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国参加OECD钢铁补贴协定谈判
关于经合组织(OECD)钢铁补贴协定谈判
(2003年7月5日)
一、关于经合组织(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其前身是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EC)。该组织在美国和加拿大的支持下成立于1947年,目的是协调“二战”后重建欧洲的马歇尔计划。作为北约组织的对应经济体而创建的经合组织在1961年取代了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CD成立条约是于1960年12月14日在巴黎签署的。OECD是由30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由欧洲和北美的创始国组成核心。
二、关于OECD《钢铁补贴协定》谈判
(一)OECD《钢铁补贴协定》谈判的背景
近年来,美国钢铁产业发展遭遇到严重的困难。2001年6月,美国总统布什提出美国钢铁行业面临危机,要求采取保护本国钢铁产业的举措。据此,美国政府继其钢铁反倾销、201钢铁保障措施后,又从保护本国钢铁产业利益出发,推动并主导了OECD全球主要产钢国家和地区钢铁会议。
2001年和2002年OECD钢铁会议主要是讨论关于限制钢铁产能问题。从2003年开始至目前,OECD钢铁会议主要是就达成《关于减少和消除扭曲贸易的钢铁补贴协定》(以下简称《钢铁补贴协定》)进行谈判。
(二)OECD《钢铁补贴协定》基本框架
OECD《钢铁补贴协定》基本框架结构大致由7部分17条款组成。其中核心内容条款为:第1条:产品范围条款。规定了受该协定约束的钢铁产品范围。第2条:禁止性补贴条款。规定了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定义的专向性补贴在该协定中一律被作为禁止性补贴。第3条:例外条款。规定了该协定允许保留的补贴例外。第4条: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经济体条款。对参加该协定的发展中经济体及转型经济体规定了一定的补贴优惠。此外还有一些重要条款为:通知条款、协定执行机构条款、救济措施条款。另外还有一些程序性条款。
就总体而言,OECD《钢铁补贴协定》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相比,其对禁止性补贴的规定更为严格,不仅将所有的专向性补贴都纳入禁止范畴,且进口方不需要证明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就可以采取措施。
(三)各谈判代表团主要观点及分歧
在谈判的过程中,各谈判代表团的分歧主要集中在:首先,对禁止性补贴例外的范围,欧盟代表团根据自身现有补贴措施情况提出了研发、环保、中小企业、劣势工人、微量补贴等应予例外。美国代表团坚决反对,要求对例外给予更严格的限制,认为除了永久关闭钢铁企业外,任何专向性补贴都应禁止。韩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等代表团则支持环保和研发补贴的例外。而以印度为代表的部分发展中国家则反对这些例外,认为发展中国家根本无力对上述领域进行补贴。
其次,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中国、印度、巴西、阿根廷、埃及等发展中国家都坚持要求在协定中获得特殊和差别待遇,但北美产业界坚决反对协定中有任何特殊和差别待遇。韩国则因考虑其在WTO农业谈判中争取发展中国家地位问题而坚决反对在QECD钢铁补贴协定中明确提出发展中经济体的概念。多数政府代表团在给予发展中经济体获得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资格标准、具体内容及时限方面,也各持己见,存在很大分歧。
此外,对其他一些问题,如例外及特殊和差别待遇中的补贴是否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协定是否应该纳入WTO框架、协定的执行机构——钢铁委员会是否应具有审查和授权职能等,各方也争论不休,未达成共识。对委员会职能及争端解决和救济措施条款,哈萨克斯坦、欧盟、巴西等代表团提出委员会不能成为仲裁机构。阿根廷、澳大利亚、土耳其、印度等代表团则主张直接沿用现有WTO争端解决机构来处理OECD《钢铁补贴协定》争端。
(四)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OECD《钢铁补贴协定》谈判
2003年3月新组建的商务部组成了中国政府代表团,应美国政府的邀请,参加了OECD《钢铁补贴协定》谈判。中国政府谈判代表团将认真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应对策略和谈判目标,紧密依靠钢铁行业协会,在谈判中全面反映我国产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