。
[77]长安三年括户效果如何,研究者的看法并不一致。唐长孺先生认为不清楚,陈国灿先生认为应有一些效果。翁俊雄先生根据长安三年崔融的一段话认为逃户问题的解决已告一段落。那是崔融为了反对设立关税所上的一封谏书,其中提到:“且关中河北,水旱数年,诸处逃亡,今始安辑,若加重税,或虑相惊”(《旧唐书》本传,3000页)反对设税与反对括户在立场上是一样的,自然不能把财政危机看得太重。而且,崔融所提的逃亡只限于关中、河北的自然灾害区,与全国范围内的逃户是不能画等号的。翁俊雄《武则天时期狭乡民户徙就宽乡问题》,载《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89年,219—236页。
[78]刘后滨《论唐高宗武则天至玄宗时期政治体制的变化》,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三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215—230页。
[79]柳芳《食货论》,《文苑英华》卷七四七,3907—3908页。
[80]《遣十道巡察风俗制》,《唐大诏令集》卷一百三,商务印书馆,1959年,524—525页。
[81]《唐会要》卷八十五《逃户》,1851页。
[82]唐玄宗《处分朝集使敕》,《唐大诏令集》卷一百三,525页。
[83]唐玄宗《处分朝集使敕》,《唐大诏令集》卷一百三,525页。
[84]唐玄宗《处分朝集使敕》,《唐大诏令集》卷一百三,526页。
[85]《新唐书》卷一百三十四《宇文融传》,4557页。
[86]《册府元龟》卷一六二《帝王部·命使二》,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1953页。
[87]铃木俊《宇文融の括户について》;砺波护《唐の律令体制と宇文融の括户》。
[88]《全唐文新编》卷二五《置十道劝农判官制》,321—322页。
[89]《资治通鉴》卷二百一十二,开元九年二月,6744页。
[90]《全唐文新编》卷二二,282页。
[91]山根清志《唐代前半期の括户政策といわゆる楽遷規定》,《堀敏一先生古稀記念 中国古代の国家と民衆》,汲古书院,1995年,649—667页。
[92]铃木俊《宇文融の括户について》,《和田博士還暦記念東洋史論叢》,335页。
[93]《中国の歴史4隋唐帝国》,讲谈社,1974年,131页。而各种教科书中,似乎只有《中国史纲要》写明了这一阶段的存在,人民出版社,1965年,180页。
[94]唐玄宗《处分朝集使敕》,《唐大诏令集》卷一百三,527页。原注为开元十年五月十一日,据《适园丛书》本改正为开元正月十一日。
[95]唐玄宗《处分朝集使敕》,《唐大诏令集》卷一百三,526页。
[96]《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77页。
[97]《唐六典》卷十三监察御史条注,382页。亦见《新唐书》卷四十八《百官三》,1240页。
[98]赵克尧《论唐玄宗、宇文融括户》,载《汉唐史论集》,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285—297页。此文没有使用《册府·帝王部·命使二》的资料。
[99]《资治通鉴》卷二百一十二,开元九年正月,6744页。
[100]《新唐书》卷一百三十四《宇文融传》,4559页。
[101]《旧唐书》卷一百五《宇文融传》,3217页。
[102]《唐会要》卷八十五《逃户》,1852页。
[103]《资治通鉴》卷二百一十二,开元十一年秋八月,6756页。
[104]《唐会要》卷八十五《逃户》,1853页。
[105]阎守诚、吴宗国著《唐玄宗》第九节《检括田户》,三秦出版社,1989年,69—76页。
[106]《唐会要》卷八十五《逃户》,1852页。
[107]《册府元龟·邦计部总序》,5768页。
[108]《资治通鉴》卷二百一十二,开元十二年八月,6761页。
[109]《全唐文》卷二五《置劝农判官制》,321—322页。
[110]《资治通鉴》卷二百一十三,开元十五年春二月,6777页。
[111]《唐六典》卷十三监察御史条注,382页。亦见《新唐书》卷四十八《百官三》,1240页。
[112]《旧唐书》卷一百五《王鉷传》,3230页。
[113]《资治通鉴》卷二百一十二,开元十二年八月,6761页。
[114]《全唐文》卷二九。
[115]《册府元龟·帝王部·使命二》,1953页。
[116]山内敏辉《宇文融の括户の組織構造について》,《東洋史苑》第34、35合并号,1990年,129—174頁。《宇文融の括户における勧農判官の群像~貴族制社会再編への一視点~》,《東洋史苑》第42、43合并号,1994年,83—120頁。山内氏对劝农判官个人资料进行了详细的调査(前文),也认为判官们起了重要作用。但论文强调贵族社会的旧贵族势力新抬头,与本文政治制度史的考察大不相同。
[117]《隋书》卷六十七《裴蕴传》,1575页。
[118]《唐六典》卷三十,753页。
[119]《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660页。
[120]《旧唐书》卷九十四《李峤传》,2993页。
[121]《唐会要》卷七十七《诸使上》,1671页。
[122]任大熙《唐玄宗时期的右御史台与诸道按察使》,河北师范大学历史系编《祝贺胡如雷教授七十寿辰·中国古史论丛》,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159—179页。
[123]陈仲安《唐代的使职差遣制》。
[124]《唐会要》卷七十八《诸使杂录上》,1701页。
[125]《新唐书》卷一百三十四《宇文融传》,4559页。
[126]《资治通鉴》卷二百一十三,开元十七年八月,6787页。
[127]《旧唐书》卷一百五《韦坚传》,3222、3223页。
[128]《册府元龟·邦计部·褒宠》,5781页。
[129]《文苑英华》卷七百四十七《论》,3907页。
[130]《新唐书》卷一百四十九《第五琦传》,4801页。
[131]《旧唐书》卷四十九《食货下》,2116页。
[132]高桥继男《劉晏の巡院設置について》,《集刊東洋学》28,1972年,1—27页。该文引《新唐书·刘晏传》:安史之乱发生,“诏拜度支郎中,兼侍御史,领江淮租庸从事……”,然中华书局本没有“从”字,意义大有差异。从事,是属下之称,但若没有“从”字则无此义。况且第五琦始任使,本官为殿中侍御史,从七品上,而刘晏为侍御史,从六品下,高于第五琦之品阶。
[133]《旧唐书》卷四十九《食货下》,2117页。
[134]《新唐书》卷一百四十九《刘晏传》,4795页。
[135]对于刘晏巡院的研究,高桥继男先生极有成绩,不但考证了刘晏的巡院体制,而且对具体的巡院也一一作了考证,只可惜制度的追溯略有不足。《劉晏の巡院設置について》;《唐代の地方塩政機構ーとくに塩監·(塩院)·巡院等についてー》,《歴史》第四九辑,1976年,28—43页。《唐後半期における巡院と漕運》,《東洋大学文学部紀要》第36辑史学科篇,1982年,53—71页。《唐後半期、度支使·塩铁転运使系巡院名增补考》,《東洋大学文学部紀要》第39辑史学科篇,1985年,31—58页。
[136]《旧唐书》卷一百二十三《刘晏传》,3515页。同样内容也见《新唐书》卷一百四十九《刘晏传》,4796页。
[137]《资治通鉴》卷二百二十六,建中元年秋七月条,7285页。
[138]参考吴丽娱《中唐后财政官制变革刍议》,《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13—23页;宁欣《唐朝巡院及其在唐后期监察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9年第6期,19—23、8页。
[139]《新唐书》卷一百四十九赞,4806页。
[140]《新唐书》卷一百四十九《第五琦传》,4801页。
[141]有关宋明制度的情况,本文参考的是朱瑞熙、许大龄诸先生的文章。见杨志玖先生主编《中国古代官制讲座》,中华书局,1992年。
[142]関尾史郎先生认为在麹氏高昌国(今新疆吐鲁番盆地)时代(501—640年)曾存在过这种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制度,但就中国而言,那最多也只是局部地区的一时之事。见《「高昌延壽元年(六二四)六月勾遠行馬價銭勅符」をめぐる諸問題(上)》,《東洋史苑》第四十二、四十三合并号,1994年3月,62—82页。宋家钰《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