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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众筹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吗
尽管投资型众筹看起来前景美好,但在传统的证券法框架下,这一设想却没有实现的可能。
首先,走公开发行注册程序,成本过高,创业企业承担不起。其次,证券法上的三个发行豁免,公募众筹在实践中也都难以适用:无论是私募豁免、小额发行豁免还是区域发行豁免,都与公募众筹的互联网公开特性有所冲突,很难直接适用。
既然现行法都没有可以适用的途径,是否需要专门设置一个投资型众筹的豁免呢?因为如果没有立法的特别豁免,公募众筹就必须走正常的公开发行渠道,那基本上就是此路不通。
但是,任何证券发行豁免都必须是平衡企业融资便利和投资者保护的结果。要解决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当然没有问题,但如何在解决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保护投资者?
因此,在设置投资型众筹豁免之前,必须在理论上讨论清楚:投资型众筹作为借助互联网出现的新兴事物,能否在便利企业融资的同时,解决投资者保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