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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选材
制作主体依照客观事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了案件性质后,便要以此为出发点,选择足以说明案件性质的材料入文,才能收到“提领而顿,百毛皆顺”的效果。各类案件的制作都应把握这一原则。
选材时应力避两个极端:一是机械照相。制作者不动脑分析综合,而是平铺直叙,不分青红皂白地记录案件所涉及的所有行为事实,以至于拖沓烦琐,分不出主次重轻,不能突出文书的实质性内容。二是任意增删有关材料,或者画蛇添足,或者残缺不全,难以反映案件实质。
例如有一起因意外事故致死人命的案件,某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某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证核实,某检察院认为该案虽然有造成致死人命的严重后果,但被告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并不构成犯罪,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立即释放。
【实例】19××年8月19日,被告人张××帮助表兄卜××开山打石头,午饭后,张××上山捉蝈蝈,看山人员张×胜误认摘自己的豆角,连喊两声,张××未走,张×胜、王××等持土枪将张××撵走。张××回到石坑对卜××讲了吵嘴过程。卜××即约张××等四人去和张×胜等辩理,卜××先将王××竖在屋内山墙的土枪扔掉,张××又将张×胜的土枪扔掉,均未响。王××怕摔坏他的土枪,去拾起来。张××又夺去向距其表兄卜××15米的相反方向一扔,结果使枪撞响,击中其表兄卜××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