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
个人收入的分配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都是十分重要的经济制度。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同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背面,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决定着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形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由此决定我国在收入分配领域必然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按劳分配为主体
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的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原则。其基本思考是,在推翻了资产阶级等少数统治阶级的统治,剥夺了它们的生产资料,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公有制之后,任何社会成员都不能再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剥削压迫其他人。不仅如此,任何人都只能通过向社会提供劳动来获得个人收入,即根据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获得个人收入,所谓“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这种分配体制是由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决定的,相对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少数人剥削多数人的分配制度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由于“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制度把统一的分配标准用于在体力或智力上存在差异的劳动者身上,或用于家庭供养人口不同的劳动者身上,仍然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只适用于物质生活资料尚不够丰富的社会主义社会,到了物质生活资料极大丰富,“三大差别”(即阶级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城市与乡村的差别)业已消失、劳动者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养普遍提高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一分配制度将被“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制度所取代。
我国在改革开放前,由于实行清一色的公有制,所以不论在国有经济中,还是在集体经济中,都长期实行按劳分配的制度,但在实践中常常因操作不当导致一定程度的平均主义,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十分重视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反对平均主义的问题。他把坚持按劳分配作为坚持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原则。他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般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通过不断的改革开放,我国逐步建立起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由此决定了在分配领域,我国必然要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到目前,我国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大体可以概括为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个人经济所得(或自劳自得)和福利收入四种。其中,按劳分配的形式为主体,主要是指:
(1)实行按劳分配的范围是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公有有制企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公有制内部存在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间的不同利益关系,而且国有企业也是相对独立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其劳动者的劳动仍然是一种谋生的手段,企业是由具有各自利益的劳动者组成的集合体,从而形成各个国有企业的不同利益。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劳动的实现不是直接在社会中实现,而是间接地通过企业在市场的交换中得到实现。所以,在现阶段,按劳分配只能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公有制企业范围内,由企业自主进行。
(2)按劳分配获得的收入在职工各种收入中仍是主要收入。在我国现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职工获得经济收入的来源和形式也日益多样化,除了在企业凭借劳动贡献获得按劳分配的收入外,还可能通过其他形式获得财产性收入(如企业职工持股获得的股息、银行存款或购买金融债券获得的利息、出租房屋或工机具等获得的租金等)。但是,只要企业仍然是公有制或公有控股企业,按劳分配就是企业内部职工的主要形式,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仍然是按劳分配获得的收入。
(3)在不同的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按劳分配获得工资收入的多少,不仅取决于个人提供的劳动,还取决于所在企业的经济效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劳动不能直接成为社会劳动,而只作为企业联合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致使个人劳动的实现和消费品的分配不能在社会范围内统一进行,而必须由企业将由劳动者个人劳动组合成的企业联合劳动在市场上实现后,再对劳动者个人采取支付货币工资的形式进行。这种情况决定了,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多少,不仅取决于劳动者个人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更重要的还取决于企业联合劳动在市场实现的状况。而企业联合劳动的实现状况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密切相关。由于企业在占有生产资料的性质、规模、结构、产品的品种、质量、数量、生产技术和工艺水平、经营管理者能力素质等方面存在差异,必然形成企业间经济效益的差异。企业效益的优劣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企业内部劳动者个人收入的水平。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按劳分配的实现、职工工资水平的高低,要受市场的调节。由于这些原因,按劳分配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方面。
从总体上说,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分配方面的体现,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才能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保证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平等的关系。
2.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我国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按劳分配之外必然存在多种分配方式,其实质是按照对生产要素的占有情况进行分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生产资料市场、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逐渐发展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工资、利润、利息、股息、红利等收入形式愈来愈具有生产要素收入的性质。按生产要素分配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一种综合性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它既包括在当前我国政治法律环境下允许的资本主义分配方式(即资本家获得利润,雇佣工人按照劳动力价格获得工资),也包括按资金(或按资产)分配方式(即广大劳动者凭借股权、存款、债券等资产获得股息、红利、利息等),还包括由管理要素产生的机会收入和风险收入,以及由房租、工机具出租、转让技术或提供信息而获得的租金、技术收入和信息收入等。社会的生产要素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各种物质生产条件,如土地、湖泊、山、海等自然资源,以及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另一类是人的劳动,包括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提供的活劳动、技术、信息、管理等。现阶段我国按生产要素分配主要可分为三种类型。
(1)以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这里不包括公有制中的按劳分配。以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主要是个体劳动者和被雇于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雇佣劳动者(如被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雇佣的职工)。个体劳动者的收入是凭借自己的劳动和占有的生产资料从事个体劳动和经营所取得的收入。被雇于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雇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具有商品的性质,他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被其雇主无偿地占有,他们的工资收入本质上属于劳动力的价值。
(2)按各种资本形态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即各种形态的资本所有者,凭借其资本所有权参与生产经营成果的分配。如生产资本的所有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利润,货币资本的持有者将货币资本借贷给他人经营或存入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以各种实物形态的资本租借给他人经营或使用而取得的租金、报酬等。在资本为私人所有的情况下,按资本分配获得的收入具有剥削的性质。如“三资”企业中外资所得的利润收入和私营企业主获得的利润收入等。
(3)按照管理和知识产权类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如所有者凭借科技发明、创造、信息、专利等参与分配。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今时代,与劳动者的脑力劳动和体力的付出直接相关的经营管理、知识产权等,已成为现代化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因此,以科技发明、创造、信息、专利等参与分配已成为必然趋势。
总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广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让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充分焕发活力,促进经济快速增长,社会稳定发展。
3.把握收入分配原则,防止两极分化,努力实现共同富裕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了顺应经济基础的要求制定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外,为保证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党和政府还确定了相应的收入分配原则。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针对原来分配领域平均主义严重影响效率提高的情况,为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的发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收入分配运作的特点,是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下的具体的分配原则。
由于在经济发展进程中收入分配差距出现扩大的趋向,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方面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规范分配秩序。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强调要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针对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出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把公平问题提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的“八个必须”之一,是强调了“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朝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上述情况,反映了党和政府对我国收入分配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对我国收入分配原则的不断改进。从总体上说,改革开放以来,为破除计划经济时代绝对平均主义影响职工积极性的不利局面,按照邓小平允许部分人、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思考,我国在分配原则上做了较大的改变,按照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则,我国各行各业的劳动生产率的确有明显的提高,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也的确出现了部分先富裕起来的群体,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的情况日益突出。但邓小平关于允许部分人、部分地区先富的思考,绝不是为了扩大贫富两极分化,而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步骤。他强调指出:“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大原则是共同富裕”。他多次强调要防止两极分化,指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共同富裕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他写道:“我们的政策是不使社会导致两极分化,就是说,不会导致富的越富,贫的越贫”。为此,他从战略的高度提出“两个大局”的思考。他指出:“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使这个拥有两亿人口的广大地带较快地发展起来,从而带动内地更好地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大局的问题。内地要顾全这个大局。反过来,发展到一定时候,又要求沿海多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这也是个大局。那时沿海地区也要服从这个大局”。这些重要的思考,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收入分配问题指明了方向,不论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出现了怎样的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现象,最终都要回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来。因此,在收入分配差距出现拉大趋势的情况下,合理地有步骤地调节收入分配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是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的崇高职责,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党和政府政治智慧的严峻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