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进出口海关监管作业程序
一、概述
海关监管,是指中国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实施监督管理。货管指进出境货物监管,是海关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货管作业程序是控制海关货管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工具,也是海关各项业务制度的具体落实。货管作业程序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实施监管所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前后相连的工作步骤,可分为备案、减免税审批、审单、查验、放行、核查、核销、转关、担保等监管环节。在实际工作中,这几个环节已发展成为基本作业制度,其中,审单、查验、放行是货管的基本程序,构成海关监管制度的核心。海关主要承担四项基本任务:征税、监管、查私和统计。征税工作的本质是通过对进出境商品收取关税,利用关税这个经济杠杆来调整一国的生产和流通。监管的本质与关税截然不同。监管业务并不涉及“钱”,而是涉及“证”,实际上是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通过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在进出境时加以验证,确定其进出境的合法性。查私工作是针对非法进出境的状况进行追查和追究法律责任。统计工作则是对进出境的状况进行科学记录。海关上述四项工作是相辅相成的,但是,这四项工作的核心是监管。因为,没有海关监管就不能确认是否合法进出境,没有海关监管也就不能确认合法进出境业务的具体内容和具体数量,没有海关监管也就不能确认其合法进出境的货物应当征收的关税额。
一个国家的海关是该国主权的集中体现,一个国家的海关也是该国经济利益的象征。因此,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尊严,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于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在进出海关关境时制定了各种法律规范。一般进出海关关境分为人员、货物和物品、运输工具三种情况,与国际经贸业务密切相关的主要是货物和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本章主要就货物和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问题进行探讨。
从货运监管具体内容看,作为从事国际经贸的业务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中国对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进出境的管理规定
各国对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进出境管理规定繁多,掌握和了解相关国家法律规范是做好国际经贸业务的基础。中国在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进出境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进出境基本规范
进出境基本规范通常指进出境所涉及的进出口许可证、商品检验证明、商品检疫证明和食品卫生许可证明,在外贸业务中俗称“一证三检”。由于上述业务涉及大部分进出境货物,只是有些进出境业务只涉及其中一项,有些进出境业务涉及其中几项,很难找出一宗业务不需要办理“一证三检”的。
2.进出境特殊规范
进出境特殊规范通常是指国家为了达到一定政治、经济目的,对一些特定的进出境业务颁布的管理规范。进出境管理特殊规范是特指的,仅仅对涉及在特定规范以内的进出境业务实施管理,相关业务只有获得特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进出境手续。如文物、无线电器材、濒危动植物等。
3.进出境其他规范
进出境其他规范通常用于那些正常情况下需要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实施限制,由于所经营的相关业务符合其他特别规定,可以享受与其他单位的不同待遇,在进出境时有关业务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合法证明。如某进口货物正常情况下应当缴纳关税,但是,该商品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经营单位要享受减免税待遇必须提供合法证据。又如,某些货物按照规定入境时必须申领进口许可证,但是,该货物属于出口退运货物,可以免领进口许可证,经营单位必须提供合法证明。
(二)合法进出境必须办理的手续
针对上述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管理规定,作为从事相关业务的单位,应该掌握和了解合法进出境手续的办理。
1.合法进出境手续的管理机构
合法进出境手续的管理机构是指国家对相关业务进出境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发放证明的机构,我国许多法规均对各类手续办理明确规定了归口管理机构。如普通进出口许可证由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下属机构按不同权限审核发放;文物管理则由国家文物局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商检证书则由国家商检局负责审核发放。
2.合法进出境手续的办理条件及审核程序
我国大部分法律、法规均规定了相关手续办理条件和审核程序,通过对具体手续的规范,有助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针对合法进出境手续的办理条件及审核程序,通常规定的更为详细。
3.合法进出境证明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通常又分为进出境主体的效力范围、合法证明的效力范围。主体合法指只有特定企业或单位持进出境证明才有效。进出境证明未经审核同意转其他单位均无效。此外有的合法证明规定时效。如商检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进出口许可证不得跨年度使用等。
(三)海关针对具体进出境业务的管理措施
办结海关手续,俗称“结关”,海关在具体办理“结关”过程中,一方面是为了保障执行国家各项进出境法律、法规,从而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是在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提高海关工作效率,有利于落实促进对外经贸交流的宗旨,对不同进出境情况,在办结海关手续方面给予不同的对待。中国海关具体管理措施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直接进出境管理
直接进出境是指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进入或离开中国海关关境后不再复运出境或入境的情况,是海关监管与征税的基本工作对象。海关直接进出境管理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普通进出境,即业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提供必要的合法进出境证明,并按规定缴纳海关关税以后,海关给予放行。放行后完成进出境手续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不再属于海关管辖范围,即已经办结海关手续。第二种情况是享受特定减免税的货物和物品进出境,即业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提供必要的合法进出境证明,并按规定办理特定减免税以后,海关给予放行。放行后已经完成进出境手续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仍然属于海关管辖范围。海关对上述享受特定减免税的货物和物品在今后占有、使用中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时将进行追究,如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所进口的生产设备可以享受关税减免政策,并规定相关设备监管年限为5年,如果该企业在设备进口后5年内把该设备转卖,或用于非“残疾人”企业,海关有权对此依法处理。但是,中国海关对按照法律规定入境时享受法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的货物和物品,在审核放行后就不再属于海关的管辖范围。
2.暂时进出境管理
暂时进出境是指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进入或离开中国海关关境以后,过了一定时期又出境或入境的情况。对于暂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我国法律、法规将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规范,我国海关也根据各种业务的不同特点,实施不同的具体业务处理。对于暂时进出境的情况,根据国际惯例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除特别规定的以外,通常实行保税或免税政策。海关暂时进出境管理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指临时进出境,即为了完成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交流需要临时进入或离开中国关境,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如一国总统访问中国时搭乘的专机临时入境;我国去境外进行展览的展品临时出境等;另一种情况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外向型经济发展,对暂时进出境的货物在中国境内的存储、加工实施保税等特殊政策。
中国对暂时进出境的情况一般规定了再次出境或入境的时间限制。如对临时进出境的一般要求在半年内,保税加工货物在一年内;如果暂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超过了规定时限,海关将按照直接进出境管理规范进行处理。
3.过境转运管理
过境转运,理论上也属于暂时进出境范畴,但是海关过境转运管理特指从事国际运输的单位,对货物和物品按原状直接进出境的情况。由于过境转运业务理论上只是与货运行业有关,与一国的政治、经济等其他领域关系不大,所以海关在相关管理上实行与其他暂时进出境业务不同的管理规范。
上述管理措施本质上是为了说明中国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办结海关手续制度。
(四)对所发生的非法进出境情况的追究与处理
海关监管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合法进出境,对于未能按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合法进出境凭据,未能依法缴纳关税,未能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中国海关将根据国家所赋予的权限范围做出处理。海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一般做出以下处理:第一,拒绝办理海关手续,包括驳回申报、拒绝办理相关进出境手续等;第二,做出行政处罚,包括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行罚款、查扣、没收货物、吊销相关资格等;第三,追究法律责任,包括对当事人扣留、移送司法机关等。
二、海关监管对象
所谓海关监管对象是指我国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实行海关行政管理的特定对象。海关监管具体分为人员进出境管理和物的进出境管理,作为从事国际经贸业务的人员,主要涉及物的进出境管理。
目前,海关对物的进出境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进出境货物、进出境物品、储存上述货物的场所和承运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等。
(一)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进出境货物是指各种贸易商品需要进出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这类货物的基本特点是以等价交换的商业化运作方式完成跨国界的移动。作为进出境管理机构,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监管的基本目标:一是要防止违法进出境,贯彻执行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二是要防止对外经贸交流过程中国家(地区)利益的损失;三是对一些享受进出境国家(地区)政策优惠的货物,防止移作他用,使国家(地区)优惠政策真正达到调控目的。
进出境货物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进出口货物,它是指与境外客商通过商品交换进出境的商品;②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它是指因国际(区域间)贸易需要进入中国,但是最终消费地不在中国国境内的货物;③暂时进出口货物。它是指因商品贸易业务的需要而进出口的商品,这些商品最终消费地尚未最后确定,而因为业务需要暂时进出口的货物,如来料加工中保税进口的料、件,以租赁或寄售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等。
上述货物在未办结海关手续以前均属于海关监管对象。
(二)进出境物品的监管
进出境物品与进出境货物不同,是指没有实际发生货币国际(区域间)支付而进出我国国境的物品。由于这些物品不是通过商业化运作方式完成跨国(地区)移动,它有自己特殊运行的规律,海关在监管方面也采用不同的管理措施。
进出境物品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援助或捐赠物品;②临时入境的展品;③因国际文化、体育交流带入带出的相关器材;④我国驻外机构或外国驻中国机构带入带出的物品及旅客进出境随身携带的物品等。上述进出境物品数量零星,如果按照进出境货物的方式实施监管,会造成海关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有些物品属于我国可以无偿获取的,海关对这些物品实施严格限制和管理也没有必要。但是这些数量零星的物品积少成多,也会对国内经济造成一定影响。同时,还必须防止个别人打着无偿获得的援助、捐赠品的旗号去破坏国内经济秩序。
(三)对存储上述货物和物品的场所和承运上述货物和物品的运输工具的监管
存储上述货物和物品的场所是指各种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和物品存放地。海关为了对上述货物和物品实施有效的监管,对相关场所的管理必不可少。上述场所包括经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用于货物和物品装卸、存放的堆场,一些入境享受特定减免税的货物和物品入境后的存放地。海关对上述场所的监管包括对该场所合法使用的审核,对管理该场所业务单位的认可,对在上述场所从事业务管理人员的认证和考核。
承运上述货物和物品的运输工具是指各种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和物品的承运工具。海关为了对上述货物和物品实施有效监管,对相关承运工具管理同样必不可少。海关纳入监管的承运工具包括船舶、列车、航空器、卡车及各种人力、畜力的运输工具,装卸容器和装载工具等。海关对上述承运工具的监管包括该承运工具的技术状况、承运工具行驶线路、承运工具的停驻和存放地点、承运工具的载运和装卸状况、承运工具经营单位和操作承运工具的驾乘人员的考核和认证。
三、海关监管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监管区域是,中国海关为了有效地加强海关监管,国家对海关所赋予的一些必要的特别权力实施地域范围限制。在上述海关监管特定区域内,海关有权在其履行职责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力,即检查权、查验权、查阅权、调查权、复制权、扣留权、扣留移送权、追缉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处理权和强制缴税权。
上述国家权力机关特别赋予的权力,绝大部分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范围内行使;但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和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经关长批准将走私嫌疑人扣留移送司法机关这几项权力,必须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地区的范围内行使,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在上述特定区域以外,海关虽然也拥有一定的监管权,但只能行使相应的监督权和检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海关享有各项权力的特定区域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口岸
(区域间)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合法进出国(地区)境的港口、机场、车站、国(地区)界孔道、国际(区域间)邮件互换站(交换站点)。国家(地区)在各口岸均设立相关海关管理机构。有些经国家(地区)批准的进出境地点,虽然未设立海关管理机构,但是也属于海关管理的特定区域范围。
(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地区
它是指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及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边境或沿海设关地周围的一定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之所以规定了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地区,主要是为了加强海关的监督管理,特别是为了加强海关的缉私工作。这一规定,对于海关在职权范围内更加有效地查缉走私具有重要意义。
(三)其他海关监管场所
其他海关监管场所是指境内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经批准允许就地办理海关手续的场所。如保税仓库、集装箱分装地等。这类场所通常不能直接与境外相通,货物和物品办完海关手续后,可以通过转关业务直接从口岸出境。
(四)海关临时管辖地
海关临时管辖地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因不可抗力被迫停泊、降落、抛掷、起卸货物和物品的地点。
四、海关监管时间
海关监管时间规定是指海关对监管对象行使国家所赋予的监管权力的时间范围。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海关有权对监管对象行使海关监管权,若监管对象在特定监管区域内,海关为了履行其职责,就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所赋予的各种权力。反之,超出海关监管规定的时间范围,海关对监管对象的权力会受到制约,甚至完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海关监管时间有以下规定。
(一)入境货物和物品
入境货物和物品是指由境外运入并在中国国内消费或使用的货物和物品。海关行使监管权从货物和物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入境之时开始,直至按规定办结海关手续时止。即某企业的货物或物品如果向海关申报入境后,经海关审核无误,并按照规定缴纳关税,该企业以后对该货物或物品的各项权益,海关不再有权干预。换言之,国家以后对企业行使的管理权不能再通过海关实现,而可以通过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行政部门实现。
(二)出境货物和物品
出境货物和物品是指由境内生产加工运往境外,并在境外完成使用或消费的货物和物品。海关行使监管权从货物和物品的发货人或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出境之时起,到办结海关手续运离出境时止。与入境货物和物品一样,在有关单位申报以前,海关无权对相关货物和物品行使监管权。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海关监管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与被承运或装载货物一同直接出境或入境,出境或入境后不再复运入境或出境,海关监管时间与出境、入境货物和物品的监管时间规定一样。第二种情况是在境外登记注册的承载运输工具。这些承载运输工具通常入境后又复出境,因此,海关监管时间从运输工具进入中国国境时开始(无论申报与否),至办结海关手续后实际离境时为止。第三种情况是在中国海关登记注册的运输工具,这些运输工具的海关监管从海关登记注册时开始,直至注销注册时为止。
(四)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它是指由境外起运,经过中国国境或涉关地点,继续运往境外的情况,海关监管时间自入境时开始,到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时为止。我国目前对过境、转运、通运货物通常要求6个月内离境,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海关有权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五)暂时进出境货物和物品
它是指申报出境或入境后,在规定时间复运入境或出境的情况,如展品及开展国际(区域间)文化、体育交流时需要进出境的物品等。暂时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复运出境或入境,海关将按照正常出境或入境办理有关手续。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的监管时间,自申报入境之时开始,到规定期限内办结海关手续复运出境时止;或自申报出境之时开始,到规定期限内办结海关手续复运入境时止。暂时进出境货物和物品与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共同特点是入境后复运出境或出境后复运入境,但是,它们因为有不同业务特点,其海关监管时间规定是不同的,前者强调从进出境申报之时开始,而后者则明确从实际进出境状态规定海关监管时间。
(六)保税货物和物品
它是指申报入境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免征关税政策,并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的货物和物品。我国海关监管时间从保税货物和物品申报入境时起,到规定期限内办结海关手续复运出境时止。同样,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复运出境,将按照正常进境办结海关手续,其海关监管时间也按正常进出境规定执行。
(七)特定减免关税货物和物品
海关对享受法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的货物和物品,监管时间按正常进出口规定,海关不实施后续管理。对特定减免税货物和物品是依据国家(地区)有关政策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特定贸易性质、特定资金来源完成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实行免除关税待遇的。国家(地区)通过特定减免关税政策的实施,对特定情况产生鼓励和推动效果,以实现国家(地区)管理目标。但是为了保证该政策真正落到实处,防止少数单位享受了特定关税减免进口后用于非特定情况,我国海关对特定减免关税的货物和物品实行后续管理政策。所谓海关后续管理是指进口商品办理相关手续入境后,在法律规定的监管年限内,海关对该货物和物品继续行使监管权。在法律规定的监管年限内,享受特定关税减免的货物和物品不得用于非特定情况,如果用于非特定情况,海关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因此,特定关税减免货物和物品其监管时间自向海关申报入境时开始,到法定监管年限规定日期结束时为止。我国规定的法定监管年限为5~8年。
海关监管除了上述不同起止时间规定外,我国海关还对有些情况进行统一规定。凡暂时进出口货物或物品应当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3~6个月,超过时限,必须按正常进出口办理进出境手续。保税仓库或其他保税进口货物或物品,保税期限为1年,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1年,超过规定时限,必须按正常进口办理入境手续。普通进口货物或物品必须自运输工具申报入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入境,超过时限海关将收取滞报金。如果3个月未申报或进口申报3个月仍未办结海关手续,海关有权提取变卖,一些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和物品可以提前处理。
五、海关监管工作体系
工作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与海关监管有关的有监管理论体系、监管法规体系、监管制度体系和监管方法体系等。
(一)海关监管工作体系的含义
海关监管工作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各项监管制度,各种监管方式和方法以及监管作业流程和职能分工,按照一定结构、层次组成并具有整体功能的监管工作系统。海关监管工作体系的主要功能是保证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进出境活动自始至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这个监管工作体系的结构分为前期管理、现场监管、后续管理三个前后衔接,按序进行的阶段。
前期管理是海关在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进出境前,为保证现场监管和后续管理的工作质量、加快验放速度而进行的管理。前期管理是基础,这是因为脱离了前期管理,现场监管和后续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都带有盲目性。
现场监管是海关在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实际进出境时,为审查其进出境的合法性、监督其当事人依法缴纳关税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现场监管是关键,因为所有的进出境活动都需要在进出境环节完成“物”的转换和交接,而这种转换和交接的合法性和有序性都依赖于海关在进出境环节的监督和控制。
后续管理是海关在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尚未结关情况下经海关放行进出境后,为审查其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售的合法性并确保实际内、外销时的关税征收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后续管理是保证,这是因为尚未结关的“物”必须在海关规定的限制条件下运输、储存、加工、使用和销售。后续管理是现场监管的继续和延伸,如果没有后续管理措施的保证,进出境管制和关税政策的实施将失之偏颇。
海关监管工作体系各阶段有序衔接,但又界线分明,特别是电子计算机在海关监管中的运用,使三个阶段衔接更为紧密。以进境或出境申报作为划分前期管理阶段和现场监管阶段的界线。进境或出境申报前海关采取的各种监管措施及内部管理办法为前期管理;进境或出境申报后放行前海关采取的监管措施为现场监管。以“放行”作为现场监管阶段与后续管理阶段的划分界线。放行前和放行时海关采取的一系列监管措施为现场监管;“放行”后海关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应为后续管理。一般进出境的“物”的“放行”是监管的最后手续,放行后即意味着海关手续全部办完,即结关。而“放行”后尚不能办完全部海关手续的,则应在“核销”或监管期限届满后才能“结关”。
(二)海关监管工作体系各阶段的工作内容
前期管理阶段的工作内容按其是否产生监管法律效果分成两类。
第一类是以办理海关手续的形式进行,并因此与监管对象产生监管与被监管的法律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三种:一是通过办理有关进出境业务企业的注册手续,由海关确认其经营或报关资格。例如,办理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的注册登记手续,办理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办理进出境运输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等。二是通过办理“物”进出境前的备案或审批手续,确认“物”进出境的合法条件和海关监管方式。例如,保税加工合同的登记备案,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及进出口批文的备案,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等。三是通过受理“物”的进出境预申报,确认分类管理的具体方式。
第二类是海关为搞好监管工作而采取的内部管理措施或开展的业务基础工作。它包括以下四项内容:一是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有关进出境业务经营管理、进出境货物和物品发展变化、贯彻海关政策或查控重点的自然人情况等资料,并分门别类建立档案;二是密切与经贸、税务、工商以及口岸其他管理单位的联系配合,交流信息,协调管理;三是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海关规章制度,增强海关法规的透明度,做好海关各项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等;四是对经营单位按其资信情况确定管理等级等。
现场监管阶段的工作内容也可分成两类,但它们都是以办理海关手续的形式进行的。第一类是基本手续,按先后顺序排列为受理申报(初审和审单)—选择查验(或检查)—复核放行。几乎所有的“物”在进出境时都必须通过这三个基本环节接受监管。第二类是特殊手续,主要包括转关运输手续和担保手续。是否要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取决于货物是否需在指定地或起运地报关并具备海关监管条件;是否要办担保手续,则要看“物”进出境时的申报情况、担保人的愿望及担保条件等。
后续管理阶段的工作内容有四项:一是定期或不定期地核查有关企业向海关报送的反映进出境业务经营情况的报表,并根据监管需要进一步核查企业会计账册,必要时还可以清查实物的实存数。二是监督有关“物”在境内的使用是否符合海关限定的条件。三是按实际去向办理海关手续,对保税或暂准进出境的“物”在复出(进)境时或者经批准转为正式进出口时均必须办理相应的手续。四是核销或监管时限到期结案,对在确定实际去向后需办理相应手续的“物”,必须在办理核销手续后方能解除监管。而对享受关税减免优惠进境的“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到期后,也应在办理核销手续后解除海关监管。
前期管理、现场监管、后续管理三个阶段构成了海关监管工作的整体,三个阶段在海关监管工作中前后照应、按序衔接、互为补充,海关监管的所有活动都贯穿其中。
六、现代通关制度下的作业流程
现代通关制度下的作业流程可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管理阶段。前期管理阶段的核心是运输工具监管,其主要任务是接受运输工具申报、控制运输工具在海关监管区域内装卸货物、舱单核销等。由监控中心负责接收海运或空运代理公司的进出口舱单数据,通过初步审核,确定布控重点和布控参数管理。由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应用“布控”以及“风险分析”程序和商品预归类。由通关中心的归类专家负责研究、管理商品归类业务,办理待申报商品的预归类手续和备案手续。对进出口通关中涉及的许可证件、加工贸易手册等实行前期审核备案,建立电子数据底账制度,报关时由计算机自动核销扣减。
中期管理阶段主要是电子申报阶段。它由电子报关企业完成,其任务是将报关资料转为计算机数据向指定海关传送申报并审单,具体包括规范检查、计算机自动审核和人工审核三种方式。企业递交书面单证审核完毕后,形成报关数据的分流控制,指挥现场监管作业。报关企业在收到海关发送的处理信息后,打印书面报关单据,并连同有关提货凭证等,到海关现场办理进出境手续、现场核实与查验。基层海关根据海关管理中心的指令,核实有关手续,并按照查验指令和现场动态,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及放行。现场关员审核海关手续的办结情况,办理放行手续,仓库管理人员验核有关凭证与计算机数据一致后,核销放行。
后期管理阶段指舱单核销。由监控中心负责总体核销,基层海关关员负责单票货物核销,单票货物核销完毕后,监控中心通关计算机系统定期核查报关数据与舱单的核销情况,以达到控制整个关区进出口货物的流转动向的目的。对超期未报关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催报通知并理单。现场关员根据理单系统对报关单据进行管理,并负责报关单据的事后查询、调卷等工作。数据质量管理即报关数据和统计数据的检查上报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
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进出境口岸海关请求申报,交验规定的证件和单据,接受海关人员对其所报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查验,依法缴纳海关税费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款,然后才能由海关批准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放行。这一请求和接受办理进出境通关手续的整个过程,通常称为报关。进出境货物的通关程序可以从海关和收发货人两条线来看:从海关方面看,海关对一般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其业务程序包括接受申报、查验货物、征收税费、结关放行;作为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相应的报关手续包括提出申报、接受查验、缴纳税费、凭单取货或装船出运。
作为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首先要做好申报工作。所谓申报是指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输工具、物品进出境时,向海关呈送规定的单证并申请查验、放行的手续。申报与否、是否如实申报是区别走私与非走私的重要界限之一,有关法律对申报的单证、时间、内容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进口单位接到提货通知、出口单位备齐出口货物、委托报关办妥委托手续后,报关企业申报前还需做好的准备工作包括,准备报关单证——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即基本单证;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即特殊单证;供海关认为必要时查阅和收取的证件即预备单证。然后,填报报关单和其他报关单证或进行报关单预录入。做好这些工作后,就可以向海关递交报关单证,开始报关了。
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地点遵循三个原则:进出境地原则、转关运输原则和指定地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时间与期限: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否则由海关征收滞报金;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域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除需紧急发运的鲜活、维修和赶船期货物等特殊情况之外,在装货的24小时以内申报的货物一般暂缓受理。
报关时应交验的单证有:进口货物报关时,主要有由报关员自行填写或由自动化报关预录入人员录入后打印的报关单;发票、装箱单、提货凭证(或运单、包裹单)、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配额许可证管理证件和其他各类特殊管理证件;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商品检验、文物鉴定、动植物检疫、食品卫生检验证明等;合同、货物原产地证明、委托单位的合法经营证书、账册资料及其他有关单证。出口货物报关时,主要有由报关员自行填写或由自动化报关预录入人员录入后打印的报关单一式多份,其所需份数根据各部门需要而定,出口退税时加填一份黄色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发票、装箱单、合同等;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许可证管理证件和其他各类特殊管理证件;对方要求的货物原产地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八、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一)查验的含义和意义
查验是指海关为核实进出口货物的性质、状况、数量等是否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内容相符而对货物进行的实际检查。查验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现场监管的重要环节,也是海关监管人员应当掌握的一项基本技能。通过查验,才能了解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的内容相符,有无伪报、瞒报、混藏、夹带等走私违法情况;通过查验,必要时可以为征税和统计业务的准确统计归类和审定价格取得有效依据。当然,查验也有局限性,逐批细查细验可能产生副作用,因此,必须坚持“有选择的抽查”的原则。要搞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工作,必须完善查验作业程序,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规范化查验制度,包括通知、申请、联系、指派、回避等。
(二)查验的范围和方法
查验是由“单”到“证”的实际监管措施,是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一种威慑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但是否有必要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取决于海关的判断。如果海关认定有关货物申报的内容已经符合海关判定其合法性要求,并能满足征税、统计和海关后续管理的需要,海关就可以认为实际货物与申报相符。原则上,海关在全面审核报关单证,并借助于现场巡视的基础上,根据监管及征税业务的需要来确定重点查验。作为确定查验重点时参考的情况主要有:经营单位曾犯有走私违法行为前科或曾多次出现问题的;承运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单位及其服务人员有利用运输工具走私违法前科的;境内外差价大的商品或一个时期内各经营单位竞相进出口的商品;申报进出口的商品经常发现有伪报货名或化整为零的;申报进出口的商品与原产国(地区)别不相符的;价格低于最低限价,或属于重点审价及经常发现有低报价格的;需要审核内容的音像制品、印刷品等;申报进出口的商品性质相近,但税率和价格相差较大的;进出口新的商品或申报的品名不规范的;文物、仿古玩、珍贵稀有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审单中发现申报项目与随附单证不符或现场巡视中发现问题的;进出口非贸易性物资(如捐赠物资、礼品等);大型成套设备;需实施后续管理的保税、减免税、暂准进出口货物;在特定时期,由海关总署或所在地海关确定需要重点查验的货物。
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按照操作方式,查验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机检查验,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等方式。海关可以根据货物情况以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查验方法有利用人体感官与利用仪器、设备、工具等的查验;不开拆包装与开拆包装至内包装、开拆包装至货物的查验;查验最小的记数单位与查验部分货物、查验全部货物等几种可供选择。在监管实践中,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灵活运用,如通过敲击包装容器、挤压包装(易碎易损货物不易采用此方法)、搬移包装和外形查看,用视、听、嗅觉等直观手段,注意发现有无夹层、多装和少装、重量或数量不符、渗漏、异味和破碎等异常现象,必要时再进一步开拆包装查看;对裸装进出口货物,可以采取巡视、查对装卸货物记录等方法,注意发现数量、重量、长度和厚度上等出现的异常现象,必要时借助度量衡器仔细查验;用点燃的方法判定棉、麻、毛和化纤等纺织品及其成分,对混纺和其他必须借助化验才能解决疑点的货物,可提取货样,送化验部门鉴定;对进口机电产品是否构成整机或整机性能,是否为整套组装件或散装件或部分关键件无法确定的,或对是否属国家进出口管理商品鉴别不清的,可请专家予以鉴定;对集装箱所装的进口货物,只要决定查验的,应当监管至掏清全部货物为止,特别要注意门前和最里边的那部分,中间部分可以适当抽查。为防止藏匿夹带,对某些货物海关可酌情使用铁签探验,箱装货物使用铁签探验时必须开箱后扦探;袋装货物在不损坏其包装的情况下应从不同方向、不同部位通扦,通扦时应缓慢试探有无阻碍,以求发现藏匿。
机检查验是海关利用大型集装箱检查系统(简称 H986系统)对集装箱货物进行扫描成像,通过分析图像判断货物与申报是否相符的一种查验手段。机检查验是近年来海关监管查验积极推进非侵入式查验。机检查验无须开箱、倒箱,而且不会出现一些真空包装物品开箱后物品体积增大的问题,用 X光射线查验后,正常货物几分钟就能办理放行手续。2015年,宁波海关在全国率先推出“分散过机、跨隶属海关集中审像”的机检作业模式。其主要做法是:将分散在各个隶属海关的机检查验接单、分析、复核、返单岗位合并,成立查验指挥中心;各隶属海关的机检查验图像通过光纤统一传输到中心,实现“货物分散过机、图像集中分析”。宁波海关企业产品信息备案系统通过采集企业基本情况、商品实物照片、机检图像等资料,建立集商品描述、实物照片、典型过机图像于一体的商品信息系统。该系统运用“分类管理”理念,引入诚信机制,对本地生产型企业及高资信企业进行集中审核,开通机检查验绿色通道,即备案企业自动启用机检绿色通道。机检“智能比对”项目是以海量的典型图像库为基础,通过以图找图、以图比图的方式,对机检图像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结论建议的操作分析系统。宁波海关已累计收集典型图像17000余张,基本涵盖了宁波口岸各种常见进出口商品。机检“智能比对”项目借助了大数据、计算机智能处理分析等新兴技术,自实施以来,提升了机检的效率和转人工查获率,提高了海关的通关效能。当前,宁波海关已将机检查验品名由3品名扩大至5品名,并将自拼箱纳入机检查验体系,机检报关单量占比稳定在40%以上,集装箱量占比达50%以上。
查验率以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票数为统计依据,一般进口货物的查验率不低于10%,出口货物的查验率不低于5%;对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商品、出口退税商品、加工贸易复出口商品、各类重点敏感商品、海关总署要求提高其查验率的商品应适当提高其查验率;有偷逃关税嫌疑的商品(如伪报品名、价格、数量、规格或采用其他手法者)、失信企业或重点布控企业进口的商品、根据海关总署规定需一律开箱查验的商品查验率为100%。
(三)查验的作业程序
查验程序是指完成查验工作的先后步骤和次序,包括派验阶段、查验准备阶段、现场查验阶段和填写查验记录阶段四个阶段。
1.派验阶段
海关查验布控中心的负责人在接到审单(或征税)部门传来的报关单证后,根据审单人员选择查验所做的批注确定查验的内容和应注意的问题,然后派交查验小组,由其负责实施查验。
2.查验准备阶段
查验小组人员在接到派验的报关单证后,应做好充分准备。首先,遵照查验部门负责人在报关单上的批注或根据查验的实际需要,核对查验所需的有关装箱单、重量单、检数单、清单、产地证等是否随附于报关单。如未随附或另需补交说明书的,应立即通知报关人限期送达。其次,对需通过查验弄清的问题应仔细审阅有关报关单证和资料,掌握具体内容。最后,备齐查验所需用品,包括查验工具、查验记录海关封志、取样证明、扣留凭单、损坏货物报告书、规费收据等。
3.现场查验阶段
查验小组人员实施查验时,按下列顺序办理。
(1)查明货物的存放场所,货物的存放场所应与报关单上批准的存放场所相符。
(2)核对货物包装及唛头。核对外包装时,注意包装种类是否与包装单证所列的一致、是否适当或合理、有无破损等;通过核对唛头(主标志、卸货港与目的地、件号、原产国(地区)别、副标志、品质标志、重量与体积标志及注意标志),基本掌握进出口货物与申报的是否相符。
(3)查明货物件数。报关单上所申报货物的件数,通常在口岸堆放在同一仓库或场所,查验人员先核对件数是否相符。核对方法视货物包装和堆放情况而定,既可逐件清点,也可计算一部分再推算。若发现短少,查明是因分存还是短卸所致。
(4)指定拆箱查验或衡量。查验人员按查验部门事先批示确定或由查验人员酌情指定的拆箱、过磅、丈量等的件数自行指定实施目标,让收、发货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搬移或开拆包装。在此基础上,依据查验目的,针对货物属性,选择采用查验手段,或者使用度量衡器进行称验、丈量。
(5)提取货样化验鉴定。对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现场查验仍不能确认其性质的,提取货样化验鉴定,包括申报品名不清或技术资料不全而影响海关进行正确税则归类者、单证不全或单货不符者、涉嫌伪报或瞒报者、其他按有关规定需化验鉴定者。海关提取货样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海关要求予以协助,必要时海关可以径行取样,所取样品一式两份,当场封存,同时填写《化验鉴定申请单》一式两份,经执行关员和当事人签字后,一份申请单和样品送海关化验中心或接受委托承担海关所需化验鉴定的其他化验部门。所取样品应能代表该批货物的真实情况,且以化验鉴定技术上认为必要的数量为限。海关化验中心或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化验部门的技术鉴定结论是海关行政决定的依据。未经海关认可的其他化验部门的鉴定证明可作为海关行政决定时的参考。
4.填写查验记录阶段
填写查验记录是海关和报关单位双方认可的对现场查验进出口货物的正式记录和书证,是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填写的一种作业单据。一份内容完整、准确、文笔精练的查验记录是对进出口货物现场监管做出的结论和决定,以及处理纳税争议和审理走私违法案件的有力证据,也可为征税、统计或对外开具进出口货物证明书等提供可靠的依据。
此外,核对货物品名、规格时查验人员复核报关单所列货物名称是否笼统含混、总称与规格细节是否相符,若有疑问,应对实际货物详加查验并进一步与有关发票、装箱单及说明书等核对,以确认名称及规格的客观状况。若经查验不符,则封存货物,将检验记录送查验部门负责人处理。
货物除以重量计算数量外,还有以个、组、套等为单位记数,凡以组或套记数的(如整套机器、一组零件合为总成)应仔细查明组成成分,确定套数、组数,以防瞒报数量或夹带其他零件,查验国家(地区)限制进口或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尤其应加以注意。货物的重量对计征关税、编制海关统计极为重要,在货物未过磅前,将磅秤调试准确,以重量计价的货物应视实际情况选择足够件数称验,以求准确。
包装统一的货物,在选择足够件数称验后,据以计算全部货物重量。包装大小不一的货物,应分别称验各种包装的若干件,以取得其真实重量。毛重去皮要准确,尤其是对大宗或包装大小不一的货物。其他查验集装箱所装货物时要核对集装箱的个数、码、箱号是否与报关单所列相符,并核对集装箱封志号,查验有无拆毁、更换等情形,对出口货物及转关运输货物查验完毕后应施加封志。查验各类保税仓库进口保税储存的货物时应注意其有无货架、办公用品、维修测试设备、器械等一般或暂时进口货物。对原状或经修理复运进出境的各类货物应验明是否是原进出境的货物。查验经办关员一般不当场决定扣留进出口货物,若情况紧急必须当场扣留而又来不及请示领导的,应出具海关扣留凭单。查验货物一般应在海关规定的查验地点(仓库场所)进行,若属危险品、鲜活产品,直装直提(接驳运输)等特殊进出口货物,经当事人申请,也可结合装卸环节检查。在特殊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也可派关员到规定的检查地点(如企业的仓库等场所)验货。我国海关法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应当赔偿实际损失。此时,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并签字,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拓展资料
宁波海关围绕“提速、减负、增效、优化”的目标,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查验工作流程,创新机检查验模式,全面提升口岸查验效能。简单来说,查验流程的改革优化就是围绕选查分离的理念,实现单证流、物流的合理流转。具体来说,就是通关部门在下达查验指令时,通过参数设定,由计算机随机选定倒箱方式。通关部门将移箱指令电子传输至查验部门和港务部门。港务部门接收到指令后,移箱至查验平台做好开箱、倒箱准备。移箱到位后,将信息电子传输至查验部门。查验部门进行接派单作业的同时,派关员和武警到查验现场集中对箱门及封志情况验核,港务部门进行开箱、倒箱作业,作业完成通知查验部门可以进行查验。进行查验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查验时间提前
人等货变为货等人优化流程后,由于倒箱作业时间提前,关员在上午10:30左右可以对前一工作日预约的单证开始查验,下午4:00前基本完成无异常单证的查验,多出的时间可以集中精力处理疑难问题。
2.查验针对性提高
事前研判通关选查环节明确了查验方式与倒箱方式,划定查验重点区域与查验要求,从而使查验环节的目标更加明确,针对性与有效性提高。
3.查验管理精细化
作业指令单向传输变为双向互动,港务部门的相关数据通过系统自动发送海关,且倒箱、装箱数据实现全程电子传输,形成了海关、港务部门业务数据的闭环式传递链条,管理精细化水平提升。
4.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
怎么倒由查验关员决定变为计算机随机确定优化流程后,倒箱方式与倒箱比例由选查部门确定,关员现场无法随意确定倒箱方式与比例,需要变更的要经二级审批同意,关员在倒箱环节的自由裁量权行使受到规范。
5.港区作业效率提高
等箱作业变为主动作业优化流程后,随着查验时间的前移,倒箱与接派单同步作业,港区作业时间提前。且倒箱指令全程电子传输,港区可以在第一时间接收指令并作出处置,作业效率提高。
拓展资料
“先期机检”的新模式下进口废纸的企业,通过向海关提交了《先期机检申请表》。进口货物是从船上起吊后直接将货柜运到海关 H986机检现场过机,海关机检部分的过机图像保存以及检验检疫部门的查验完成后,企业可以向海关办理了正式报关手续。企业无须反复搬运货物,可以节省装卸柜2次,中转车1次,综合起来大约可节省成本150元/柜,同时整个通关效率大概可以提高4成。
九、完税办结海关手续
(一)进出口货物的放行与办结海关手续的关系
放行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实施现场监管的最后一个工作环节,它是指海关对进出境货物在审单、查验并办理了征收税费或担保手续后,准其提离海关监管现场或装运出境的行为。放行从表面上看只是海关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并将其退交当事人的一种表现形式。事实上,放行必须以海关审单、查验完毕并办理了征收税费或担保手续作为前提条件,不同货物的结关手续不同。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而言,因其照章缴纳税费,在放行时,海关手续均已办完(结关);而对于减免税、保税、暂准进出口货物而言,或者关税可暂予免纳,或者可在规定条件下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因而,放行时海关手续并未完结,因此,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有两种不同的状况:一般进出口货物放行后,可由当事人自行处置(出口货物还需监管至离境);减免税、保税、暂准进出口货物当事人在海关限定的条件下和范围内处置(使用、储存、加工),待监管年限到期或办理了核销手续后,方能办结海关手续。
(二)放行的工作程序
在进出口货物的放行环节,关员要认真地对全部申报单证、查验记录、税款入库凭证等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核单证单货是否相符,货物进出是否合法,应税货物是否已经缴纳或提供担保,减免税货物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其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1.复核货物进出口的合法性
货物进出口是否合法主要通过当事人申报时呈交的有关国家进出境管制机关、主管部门和海关等的备案审批所签发的证明、证书来体现,因此,放行环节的经办关员应当复核上述证明、证书是否齐全和正确有效,还要核实查验结果(记录)的复核确认证明、证书所证实的进出口货物是否客观真实。对于按规定可以免领证明、证书进出口的货物则应确认免证的依据。对于转关运输的货物和凭担保放行的货物,除了应复核上述申报单证、查验记录、税款入库凭证及免税依据外,还应复核其是否具备相应条件。例如,转关运输的承运单位、指运地是否具备条件,有无加封条件,担保人是否有相应资格,担保的方式是否合适等。
2.复核税费征免的合法性
对于应税的一般进出口货物,放行的经办关员应当对计征关税的主要依据,如发票、合同等进行审核,重点是这些随附单证的内容是否与报关单填报的一致,实际货物的数量是否与申报单证记载的相符,构成完税价格的各种费用是否申报齐全、正确;报关单随附单证和实际查验确认的原产地是否有矛盾等。此外,对先征后放的应税货物,应复核其税款入库的凭证,对先放后征的应税货物,复核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对于减免税货物和保税货物及暂准进出口货物,应复核相应的减免税证明、登记手册、保证函等,并确认减免税、保税及批准暂准进出口的依据。
3.复核报关单证的核销或批准情况
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在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时呈交的某些证明、证书,海关在验放其证明的货物后,应做必要的核销或批注,如许可证、批文、减免税证明、登记手册等。对于已使用完毕的上述证明、证书,如果审单环节未予收缴注销,放行的经办关员应弥补审单工作的疏漏。对于一次未使用完的证明、证书,如果审单环节未做必要的核销、批注,放行的经办关员应予补办。进口货物放行时,还应对进口载货清单(仓单)进行第二次核销,并在载货清单上批注放行日期。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应在承载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放行时,再次将海关放行的装货单与出口载货清单复核,以检查有无未经海关放行即擅自装运的情况。
4.签印放行
在对现场监管手段及报关查验税收的单证进行全面复核后,确认进出口货物已具备合法放行条件的,放行经办关员方可在有关提单或装货单等运输单据上加盖海关“放行章”以示放行。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进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或非法进出的、单证不齐和应税货物未办纳税手续且又未提供担保的、因包装不良而继续运输足以造成海关监管货物丢失的、尚有其他未了事情尚待处理的(如违章罚款未交的),根据海关总署指示不准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