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操其利害之柄以制之
原文
中山之相乐池以车百乘使赵,[1]选其客之有智能者以为将行,[2]中道而乱。[3]乐池曰:“吾以公为有智,而使公为将行,今中道而乱,何也?”客因辞而去,[4]曰:“公不知治。有威足以服人,而利足以劝之,故能治之。今臣,君之少客也。[5]夫从少正长,从贱治贵,而不得操其利害之柄以制之,[6]此所以乱也。尝试使臣:[7]彼之善者我能以为卿相,彼不善者我得以斩其首,何故而不治!”(《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
注释
译文
解说
管理任何一个团队,关键都在于“操其利害之柄以制之”,这是韩非管理思想的核心理念。对于一个数百人的使团来说,一名被临时指定的负责人虽然既年轻且身份卑微,但只要掌握了赏罚大权,向团队成员申明赏罚的规定,然后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就可以将这个团队管理得井井有条。同样,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通过完备的法律严格规定赏善罚恶的具体条文,那么以赏利为诱饵,以罚害为威慑,人们自然会竭力为统治者效力以趋利,不敢犯上作乱以避害。在这样的前提下,即使是平庸的君主也可以治理好国家。
不过,管理一个国家,与管理一个数百人的团队毕竟不同,这不仅是体量的大小有别,更在于社会的复杂程度恐怕是法律难以覆盖的。法家之法的基本精神是君主意志在全社会的体现,韩非将其高度概括为“(君)设利害之道以示天下”。这其中没有情感,因为“爱多者,则法不立”;只有威权,因为“威寡者,则下侵上”;任何人触犯了君主的法禁(君主本人除外)都必须严惩不贷,因为“刑法不必,则禁令不行”。总之,韩非的政治理想是通过法令的形式建立一套崭新的社会秩序,用刑法严格控制全体臣民的思想与行为,以此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看起来简明实用,但是韩非没有考虑到:在这样的立法精神下,无论将法网编织得多么细密,总不能完全达到密不透风的程度;更何况法是需要具体的人来执行的。对这种法治思想的局限性,孔子曾经提出他的思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大意是说,用法制、禁令来引导老百姓,用刑罚来规范老百姓,那么百姓将畏惧而不敢犯法,但却没有耻辱感;如果用德行来引导百姓,用礼统一人们的思想行为,百姓就会有耻辱感,而且归于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