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人文科学评论(2016年)(第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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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的兴起及其文明转型意义

刘进田 王岚


摘要:法治文化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基础上的,以限制政府权力为手段价值,以保障公民权利和实现社会正义为目的价值的社会文化体系。法治和法治文化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的蔚然兴起,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必然性根源。法治文化是同在中华大地上运行了数千年之久的人治文化迥然相异的两种话语体系,无论其存在基础、目的价值,还是实现手段都是中国传统文明中陌生和欠缺的东西。建设和弘扬作为人类普遍善的法治文化,对于中国具有深刻的文明再造和转型意义。中国人的自由、幸福、秩序、尊严将在法治文化践行和与此相伴的文明转型中得到实现。

关键词:法治文化 公民权利 普遍的人类善 文明转型


中国数千年来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模式都是人治,而非法治。经过千年历史积淀人治文化已然成为中国根深蒂固的政治治理传统。然而在中国迈向现代化社会的今日,人治和人治文化已暴露出极为严重的内在缺陷,必须被法治和法治文化所取代,为此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和部署。值得注意的是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法治文化”概念,并要求“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6页。。这标志着法治文化建设已然进入政治和法治建设实践层面,标志着法治文化替代古老的人治文化的出场和蔚然兴起。法治文化是法治国家的观念基础和精神支撑。只有建立起普遍的坚实的主导性的法治文化,法治国家方能有效地建立起来。很难想象在一个国民头脑中充满着人治文化的国度会建成法治国家。观念与制度、文化与行为向来就是相互作用,相互推动着的。因而,法治文化的兴起和建设对法治国家建设实践至关重要。

更为重要的是法治文化的兴起和建设不仅对法治实践和法治国家建设有重大意义,同时亦对中华文明更新转型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法治文化建设之意义不是局部性的,而是整体性的。仅在法律、治理的意义上理解法治文化的意义是不够的,只有从中华文明整体更新转型的宏观视域,才能看到法治文化兴起和建设的历史意义。

一、法治文化兴起的历史背景和原因

法治与法制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中国在辛亥革命之前有法制,但没有法治和法治文化。因而法治和法治文化在中国是一个全新的东西。中国人对人治文化极为熟谙,但对法治文化极为陌生。加之法治文化多源自西方,所以中国人对法治文化既陌生,又不感兴趣。在政治权力者中很少有人愿意实行。因而,法治和法治文化在中国的命运遂极为坎坷,要真正建立起来阻力甚大,但现代性历史洪流浩荡向前,法治文化在中国必将建立起来。这个自信既来自现代化的历史必然性,同时也来自国民的法治文化自觉和不懈努力。

法治文化的基本内容是人们对法治的高度认可和坚定信念,而法治的要义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说,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按照这样的衡量标准来回望中国现代以来的法治和法治文化,中国的法治文化是相当脆弱和落后的。百年来能体现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法性文献数量不多,命运多舛。辛亥革命推翻了两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开辟了民主法治的新纪元。革命胜利后制定的具有宪法意义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体现了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文化精神。随后国会制定的《天坛宪草》也体现了法治文化精神。但这两个宪法性文件都被袁世凯破坏了。另外一个体现法治文化精神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国家”,规定了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保护公有和私有财产。新中国成立初的1949年到1957年,中共领导人是重视法的作用的,制定了五四宪法、土地法、婚姻法等法律,规定了人民对土地的权利和婚姻自由权利。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董必武等领导人都有自觉的法治文化思想。1956年周恩来说:“专政的权力虽然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但这个权力是相当大的,如果处理不好,就容易忽视民主,这一点带有本质意义。”《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07页。周的这个担心蕴含着想限制权力的法治文化精神。刘少奇在党的八大报告中提出国家建设的方针要实现从依靠群众的直接行动到依靠法律的转变。邓小平在1954年宪法起草会议的发言中说: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最有资格、最有能力犯大错的就是我们党,因此一定要加强对党的纪律监督、社会监督、法律监督等。尽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重点约束掌握公权力的人。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转引自《报刊文摘》2015年2月13日第8版。这恐怕是中共高级领导中最鲜明精辟的法治文化思想了。党的司法领域的领导人董必武在八大会议上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条著名的法治主张和原则。这些思想和主张都说明,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是重视法治和法治文化建设的。

然而,1958年后,党的主要领导人在人治与法治选择问题上思想和行动发生了重大变化,由选择法治转变为选择人治,导致法治和法治文化的倒退和消失。毛泽东在1958年8月21日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刘少奇插话说:“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做办事的参考”,并说党的决议就是法。毛泽东赞同刘少奇的看法,指出:“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韩非子是讲法治的,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主要靠会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刑法民法维持秩序。”转引自张文显、李步云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49页。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2—93页。此后立法工作停止,第二年撤销了司法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局。到“文化大革命”时公检法被砸烂。人治和人治文化取代了法治和法治文化。党之所以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重视法治和法治文化,从理论上来讲,是因为当时中国社会还是《共同纲领》规定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这种性质的社会是允许资产阶级法权存在的,因而要用法治来保护权利。而1956年以后过渡到了社会主义,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认为法权不存在了,社会性质发生变化了,所以也就不要法治和法治文化了。在此,法治和法治文化同社会性质、生产关系性质有着内在联系。本来,社会性质和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是不能人为主观改变的,但由于人为地改变,同时也就人为地取消了法治和法治文化,这显然是违背历史唯物主义的其所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文化大革命”期间整个社会无视权利、践踏人权,造成了无数人道悲剧和社会悲剧。

由于无视和破坏法治和法治文化造成了“文革”的种种人道悲剧,所以改革开放后逐步重视法治和法治文化了。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此《决定》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概念。

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和法治文化的地位愈来愈高,愈来愈受到重视,这意味着中国在逐步告别人治和人治文化,意味着法治和法治文化的蔚然兴起,意味着中国文化的历史性转型。法治文化的兴起具有深刻的历史必然性和深厚的现实原因。

从历史教训来看,“文化大革命”忽视和破坏法治,造成了惨痛的人道悲剧和社会悲剧。“文化大革命”悲剧告诉人们破坏法治和法治文化,就会践踏人权和权利,人的生命、尊严、自由、财产等最重要的价值就会丧失,人就不成其为人。破坏法治就是破坏人权,破坏文明,就会带来野蛮。

从经济形态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与之相配合的多种性质的经济形态必然要求法治的健全和成熟。因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和法治文化是保护权利、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的最有效的制度和观念工具,只有这些价值得到保护,社会发展才有不竭的动力,才有稳定的秩序。

从社会发展来看,市场经济必然生成公共领域、公民社会;而公共领域和公民社会秩序的形成有赖于法治和法治文化。中国传统社会盛行的私德在公共领域的作用有限,作为公共规则的法治必须应时出场。

从公民心智及其启蒙状态来看,众多公民个体心智水平已大大提高,已自觉到自己的权利、自由、利益,要求法治和法治文化肯定和承认自己的主体地位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从现实教训来看,近年来曝光的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等腐败大案,严峻地表明人在法上、权在法上,权力不受法律的约束的人治是腐败的制度性根源。权力不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然产生腐败。严重的腐败现实倒逼党必须重视法治和法治文化。还有贫富两极分化的现实,要求建设公正社会,公正社会关系的建构也依赖于法治和法治文化。

从政治和统治的合法性类型来看,马克斯·韦伯强调传统政治的合法性统治形态是卡里斯马型和传统型两种类型,而现代政治及其合法性统治型则必须转变为法理型。法理型统治或治理所信赖的不再是神、先知、宗教等非理性力量,而是法律,这就是法律至上,依法治国。法理型国家治理自然要求法治和法治文化的兴起。

二、法治文化概念及其整体性和普遍善

法治与法治文化所指称的对象和范围绝不是作为社会一个部分的司法领域,也不只是法学领域中只有法学家才关注的问题。法治与法治文化所涉及的对象和范围涵盖社会生活的整体性领域,它是整个社会科学,甚至人文学科均须关注的问题。

人类自形成社会以来就存在一个社会组织结构方式问题。社会是由不同的方式组织结合起来的。譬如,中国传统社会主要是按照血缘宗法关系组织起来的,血缘宗法关系形成了一种权力,由这种权力来分配利益和各种价值。臣要服从君,子要服从父,妇要服从夫。社会就按这种以统治服从为特征的血缘宗法关系组织起来。礼作为一种制度就体现着这种以统治服从为特征的血缘宗法关系。所以,中国传统社会的组织结构方式就是礼治或人治。儒家和法家文化都是与人治相应合的人治文化。

中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农业生产方式基础之上的,农业的生产单位是家庭。家庭在农业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为重要,这样家庭内部的血缘等级关系也就扩展泛化到全社会,成了全社会的组织结构方式。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认为,作为客观精神的社会共同体演进的三个阶段依次为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就是说人类最初的社会组织结构方式是按家庭原则组织的。家庭的血缘性、情感性、等级性、整体性等特征就成为社会组织结构的特征。社会共同体发展的第二阶段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建立在工业和市场经济基础之上,个人走出了家庭,成为物的依赖性基础上的独立的自主性个人。把众多独立自主的个人联结组织成社会的是人的需要、利益和契约。这样一来,需要、利益、契约、理性、法治等因素就变得非常重要,血缘宗法因素退出公共性社会组织结构方式了。于是在社会组织结构方式中,怎样保障个人自由、需要、利益就成为根本性问题。为了解决这个社会组织结构的根本问题,近代思想家发明了一项根本性、核心性观念和制度,这就是权利观念和制度。由于权利观念和制度的产生,市民社会中独立的个人的自由、需要、利益、财产得到了保护。权利是个人对自己利益的主张或要求,这种主张或要求须得到周围人的承认,并得到政治国家的保障。权利要求自由平等的个人相互承认对方,在这种平等自由的相互承认中社会被组织起来。

由此可见,权利观念和制度在以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极为重要。那么,通过什么样的制度才能保障权利呢?这就是法治制度。法治的要义是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法治的目的和价值是保障公民权利,法治保障公民权利的手段是限制政府权力。所以,法治由两种价值构成,即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不可分离。目的价值依赖于手段价值,手段价值成全目的价值。限制政府权力不是消灭政府权力。消灭政府权力会导致无政府主义,不限制政府权力则会导致专制主义。无政府主义和专制主义这两种极端形式都不能保障公民权利,都会损害公民,只有居于这两者之间的限制政府权力才能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积极作用是让权力保护权利,消极作用是防止政府权力侵犯和损害公民权利。当然每个公民权利都要得到保障,公民之间还必须做到互不损害对方的权利。因而不损害他人便成为每个公民必尽的义务。不损害他人是正义,所以正义就成为法治的内在价值。

基于这样的理解,我们可以先给法治概念做出界定:法治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基础上的一种社会组织结构方式,它以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正义为目的价值,以限制政府权力为手段价值,这些价值要通过体现权利和正义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及其活动来实现。可见,法治包括了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公民权利、社会正义、有限政府、法律制度和运行等要素。这些要素通过法治构架联结起来。把这些要素联结起来的法治,也就是整体性的法治社会。按康德的看法,这样的法治社会就是文明社会。

法治文化是以法治为对象的文化体系。具体来说,所谓法治文化,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基础上的,以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正义为目的,以限制政府权力为手段的社会文化体系。广义的法治文化包括法治观念体系、法治制度体系、法治物化体系和法治行为体系;狭义的法治文化则主要指法治观念体系,包括法治价值观念、法治思维方式、法治审美意识诸因素。

不同民族国家的法治文化有其共性,亦有其个性。上述法治文化概念是法治文化的共性,不管哪个国家的法治文化在上述意义上都是相同的。在中国,法治文化前面往往加社会主义概念,叫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特征是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观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这一最本质特征也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中。这样,法治文化体系中除了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公民权利、有限政府、社会正义,还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既体现着当代中国社会特征,也体现着中国传统文化特征。美国著名汉学家史华慈在《中国政治思想的深层结构》一文中指出:中国政治的“深层结构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在社会的最顶点,有一个‘神圣的位置’(sacredspace),那些控制这个位置的人,具有超越性力量,足以改变社会”许纪霖、宋宏编:《史华慈论中国》,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中国文化传统的这个深层结构有着顽强的历史连续性,其当代表现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西法治和法治文化的不同之一在于,推动西方法治的力量主要是市民、商人阶层,而在中国市民、商人的文化自觉能力和水平较差(中国很多商人一有钱就追求物质享乐,成为明清小说中描述的西门庆式的人物,而对物质享受之上的文化追求则很欠缺),因而中国共产党就成为推动法治的主要力量。依法治国由中国共产党提出和推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这就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特征和个性。

尽管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其个性,但个性中总包含着共性,这共性就是上面我们关于法治文化概念的界说及其内容。法治和法治文化的共性、普遍性愈来愈成为人类的共识,成为普遍的人类善。正如美国学者布雷恩·I.塔玛纳哈所言:“自由主义和非自由主义社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家、政府官员、政治和法律理论家、商界领袖、发展专家、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世界上许多其他人都宣传说法治提供了普世利益。”〔美〕布雷恩·I.塔玛纳哈:《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李桂林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3页。就连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汤普森也在仔细研究了英国自由主义后断言法治是绝对的、普遍的善。〔美〕布雷恩·I.塔玛纳哈:《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李桂林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3页。就法治文化的共性、普遍性层面看,法治文化是超越民族和意识形态的,是人类普遍的善。

法治文化的基础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是人类社会普遍的经济形式和社会形式。按马克思的社会发展三大形态理论,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是人类历史的第二大形态和阶段,任何一个民族都必然要经历它。法治文化赖以存在的经济社会形态的普遍性规定了法治和法治文化的普遍性。前苏联和中国都试图绕过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从而绕过法治和法治文化,但经历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实验失败后,都回到了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回到了法治和法治文化。社会主义的实验证明法治文化是普遍的人类善。

法治文化的核心内容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正义,限制政府权力。它更是普遍的人类善。现在世界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在法治保障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这一点上是高度一致的。西方发达国家七国元首签署的《民主价值宣言》中写道:“我们相信法治。它公正地尊重和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人类精神能够自由而多样发展的条件。”〔美〕布雷恩·I.塔玛纳哈:《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李桂林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马克思主义的最高价值追求同样是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法治是现实中能保障个人自由发展的最现实的制度形式。

法治文化又强调,个人自由和公民权利由政府权力来保障,政府应遵守和推动法治以保护个人自由。但政府权力又容易侵犯公民权利,所以法治又要限制政府权力。发挥政府权力的积极作用,消除政府权力的消极伤害,这就是法治文化限制政府权力的含义。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构架。市民社会中的个人自由对政治国家存在着既依赖又防范的双重关系。法治和法治文化就是反映这种双重关系的制度和观念体系。所以,法治文化是现代社会结构的文化体系。现代社会结构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合理性决定着法治文化的必然性、合理性。总之,从法治文化的含义看,法治文化是同现代社会结构相适应、相配合的社会整体性文化体系,是人类普遍的善。

三、培育和建设法治文化的文明转型意义

法治文化,无论从其基础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来看,还是从其基本内容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实现正义社会来看,对于中国都具有文明转型或文明更新意义。因为法治文化的这些内容在中国传统社会文化中极为欠缺,甚至付诸阙如。法治文化是人治文化的对立面。中国传统文化是人治文化,因此,培育和建设法治文化,就是消除人治文化的过程,消除人治文化的过程就是建构法治文化的过程。显然,建设法治国家,弘扬法治文化就是推动中国传统文明的更新和转型。就此而言,建设法治文化就是继续完成“五四”新文化运动中胡适提出的“再造文明”的文化使命。康德明言:法治社会就是文明社会,而且在他看来,建构法治社会就是大自然对人类指示的最高价值目标。“大自然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起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德〕康德:《世界公民观念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载《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8页。法国著名历史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指出,文明一词的最初含义是一种正义的行为。参见〔法〕费尔南·布罗代尔:《文明史——人类五千年文明的传承与交流》,常民等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35—36页。正义正是法律的本质和价值,是法治文化的价值目标。可见,法治、法治文化同文明内在相关,同时亦同不开化状态相对立。诚然中国传统社会也是一种文明,但这种文明是农业生产方式的传统文明,不是现代文明。现代文明是法治文明、法治文化。

具体来说,培育和弘扬法治文化的文明转型意义可从以下诸端来理解。

从法治文化赖以存在的基础来看,法治文化要求中国从农业文明转型为工业文明,从自然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从臣民社会转型为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这是中国从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经济组织形式以及主体形态等社会文明基础方面的巨大转型,是文明转型的基础性层面。文明的基础性层面的转型必然导致文明的整体转型,这已然是马克思唯物主义的常识了,其道理不言而喻。

从法治文化的政治权力态度来看,法治文化要求限制政府权力,这标志着中国政治文化和政治文明的历史性转型。中国传统社会是以政治权力为中心为主导的社会,政治权力、行政权力至高无上。马克思说,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特点是“行政权力支配社会”参见刘泽华:《中国传统政治思想反思》,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页。。美国著名汉学家本杰明·史华慈喻示:“中国文明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在于政治秩序在此文明中所具有的所谓必然性(centrlity)与重要性(weight)。”〔美〕本杰明·史华慈:《思想的跨度与张力——中国思想史论集》,王中江编,中州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页。陈宣良断言:“对于中国文明来说,作为基础的东西是政治,是直接暴力。……中国从进入文明时开始,就是以政治暴力攫取财富,以公共权力一体化作为最根本的原则的。在中国文明中,政治权力是最高原则。”陈宣良:《中国文明的本质》(卷1),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5页。中国传统文明的特征是政治权力居于中心的最高的地位,而法治和法治文化则要限制政府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所有个人和组织的活动都要在宪法和法制之下进行。因此,培育和建设法治文化意味着中华文明的转型和再造。以政治权力为中心的中华文明已运行了两千多年,今日要限制政权是极为艰难而漫长的过程。在今天中国法治文化的建设还要靠政治权力的推动,还要强调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性,这或许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征。中国传统法制的特征是维护君权,不是限制君权。清人纪昀称唐律“一准乎礼”,礼的重要内容是“三纲”,“三纲”的第一纲就是君为臣纲。要把一种维护政治权力的法制体系和法律文化转变为限制政治权力的法治文化、法治文明其难度可想而知。但我们必须坚信法治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中国共产党强力推动的“八项规定”,反对“四风”、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国都是在限制政府权力,都是在构建法治和法治文化,是在进行一次广泛而深刻的文明转型和革命。

从法治文化的目的性价值来看,法治文化要保障个人自由、公民权利,这标志着中国传统文明的本位性价值要发生转型。中国传统文明的本位性价值是群体,即群体本位。群体是这一文化中的价值主体、价值源泉,个人的价值要在群体中来认取和领取。群体主要指国和家。国的代表是君,家的代表是父。每个个人要获得价值就必须服从君和父,做忠臣孝子。因而个人不是价值主体和源泉。与此不同,法治文化的价值前提和目的是个人,当然不是某些个人,而是每个个人,是平等的个人。法治文化是个人本位的文化,是建立在马克思所说的物的依赖关系基础上的人的独立性社会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之上的。市民就是独立的、自主的、自由的个人。这样的个人自有其价值,个人价值自立,意义自抉。法治文化所要肯定和保护的就是个人及其自由、利益和权利。按康德的思想,法治就是各个自由个人之间并存、协调的条件。既然法治文化肯定和保护的是个人自由、个人权利,那么这就意味着,以群体为本位的文明将要转型为以个体为本位的文明。当然新文明并不否定群体,按照“己本群基论”思想,群体仍是个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个体(己)是本体,群体是基础。群体的地位从传统社会的本体地位变为基础地位了,而个体则上升为本体了,这同马克思的思想是一致的。马克思指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更大的集体。……只有到十八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只是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1页。传统文化向现代的变在价值观上就是从群体本位向个体本位的转变,因而保护个人权利的法治文化也就应运而生了。《牛津法律大辞典》在解释法治概念时强调:“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转引自王人博:《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7页。显然法治文化的个人价值关怀是对中国传统群体价值关怀的历史性转型。当然正如李大钊所说,任何真正的个人原则都是不会排斥群体价值的。

从法治文化的内在价值秩序来看,法治文化强调正义优先于善,这是对中国传统文化善优先于正义之价值秩序的转型。善包括幸福(功利)和崇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价值秩序是善(崇高)优先于正义(勿损他人)。儒家倡言的圣人人格、君子人格都是具有崇高道德品质的人,善处于优先地位,不是正义处在优先地位(根据周辅诚先生的研究,孔子之前中国文化价值秩序是正义优先于善,而孔子之后则成为善优先于正义),与此价值顺序不同,法治文化主张正义优先于善,法治首先必须保护正义,维护正义的社会秩序。各个自由的个人是法治首先要保护的,但不同个人必须在相互交往与合作中实现自己的价值。在此交往中个人之间容易相互损害,于是必须建立一条人人共同遵守的规范——“勿损他人”。“勿损他人”就是正义。在正义规范得到遵守的情况下,不同个人自由方能得到并存和协调。所以康德说,正义是个人自由得以并存与协调的条件。可见,法治文化为了维护个人自由,必须把正义价值放在优先的地位。有了正义,也就有了社会秩序,在此基础上人们可以自愿地追求自己愿意追求的多元性的善。由于现代社会中善的多元化事实,必须把正义置于优先地位,否则就会发生善与善之间的冲突,出现韦伯所说的“诸神相争”,破坏社会秩序,损害个人自由和利益。罗尔斯政治哲学的一个中心命题就是正义优先于善,法治文化体现和实现着这一命题。中国要弘扬法治文化,就要把传统文明的善优先转变为正义优先。

从法治文化重视抽象性形式性价值来看,法治文化是对中国传统文化重具体性实质性特征的转型。法治文化是一体两面的东西:它既有实质的、应然的、目的的一面,又有实证的、科学的、手段的一面,前者是实质性一面,后者是形式性的一面。法治文化的实质性价值要依赖于形式性特征来实现。没有法治文化的形式性规定法治的实质性价值就无法实现。因此,现代法学家在重视法治的实质价值的同时,非常重视法治的实证性、可操作性等形式性层面。法治文化的形式性规定包括法治的一般性原则、法律至上性原则、程序正义原则、可操作性原则、法律组织职业化原则等。法治文化的形式化特征在中国的实践将是对中国传统文明的重大改变。因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是特殊主义的,它重具体不重抽象,重特殊不重一般,重实质不重实证,这些都同法治文化的抽象性、一般性、程序性、可操作性特征相抵牾。要践行和弘扬法治文化就要克服传统文化的这些局限,实现传统文明的历史转型。

总之,现代法治文化同中国传统人治文化是两套根本不同的话语系统,其存在基础、实质价值、形式原则、主体形态等都同中国传统文明具有质的差异。因而,建设和践行法治文化就是更新和再造中华文明。我们深信,中国人的自由、幸福、秩序、尊严等珍贵价值将在法治文化的践行和与此相伴的文明转型中得到实现。


(作者简介:刘进田,男,1959年生,陕西泾阳人,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研究院、文化与价值哲学研究院院长、教授;王岚,女,1979年生,西京大学讲师,在读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