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理念
以资本主义制度为例。现在世界上有100多个资本主义国家,或者说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国家,法国的资本主义不同于德国的资本主义,德国的不同于美国的,美国的不同于日本的,日本的不同于拉美的,拉美国家又不同于非洲的。可谓形形色色、千姿百态。但这并不妨碍他们把自己统称为资本主义制度。因为在这些形式的种种不同背后,又有着普遍的“同”。这个“同”,就是他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观,有着共同的核心理念,有着普遍认同的基本原则。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都是这些普遍原则在本国的具体化,都是按照这些核心理念进行的制度安排。他们之间呈现出的不同形式,只是这些基本原则在同本国实际相结合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不同特色。
那么,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理念,或者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初步可概括为:
一是崇尚自由。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尤其是美国和欧洲人的自由观念根深蒂固,他们认为自由应该是天赋人权。所谓自由,就是人们可以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生活及社会活动,他人及其组织不可干涉。你可以自由地选择你的生活方式及其工作岗位,可以自由地选择你的居住地区及居住环境;你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可以自由地结社,等等。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尽可能地把自己的潜力发挥出来,奉献给社会,社会依其所奉献的多少、才能的大小给以回报,其回报基本上与你的才能和奉献成正比。当然,自由也不是说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干任何事情,而是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地从事自己的活动。这种自由可以使社会成员的潜能得到较为充分的发挥,使社会细胞充满活力,而法制的健全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又使社会活动稳定有序地进行。这种既有活力又稳定有序的社会发展状态,应当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应追求的理想状态。
二是个体本位。这个个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家庭,还可以是一个公司、一个社团、一个企业,即一个法人。在资本主义社会,无论是交换、交往,还是诉讼,均是在个体之间进行的,即使一个市民或农民,与政府机关发生诉讼,双方都是以平等的法人出现的。这个社会尊重个体,崇尚个性,倡导多元。在他们看来,整个社会就是由一个个独立自由的个体组成的,个体是社会活动的基本细胞。个性是个体的固有属性,每个个体激发了活力,整个社会就有活力了。每个个体之间是平等的,社会也就平等了。每个个体都保持自己的个性,这个社会就会千姿百态,丰富多彩,充满活力。
三是财产私有。资本主义世界各国的法律(有成文法也有不成文法)均明文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在经济领域中的一个突出特点。在欧美各国,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观念根深蒂固,深入人心。
四是主权在民。资本主义的国家形式是民主共和国,民主共和国的权力从根本上说属于这个国家的全体公民。主权在民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公民转让一部分权力给国家公务员让其从事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公务员,顾名思义是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从事公共事务的管理,为公民服务。国家公务员,包括总统、议长、省长、州长,其权力和职位是公民授予的,应使用公共权力为公民服务。若国家公务员不履行为公民服务的职责,公民可以收回权力,撤换公务员。这个原则具体表现在总统、议员的选举,州长、省长的选举以及法院的审判制度中。
五是多数决定。既然原则是主权在民,而一个国家的公民又是众多的,那么怎样决断一个事情呢?那就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办。所谓发扬民主,其核心就是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办事。资本主义社会的总统选举、议员选举、`法院判决,均是遵循多数人决定的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
六是法律至上。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任何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即所谓的法治国家。法律至上的精髓是平等意识。即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这就为每个个体提供了一个机会均等的社会大平台。起点公平,规则相同。至于如何发展,就看你自己的努力了。这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是一个激励。你要想有所成就,就不要懈怠。
七是权力制衡。权力制衡其实是一个政治理念,其理论基础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必须靠权力来制衡。这是政治学的定律,已经被历史事实反复证明。这个理念转化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设计,就是大家所熟悉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三权分立,互相制衡。
以上对资本主义社会核心理念的概括,尚可进一步研究。应当指出,资本主义制度从产生到发展,至今已经历了400多年的历史。虽然各资本主义国家在实践这些核心理念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各种现实问题和种种缺陷,甚至带有相当“虚伪”的成分,但在这些理念指导下形成的社会制度应该说在许多方面已比较成熟、比较典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