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我国是渔业生产大国和水产品贸易大国,水产品总量和国际贸易总额均居世界首位。由于渔业生产具有高风险的特点,故渔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在促进渔业产业发展、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渔区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渔业生产的高风险常常导致高损失率,而商业保险公司又因高赔付率而不愿轻易涉足渔业保险,故许多国家都由渔业生产者自行组织的互助合作保险机构实现互助保险。
我国的渔业保险业务主要由渔业互保协会办理,目前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及各地渔业互保协会所占的渔业保险市场份额在90%以上。渔业互保协会在我国属社会团体法人的性质,不具备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特质,其作为保险机构办理渔业保险时所涉及的一些特殊法律问题值得探究。此外,渔业保险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对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也具重要意义,国家对渔业互保采取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措施,涉及一些财政和税收法律问题,而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
国内法学界已对农业保险的一般性问题展开研究,但对政策性渔业互保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本书是国内第一部研究政策性渔业互保法律问题的专著,在本书中,作者分别从政策支持、互保组织和互保活动等方面对论题加以展开,通过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和研究,提出我国政策性渔业互保法律制度的构建思路,以期推动我国渔业互保事业的健康发展。本书中提出的一些观点和建议对于相关的理论研究、司法实践以及立法活动,都具有较为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书的两位作者,分别曾是我在清华大学和大连海事大学的学生,主要研究领域均在海商法和保险法,如今他们有机会开展合作,共同对政策性渔业互保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并最终完成本书的写作,实是令人高兴的事情。值此本书出版之际,特向他们表示祝贺!
对青年学者而言,他们今后要走的学术研究之路还很漫长,我希望他们始终保持这样一种劲头和严谨求实的精神,在本书的基础上,对其中的一些问题作更加深入的探讨,以期取得更加丰硕的研究成果。
是为序。
傅廷中
2016年3月23日于清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