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与人口:以中国历史和现实为基础的分析(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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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制度与人口关系研究综述

从制度角度研究人口问题是一个古老的题目。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和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都有通过制度来保持城邦国家人口数量和不同阶层人口结构合理的论述。近代以来,主张通过建立新的制度或改变现有制度设置、解决人口问题的学者更多。英国学者马尔萨斯建议政府取消济贫法,减少对贫困人口群体的资助,以此抑止其生育,缓解人口压力。马克思则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本身难以解决其过剩人口问题,只有改变所有制的私人性质,这一问题才能得到最终解决。另外,19世纪以来,在人类学家中,探讨生育、婚姻、家庭、迁移等制度及其与人口变动的关系成为了解人类社会演进的重要方式。不过这种研究多是对个案的分析,或某个部落的考察。

(一)学科研究管窥

制度人口学从制度变迁和制度设置的角度探讨人口行为方式,考察制度对人口行为的制约、调整和引导作用。制度与人口行为的关系非常密切。法律制度、政府政策、社会惯行、宗规家训等制度形式成为对人口行为具有规范、调节功能的重要指导原则。

1.国外学者的研究

应该看到,制度人口学是一个年轻的学科。在人口学者中间,从制度角度研究人口行为最近二十多年才逐渐开始受到重视。20世纪80—90年代,人口学家Geoffrey McNicoll等一批学者在对生育变动研究中主张关注制度因素所起作用。McNicoll 1980年指出:在以往的生育研究中,两个重要的方面被忽略了:将制度因素考虑在内的个人决策模式以及对制度变化本身的认识[49]。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口政策和人口实践引起国外制度人口研究者的广泛兴趣。Susan Greenhalgh 1988年采用制度分析方法阐述中国生育的经验特征,以此解释近来生育率的迅速下降。她将社会制度分成两类:保障系统和制度环境。前者是指阶级结构、社会经济行为单位(通常是指家庭或户)和这种单位的保障目标及策略。制度环境包括调节原则和构成人们生活世界的正式与非正式组织。这两个制度领域从多种方面影响着生育。[50]另一批制度人口研究者为具有经济学背景的学者。道格拉斯•诺斯另辟蹊径,从制度角度而非技术角度分析西方经济的发展及其相关的人口变动,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制度的解释力。中国20世纪中期以来所发生的一系列重大社会变革为人们提供了认识人口行为变动的鲜活素材。不少国外学者开始了富有开创性的研究。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从纵向角度考察制度变迁对人口行为的影响是一个热点。历史人口学者李中清和人口学者王丰合作,试图从一个更大视野考察制度性因素在中国近代以来人口发展中的作用,并进而与同时期的欧洲加以比较[51]

由上可见,制度人口学是具有跨学科特征的学科,因而具有经济学、社会学、人口学、历史学、人类学背景的学者各以自己的专业优势,逐渐介入对与制度人口学有关题目的研究之中。

值得一提的是,1987年联合国粮农组织通过与人口理事会合作,召开了一次从制度角度分析人口转变与农村发展的多学科专家会议。G.McNicoll、Susan Greenhalgh和后来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等学者撰文,多视角地探讨如何通过政策和制度解决农村人口问题。国际著名的人口学期刊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 1989年专门为本次会议论文出一期增刊,题目为“Rural Development and Population,Institutions and Policy”,被收入的论文题目有:“制度对农村经济和人口变动的影响”,“人口、妇女地位和农村人口”,“合作、不平等和家庭”,“东亚的土地改革和家庭经营”,“人口压力下的社会组织和生态稳定”,“人口对食物短缺的反应”,“对集约农业的制度和环境抑制”,“农业变动和阶级冲突”等。在笔者看来,制度人口学具有很强的实证研究性质,它分析具体社会的规则、习俗、法律等对人口行为的影响以及改变规则、法律等对人口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因而它不仅是一种历史的分析,更是对现状和未来趋向的研究,其应用价值得以体现出来,故此才会受到国际组织的关注。

国外一些学者将从制度角度探讨人口问题分成“标准”(Standard)性制度和“扩展”(Expanded)性制度两种。而标准性制度分析有三种来源:第一种源于马克思的财产关系分析。马克思的阶级利益和其制度表现的分析对制度变动的解释可能贡献更多。第二种源于在许多经济交换中重要的交易成本的认同。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新制度经济学。第三种源于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市场的分析。扩展性制度分析包括家庭和性别制度,村庄和社区结构,政府管理安排,法律制度等。在制度人口学的研究中,扩展性制度分析更为突出一些。

2.国内研究状况

我们从中国人口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无论古代、近代还是当代,人口行为受到一系列社会规则的约束。不同层次和形式的政治和社会组织试图通过法律制度、政策、社会惯行、宗规家训等方式来制约、调整和引导人口行为朝其希冀的方向发展。

从制度人口学角度看,尽管制度与人口发展的关系早就为人们所认识,并且也有不少研究涉及制度与人口关系问题。然而,真正借鉴制度理论比较系统地阐述制度人口问题最近十年才逐步开展起来。不过,总体上看,这些研究的重点是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对制度与人口行为关系的分析还是比较初步的。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生育控制政策的特殊环境促使人们从制度角度思考人口问题。如人口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传统生育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对人口行为的影响等,但全面、系统地分析制度环境下的人口行为、弄清不同制度与人口行为的关系程度方面的研究相对不足。它是亟待加强的研究领域。

这里需要说明,制度人口学在英语中可用Institutional demography和Institutional population来表述。但在具体的研究上,Institution和System经常混合使用[52]。因而,在此有必要对其含义有所了解。就文献而言,有这样一个特点,谈及一般性的制度时,多使用Institution;论述具体的制度时,则使用System,如家庭制度(Family system)、婚姻制度(Marriage system)、法律制度(Legal system)和土地制度(Land tenure system)。

我们说,从人口角度看,制度最明显的特征是,通过特定的规则来约束、改变和引导人口行为。就目前来看,借助实证分析提升制度对人口影响方式、作用的认识是比较多的研究视角。只有在微观层次上增强对具体制度对人口行为的影响考察,才有可能认识宏观人口所受制度的作用。

从上面分析可见,不仅国内,即使国外,制度人口学都是一个新兴学科,20世纪80年代以后它才逐渐受到重视。这对我国制度人口学的建设和发展是一个重要契机。从历史和现状看,中国人口的发展受制度影响最明显,制度对人口的作用更大。因而,在中国,制度人口学有更有利的成长条件。我国悠久、复杂的人口发展历程为制度人口学建设积累了丰富、完整的素材,当前和今后中国所面临的多重人口问题,更为制度人口学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天地。

(二)中国历史上制度与人口关系的探讨

对中国历史上制度与人口的关系问题,不少中外学者都有关注。

1.关于制度与人口统计的关系问题

中国历史上政府所主导的人口统计很早就展开了,他们都是在特定制度之下进行的。秦汉以后各朝的人口数字资料比较丰富,不过其准确性受到人们的质疑。如何透过数字的迷雾认识和使用它们?何炳棣指出:我一直认为,估计任何一个朝代的人口数字的先决条件就是设法尽可能充分地了解与这些人口数字有关的制度和行政的来龙去脉[53]。从制度角度认识人口统计的实施方式、步骤和原则,有助于判断其所产生的数字准确性高低。

葛剑雄的《中国人口发展史》一书有较大篇幅分析不同朝代的人口调查制度,其中第一章“人口调查制度的起源”和第二章“人口调查制度的演变和发展”,对人口调查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表现、特征和前后承继关系进行了简洁和系统的说明,并对一些制度作了考辨[54]

姜涛所著《中国近代人口史》对清前期人丁编审制度、清中期民数统计制度、清后期户部清册制度的内容、实施方法和问题做了细致探讨,在此基础上对清代的人口数据质量做出自己的判断。在该书中他还对民国时期的人口统计制度进行了梳理[55]

可以说,人口史的研究离不开对不同朝代人口制度(包括户籍、统计、迁移等制度)的考察。最近几年出版和发表的人口史论著,多具有这样的意识和视角。王育民的《中国人口史》,对每朝的户籍、统计制度均有探讨[56]。王育民在一篇文章中曾指出历史上“丁”、“口”含义不清的问题。这个问题一直是历史人口研究中最令人困扰的问题。他指出:我国封建社会前期,国家征收赋税以“人丁为本”,政府版籍所记载的是包括男女老幼在内的全部人口。中唐以后,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及租庸调法的瓦解,适应于土地私有制的“两税法”应运而生,从此,赋税改为“以资产为准”。但自隋炀帝“免妇人之课”后,妇女虽仍在“丁额”之内,不过仅存空名而已。宋沿唐制,“以两税输谷帛,以丁口供力役”,并承袭五代弊法,征丁赋(身丁钱)于江南诸路。宋代女性不再登记入籍,从此妇女列入丁籍上的形式也被取消,“丁”的性别含义已为男性所独占。元及明代前期,政府版籍又恢复了“生齿毕登”的制度,其所记“丁口”,均包括男女老幼全部人口在内。明中期至清初“编审止就户核丁”的实行,产生两种后果:其一,“丁额”已不能反映“丁口”的实际。因而政府版籍所记载的“丁额”,只是丁口中的一部分官丁而已。其二,“丁”已不是指具体的人,而成为赋税的“计量单位”[57]。可见,要认识文献记载中的中国人口数量变动轨迹,弄清“丁”、“口”在不同时期的含义是必要前提,制度研究的价值可见一斑。

2.对户籍制度的研究

中国历史上的赋役征派建立在户口基础上,因而户籍管理一向为各个王朝所重视。但各个时期户籍管理的具体方式、演变,人们并不是十分清楚,或者存在认识上的偏误。

栾成显积多年之功,以第一手的文书资料为基础撰写出《明代黄册研究》一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黄册是明朝赋役制度实行的基础,家庭成员的年龄、性别等人口信息是其主要内容,通过它可以认识当时的户籍管理制度。该书对黄册的建立、黄册的种类、黄册的演变和衰亡等作了细致、深入探讨。

还有学者利用秦汉竹简帛书、敦煌文书等研究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户籍制度,成绩斐然。这些研究的贡献在于,大大丰富了人们对历史时期户籍管理方式、户籍内容、人口统计对象的具体认识。

3.对婚姻家庭制度的研究

婚姻家庭制度是广义人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直是社会史、人口史、法律史等学科研究者关注的对象。

陶希圣20世纪30年代所写《婚姻与家族》一书专门论述宗法制度下的婚姻与家族。我们知道,婚姻和家族本身是制度的产物,它们同时受到其他制度的制约,包括宗法制度。陶希圣指出:在宗法制度下,婚姻有三个目的,第一个目的是在收夺女子的劳动力。贵族之妻虽不必提供劳动力,但家事是妻的职责。第二个目的在生子。由婚礼结合的妻所生子才是嫡子。第三是防止男女的交接。有了婚姻制度以后,才把婚外性交认为不法。他还从丧服角度论述为人之女、为人之妻的地位和角色变化,嫡庶之子的母子和父子关系及其差异[58]

英国人类学家莫里斯•弗里德曼在《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一书中指出:绅士维持大的家户,是因为他们试图表现其作为该社会阶层成员的行为。贫穷的农民可以不必仿效绅士理想行为,而遵从人们认为适合于贫穷家庭的生活方式。但为什么两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在汉人的风俗实践中出现了两极化?在中国,有许多社会理想仅仅被绅士严格地遵守。我们能在汉人社会的理想模式中看到的丧俗、祖先崇拜、婚姻礼俗和寡妇的操守,仅仅反映在更高阶层的实践上[59]。他的论述表明,婚姻家庭制度对民众的约束程度有社会层级之分。穷人为了生存,对正统制度的要求会有所忽视。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学家费孝通在1947年写成的《生育制度》一书。该书具有随笔形式,非实证研究。但他分专题进行论述,表现出较浓厚的理论色彩和较强的概括性,并具有中外比较视野,眼界开阔。他将生育行为与婚姻和家庭制度结合起来,从双系抚育、婚嫁确立、内婚和外婚、夫妇关系、代际关系、亲属关系、家系传承角度进行论述[60]。费孝通所分析的制度多是与生育、婚姻和家庭行为有关的民间习惯。

瞿同祖完成于20世纪40年代的《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对传统法律在家庭、家族和婚姻以及亲属关系、代际关系中的表现等做了细致、深入的考察,对法律与家庭、家族关系的时期变动和特征所做的总结颇有见地[61]

张晋藩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62]对不同时期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多有叙述和分析。

关于家庭成员居住方式所受传统制度规则的影响,笔者以清代乾隆朝刑科题本个案为基础所作汇总发现:在社会中下层民众中,复合家庭所占比例并不高,为6.52%;直系家庭占29.04%,核心家庭占57.04%,单人户占5.46%,残缺家庭占1.44%[63]。笔者还依据档案资料对冀南农村5个村庄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家庭结构做过整体分析。其复合家庭在12%—20%之间,以15%左右为主;直系家庭以30%左右为主;核心家庭在45%左右;单人户占8%左右[64]。费孝通1936年对江南江村的调查结果是,联合家庭为10.3%(其中并非均是有两个及以上已婚儿子或已婚兄弟的家庭),直系家庭占38.4%,不完整核心家庭占27.6%,核心家庭占23.7%[65]。这些调查虽然难以反映当时全国和区域家庭结构的整体面貌,但至少显示,已婚儿子或兄弟不分家的复合型大家庭并非主导类型。具有养老功能的直系家庭、中青年夫妇及子女共同生活的核心家庭是主要的家庭形式。黄宗智指出:传统的由多个已婚儿子同居而组成的复合家庭理念,其实是个不符合实际的设想,因为,正如受访农民所说的那样,已婚兄弟家庭之间很难避免矛盾和冲突[66]。它提醒我们,分析制度与人口行为关系时,应注意考察民众实际生活状态,只有这样才能对制度的效果有相对客观的认识,减少偏颇或将特定制度的作用程度拔高。

4.关于人口迁移制度的研究

在人口史著作中,对人口迁移、人口流向和人口分布多有涉及,但专门从制度角度论述人口迁移行为则比较少。值得一提的是,葛剑雄、曹树基、吴松弟所著《简明中国移民史》一书对各个历史时期政府在推动移民所起作用予以较多关注[67]

5.人口制度的综合性研究

拙著《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中国封建社会人口政策研究》[68]着重对春秋战国至明清时期的人口政策进行了概括性梳理,力求对传统时期人口政策及其变动有整体把握。书中涉及的人口政策包括户口管理、婚姻、生育、家庭及宗族、迁移、职业、流民、老年人口、救济、民族人口等。该项研究将法律也纳入政策范畴,借此可对传统社会政策、法律这些由政府制定的制度及其形式的演变有比较全面的把握。

总体来看,学界对近代之前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制度、婚姻家庭及宗族制度的研究相对较多,其他方面的制度考察则比较薄弱。

(三)当代与人口有关制度的研究

1.制度与人口行为关系研究

(1)制度变迁与人口变动考察

中国近代以来社会变动剧烈,特别是从20世纪40年代后期以来,农村以土地制度(land tenure)为核心,改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措施不断进行。从40年代末50年代初期的土地改革到50年代中期入股分红形式的初级社,再到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按劳分配的高级社,进而至人民公社。80年代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成为中国当代经济改革的主要标志。这一系列社会变革当然涉及中国民生的各个方面,其对人口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受到不少研究者的关注。

李中清和王丰将中国近代以来历史人口变动(包括婚育和家庭行为变动)同制度变迁结合起来所作分析值得关注。他们合作撰写的《人类的四分之一:马尔萨斯的神话与中国的现实(1700—2000)》一书就体现出这一思路。他们认为:中国人口在20世纪60年代的增长,主要是由持续的农村高生育率造成的。在他们看来,与城市和周边地区人口增加不同,农村人口的大规模增加似乎并非完全是经济机会的反映,而更多的是人民公社时期,农村集体化导致的家庭集体和家庭控制弱化的结果。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实施的土地改革,使大批农民摆脱了传统中国家庭的集体束缚,形成了结婚和分家的高潮。不仅如此,新婚姻法明确反对包办婚姻,主张婚姻自主;参与集体生产的报酬都与个人相连或直接发给个人,不再归其家庭。紧随土地改革而来的是建立农村集体经济体制,1958年成立的人民公社是其高潮。集体经济时代,中国农民家庭不必像以前那样计划其人口行为。集体化和公有化意味着食物、住所和工作从根本上不再是家庭的责任。人口控制的传统集体单位——家庭的瓦解和传统生育抑制行为的崩溃,导致了中国有史以来最快的人口增长[69]。可见,他们对制度及其变迁在婚育和家庭行为变化中所起作用予以充分肯定。其核心是强调传统时代家庭集体对家庭人口行为的限制,社会变革则冲破了这种限制,为小家庭和个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本项研究旨在通过家庭这一微观人口环境及其制度所作考察,提升对一个时代宏观人口行为变动的认识。但其所使用的数据资料可能有局限性,若能更广泛地占有资料,其立论基础将会更加扎实,概括才更具普遍意义。

拙著《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20世纪30—90年代的冀南农村》以冀南农村5个村庄为基础,考察私有土地制、土地改革、集体经济制度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不同经济制度对农民生育的影响。该项研究指出:土地改革使贫穷农民获得了达到本地平均水平的田亩,由此多数家庭具有了养活土改前农民理想数量子女的能力(2男2女或3男2女)[70]。那么,土改后中国农民理想生育子女数量同土改前的传统时代有无区别?笔者认为,从土改到人民公社初期,或者说1946—1964年,农民的理想生育子女数量与三四十年代相比并无很大变化。区别在于,土改前农民家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断生育,但多数家庭难以达到这一理想水平。土改后,特别是50年代以后,多数农民能够并不费力地实现此目标。问题是,过去多育却不一定能保证理想子女数量的子女存活下来;现在正常条件下,子女数量则往往超过以往的理想子女数量。它意味着农民实际拥有的子女数量要高于土改以前,从而推动中国人口增长速度加快。关于集体经济初期缺乏人口控制意识的原因。笔者认为,第一,集体经济条件下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低下使人们忽视了人口过快增长的隐忧,以为人口增加,将解决劳动力不足问题。集体经济条件下,成员缺乏劳动激励,降低了生产效率,提高了对劳动力的需求。这是从集体组织的角度看。第二,集体经济条件下,保证成员人人有饭吃的政策成为一种重要的生存保障,直接减轻了家庭养育超过理想数量孩子的压力,因此农民缺少主动采取避孕等措施减少家庭人口数量的意识[71]

美国学者郝瑞(Stevan Harrell)等依据在河北、浙江和广东三省农村所做调查,撰文对20世纪60年代以来中国生育率下降原因进行探讨,可谓是有特色的制度人口研究。作者认为,现代化、制度性结构和政策实施因素都对解释三地生育率下降的起始时间差异具有作用。显然,生育率下降的差异并不是简单的城乡两分化的问题。核心—边缘的体系也许是一个更佳的解释角度。生育率下降起始点早于磁县(河北南部)约10年的萧山县(浙江北部)恰是位于长江下游这一宏观区域的核心内,磁县和英德(广东北部)则都位于更偏向于边缘的区域。然而,英德在岭南区域并不比磁县在华北区的地位更偏远。可是磁县无论妇女受教育水平还是计生政策的实施都比英德开展得更早。这也许是因为广东省北部山区,即使面临着革命性的变革,宗族文化仍有着强大的力量使政策的影响大打折扣[72]

当然也有学者对集体经济时代制度的外部性对生育的刺激作用有不同看法。美国学者D.盖尔•约翰逊认为:虽然一些生产队基于人口数分配收入,但有证据表明,大部分收入是根据劳动力的数量分配的。因而,生育孩子并没有使短期的收入增加,直到孩子长到十几岁,并被允许挣工分时,收入的显著增加才出现[73]。不能否认,尽管孩子在能够挣工分之前没有给家庭带来收入的增加,但在集体分配制度和福利制度下,家长养育孩子的成本也不高。

(2)计划生育政策研究

从对人口数量控制所起作用看,计划生育政策是最为直接的制度形式。

翟振武曾对20世纪50年代、6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台过程加以勾勒,指出1949—1953年上半年,中国没有制定明确的人口政策。从1953年下半年至1958年,中国的人口政策中提倡节育的倾向是明确的。1959—1961年,对马寅初的批判和自然灾害的冲击,暂时中止了节育活动的宣传和推广,但1962年很快又在一个更为广泛的范围恢复提倡节育和计划生育政策。1966年再度因政治斗争而中断政策的执行。1970年政治形势好转后,又迅速恢复并逐渐强化了计划生育工作。他认为,中国在五六十年代(1953年以后)并不是没有人口政策,更不是执行了鼓励人口增长的政策,恰恰相反,提倡节育和计划生育,始终成为五六十年代人口政策(不是人口理论)的主调。他进一步指出:用“错批1人,误增3亿”概括五六十年代的中国人口政策及中国人口增长的原因,是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如果对五六十年代中国人口政策做一总结的话,我们可以说,除了1949—1953年、1959—1961年外,中国人口政策的主调始终是提倡节育,抑制人口过快增长。虽然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节育运动未能在农民占绝大多数的国家里得到明显的抑制效果,但为后来国家指令性的大规模计划生育工作奠定了基础[74]

田雪原撰写的专著《中国人口政策60年》[75]对中国人口控制政策的产生背景、初步酝酿,到曲折推进,再到独生子女政策的形成,进行了全面阐述。作者参与了中央有关独生子女政策文件的起草和讨论工作,因而,熟悉该政策出台的前因后果。该书对我们认识中国人口控制政策的形成、改进、完善和调整思路有很大帮助。

马瀛通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评价是比较有特色的。他指出:中国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既有执行从群众中来又回到群众中去的生育政策,创造世界生育水平下降奇迹的时期;也有执行未考虑以人为本、脱离群众的紧缩生育政策,迫使计划生育工作及生育水平都陷入“怪圈”历经曲折的时期。20世纪70年代实施“晚、稀、少”生育政策成效显著,不仅对当时及后来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促进作用,而且对80年代后期以来的劳动就业、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问题,都起了持续减缓压力等积极作用。他对1979年生育政策中将“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变为实际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的转向持有不同看法,认为其结果不仅没能将生育水平紧缩下来,反而引发了生育水平和人口出生率的报复性反弹,也使计划生育工作遇到了空前未有的阻力。1991年5月,在多数农村地区生育政策偏紧、人口计划又难以完成的双重矛盾中,中共中央、国务院从实际人口控制能力出发,以远宽松于现行生育政策限定的出生人口量,求实地调整了20世纪末人口控制计划目标,并强调指出,这是一个必须尽最大努力才能完成的计划。作者最后指出:中国人口控制所突出显现出来的问题,暴露出人口科学研究工作的滞后,暴露出决策不仅科学论证不足,而且缺乏群众的民主参与及听证[76]

关于独生子女政策在城市被接受的过程,Robert J.Wyman和Yilin Nie 2003年根据对上海城市居民所作个案访谈,得出这样的研究结论:1979年一孩政策所以能被贯彻,一是人们除了接受政府的政策外没有别的选择,而与此相配套的经济激励和抑制措施也使政策易于成功;二是对人口问题的国家责任感影响民众的态度,出于国家稳定的考虑,许多人愿意只要一个孩子;三是毛泽东时代实现了性别地位平等,许多妇女在家庭之外参加工作,她们没有多少时间承担传统妇女养育孩子的角色。在这种环境下,除了别的方面的担心和抱怨外,一孩政策在上海没有引起什么争议。1979年以来,上海发生了许多社会、经济和文化变化。关于一孩政策的最重要变化是在新的一代中,这一政策已经内在化了,多数年轻的受访者认为一孩政策是好政策。作者最后认为,代之以对一孩表达不同意见,上海的年轻一代已将该政策内在为他们的文化[77]。应该说:作者的结论在我国大城市民众中是有代表性的。这些地方中老年人从被动接受独生子女政策到年轻一代开始将其作为一种新的生育文化来接受,显示出政策在引导新的民俗形成中所起作用。

在看到人口控制政策促使人口数量降低的同时,一些学者也注意到,出生人口性别比在人口控制过程中所表现的升高趋向。

李树茁指出:经验数据表明,高出生性别比和计划生育政策在时间、地域、人群等既有一致性,表现在出生性别比上升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推行同步,出生性别比在1.5孩政策地区更高,二孩出生性别比更高;也有非一致性,表现在政策宽松的农村出生性别比高于政策严格的城镇。这些使得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和女孩生存问题的关系显得更为复杂[78]。陈友华认为,两者(出生性别比失调与现行生育控制政策)有关并非指出生性别比的失调是由于生育政策本身直接造成的,而是生育政策压缩了人们的生育空间,在此过程中人们的生育行为选择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而间接地影响到出生性别比。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中国也会出现出生性别比失调,只是生育政策导致了出生性别比进一步升高。现行生育政策对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调只是做出了“部分贡献”,绝对不能将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调全都归结为是生育政策造成的[79]。原新认为,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和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直接相关,但二者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出生性别比偏高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男孩偏好是传统生育文化的传承;社会经济水平总体欠发达,男孩功能依然强势;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技术易得、安全、廉价;少生孩子是计划生育政策和社会经济进步的共同结果,符合政府的目标。计划生育政策是限制夫妇生育数量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途径,计划生育政策促成了中国低生育水平的早日到来,加速人口转变的实现,间接地影响了出生性别比偏高。单纯指望调整生育政策(绝对不是放弃生育政策)使出生性别比回复正常的观点是不现实的[80]

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口性别比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是两种制度目标背离的结果。政府着眼于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发展要求,要求民众减少生育,民众的男系传承、家庭养老习惯并未改变。城市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乡土惯习作用力降低,在政策约束和惩罚机制威慑之下,育龄夫妇尚能做出个人利益的某种牺牲,接受独生子女政策。农村政策和习俗对民众形成双重刚性影响,民众可以做出一定让步——少育(至少应有一个儿子),而不愿接受无子的结局。为了在少育之下实现有子目标,故此一些地区出现妇女妊娠期间性别选择性流产的做法。这种状况的根本改变还在于,真正形成和落实男女双系传承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父母养老儿女均有责任。

(3)调整计划生育政策的分歧

鉴于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口结构和人口性别比所产生的影响,一些学者提出调整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建议,有的则主张在中国城乡普遍放开二胎生育。

但也有学者不赞成对现行独生子女进行任何改变。其出发点是,目前中国的人口压力问题并没有减轻,中国的人口总量还将继续上升。针对老龄化问题,他们认为,多生子女与解决家庭养老问题没有必然联系。另外,放开二胎与解决高出生性别比的问题也没有得到证明。

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生育率的下降是以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为代价的。如果这种代价过于沉重,超过了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的心理承受力,那么,政策的调整就是必需的。从中国目前情况看,与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所带来的一些负效应相比,其正效应还是主要的。

从理论上讲,放开二胎对中国人口结构的调整会有作用,但是否能解决人口性别比高的问题的确是有疑问的。正如上面所述,在没有性别偏好的大城市,独生子女政策与正常性别比并行不悖。而在高性别比地区,二胎生育是普遍现象。调整后的二胎生育政策对他们来说仍然有很强的约束力。在第二胎孕育中进行性别选择将很难避免。

我们认为,这些讨论表明,通过政策引导人口行为已经形成共识,但政策改变对人口行为的具体影响和结果尚有待进一步研究。

2.婚姻家庭变动所受制度影响

(1)制度变迁下的婚姻

1949年以后的婚姻制度主要表现为,20世纪50年代重在抑制早婚行为,引导男女在法定年龄结婚(男20岁,女18岁);60年代中期倡导晚婚;70年代初开始,为配合人口控制政策,实行严格的晚婚政策;80年代初期实行新的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同时提倡晚婚。

笔者借助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资料所提供的大量不同时期人口婚姻信息考察法定婚龄和政策婚龄对民众初婚行为的影响。根据该研究: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中国的法定婚龄经历了从没有约束力到具有约束力的变化。法定婚龄的实施有赖于健全的婚姻登记制度。70年代,晚婚政策下的政策婚龄逐渐取代法定婚龄。80年代之前,尽管各个时期都有一定比例低于法定婚龄结婚者,多数民众却遵循了这一原则。晚婚年龄虽未成为多数民众的实践,但该政策却将低于法定婚龄结婚的比重降到最低水平。在民众中还有相对强烈的早婚追求之时,具有高度约束力的集体经济制度对违例行为起到重要抑制作用。80年代低于法定婚龄比重上升与集体组织约束力降低有直接关系。而90年代农村晚婚比重上升则是农村青年谋生方式改变、经济独立性提高的结果[81]

(2)制度变迁中的家庭

郭于华从制度变迁和社会变革角度分析农村代际关系,特别是老年赡养中所表现出的重要变化。家庭中的权力关系在代际和性别两个层面都已发生了转变,作为长辈的老人因这一转变随着自然生理的衰败日益退到家庭生活的边缘甚至外面。非正式的亲缘群体和宗族组织已不复存在,相应的道德约束和社会评价力量趋于消解,对于失范者的约束和处罚力量业已丧失。而属于国家政权系统的正式机构和正式规则对这一领域的介入较少,调解系统的干预仍使用传统代际交换的公正原则进行说合,法庭依条文做出的判决常常无法对农民实在的生活世界产生影响。这些都说明传统代际交换关系的维系力量和存在基础已经完全改变,这是致使传统交换逻辑发生变异的重要原因[82]。它意味着,家庭养老功能要靠多种制度规则加以维系。在变革的社会环境中,这些维系手段或者削弱了,或者不存在了。老年亲代难以获得应有的物质和精神生活。

关于制度及其变迁对家庭的影响,笔者认为:对家庭有影响的制度有两种,一是家庭自身的制度,一是与家庭有关的制度。家庭自身的制度既有家庭内在制度,也有家庭外在制度。与家庭有关的制度是指家庭所存在时空范围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它并非专门针对家庭而制定,但对家庭起到间接影响,有时这种影响作用也会表现得很强烈。家庭自身的制度涉及家庭世系和财产的传承方式,不同代际家庭成员的地位,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中,对家庭的“分”、“合”影响最大的是制度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家庭人口生存空间的扩展,旧有的制度约束将不再起作用,因而也须做出调整[83]

阎云翔以东北一个农村为基础,考察1949年以来国家力量对家庭变革的推动作用。首先,国家剥夺了家庭的许多社会功能,主要表现为土地改革和集体化对家庭组织的削弱。其次,新婚姻法和其他家庭改造政策是导致私人生活转型的另一重要因素。最后,国家采取两个步骤推动了家庭的私人化:一是将家庭从亲属关系的结构中分离,之后再将家庭直接带入现代社会体制。这导致了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方面,家庭及个人过去从来没有直接受制于国家权力,也没有如此近距离地感受过行政系统的威力;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农民个人也从家庭、亲缘、社区的权利下被解放了出来[84]。此论述有符合实际之处,但也有所下结论过于绝对之不足。如在传统时代,国家对大家庭的表彰,对孝子、节妇的宣扬,都是对家庭和个人行为的干预,以此来引导民众行为趋向。

3.迁移制度研究

中国当代改革政策的直接作用是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以往被禁锢在土地上的剩余劳动力得以释放出来,需要向非农领域转移。但中国20世纪50年代中期建立的严格户籍制度将城乡居民以“农业”和“非农业”两种类型分隔于“二元”世界之中,身份被固化,职业难以改变,迁移流动被严格限制。这一时期,制度人口学研究者对此进行了多视角的探讨。

尽管改革开放以后户籍对人口的流动限制降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地区的转移与这种限制放松有直接关系,但户籍制度对农村人口的非农迁移并融入城市社会的制约仍然保持着。

从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看,农业从业人口将会不可逆转地缩减,他们中的大部分将转移到非农产业,农村的萎缩也将与之相伴随。对不少青壮年农民来说,城镇是他们的就业之地,村庄则是其居住之所,甚至只是他们节假日省亲场所。他们所以不能放弃农村,定居于所就业的城镇,现行户籍制度是重要的限制因素之一。对农民来说,农村现行土地承包制度具有一定福利意义,它又与迁移联系在一起。真正的迁移则要求农民放弃现有承包土地,但进城农民若未获得稳定的收入,又不敢放弃土地承包之权。

应该看到,现在户籍制度对农村人口迁移约束的刚性成分已经减少,目前主要表现在以户籍人口为基础的社会福利制度和中小学义务教育制度。不过,更重要的是,农村劳动力虽在城镇就业,他们中的多数并未获得稳定的就业岗位和收入,难以承受个人及其家属在城镇居住和生活的成本。国外如拉美地区,人口迁移、人口城市化过程中,农村失地农民涌入城市,城市周边有大量生活成本较低的贫民区,由此降低了其进入城市的门槛。但它不是中国所应选择的路径。这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白南生、李靖(2008)认为,使农村劳动力有稳定的制度预期最重要。它体现在三个方面:农村劳动力在城市找到相对稳定的职业;这种职业带来的经济收入及社会地位能够形成一种与当地人接近的生活方式,从而使其具备与当地人发生社会交往,并参与当地社会交流;由于这种生活方式的影响和与当地社会的接触,使他可能接受并形成新的、与当地人相同的价值观。要做到这一切,最关键的是给农民工制度化的稳定预期。否则,中国城市化之路要付出更高的成本[85]

4.户籍制度研究

户籍制度不仅与人口管理有关,而且涉及人口迁移流动。它一直是制度人口研究者关注的问题,并且共识逐渐达成:还原户籍制度本来面目,弱化户籍制度背后的各项社会福利。改革户籍制度为农村劳动力打开迁移之门。

王美艳、蔡昉(2008)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探讨。他们认为:户籍制度应该配套改革。首先,通过配套改革剥离户口的福利含义,消除迁移过程中的“寻租”动机,将其还原于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其次,通过配套改革,创造均衡迁移的条件,即降低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动机,从而减轻改革的震荡。最后,保持制度之间的相互适应性和兼容性[86]。陆益龙(2008)认为,要从根本上消除户籍制度与社会差别的联系,必须从制度变迁本身着手,不能回避制度本身的变革。既然户籍制度具有较强的黏附性,且为社会差别的生成机制,那么改革就要去消除其黏附性。而黏附性的根源在于制度安排所设置的城乡户口的难转换性和户口的难迁移性。因此,户籍制度改革的中心任务是取消城乡户口身份划分和户口迁移的行政限制,实行一元化的公民身份制,以及公民自由迁徙和选择居住地的法律制度[87]。陈成文、孙中民对此持相同看法,指出:从公民权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维度来看,一元户籍制度优于目前的二元制度,它应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选择。但由于政策制定的路径依赖性,其变革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谓一元制模式是指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两种户口类型,实行全国统一居民户口制,切断社会待遇与户籍之间的联系。一元制改革模式主要做法是:首先要逐步淡化城市偏向,逐步取消城乡之间利益分配的差距,先改内容后改形式,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寄居户口为基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为主要证件的户口管理办法。户口簿具有证明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效力。身份证是16周岁以上公民的身份证明,出生证是16周岁以下公民的身份证明。把以户管理为重点,转向以人管理为重点,最终实现开放、动态的户籍制度[88]

就当代户籍制度改革,王太元认为应弄清与户籍制度有关的三个问题:最狭义最具有本质意义的应当叫户籍制度,依法收集、确认和提供个人的身份、住址和亲属关系等人口基本信息,它有优劣差异却没有对错区别。目前行政体系中的户籍制度可以叫“户政制度”。它包括最狭义的户籍制度,还包含由相关部门以行政方式决定公民是否有迁往某地合法生活的“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它形成于国家集权的计划经济状态,有负面作用越来越大因而亟待改革的问题,但却不能以简单方式加以取消。目前被人诟病最多的户籍制度应该叫“户口制度”,是包括一切运用狭义户籍制度来管控社会的制度的总称。在他看来,户籍改革的对象是,滥用户籍制度造成社会不公的各种陈旧的社会管控制度,不一定是户籍制度本身。如单方、单向、单一手段审批人们迁移资格的户口迁移制度,而非不需要对人口迁移流动依法管理本身;还有户籍登记中不利于人口迁移流动的那些规定,而非不进行户籍登记[89]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无论是传统时期,还是当代,有关人口行为的制度研究已有一定基础。这是进一步推动和提升研究水准所不可缺少的。

在笔者看来,就制度与人口的关系而言,也有一些方面需要改进和加强。

一是以政策、法律和习俗等专门制度形式对人口行为影响的研究较多,综合性考察较少。在同一时空范围内,人口行为和状态并非只受单一制度的作用,而受多种制度的影响。只有立足于对多元制度进行考察,才能更深刻地认识单一制度之间的合力状态和抵消作用。

二是重视对不同制度形式的考察,而对制度的作用效果分析不够。我们看到,不同历史时期有多种制度存在,既有政府政策和法律这些制定和落实主体明确的制度存在,也有民俗这类无制定和落实主体的制度形式。它们对民众人口行为的实际作用究竟如何?这是认识制度功能的重要视角,就目前来看,这方面的研究尚待加强。

三是将不同人口行为所受制度影响进行系统分析的研究比较少,即或有,线条较粗,仅罗列制度形式,对制度变迁中人口所发生的变动和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考察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