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中国的原产地规则
一、原产地规则概况
(一) 原产地规则的概念及作用
原产地规则指的是确定进出口产品生产或制造国家的标准和方法。它是各国海关关税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原产地规则是一个使用范围比较广泛的规则,只要政策上要求对货物的原产国进行判别,就需要运用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就是指货物生产的地点,即货物的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26条对货物原产地的定义是:货物原产地,是指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捕捉、捕捞、搜索、收获、采掘、加工或者生产某一货物的国家。
认定货物的原产地主要是出于执行国别之间差别税率和不同贸易措施的需要。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复式税则,对原产于不同国家的产品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实施不同的贸易管制措施,因此,出口产品的原产地将决定该产品适用哪种关税税率。同时,各国出于对外贸易政策的需要,海关要对各进出口国的商品贸易进口量进行统计,也必须对进出口产品的原产地加以确定。因此,只有正确认定国际贸易商品的原产地,才能保证差别关税和其他贸易措施针对正确的对象国别实施。所以,只要国际贸易中差别国别待遇存在,原产地问题就不会消失,原产地这个法律工具在各国执行多边或双边贸易协定和实施本国贸易管制措施中的重要作用就不会削弱。
(二) 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从适用目的讲,原产地规则分为两类。一类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因此也称为自主原产地规则。它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原产地的确定。由于最惠国待遇是一种普遍的优惠待遇,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均可享受,从而变成事实上的非优惠,所以在原产地方面使用的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另一类是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优惠范围以原产地为受惠国的进口产品为限。它是出于某些优惠措施规定的需要。根据受惠国的情况和限定优惠范围的需要,可以制定一些特殊的原产地认定标准,而这些标准是给惠国和受惠国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定的形式制定的,因此也被称为协定原产地规则。它与自主原产地规则相对,其实施可以不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而在有关各国中实施差别待遇。
由于优惠原产地规则是用于认定进口商品有无资格享受特别优惠待遇的,因此其认定标准比非优惠原产地更严格,享受优惠的商品种类也有严格限制。进口国为了防止此类优惠措施被滥用或规避,一般都要求出口国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并按照进口国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签发出口国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标记。根据我国《原产地条例》第26条的解释,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原产地标记,是指在货物或包装上用来表明该货物原产地的文字或图形。
为了正确执行本国的关税规定,便于海关对原产地的管理,海关可对进口货物要求交验原产地证书及其他能确定进口货物产地的单证。原产地证书可由生产厂家、供货商、出口商或其他当事人提供,也可由不偏袒进出口任何一方的主管当局或公正团体出具。一般生产厂家等提供的原产地证明文件不一定很规范,可通过在商业发票或其他单证上列明货物产地的形式来作为原产地证明。普惠制中发达国家要求提供的原产地证书一般比较严格,它要求有一定的尺寸和格式,内容包括出口商、收货人、运输工具、货物名称、唛头、件数、包装、重量等情况,发证单位名称及签章、货物产地等情况。发证单位往往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公证团体,如海关、商会、商检机构等,而且要给惠国认可。根据我国《原产地条例》第17条规定,我国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这些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出口货物符合《原产地条例》的规定确系中国原产的证明文件。
二、中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发展
(一) 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发展
2004年之前,我国对进口货物普遍适用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海关总署1986年12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该进口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借鉴了《京都公约》中《源于原产地规则的附约》和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了以“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作为进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标准。判断实质性改变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达到30%及以上。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由海关予以确定。
该进口原产地规则属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目的是贯彻实施《关税条例》中关于多栏关税税率运用的规定,并由于贸易统计的需要,该规则一直实施到2004年年底。2005年1月1日起,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开始实施,原有的进口原产地规则就被废止了。我国已承诺,一旦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工作完成,我国将全面采用国际商务协调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随着加入WTO和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数量限制、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措施的出台,加入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增多,对于准确判断不同性质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开始提出更高要求。为适应这些变化,我国开始建立优惠原产地规则。2002年1月1日我国制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开始实行,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个优惠原产地规则。此外200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以及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也都属于我国目前适用的优惠原产地规则。
小贴士
我国原产地规则在2005年之前实行的是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相分离的形式,进口适用1986年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出口适用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两者立法层次和采用标准也不一样。我国加入WTO后,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于2005年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统一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规则,把“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作为判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共同标准。《条例》规定“实质改变”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5年1月1日实施。《规定》对《条例》进行了更加具体详细的说明,《规定》的附件《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对具体税目下的货物的实质性改变标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使《条例》具有更实际的操作意义。
(二) 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发展
2004年以前,确定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的依据主要是由外经贸部拟定、国务院于1992年3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该规则于1992年5月1日起施行,对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制造的出口产品,可认定原产地为中国的标准和出口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管理制度等做出了规定。该出口原产地规则规定,对于全部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制造的产品,按完全获得标准认定为我国原产。对于部分或全部使用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在我国境内进行的主要及最后的制造或加工使其产生实质性改变的产品,则按制造或加工工序为主,辅以构成比例的原则认定货物的原产地。外经贸部1992年4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对含有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它规定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中16类、51章、417个四位数品目号项下的商品,可以认定为中国原产的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或进口料件价值不超过至成品出厂价的75%的从价百分比标准,主要涉及食品、化学品、纺织品、服装、玩具、电器等我国传统出口产品和加工贸易产品。
我国制定出口原产地规则的初衷之一是希望以此减少与美国及欧洲等国的贸易摩擦,即希望进口国在评估对华贸易平衡状况时,将我方认定的中国产品算作从中国的进口,我方认定非属中国的产品,不算作从中国的进口。然而,我国的出口商品在进口国适用的是进口国的原产地规则,我国出口原产地规则对进口国并无法律约束力,但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对我国出口商具有法律效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也是通关、结汇、进行贸易统计的重要证明文件。为了与国际接轨,并解决出口货物与进口货物原产地确定标准方面不一致的矛盾,国务院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同意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来的出口原产地规则就被废止了。
本章小结
1.关税是国家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其他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预定性。关税是海关代表国家,依据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公布实施的税法及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
2.关税制度是国家关于关税法律法规的总称,它包括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例如《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审价办法》《海关征收管理办法》等。它是海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义务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也是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准则;调整着关税征税过程中有关各方的关系,特别是国家、海关与纳税义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中国海关关税税则是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为基础编制的,到2010年中国海关关税税则中的税目号为7923个。
4.海关在针对进出口货物或物品向纳税人征税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费,对有些货物或物品要实行税收优惠。
5.原产地规则指的是确定进出口产品生产或制造国家(地区)的标准和方法。它是各国海关关税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认定货物的原产地主要出于执行国别之间差别税率和不同贸易措施的需要。
重要概念和术语
关税 进口税 出口税 反倾销关税 反补贴关税 特惠税 普惠税 最惠国税
从价关税 从量关税 选择关税 复合关税 原产地规则
思考题
1.简述关税的概念和作用。
2.简述关税的分类。
3.简述中国关税制度的体系。
4.简述中国海关关税税则的内容及分类。
5.简述中国海关关税制度。
6.关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