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 问题的缘起
自20世纪末以来,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对本国或者本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改革,改革的一项直接动因就在于民事诉讼案件愈来愈多,法院负担不断加重,诉讼拖延现象屡见不鲜。面对改革之前法院的不堪重负、案件的久拖不决,德国联邦宪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BVerfG)第6任院长罗曼·赫尔佐克(Roman Herzog)悲叹曰:“我们已经灭顶。”[1]而作为旁观者的意大利法学家莫诺·卡佩莱蒂(Mauro Cappelletti)则戏谑称:“民事审判就是一个破钟,不摇晃敲打它,根本不会动。”[2]这样的现实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进而影响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针对这种现实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机关纷纷修改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司法机关也在审判实践中创建新的判例。伴随着改革措施的落实,先进法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迎来了“又一春”,普遍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在克服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能的征程中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就此次司法制度改革而言,各国和各地区选择的路径并非完全一致。但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各国在民事诉讼法这个领域的修改与完善上达成了一致,那就是在适时提出主义之下严格要求当事人履行诉讼促进义务,及时、有效、完整、正确地提出攻击防御方法,防止迟延提出造成诉讼迟滞,影响个案的诉讼效率和诉讼的整体效率。一套成体系的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法律制度,囊括了认定的构成要件、当事人的说明责任、法官的阐明职权、违法制裁程序以及相应的救济措施,当然也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官和律师及其强大的执行力。以这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为基础,民事诉讼拖延的矛盾得到了缓和,司法裁判的信任危机获得了解除。
与此相映成趣的是,在这场民事诉讼的改革风潮中,我国也顺应时代潮流,于21世纪初也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民事诉讼法典中有关举证期限和新的证据之提交的相关制度从根本上进行了修正,以适时提出主义取代了随时提出主义,欲以严厉的证据失权规制手段实现提高诉讼效率、提升司法效能的目标。但是,空前严厉的证据失权制度却在出台后不久就遇到了巨大的障碍,在推行一段时间之后就在实际中弃置不用。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3]为标志,我国在促进诉讼、规制拖延诉讼行为方面的初次尝试遭遇重大挫折。在其后的立法修改和制定新的司法解释的过程中,立法者和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妥协,失权规定被严重软化,乃至发生了功能上的异化。对举证期限制度的宽松态度形成了对逾期举证的放任,使原本服务于规制诉讼拖延的制度发展成为抵拒恶意诉讼的工具,其本身的立法目的并没有得到良好的实现。
出现这种现象,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在学习和借鉴域外先进制度之时,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规定表面,甚至只是抓住了法律规定中的只言片语,而没有注重掌握该项制度的内部核心要素,更加没有从整个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乃至整个国家的立法体系去全局性地看待一项具体的制度和措施,从而产生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弊病。借鉴和移植囫囵吞枣,在现有制度中生搬硬套,其结果要么就是成为苟延残喘的“四不像”,要么水土不服最终走向失败。因此,在通过法律移植来创设新的制度的过程中,充分了解和研究此项先进制度的内涵、外延、法理基础、适用条件与范围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都是很有必要的。
有道是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作为立法者的智库和司法权运行的匡正力量,理论研究工作在面对法律中的新挑战、新问题时,应当先行一步,以有针对性的学术科研成果为立法和司法创造可资吸收之养分。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规制研究的现状来看,形势不容乐观:虽然理论研究成果不可谓不多,但所围绕的都是周边性质的制度,例如对举证期限和新的证据进行研究者成果颇丰,对于改进和完善举证制度也做出了较大贡献。相关成果均为就事论事,没有站在攻击防御方法的适时提出这一上位层面进行宏观分析,而直接针对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规制者更是凤毛麟角。这样的研究现状,自然应当成为就此提出问题以及从探索中寻找解决方案者的压力和动力。
有鉴于此,本书力求在对域外关于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立法规定做出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就攻击防御方法及其逾时提出之规制措施的明确含义、制度价值、理论基础、体系架构、具体适用等问题做出具体阐释,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之评价,提出改进与完善我国相应制度的对策与建议。笔者希望以引玉之砖,引起学界和实务界对民事诉讼中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规制研究的重视;并以本书之浅见,求证于方家,兼为我国司法制度的深化改革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