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的幻梦:近代中国自由知识分子的人权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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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概念界定

什么是人权?自近代人权概念诞生之日起,人们虽从未停止过界定人权的努力,但结果却不免令人沮丧:想要给出普遍认可的人权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但笼统地讲,一般都会承认,人权是人之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概念可以是抽象的,但人权实践必须是具体的。因此,中外学者论及人权的属性和人权的具体内容时,歧见百出。第一种观点立足于人权概念的社会属性,认为人权是由社会所确认的人的行为的正当性。[24]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权只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法律授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总和,从这个意义上有人甚至建议取消人权概念而代之以公民权;[25]反对者则强调人权概念不止具有法律属性,人权是指人作为自然人或市民社会中的人的权利。[26]第三种观点着眼于人权概念的道德属性,认为人权是人们凭其作为人而享有的道德权利。[27]第四种观点则综合了以上三种观点,认为:“人权既不是西方的所谓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也不是我国一些学者所谓的道德权利或公民权,而是一个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和法律的概念。”[28]

人权是个历史性的范畴,从世界人权思想与人权运动发展的轨迹来看,人权的外延随着历史长河的流淌和人类认识的深化在逐步扩展。目前,学术界比较一致认同的是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人权内容的规定,但由于这些国际公约并不排斥不同的民族进行再理解,因此,国内的学者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的人权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歧见百出。《法学大辞典》作为工具书,解释较为简明,但很明显是从人权的普遍性意义上来讲的:“人权是人的生存权、人身权、政治权及包括在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享有的民主权利。”[29]更为普遍的看法是二代人权说和三代人权论,所谓二代人权说,是根据内容将人权学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代人权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强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谓三代人权说,是在二代说的基础上,加上第三代人权,即自决权、发展权、休假权、和平权、环境权等集体人权。徐显明将人权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前三个阶段分别是自由权本位的人权,生存权本位的人权和发展权本位的人权,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第四代人权”,即“和谐权”,并试图“以和谐精神超越传统三代人权的对抗精神”。[30]

实际上,学者们对于人权的本质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他们在对人权内涵与外延的理解上有较大的分歧,这一现象的形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人权本身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与人们对人类的认知、对国家的期待等密切相关,《世界人权宣言》诞生过程中的纷争及其后两份强制性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全球范围内的境遇说明了这一点;第二,人权问题是跨学科的问题,并不专属某一学科,但来自不同学科的研究者常常从自己的专业领域出发做出具有学科特征的理解。法学的学者倾向于从法律的角度认识,社会学学者倾向于从社会角度认识等等;第三,尽管大多学者承认人权是历史性范畴,但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却不免犯了非历史主义的错误,往往拿静态的而非历史的眼光看人权,突出表现为拿现在的标准来定义人权概念。人权的外延随社会的发展而扩充,我们在界定人权时,必须考虑到人权的原始状态,否则我们的定义将是狭隘的。

如何理解人权的含义是人权理论当中最基本的问题之一,学者们在这一问题上的争论表明:中国的人权研究刚刚起步,对于人权这样一个历史性范畴,我们不仅要关注当下的人权理论与人权状况,还要溯历史长河而上,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从前辈那里获得灵感。因此,本书将采取历史主义的立场,立足于近代中国自由知识分子对人权的理解而不是今人对人权的界定来考察其人权思想。

人权按照其性质不同,有社会主义人权、资本主义人权、马克思主义人权等。本研究所谓自由主义人权,指的是以自由主义为精神内核的人权。

在西方,人权同自由主义有相当的关联度,自由主义人权是近代西方人权思想的主流。在近代中国,人权与民主、宪政、自由等一起共同成为先进的中国人追求的目标,不同时期不同派别的中国人由于选择了不同的思想资源而形成了不同的人权思想。

19世纪70年代民权思想产生时,改良派以英、日君主立宪制为典范,他们的民权思想表现出与君权共存、重视参政权的特点;严复和梁启超受英国、明治日本的影响,以民权话语追求人权的方案,基本上属于古典自由主义人权的范畴;孙中山等革命党人以美国共和立宪为典范,坚持以革命的方式实现民主宪政以保障民权,是为三民主义;“五四”以后,李大钊等人以十月革命后的俄国为典范,选择了马克思主义,其人权思想属于马克思主义人权的范畴;“胡适派”以美国为典范,选择杜威新自由主义为指导思想,形成了新自由主义人权思想;张君劢、陈独秀等以英国、德国为典范,相继以基尔特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费边社会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31]为指导思想,形成了社会民主主义人权思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新自由主义者和社会民主主义者在纷争中合流,二者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32],人权思想与人权斗争呈现出新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