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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职务发明奖酬实现程序问题
职务发明奖酬的实现程序,是发明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法定权益的程序保障。目前有关程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举证责任分配与诉讼时效方面。陶鑫良等认为“中央集团”管理模式下,职务发明报酬金额计算与确定的举证责任应当在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合理分配,加重更多掌握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企业集团一方的举证责任。[37]于凯旋认为职务发明报酬纠纷的举证责任,应从发明人和单位两方面分析。发明人需证明自己是该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该职务发明已经实施并产生了经济效益;鉴于发明人很难接触到单位的具体财务数据等资料,应由单位进行举证,如单位拒绝提供相应证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38]吴汉东认为职务发明奖酬侵权属于知识产权侵权的一部分,其举证责任规则及适用涵盖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和补充规则。[39]王凌红认为在认定职务发明奖酬纠纷的诉讼时效时,应该将发明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与奖酬给付关系确立之日区别开来,根据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之间的约定或是单位的规章制度合理地确定职务发明奖酬的支付期限,或者是类推适用“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40]陈驰认为法国专利法对雇员的奖酬利益保护时,区分任务发明与非任务发明,重视信息交互与保密义务以及相关纠纷解决的程序规则。[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