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近代西方自由主义人权思想的逻辑起点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共和主义传统强调人民主权对于公共权力合法性的至上意义,而自由主义传统则坚持权利优先的原则,关注个人自由。[2]自由主义的这一立场,使个人自由和权利成为西方自由主义人权思想的逻辑起点。
(一)个人自由是各种自由主义“家族相似”的核心
同其他许多概念一样,一直以来,人们对自由主义进行界定的企图基本上都归于失败,但作为一种确定不疑的现代性观念和意识形态,我们仍然能够找到自由主义的一些共同特征,正是这些共同特征构成我们讨论有关问题的前提和出发点。有“自由主义评论家”之称的英国政治哲学家约翰·格雷认为,自由主义传统的统一性在于它们关于人与社会的确定观念具有独特的现代性,而这一观念包括个人主义(individual)、平等主义(egalitarian)、普遍主义(universalist)、社会向善论(meliorist)。[3]实际上,以“主义”的形态来寻找自由主义的共同特征是危险的,事实也证明,以这种方式确定自由主义的主要特征就如同对它作出界定和评价一样是有争议的。考察西方自由主义学说的发生、发展史可以发现,对于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珍视,构成各种自由主义“家族相似”的核心。无论自由主义的历史形态经历了怎样的不同,也不管自由主义者对自由主义的理解有多么歧异,他们都倾向于肯定个人自由和权利。诸多思想家的智慧和历史实践证明,此种“家族相似”——个人自由,恰是自由主义与人权的接榫处,西方人权思想的理论渊源及其发展可以而且必须通过对自由主义思潮的回顾来完成。
西方自由主义思潮与实践的发展,经历了古典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两个阶段,准确地说,西方自由主义具有古典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两种形态。这两种自由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承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相互协调的。在古典自由主义那里,个人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古典自由主义,既包括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各种社会契约理论和天赋权利学说,也包括18世纪末由亚当·斯密开启的功利主义思潮。现代自由主义在重视个人自主性的同时,主张个人与社会相辅相成,国家法律与个人自由不仅没有冲突,而且有利于个人自由的发展。实际上,从对于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关注而言,关于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的区分是徒劳的,并且容易引起误会。因为,无论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之间有着怎样的分歧,它们在维护和促进人权的问题上,都是勇于向前迈进的,人权是自由主义共同的底线。
古典自由主义在20世纪的复兴就说明了这一点。20世纪二三十年代既是世界范围内古典自由运动的低谷,也是古典自由主义重整旗鼓准备卷土重来的时代。1922年,奥地利经济学家路德维格·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社会主义》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古典自由主义的回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哈耶克(Hayek)、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乔治·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以及艾伦·迪雷克特(Aaron Director)等更加掀起了古典自由主义运动的浪潮。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社会主义计划和干涉项目的明显失败,使古典自由主义变成了一种全世界范围的运动。古典自由主义的复兴表明,古典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并不具有时间序列上的优先性和进化意义,自由主义在个人自由与社会平等、自由放任与有限干涉之间常常发生摇摆,这种摇摆一方面是基于自由主义理论自身的理论困境,因此需要自由主义不断对自身做出修正;另一方面是人类社会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人权进行自我调适的需要,而自由主义学说的修正正是从这种需要出发进行的思考。
(二)个人自由何以成为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
对于自由主义传统进行更加有效的区分,是由思想家们在寻找个人自由何以成为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时作出的。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从自然权利出发考察个人自由,他宣称“古代的自然权利是基于公民义务的,而现代的自然权利理论则把个人自由视为一种权利”[4],这一论断的贡献,并不在于它在古代与现代的自然权利之间作出了区分,而在于它承认古代与现代都存在着自然权利,这就为我们在古代寻找人权思想的理论渊源提供了依据。
更加为人所熟知的是18世纪法国的自由主义作家邦雅曼·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在“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之间进行的区分,古代人的自由是一种参与集体决策的权利,强调的是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公共生活的价值,而现代人的自由则是在法治之下不受干涉或独立的一系列自由权利,它是一张可以开列的清单,在这张清单中,思想自由、良心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的个人自由和权利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贡斯当还进一步指出:“古代自由的危险在于,由于人们仅仅考虑维护他们在社会权力中的份额,他们可能会轻视个人权利与享受的价值。现代自由的危险在于,由于我们沉湎于享受个人的独立以及追求各自的利益,我们可能过分容易地放弃分享政治权力的权利。”[5]
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在承继贡斯当思想的基础上,发现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之间的区分,在伯林那里,所谓消极自由就是干涉的阙如,是“免于……的自由”(freedom from),即我享有不受阻碍和限制的选举权,它回答的问题是: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保有什么样的领域去做他能做的事,或成为他能成为的人,而不受他人的干涉;所谓积极自由则意味着自我控制和自我实现,是“去做……的自由”(freedom to),它回答的问题是: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能决定某人去做某事,或成为某种人,而不是去做其他事,或成为另一种人。[6]
伯林关于两种自由概念的区分曾经在相当的范围内支配过人们关于自由主义的认识,但是这种区分被列奥·斯特劳斯认为是无异于宣布自由主义的危机,菲利普·佩迪特更是不满伯林的二分法,并进而提出了第三种观念:无支配(non-domination)的自由[7],斯金纳又在佩迪特无支配的自由观的影响之下,开始讨论“第三种自由概念”[8]。对自由传统进行三分的还有英国的戴维·米勒(David Miller),他认为西方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三种主要的自由传统:第一种亦是最古老的自由传统是共和主义的传统,古希腊的共和理念和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所谓新雅典主义即属此一传统;第二种传统即是自由派的传统,如果说在共和主义者看来,自由必须通过某种政治方式实现的话,那么,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在政治终结的地方才可能有自由的存在;第三种自由传统是唯心主义或理想主义的(idealist)自由传统,这种传统把自由的主要内涵理解成自律(autonomy)。[9]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不同的思想家不约而同地对自由传统进行了区分,这一方面为人们认识自由主义提供了很好的分析工具,另一方面也强化了一种信息,“个人自由”在西方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是作为自由主义思想和运动的核心存在的。
上述关于自由传统的区分,一方面是基于历史的考察,另一方面是基于地域的考察。伯林关于两种自由的区分,概括的实际上是英国和欧陆自由传统之分,也即盎格鲁传统与法兰西传统、洛克传统与卢梭传统之间的区分。
无独有偶,熊彼特(Schumpeter)在区分两种民主理论时,同样对照的是英国和法国的传统。他还指出,卢梭对民主的看法是对民主的误导,是危险的。也就是说,熊彼特是偏向于英国传统的。[10]
哈耶克(Friedrich A.Von Hayek)对英国和欧陆自由主义传统进行了细致的分梳:英国传统是古典的、渐进的、进化论的、经验主义的,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一切专横强制这个意义上的个人自由,是其主要的价值;欧陆传统是一种理性主义的或建构论的观点,由每个群体自己决定自己政府的形式,占据着最高的位置。[11]在这两种传统中,哈耶克因为倾向于英国古典的自由主义而获得古典自由主义大师的荣誉。
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在谈到民主的类型时说:“我们可以把这一分歧当作民主思想传统本身内部的冲突——即那种与洛克相联系的传统和那种与卢梭相联系的传统之间的冲突——来加以思考,与洛克相联系的传统更强调贡斯当所讲的‘现代人的自由’,如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某些基本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法律规则;而与卢梭相联系的传统则更强调贡斯当所讲的‘古代人的自由’,如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公共生活的价值。”[12]罗尔斯作为当代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中国“新左派”的理论代表之一崔之元认为罗尔斯对自由主义的重构不是洛克式的,而是卢梭式的,罗尔斯是当代的卢梭,而非当代的洛克。[13]
这种区分,在他们之前已经为富有洞见的理论家们发现了。罗素(Bertrand Russel)就曾经将个人自由/社会平等、分权主义/直接民主、片断而试探性的渐进改良/整体性的急进革命,归为洛克式英国自由主义与卢梭式法国浪漫主义政治思潮的基本分野,他指出:“从卢梭时代以来,自以为是改革家的人向来分成两派,即追随他的人和追随洛克的人。有时候两派是合作的,许多人便看不出其中有任何不相容的地方。但是逐渐他们的不相容日益明显起来了。在现时,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罗斯福和邱吉尔是洛克的结果。”[14]
也就是说,在两种自由传统之间,大多数思想家是倾心于洛克传统的,而对卢梭传统的极权主义倾向有所警惕,即便是被称为“当代的卢梭”的罗尔斯,也只是致力于调和、平衡两种传统,并未抛弃洛克传统。换句话说,个人自由始终是自由主义的立足点,而个人自由之所以会出现不同的传统,一方面与自由的纵向发展有关,另一方面也同自由的横向差异相连,更为准确地说,与自由主义运动史和自由主义思想史中个人自由与社会平等之间的斗争有关,这正是思想家们对自由概念进行区分的依据。[15]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中的个人自由与社会平等之间虽然有斗争,但是由于个人自由的重要性,自由主义成为人权思想所从诞生的文化土壤和理论基点,个人自由成为人权思想与自由主义的接榫点与逻辑起点,丝毫不让人感到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