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比利时合办企业的创新研究:秦皇岛耀华玻璃公司(1921—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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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有关问题说明

(一)公司的性质

在以往的研究成果中,多数学者将中外合资企业归为外资企业,少数学者将它归为民族企业,如刘建萍先生在其文章中认为:“其专利的引进、吸收、最终为己掌握的成功例子,在近代民族工业发展史上很有代表性。”这就承认了耀华玻璃公司是民族企业,是不科学的。曹均伟先生认为:它既不同于外资企业也不同于民族资本企业性质,它是中外资本相结合的产物。理由是:从其组合的经济成分来看,一方是外国资本,另一方是中国的国内资本;从其投资的地区来看,基本上产生于中方仍拥有“主权”的地区;从其经营权来看,尽管大多企业的经营权操于外人,但它毕竟是中外双方共同经营和举办的,中方仍有一定的经营权,甚至有的企业中方占主导地位。[16] 合资企业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企业。

作者认同曹先生观点。耀华玻璃公司是典型的中外合资企业,不能将其归为民族企业或外资企业。按照曹先生的理论,首先看它的经济成分,在《耀华机器制造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华洋合股合同》(以下简称《华洋合股合同》)中明确规定:“本公司股本总额暂定为中国通用银元壹百贰拾万元,每股计银元壹佰元,共计壹万贰仟股,由甲乙两方各认陆仟股,计甲种股份陆拾万元归甲方投资,乙种股份陆拾万元归乙方投资,将来增添股本时,仍由甲乙两方采均投资。”[17] 这就充分说明耀华玻璃公司的资本是由中外双方组成的。从投资地区看,耀华玻璃公司总事务所设在天津,工厂设在秦皇岛,均为中国主权地区;再从经营权看,耀华玻璃公司的经营活动由双方共同管理,重要的人事任免、发展决策等都由董事会决定,且在董事会中往往因为比利时方只有少数股东在华从事管理工作,而中国方面在开滦的支持下更占据主动性,可以说这一主动性体现在耀华玻璃公司发展的诸多环节。所以,从任何一方面看,耀华玻璃公司都应是中外合资企业。

(二)专利技术名称问题

对于专利技术的称呼,在绝大多数关于耀华玻璃公司的研究著作或文章中使用“弗克法”一词,这其中包括耀华玻璃公司的厂志,但笔者查阅耀华玻璃公司的档案时发现,档案中始终使用的是“佛克法”一词。虽然可能只是译音问题,但本着尊重档案记载的宗旨和原则,在本书中除了引用他人成果时如遇有使用“弗克法”一词者给予保留外,在书中其他地方使用这一专利技术名称时一律遵照档案,使用“佛克法”这一词语。


[1]张洪祥、马陵合:《略论周学熙实业集团的经营管理思想》,《南开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

[2]萧维良:《天津玻璃工业史记略》,天津市工人文学创作社1992年版,第180页。

[3]张景焘:《耀华70年的回顾与展望》,《中国建材》1992年第3期。

[4]《为筹资创设机器制造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拟具章程》,耀华档案馆馆藏档案(以下简称耀档):室卷号2—1—4。

[5]当然,这与事先没有相应规定不无关系,在公司章程第六条中规定:“本公司股票用记名式,分甲乙两种各占五成,除乙种外,其甲种概不得押售于非中国国籍之人。”只对中国人持有的甲种股票做了相关规定,对比利时方持有的乙种股票却没有做出规定,甲种股东当然没有权利反对。

[6]刘建萍:《试析秦皇岛耀华玻璃厂的创办及经营》(1921—1936),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大学,2007年。

[7]李德芳:《光耀中华走向世界——纪念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创建75 周年》,《中国建材》1997年第5期。

[8]杨欢、陈厉辞:《秦皇岛市玻璃博物馆与工业遗产保护》,《文物春秋》2013年第4期。

[9]张景焘:《耀华70年的回顾与展望》,《中国建材》1992年第3期。

[10]余德新:《耀华玻璃公司的兴衰——中国平板玻璃史话之三》,《中国建材》1993年第1期。

[11]李君:《中国玻璃工业的巨星——秦皇岛耀华玻璃总厂史略》,《中国工商》1990年第6期。

[12]王怡洁:《中国玻璃工业的摇篮——耀华玻璃的民族情结和开放视野》,《中国建材报》2012年7月6日第002版。

[13]周叔媜:《周止庵(学熙)先生别传》,出版社不详,1948年版,第172页。

[14]宋美云:《试论近代天津企业规模化发展路径》,《历史档案》2004年第4期。

[15]公孙訇:《周学熙与近代直隶工商经济的兴起》,《河北学刊》1988年第1期。

[16]曹均伟:《对近代中外合资企业的再认识》,《广东社会科学》1988年第4期。

[17]《耀华机器制造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华洋合股合同》,耀档:室卷号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