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言
渔业在我国是大农业(即通常所称的“农林牧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渔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约为10%。渔业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出口贸易、粮食安全以及国民身体健康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是水产品的生产大国和出口大国,水产品生产总量已连续20多年占世界首位,出口额已连续10多年居世界首位。以2014年为例,该年度我国水产品总产量达6461.52万吨,其中出口量416.33万吨,出口额为216.98亿美元。
渔业生产具有高风险的特点:渔业捕捞是资源性行业,没有固定地点,随着资源移动而流动作业;渔业生产容易受自然灾害、极端天气以及恶劣气候的影响;捕捞渔船作业不分昼夜,劳动强度大,连续作业时间长,容易因船员疲劳而发生事故;海洋捕捞作业区域广泛,海上航行的船舶种类多样,通航密度较大,易发生碰撞事故;渔民文化水平相对不高,安全意识不强,渔业安全生产的组织化程度较低。
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和风险转移措施,对于稳定渔业生产、安定渔民生活,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保障社会生产持续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受渔业风险自身特点影响,渔业保险在国际上通常采用互助合作保险的形式,在我国主要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及设在各地的渔业互保协会承担渔业保险工作,渔业互保协会所占的渔业保险市场份额高达90%以上。以2013年为例,全年渔业互保系统共承保渔民97.89万人,承保渔船7.12万艘,承保养殖水面4477.80公顷、养殖网箱429口;为渔民提供风险保障超过2600亿元,当年已支付赔偿5.3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和34%。
自1994年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成立至今已有20多年,此间,国内学界主要基于经济学和管理学角度对渔业互助合作保险展开了研究,研究内容涉及:我国渔业保险的发展状况、我国渔业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国外发展渔业互保的成功经验与启示、我国推行政策性渔业互保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渔业互保运行中的政府介入及其边界、我国渔业互保发展的保障机制构建,以及发展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的对策和措施等。此类研究以叶晓凌博士的专著《中国渔业互助合作保险形成、运行及保障机制研究》为代表。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的学者在研究渔业互保问题时,认识到我国渔业互保缺乏法律保障,认为应当加快政策性渔业互保法律制度建设,以确保渔业互保的健康发展,但受“术业专攻”影响,他们往往不能运用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法律关系,论证法律制度的构建或完善,相关观点的法学论证不够充分。
相比之下,法学界对渔业互助合作保险问题未予以足够的重视,相关研究成果显得十分薄弱。有个别法学研究工作者注意到我国政策性渔业互保的法制化问题,认为只有走法制化道路才能实现我国渔业的稳定发展,并提出法制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中以任以顺教授等撰写的《我国渔业保险困局评析及法制化构想》一文为代表。受客观条件和研究篇幅的限制,此类研究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目前国内缺乏系统、深入研究政策性渔业互保法律问题的成果,国内法学界对这一论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需要提及的是,国内法学界近年来已逐步重视农业保险法的研究,相关研究成果尽管尚不能谓之“丰硕”,但也涉及农业保险法的诸多问题,包括: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及其启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及对策等。有的学者还对农业保险法的特定问题展开了专门研究,如农业保险的法律监管、农业巨灾保险、强制农业保险等。农业保险法的研究成果可以作为研究政策性渔业互保法律问题的基础,但如果将其直接应用于渔业互保领域则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故而应当对政策性渔业互保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展开专门研究。
首先,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采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公司承办、国家提供财政扶持的模式,很少使用互助合作保险的形式。因此,相关研究忽略了互助合作保险,没有深入探讨其中的法律关系和制度构建问题,特别是在我国渔业互保协会并不是典型“互保”组织的情况下,对“互保”问题的研究更具重要意义。其次,渔业和渔业保险虽然可以被分别归为农业和农业保险,但现行法律也对它们作了特殊处理,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贸易协定》排除了其对水产品的适用,我国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并未将渔业保险纳入等,需要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关于农业保险法的研究是一般性研究,相对而言缺乏针对性,对政策性渔业互保法律问题展开专门研究,反而有助于深化农业保险法一般性问题的研究。
日、韩等渔业国家已经制定了关于渔业保险的专门法律,法学学者也对政策性渔业保险法律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他们的研究主要围绕不同国家渔业保险的介绍与比较、本国政策性渔业保险法律制度运行中存在的各种具体问题而展开。由于国外学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都基于本国国情和法律制度,其研究成果对我国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的法制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却不能直接为我国所用。我国政策性渔业互保的法制化,应当以政策性渔业互保的基本原理为基础,结合我国政策性渔业互保的立法现状,并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相衔接。
在上述背景之下,对政策性渔业互保法律问题展开专门研究,至少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首先,在理论上填补学术界对政策性渔业互保法律问题系统研究的空白,拓展研究领域,开创研究政策性渔业互保法律问题的新视域;其次,满足政策性渔业互保法制化对理论研究资源的诉求,加快我国政策性渔业互保法律制度的建设步伐,使渔业互保政策具体化、条文化、定型化及系统化,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和不断完善;再次,通过对政策性渔业互保的法理阐释,为我国法院审理渔业互保纠纷案件提供理论帮助,合理解决相关纠纷;最后,为渔业互保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法学理论帮助,以便他们合理界定业务范围,准确确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效建立组织机构,正确管理和使用组织资产,推动渔业互保组织的健康发展,实现我国渔业的稳定发展。
依赖何种路径对政策性渔业互保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属于“利器”层面的问题。在本书中,作者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法经济学的方法、思辨研究的方法、法解释学的方法和比较研究的方法。
法经济学的方法,也就是法经济分析的方法,是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对法律问题展开分析。书中用经济学的公共物品理论解释对渔业保险政策扶持的必要性,用交易费用理论解释渔业保险采用互助合作保险形式的原因等,均是运用法经济学方法的具体表现。
思辨研究的方法,一般是指通过对概念、命题进行逻辑演绎推理以认识事物本质的研究方法。书中多处使用思辨研究的方法,例如在对渔业互保组织法律地位的解构和重构分析上,作者采用思辨的方法指出应对目前渔业互保协会的社会团体地位进行反思,然后以典型渔业互保组织的特征为依据,认为渔业互保组织在我国现行法律下应是企业法人,而未来其合理地位应是互益性的社团法人。
法解释学的方法,简单讲就是用来明确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的各种解释方法。本书研究政策性渔业互保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可避免会涉及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适用范围等方面内容,自然需要使用法解释学的方法进行分析。例如,对于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相关规定的含义之分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条文是否适用于渔业保险合同问题的分析等。
比较研究的方法主要是指对不同国家法律或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发现其异同及各自优缺点的方法。就渔业互保的财政扶持形式、渔业互助保险的强制化等问题上,本书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相关国家的做法加以介绍并进行评析,以便“洋为中用”,在与我国本土资源相衔接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立、健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
在内容的结构安排上,本书以“渔业风险和渔业保险”作为切入点,首先分析对渔业保险进行政策扶持的法律问题,以解决“政策性渔业互保法律问题”中“政策性”方面的法律问题;接着,就渔业互助保险的组织法问题展开探讨,主要讨论其中矛盾比较突出的法律地位问题;然后就渔业互保活动的法律规制问题展开研究,主要是对渔业互保合同的法律适用、强制性以及再保险问题进行分析;再专门讨论渔业互保的法律监督管理问题。以上述研究为基础,本书最后就我国渔业互保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相应思路。
本书共分六章,各章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章介绍渔业风险和渔业保险,是展开论题研究的铺垫。该章阐述渔业风险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在指出渔业风险具有弱可保性的基础上,提出渔业保险的概念,并分析其运作原理,论述渔业保险的作用,探讨渔业保险的组织形式。
第二章名为“政策性渔业保险的财税法调整”,实为研究政策支持渔业保险的法律问题。本章首先论证政策扶持渔业保险的正当性,主要从渔业保险政策扶持的必要性、合理性和非不法性等三方面进行论述。接着,分别从财政法和税法角度对问题展开研究:对渔业保险的财政扶持法律问题的研究,在阐述财政扶持渔业保险的法律原则、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就我国政策性渔业保险如何实现财政法治提出相应的策略;就政策性渔业保险在税法上的待遇问题,提出确定税收待遇的税法理论,然后阐述渔业保险在我国税法上的实然待遇,并就其应然待遇提出若干法律完善建议。
第三章对渔业互保组织的法律地位进行解析。首先阐述我国渔业互保协会在现行法律中的地位,并指出应对现行规定进行反思,一方面肯定现行社会团体地位对渔业互保组织发展的助益,另一方面也指出社会团体地位给渔业互保组织发展所带来的困惑。然后,以典型性渔业互保组织的法律特征为基础,提出应重构渔业互保组织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现行法律下其应是企业法人地位,在未来法律中应属于互益性的社团法人。
第四章分析渔业互保活动的法律规制问题,主要从渔业互保合同的法律适用、渔业互保的强制性问题和再保险问题等三个方面加以展开。就渔业互保合同的法律适用,指出其应当适用与商业保险合同相同的保险合同法,并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章是否适用于渔业保险合同的问题,然后探讨保险合同法基本原则在渔业互保合同中的适用,还分别解析了几种主要的渔业互保合同。就渔业互保的强制性问题,论证渔业互保强制化的正当性,指出我国渔业互保强制化的若干实施原则。至于渔业互保的再保险问题,先剖析其目前商业再保险的属性,然后提出应明确其政策扶持属性,并确立专门的渔业互保再保险组织,建立相应的财税支持体系并完善再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对渔业互保的保险监管问题展开研究。由于目前渔业互保协会尚未被纳入保险监管对象,本章首先分析渔业互保的保险监管缺位问题,接着论述渔业互保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和实现路径;然后分析渔业互保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方法;最后重点分析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互保的监管内容。
第六章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就我国政策性渔业互保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展开探讨。首先分析制度的构建基础,阐述构建的重要意义、构建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然后提出制度的构建思路,分别从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构建模式、体系构建和内容设计等方面进行阐述。该章实质上是本书的结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