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与阐释:从“诗”到“诗经”的解释学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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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史流传物”的意义生成

历史流传物是否具有客观自明的意义?理解和阐释是一种客观意义的复现行为吗?在伽达默尔那里,历史流传物自身是否具有客观意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如何在理解。“理解必须被视为意义事件的一部分,正是在理解中,一切陈述的意义——包括艺术陈述的意义和所有其他流传物陈述的意义——才得以形成和完成。”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第215—216页。只有通过理解和解释,文字才能呈现出生机与活力,文本符号才能生成意义,历史流传物的内容才能表达出来。

伽达默尔进一步对人类的理解和阐释行为作出了规定:一切理解都是为阐释者历史语境所规定的理解,是阐释者的当下视域所制约着的理解。阐释主体具有他特定的历史环境、历史条件和历史地位,这种主体的历史性始终决定着理解与阐释活动的整个过程。而所阐释的对象同样具有历史性,是以历史流传物形式存在的。由于阐释主体和对象二者都内在地镶嵌于特定历史语境中,因而任何阐释不可避免地要被历史所“污染”,是阐释主体和阐释对象在一定历史语境下相互作用、相互融合趋于整体一致的过程。

伽达默尔对阐释者历史语境及当下视域的强调,深受海德格尔的影响。后者把理解视为“此在”即人的存在方式,人的存在必然是历史的、具体的,因之,“此在”的理解也就是“此在”在一定历史处境中的理解。阐释者作为“此在”是具有历史具体性的人,不可能摆脱自己的历史性。相反,历史和文化给予他的东西,用海德格尔的话来说,在他进行解释活动之前拥有的先有、先见、先把握,它们作为理解的“先行结构”是理解得以进行的基础和前提。“把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加以解释,这在本质上是通过先行具有、先行见到与先行掌握来起作用的,解释从来不是对先行给定的东西所作的无前提的把握。”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第183—184页。这种由历史和传统赋予我们的“前理解结构”,并非是施莱尔马赫所谓的造成误解历史流传物原意的消极因素,而恰恰是使一切理解得以可能的积极因素,因为它在理解之前,就积极地参与了对理解对象的“筹划”,形成对文本的预想和前判断。“先行具有、先行看见及把握构成了筹划的何所向。意义就是这个筹划的何所向,从筹划的何所向方面出发,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得到领会。”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第184页。海德格尔认为,文本所呈现的意义,不仅来自文本自身,还来自阐释者的先行占有对文本有所意义预期和筹划。通俗地说,在理解活动中,阐释主体并非是一个通体透明的文化处女,不可能在绝对贞洁的文化状态下去追寻文本的原初意义。因此,任何针对历史流传物的解释活动,无论就其客观上来说,还是就其应该上来说,都不是放弃自己的历史性成见,而是带上自己的历史性成见与历史流传物展开对话。

这样一种对话乃是流传物和阐释者之间类似于“你”和“我”那样的相互提问与相互回答。在此,历史流传物不是一个纯然客体,而是一个能提问并能答问的准主体。伽达默尔说:“某个流传下来的文本成为解释的对象,这已意味着该文本对阐释者提出了一个问题。”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第475页。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阐释者必须设想文本讲述的一切是对某个问题的回答,因此,阐释者重构一个问题,向流传物投射,让流传物作为问题的对象呈现出来。但是,如果阐释者在提问上没有超出流传物所呈现出来的原初视域,那么,新的理解不可能产生。“一个被重构的问题决不能处于它原本的视域之中。因为在重构中被描述的历史视域不是一个真正包容一切的视域。其实它本身还被那种包括我们这些提问、并对流传物文字作出反应的人在内的视域所包围。”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第480页。要重构对文本提出的问题,既要立足流传物呈现出来的视域,还要在阐释者的当下视域中进行。由此可见,真正的问题必然烙着阐释者当下视域的印记。阐释者带着时代的“问题”去询问历史流传物,倾听历史流传物的声音与回答,历史与当代在往返回答中相互摄取、彼此渗透、共同占有。在由问题所激发出来的灵动活跃的状态中,阐释者的视域和流传物的视域相互包含、彼此突破、共同创生,历史流传物的意义就这样创造性地呈现出来。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这种传统与当代、流传物与阐释者的对话不仅为特定历史语境所规范,还在历史进程的延续中不断开放。历史的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历史永远是未完成的。在每一代人面前,既绵延着无尽的过去的历史,又绵延着无尽的历史的未来。我们存在于历史进程的延续中,不能把历史视为外在于我们、从而可以被我们运用某种“客观”“中立”的方法加以认识的客体对象。而所谓我们存在于历史进程的延续中,不仅意味着上一代人对某流传物的解释被我们当作文本之历史视域来处理,也意味着我们从自己时代境域出发对该流传物的解释必将构成流传物的效果历史的一部分。这样,只要一个文本在历史进程中被传承,那么,每一代人对它的解释都将以文本之历史视域的形式呈现给下一代的阐释者,都将被延续下去,参与到下一代人对流传物的理解之中。每一个时代的解释都有可能使流传物拥有新的意义,我们不能说流传物的意义是一切不同理解的总和,因为历史不会在某一点上停顿下来,所以任何一种总和都不是最后的总和,从而也算不上总和。

要言之,在伽达默尔那里,一切理解都是阐释者之当下视域与流传物之原初视域的相遇、交融,经由“视域融合”而形成新的视域、新的意义。历史流传物对我们而言所拥有的意义,是在其解释的效果历史和在我们现时与之遭遇的解释参与两者交互作用中生成的,是文本、历史、读者等不同意义视域的融合。这一思想对我们的昭示在于:历史流传物并不具有一种先于或不依赖于任何解释的意义本身,恰恰相反,历史流传物的意义是在阐释者解释的历时过程中不断生成的,是由阐释者所处的历史境域乃至全部的历史进程所规定的。正是不同历史语境中的解释,使历史流传物能通过不断更新的意义来表现自己,并向未来无限敞开。

在文学史上传承的作品无疑是以历史流传物的形式进入到当代阅读的。一部过去时代的作品有什么样的意义?其意义又是由什么来决定的?近代以前,文学作品的意义被视为作者意图在作品中的体现,作者的思想意图投射与作品的意义生成被认为是一致的和吻合的。因此,作品有什么样的意义,应该从作家身上去寻找,作家权威地决定着作品有什么样的意义。这样,对作者意图的追问与探究就成为理解作品意义的关键和解读的目标。这是一种以作者为中心的文学意义观,它在19世纪形成了以圣佩韦为代表的声势浩大的作家传记批评思潮。20世纪以来,随着西方哲学与文艺学的语言学转向,以作品(语言建制)为中心的文学意义观应运而生。俄国形式主义和英美新批评同时把文学研究的重心从作家创造转向作品自身。它们认为,作品一旦完成,就与作家和环境无关。作品只是一个语言结构的文本事实,正是文学语言的组织、程序、形式与技术产生了意义。后来的结构主义和符号学将形式主义的文本本体论进一步深入,肯定作品的意义只能在作品中寻找这一基点,但认为一个作品的意义不能只在这一个作品中寻找,而是要在同类的作品群中寻找。20世纪60年代,伽达默尔出版《真理与方法》,解释学一时成为人文学科关注的焦点。在伽达默尔那里,文学作品的意义既不孤立地在作品上,也不孤立地在作为审美意识的主体上,而是生成于理解和解释的历史进程中。遵循这一思路,以姚斯和伊瑟尔为代表的“接受美学”,以费什、布莱奇等为代表的“读者反应批评”,纷纷将文学研究的目光投向读者的阅读与接受,创立了以读者的理解为意义产生根源的读者中心论范式。

但严格地说,在文学意义问题上,伽达默尔并不是一位读者决定论者,甚至也不是一位读者中心主义者。因为在他那里,阐释者只是和流传物一起参与了意义的建构,意义产生于文本视域和读者视域沟通、对话、交流、融合的过程中。真正决定意义之性质的要素乃是文本、阐释者以及解释过程本身的历史性。我们可以简要地概括如下:其一,作为解释对象的流传物不是一个静态的固定的语言结构,而是以其丰富的“效果历史”突入到解释事件中,它是它自己和既往所有被解释出来的意义的统一体;其二,每一次解释都受制于阐释者自身所处的历史语境。

从这个角度来审视文学史上流传的作品,我们的启发可以有:

首先,文学史作品是一种“历史性”的流传物,这种历史性不仅表现在它产生于过去的历史年代,深刻反映了这一历史时代的社会生活本质或历史发展趋势,同时还表现在它在历史进程中被不同时代的读者、批评家、作家所阅读、解释,形成一条复杂的效应史、阐释史、影响史。对这条接受史的考察,既能让我们看到民族审美意识和文学批评标准的变迁,也能看到一部作品文本的潜在意义在解释中不断生成并更新的衍化史。

其次,正如作品的产生受制于其所处的历史语境一样,作品的接受也为特定的历史语境所规范。是历史上“这部”作品而不是“那部”作品,是作品的“这种”内涵而不是“那种”内涵被挖掘出来,得到新的阐释,这主要取决于阐释者和接受者自身所处的历史语境。不同的历史语境具有不同的问题意识,制约着阐释者的阐释立场和当下视域,从而影响着流传物意义的生成。只有深刻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能评判每一种阐释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比如,我们才能说明为什么文学史上某一时期尊陶(渊明)而另一时期屈陶,为什么某一时期抑李(白)扬杜(甫)而另一时期抑杜扬李;才能说明为什么汉儒将《诗经》解释成了伦理政治教化的经典而顾颉刚的古史辨派却对此大加挞伐。

第三,文学史作品的意义实际上是阅读阐释史上无数读者、批评家建构的意义的群集。这种意义的群集不是诸种意义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历时的维度上表现为相互的传承、丰富、充实,既有接纳与阐扬,也不排除批判与否弃。“任何当代意义的生成都是对历史的意义资源的承传、选择、判断和创造的结果……意义在历史中的生成既包括正面地理解历史也包括负面地批判历史。”金元浦:《文学解释学》,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60页。譬如,汉儒对《诗经》意义的揭示,就是对先儒孔、孟、荀所阐发的《诗经》意义的阐扬,而朱熹为代表的宋儒对《诗经》的解释,则主要以对汉儒的批评与否弃为基础。文学史作品的意义就这样处于不断生成与转化的历史链条中,这种生成永远不会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