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同姓不婚”,防范生物性乱伦

先讨论生物性乱伦的风险防范。

在历史中国,定居中原的农耕者很早就发现近亲结婚不利于繁衍,会导致后代在智力和体能上的衰退。[268]尽管有外国学者认为从小一起生活的近亲属相互间会有天生的“性厌恶”,足以防止乱伦[269];但仅从日常经验看,这个说法不大可能成立。[270]中国古人的长期实践表明他们完全理解这一点,因此建立了一套制度,尽可能避免血缘关系太近的人结婚和生育。

首先是以制度化或规则化的方式严格区分哪些人可以结婚,哪些人不能。这就是用来“别婚姻”的姓氏制度。[271]其中也包括,为落实“同姓不婚”,展开的日常教育和严格规训,因为中国古人清楚知道“非教不知生之族也”。[272]姓氏制度以父系为中心,儿女随父姓——借此展示父系的血缘;除后面提及的社会中鲜见的“入赘”外,后世全然无视母系的血缘。

若严格按照现代生物学逻辑,这种防止近亲结婚的制度不尽合理。“同姓不婚”,一刀切,会禁止血缘关系极稀薄(出了五服)的同姓男女结婚,甚至会禁止完全没有血缘关系的同姓男女结婚——因为历史上,曾有许多人,如进入中原地区的游牧民族,出于各种原因采用了某姓氏。更不合理的是,这种“同姓不婚”完全无视母系近亲,如禁止姑表兄妹/姐弟结婚,却允许姨表兄妹/姐弟结婚。这种同姓不婚中或许隐含了一些以男性为中心的价值判断,但在我看来更可能是一些难免错误的生物学猜测或假定:姑表是近亲(“姑舅亲,辈辈亲,打断骨头连着筋”),而姨表不是近亲(“两姨亲,不算亲,死了姨姨断了亲”)。

社会生活中的道理很少是一面倒的。从生物学和社会学角度看不尽合理的这个一刀切,从社会实践层面看,却是更务实可行的制度,即便不是唯一的或“最”的。关键因素是搜寻费用。若在社会实践层面全面追溯男女双方父母的血缘谱系,一定会急剧减少潜在可婚配对象的总量。在交通不便的农耕区域内,这种实践有时甚至会令婚配不可能。这种双系血缘追溯的复杂程度还很快就会超出普通人的信息处理能力,在没有文字来记录——即便有文字也不可能记录——复杂血缘谱系的农耕社会,这种追溯不可能落实。[273]相反,只看(父系)姓氏的一刀切,反倒简单易行,既便于人们选择确定婚配对象,也可以有效监督防范单姓村落内少男少女的爱情冲动——后面会细致讨论这一点。

其次是外婚制,即要求农耕村落所有成员都一律同他姓村落的成员成婚。除“合两姓之好”外,这一规则可确保某些父系近亲不结婚。但在农耕中国,与外婚制紧密联系的还有普遍的女性从夫居,即除非因没有兄弟不得已招婿入赘外,女性婚后一律移居丈夫的村庄,仅携带作为嫁妆的个人动产同行。[274]

农耕中国普遍采纳从夫居的外婚制,不是偶然,更不可能仅仅因为男权。最简单的理由在于,如果男性真的如同女权指控的那么恣意、任性和霸道,那么农耕社会中的婚姻格局反倒应当是既有从夫居也有从妻居。始终如一的大范围内的从夫居制,当然是没考虑女性的居住意愿。但光看这一点是偏颇的,因为从夫居不仅约束了女性,其实也令男性在居住上别无选择。因此,更合理的解释会是,一定有其他什么重大约束条件或制度考量,迫使农耕社会在权衡了长期利弊后,最终选择了从成本收益上看更为理性的从夫居制。

从夫居毫无疑问对女性有种种不利。她们得孤身一人进入陌生村庄,要适应陌生村庄的一切,她们一定为这一制度支付了更多代价。但就稳定农耕时代人们必需的村落社区制度而言,从夫居制确实比从妻居制,或比走婚制,从整体来看对所有人都有更大制度收益;这些收益也是,或会部分转化为,从夫居女性的收益。理由是,在历史上各种生产/再生产关系下,年轻女性的一些特点(即所谓的社会性别,gender)令她们通常比年轻男性更能适应陌生社会环境。[275]陌生社会或社区通常也更愿意接纳女性,而不是男性。最简单直接但很野蛮的证据是,在野蛮残酷的村落、部落或文明冲突中,胜利者会屠杀失败方的所有成年男性,通常却会接纳失败方的全部年轻女性。

从夫居制度的优势更可能在于,至少从理论分析上看,从夫居的村落会比从妻居的村落更少可能因外人进入,冲击、改变甚至颠覆本社区原有组织结构。如采取从妻居制,村落就只能按母女姊妹这两个维度组织并治理。由于因从妻居加入该村落的男子相互间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他们之间竞争一定会比从夫居村落中的妯娌间竞争更激烈。他们相互间不仅很难建立领导和服从关系,而且也不大可能以“妻为夫纲”原则按妻子在村落中的血缘关系位置来界定其丈夫在该村落中的坐标位置。尤其得考虑到,在两性关系上,男子天性比女性“花心”,即有追逐更多女性繁衍更多后代的自然倾向和生物能力,更主动,更进取,也更多性冲动。这意味着这些男性更少可能接受“妻为夫纲”的制度约束和规训,更少可能恪守或能守住制度为他们规定的“本分”。换言之,在从妻居制度下,男性更可能趋向广义的即社会文化层面的乱伦,他们不但可能追求妻子的同辈姊妹,也完全可能追求妻子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长辈或晚辈。这都趋于激发男性间更亢奋激烈的冲突。从逻辑上看,结果会摧毁一夫一妻制,导致部分强壮男性的一夫多妻制。更重要的是,在这种激烈竞争下,农耕村落就无以构成,集体行动的成本会急剧增加乃至不可能有集体行动。从繁衍后代角度来看,这也趋于减少人类繁衍上的基因多样性。

相比之下,鉴于女性生理特点以及相应的社会行为格局,从夫居制会全面且大大弱化从妻居制的上述风险,即便不可能消除妯娌间的冲突。这就可以解说为什么世界各地,在传统农耕村落,普遍采纳的是从夫居制。有从妻居的现象(典型是“入赘”)[276],却不构成普遍制度。也有摩梭人的走婚制:即让外来男性参加农耕村落的家庭关系再生产过程,却不让他们加入村落现有的政治、社会和家庭组织。走婚令男子一直游离于母系农村的组织构成之外;结果是研究者概括的“有父的生育”和“无父的家庭”。

统一的从夫居制度还有其他重要功能。一是可以减少甚至避免某些家庭内财产分配和继承的纷争。绝大多数家庭的土地资源通常不可能在短期内急剧快速增加。在这一约束条件下,若女性婚后继续生活在其出生的村落,她本人或是她的小家庭就必须拥有土地、房屋,她势必要求参与家庭财产(特别是不动产,土地和房屋)的分配和继承;这客观上会大大减少其兄弟可继承的土地等财产,很容易引发她家庭内的利益纷争。从夫居制则大大减少、全面弱化了这类纷争。

二是会减少传统农耕社会不同村庄之间的矛盾。如果女性因本村富裕不愿从夫居,又允许她招婿入赘,另一直接后果会是她出生村庄的人口会快速增长,穷村的人口则会净流失。这种现象最后会拉平富村穷村的人均富裕程度,但各村人口数量的相对增减会改变各村在当地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人口减少力量弱化的村落会强烈不信任,甚至敌视,那些人口净增的村落。为保证力量的自然平衡,各村都趋于坚持外村女性同本村男性婚后一定要定居本村这一统一的原则。从长时段和更大的地域空间上看,这也有利于农耕文明的扩散,会激励村民向周边扩展,开拓适合农耕殖民的新区域。

三是从同姓村落的构成和秩序层面来看,从夫居制加随父姓可以有效保持和延续单姓村落。若不要求本村女儿外嫁并从夫居,只要随父姓,任何单姓村落都会很快变成多姓村落。这就没法用血缘家庭的模板和规范来组织和治理该村落了,村落的组织协调集体行动的成本会迅速增加。多姓村落会出现其他类型的男女关系风险需要甄别和防范。如,在单姓村落中,任何人都可以禁止任何少男少女的交往,就因“同姓不婚”的规则,相关信息费用几乎为零。在多姓村落中,若要坚持“同姓不婚”原则,信息和监督费用会激增,干预者首先必须甄别,交往的少男少女是同姓还是异姓。

即便多姓村落也趋于采取彻底的从夫居外婚制,即无论有无亲缘关系,是否同宗同族,一律禁止本村少男少女的交往和婚姻。这一规则从生物学上看没道理,有点暴虐,但从社会学角度看仍有不少的道理。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或许是,同村异姓男女婚后,夫妻之间难免有冲突,也难免将纠葛诉诸甚至仅仅是告诉自家亲人,但这就会把两家人卷进来。另一方面,两家在同一村,两家其他成员之间也难免有是非冲突,这也很容易影响小夫妻的关系。因此,农耕村落至今普遍流行“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的说法,深层次的道理之一就在此。虽然算不上一则社会规范,却俨然是;至少也是一条告诫。这是有社会学道理的,并不是,至少不只因为父母偏心和歧视女孩。

上面的分析都表明从夫居制、外婚制甚或同姓村落本身其实都是制度,都承载了有效和便利构成、组织和维系农耕村落社区的功能。即便在有些村落,这些制度当初发生是无意的,但在社会和历史语境中,就因其实际功用,这些制度才被筛选并坚持下来了,有些则显然是有意创建的。[277]

当家庭没有儿子时,让女儿招女婿上门,即“入赘”就体现了这类追求和努力。入赘与农耕社会的婚姻常态有两点显著区别。第一从妻居;但重要且令人难以理解的是第二点,生育的后代会随母亲姓,不随父姓。入赘从妻居自然便于赡养无子的老人,对于传统农耕社会的养老很是重要;这容易理解。但入赘者的后代一定要改随母姓,这又为什么?民间的说法是,为了继续这一家庭的“香火”,即这一家将来能有个后人来祭祀或扫墓。这个道理似是而非,缺乏说服力。祭祀或扫墓与姓什么无关。“不改姓就不能进祠堂,只有本族的人才能参加祭祖。”但这只是个证成(justification),不是解释。相反,应当看到,祭祖之所以有如此规定,就为了逼迫入赘者后裔改随母姓。这就要求我们细细琢磨这一规定的意义或功能,而不是简单接受民间的说法。毕竟,在普遍随父姓的社会中,改随母姓,对这个家族来说,改姓的人也是个“赝品”,特别是考虑到在农耕中国,姓的核心社会功能是“别婚姻”。“香火说”,因此,也就是一说。

迫使入赘者的后裔改随母姓的重大功能,在我看来,最可能是要努力保持单姓村落。这样一来,入赘者的后裔就可以,也必须,继续按同姓不婚的老规矩或娶妻或外嫁,这就无需为“入赘”这一次例外而对村落原有基本制度作较大调整,也不会影响农耕村落的既有组织架构和秩序。事实上,如果只关心入赘者后裔作为生物个体的基因组合,入赘者的后裔与该村其他同辈家庭的孩子也没啥差别,都只有50%源自该村这一辈的某人。农耕村落对姓的这种“将就”表明,这个共同体关心的并非某人的姓是真是假,是来自父系还是母系,它真正关心的,一是该村落共同体成员的实在福利,即无子成员家庭中有无男性劳动力来确保给老人养老和送终,还不增加家族中其他人的负担;二是要确保现有制度的长期稳定和有效,宁可接受以假乱真,由此来务实应对一个偶发的例外。

因为,保持同姓村落有很多制度收益。其中之一,前面已提及,是可以更简单有效监管防止少男少女互相爱慕导致不伦之恋。因为“同姓不婚”的教育和规训不可能彻底克服基于生物本能的情感发生和冲动。毕竟,在都算一“家”人的同姓村里,并非所有同姓村民都真的不宜婚配,至少有些同姓村民已出了五服,理论上可以婚配。在两小无猜青梅竹马的环境下,本用来提醒、防范少男少女不伦之恋的“哥哥”“妹妹”这类称谓,非但会失去警示功能,反倒可能激发亲密情感,甚或可挪用来掩盖这种情感。想想吧,大观园内的林妹妹和宝姐姐的称谓,何尝制约过宝玉、黛玉和宝钗之间的情感纠葛?!同姓农耕村落不得不严格监管同姓少男少女间的日常交往,尤其在有便利避孕品出现的现代之前。

监管制度之一是隔离。在女孩稍微年长之后,许多家庭就将女孩关在家里,学习对她未来家庭生活极为重要的技能之一——针线活。“大门不出,二门不迈”,这避免了她们受本村男性的诱惑,也降低了,仅因她们的存在,对本村男性的实在诱惑。[278]

一个不易察觉但必须在此提出来的监管隔离制度是早婚,不分对男还是对女。我在先前的文章中曾分析过预期寿命太短可能是引发农耕时代人们早婚的主要因素。[279]在此,我补充一下并认为,促成早婚的更重要因素或许是,防范——无论单姓或多姓——村落中少男少女之间很容易发生但很难监管的情感。这也许不是当初设计早婚制度出发点,只是早婚制度的客观效果。但从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制度的功能有无往往是令该制度能否在历史中得以延续或被取代的“原因”。

为了更有针对性,农耕社区对男女也予以区别对待。中国古人早有察觉男子更容易“吃着碗里,看着锅里”,即便已婚,甚至三妻四妾,也不能令他们停止追逐其他年轻女性,包括本家族的有血缘关系的女性。因此,仅就防范的有效性而言,农耕村落最终确立的基本防范措施是,及早将女孩嫁出去。这不仅可以杜绝本家族近亲间的情爱或性爱,而且这也把监管其他类型男女性爱的风险完全转移出去了。这或许就是为什么,不仅中国,事实上世界各国,在传统农耕时代,都有“女大不中留”的说法和做法。[280]至少在现代之前,这还真是个必须以制度认真应对的普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