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I中自有住房核算理论及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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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国民核算体系和CPI体系中的自有住房

2.2.1 国民核算体系中的自有住房服务

在国民核算体系中,住宅属于固定资产,因此,住户购买的住宅,不论自住还是用于生产(租赁),均属于住户总固定资本形成,而不属于住户消费。

住户为自身提供的自有住房服务属于住户最终消费。居住在自有住宅的房主被视为非法人企业,生产住房服务并为自身所消费。住户消费的自有住房的服务价值等于市场上租用同样大小、质量和类型的房屋所要支付的租金价格,且自有住房服务的虚拟价值记为自有房主的最终消费支出(SNA,1993)。自有住房服务是居民消费支出中金额较大的虚拟消费支出。

如果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概念一致,在CPI中严格界定住户消费的范围的话,则纳入的关于自有住房的消费支出是估算自有住房服务的价值,而住户购房的货币支出属于固定资本形成,是不能直接计入CPI中的。

2.2.2 不同主题CPI中的自有住房

正如2.1节所述,在各个国家中,CPI的用途很多,ILO的《CPI手册》根据两大主题对CPI进行分类:以消费为主题的CPI(又称为生活费用)、以交易为主题的CPI(通常称为通货膨胀)(ILO,2004)。

不同主题的CPI的侧重点及所对应的消费范围。ILO的《CPI手册》将CPI按主题分为两大类,且不同主题的CPI侧重点不同。第一,以消费为主题的CPI(下称“消费法”CPI),侧重于住户最终消费支出的项目价格,其中包括货币消费支出和推算消费支出(如对自有住房服务的估算租金),但不包括住户的资本形成支出(如购买自有住房的支出);第二,以交易为主题的CPI又称“交易法”CPI,对应前述的获取法框架,侧重点在于住户最终消费和资本形成货币最终支出的项目价格,因此可能包括住户资本形成支出,如住宅的净获得支出,而一般不包括住户对产品和服务的有效消费的推算支出。

“消费法”CPI与“交易法”CPI对住户的消费范围界定上的差异,将影响二者所对应的支出总量和权数。“消费法”CPI对应的支出总量是住户为个体消费而直接或间接购买所有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消费支出金额,其中不仅包含住户用于消费的现金支出,还包括虚拟消费支出,如自有住房服务的估算租金,这类支出在《CPI手册》中记为CPI参考支出总量#1;而“交易法”CPI对应的为参考支出总量#2,界定为:住户的个体消费货币支出和住户部门有关住宅的固定资本形成的支出,其中住户消费货币支出仅为住户为消费直接购买的所有产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含有推算的虚拟支出,再加上住户通过购买和翻新自有住宅的资本形成。

由此可知,CPI中的参考支出总量#1与国民核算中居民最终消费支出总量一致。而总量#2虽然与国民核算中居民消费有差异,但是两者之间也是有联系的,可根据国民核算中的构成获取总量#2的价值总量,见表2-2。

表2-2 不同主题的CPI的参考支出总量构成

资料来源:《CPI手册》的14.59段。

两种主题的CPI中的自有住房以及价格的确定。“消费法”CPI对应的是住户对自有住房服务的消费,要对住宅自用房主所消费的住宅服务流量的价值进行计量,可以采用使用法中的“用户成本法”计算自有房主使用住宅的成本变化,或者采用使用法中的“租金等价法”估算自有房主所用住房服务的市场价值;而“交易法”CPI中则对应住户部门购买住宅的固定资本形成,须对住户获得住宅的固定资本形成价值进行计量,采用获取法计算住宅自用房主为获得住宅(固定资本形成)时的货币支出。

目前,大多数国家使用“消费法”CPI,对自有住房服务推算消费支出,同时也有少量的统计机构采用“交易法”CPI,将住户对住宅的净获得和重大翻修计入CPI中。

在CPI中计入住户购房的货币支出,并没有违背国民核算中住户购买住宅的投资属性,并不是将自有住房视为消费,而是相应地将CPI中住户的支出总量范围进行了扩展,从住户消费支出总量扩大至住户的货币支出总量。

从上述分析来看,在自有住房问题的处理上,国民核算体系与CPI体系存在着一定差别,而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是:二者在最初的发展阶段是相互独立的体系。但是随着统计理论的深化,为了验证这种差异的合理性,以及促进CPI体系与国民核算体系未来的相互融合,需要对自有住房(服务)的处理方法做进一步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