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汇与修辞学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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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同义词区别使用”的理据

春秋战国时期,整个社会都处于动荡和变化之中,代表不同阶级和阶层的一些思想家,纷纷对当时的各种社会情况进行考察和分析。尽管他们的学说体系大相径庭,但他们都承认一个共同的事实:社会的发展和变化造成了现实中大量的名不副实、名实乖讹的现象。一种典型的情况是:有些似同而异的事物未被区分,它们往往共同冠有一个名称。对此,先秦思想家力图对之加以分辨,并为它们“正名”。具体表现在:

(一)原来人们所认识的某一类现象,实际上包含着有本质区别的两类事物。比如,对“许多东西集合在一起”这一现象,先秦思想家觉得它应区分为“性质互补的东西有机地统一在一起”和“性质相同的东西机械地聚积在一起”两类,史伯、孔子和晏子都用“和”、“同”分别表示这两类似同而异的事物。《国语·郑语》记史伯对郑桓公语:“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论语·子路》:“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又据《左传·昭公二十年》:“齐侯至自田,晏子侍于遄台,子犹驰而造焉。公曰:‘唯据与我和夫!’晏子对曰:‘据亦同也,焉得为和!’公曰:‘和与同异乎?’对曰:‘异。和如羮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君子食之,以平其心。……今据不然,君所谓可,据亦曰可,君所谓否,据亦曰否,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

(二)在社会政治和伦理生活中,不同的人都会为自己的特定行为方式冠以某种名号,但事实上它们有本质的不同。比如春秋时诸侯为争城略地,常常打着讨伐的名号进攻别国,而他们的这种行为与上古圣王讨伐有罪者的正义战争有本质的区别。墨子分别以“攻”、“诛”二词指称它们。[1]

(三)同样一件事情,分别由具有不同道德修养或不同身份地位的人来做,其实质内容往往大不相同。比如孔子认为,有地位的人为显示其地位而表现的高傲与没有地位的人在得意时所显露的傲慢,有根本的区别,他用“泰”与“骄”来分别表示二者。[2]

我们发现,先秦思想家借以区别似同而异的事物或概念的那一对词都是同义词。并且这对同义词原来都可指称某一类未加区分的社会现象。如“和”、“同”原来均可指称众多东西集中在一起。《诗·小雅·常棣》:“兄弟既具,和乐且孺。”《毛传》:“九族会曰和。”而《易·同人》“同人于野”,同亦指会聚(众人)。“诛”与“攻”均可指用武力进攻,本不分被进攻者有罪、无罪。《论语·季氏》:“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这个攻指攻打有罪的冉有。再如,泰、骄二词均可指骄纵傲慢。先秦思想家既然是用这样的同义词来分别表示似同而异的事物和概念,[3]他们必定通过某种方式对同义词作了区别。我们把这种区别同义词以表达不同事物或不同概念的做法,叫做“同义词的区别使用”。区别使用的同义词之所以能分别指称似同而异的事物,是因为这两个同义词不但反映了两类事物的现象层面上的相同点,而且能够指示或提示这些事物本质上的不同点(我们把这个不同点叫做“事物的区别性特征”)。就是说,似同而异的事物(或概念)的区别性特征以某种形式在同义词中得到了体现。而同义词中这种体现事物区别性特征的内部形式,就是本文要分析的“同义词区别使用”的理据。

同义词如果是以各自词源上的区别来象征事物的区别性特征,那同义词区别使用的理据就是它们各自的词源及其相互关系。如前举“和”、“同”。和(龢)与谐、同源。又,龢字从龠,表示音乐之和谐。而“同”则指众人集聚。《说文解字》:“同,合会也。”《周易·同人》:“同人于野。”均可证。音乐的和谐是五音的协调统一,而众人集聚只是简单的叠加。故它们能分别表示具有互补性的东西的有机统一和性质相同的东西的机械结合两个概念。

但大多数同义词区别使用的理据不等于它们的词源差异,如前举“泰”与“骄”。泰与汰、太、大同源,得义于“大”;骄与乔、翘等词同源,得义于“高”。二者的区别与孔子要表达的那两个概念的区别性特征无关,泰、骄在“骄纵傲慢”这一理性意义(即正规的、词典所承认的意义)上,也没有区别。然而,这些同义词在某个层面上肯定存在着差异,否则,先秦思想家就无法用它们来表达现象相同而本质有别的两类事物。这个层面,据我们分析就是联想意义的层面。

词语的联想意义,英国语言学家利奇将其分为反映意义、搭配意义、内涵意义、社会意义、感情意义五种。[4]其中感情意义涉及句子,这里姑且不提。我们参照他的理论,提出反射意义、搭配意义、体验意义、风格意义四种。

所谓反射意义,指在言语交际中,人们在本意上用的某个词的某一义,但由于一种迅速的条件反射,人们却附带想到了这个词的另一常用义,如《礼记·乐记》“乐者,乐也”,即由音乐之乐想到快乐之乐。或想到与这个词同音的另一个词的意义,如《荀子·赋》篇关于蚕的隐语有“名号不美,与暴为邻”的话,由蚕想到同音字“憯”,这种附带的联想所造成的印象为使用的这一意义增添了某种意义色彩,二者结合,能构成一个有特色的义团,如孔子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5]就是很好的例证。

所谓搭配意义,则是指词语在使用中所形成的一种特定的搭配要求。

利奇所称的内涵意义,即指由于人们对一个词语的所指事物有某种特殊的体验,从而产生的一种意义色彩,故本文将称之为“体验意义”。对生活于同一社会,且对事物的认识都处于大约相同的经验水平上的大多数人来说,在特定词语的体验意义上达成共识是可能的。如在“女”这个词上所形成的体验意义“柔弱的”,就是古人的共识,《诗经》把柔桑叫做女桑,可证。

利奇所称社会意义,即某一词语所表示的关于使用该词语的社会环境的意义。词语产生和通行的时代、地域、行业和社会阶层等环境因素,往往通过词语本身的风格变异标示出来,故我们通常称它为风格意义。

一对同义词可能会具有不同的联想意义,有时,同义词间的这种联想意义的差异还能构成一种独具特点的关系类型,比如“大—小”、“轻—重”等关系类型,先秦思想家常常利用同义词间这种联想意义上的差异,或利用这种差异所构成的关系类型,来指示或提示对应事物(或概念)间的区别性特征。

(一)首先,在反射意义上,同义词间的差异可被利用来暗示事物(或概念)间的区别性特征。

如前文提到的泰、骄的区别使用,实际上是利用了泰、骄二词在反射意义上的差异。泰的骄纵义不是其常用义,泰的常用义一直是安宁、宽稳,《庄子·庚桑楚》“宇泰定者,发乎天光”是其证。泰在表示骄纵义,并且是与骄字对举时,人们很容易联想起泰的这个常用义,由此一个褒义性的意义色彩便得以产生并且与骄纵义合为一个义团,这样就与常用义本来就是骄纵傲慢的“骄”形成了差异。而这个差异刚好可以暗示孔子要区别的那两个概念——有地位的人显示身份的高傲与小人得意时那种按捺不住的骄矜。《论语·子路》:“君子泰而不骄,小人骄而不泰。”邢疏:“此章论君子、小人礼貌不同之事也。君子自纵泰,似骄而实不骄;小人实自骄矜而强自拘忌,不能宽泰也。”邢疏可谓得其中三昧。

又如,孔、孟对“欺”与“罔”的区别使用,亦是如此。《论语·雍也》:“宰我问曰:‘仁者,虽告之曰井有仁也,其从之与?’子曰:‘何为其然?君子可逝也,不可陷也;可欺也,不可罔也。’”君子不可罔,但君子可欺,《孟子·万章上》:“昔者有馈生鱼于郑子产,子产使校人畜之池。校人烹之,反命曰:‘始舍之,圉圉焉,少则洋洋焉,攸然而逝。’子产曰:‘得其所哉!得其所哉!’……故君子可欺以其方,难罔以非其道。”这两件事其实都是讲的欺骗,但前一种欺骗是迷乱事理的胡扯,后一种欺骗则是“合理”的捏造。孔、孟之所以用“罔”表示前者,“欺”表示后者,是因为,罔的常用义是迷惑,即使它是在“欺骗”这一义项上使用,人们仍然可能联想到迷惑义。这样,迷惑与欺骗就以一种“义团”的形式呈现在人们脑海中,这正可以暗示“迷乱事理的欺骗”。而欺字意思比较单纯,“合理”的欺骗也是欺骗的通常情况,故以“欺”表示。

又如《荀子·正名》从辩说时流畅恣肆这一现象中区分出了两种似同而异的情况:一是语句流畅而理无隔碍;二是旁溢横出,荡而忘返。荀子用“利”表示前一个概念,用“流”表示后一个概念,说士君子之辩说的特点应是“利而不流”。利、流均有通畅义,但在先秦,流用作形容词时,常指随水漂流,无有根源。由于联想到流的这个常用义,就使流字带上了贬义色彩。这样,流便只能表示“旁溢横出,荡而忘返”这一情况了。

现在,我们再看先秦思想家如何利用因同音联想而产生的反射意义来区别同义词并借此达到区别事物(概念)的目的的。

比如,儒家很讲究外在仪表给人的印象。他们觉得有两种似同而异的仪表要加以区别,一种是衣冠端正、目光炯炯而令人敬畏的仪表。这种仪表反映这个人内心充实而稳重。另一种是“色厉而内荏”[6]、凶神恶煞的仪表。在《论语》中,这两种仪表分别以“威”和“猛”来表示,君子应该“威而不猛”[7]。孔子及孔门弟子在用“威”表示前一概念时,想到了其同音字“畏”,孔子解释“威而不猛”时说过“君子正其衣冠,尊其瞻视,俨然人望而畏之,斯不亦威而不猛乎”等话语,[8]可证。《左传·襄公三十一年》:“有威而可畏,谓之威。”此又可以作为佐证。威、畏二字虽然为同源词,在音义上本来有共同的历史渊源,但它们在先秦的语言系统中,又确实是两个词,威指威慑、威严,是自我而言;畏指畏惧、敬畏,是自人而言。这里,通过音近联想,便结合了这两个方面,威构成了一个足以与猛相区别的“义团”,因而它也得以表达一个与猛貌似相同而实际上有本质区别的另一类仪表。

又如,经商之人,开始可称“商”,也可叫“贾”。后来要在商人中区别行商与坐商,古人便把商、贾这对同义词区别使用,《周礼·天官·太宰》:“商贾阜通货贿。”注:“行曰商,处曰贾。”即其证也。为什么一定要用“贾”指坐商呢?《白虎通·商贾》篇解释说:“贾之为言固也,固有其用物以待民来,以求其利者。”这就是说,贾、固音近,在反射意义上与商相区别。而此例与上例由“威”想到“畏”又有所不同:贾、固并不同源。

(二)在搭配意义上,同义词间可表现出差异。特别是一些同义动词,它们对所带宾语往往有些习惯性的规定,当这些同义动词用来表示现象相似而本质不同的两种行为时,先秦思想家往往利用它们由此形成的搭配意义上的差异来区别使用它们。

如本文开头提到的,《墨子》区别使用“诛”与“攻”,实际上就是依据它们在搭配意义上的差异。诛字作攻战讲时,它所带宾语的所指对象大多数场合下是有罪者,如《孟子·梁惠王》“诛其君而吊其民”和《荀子·仲尼》的“文王诛四”等,均是其证。并且,诛在用其他义项(如杀戮、惩罚及责备等义)时,其宾语所指对象一律是有罪者,《孟子·梁惠王》:“闻诛一夫纣,未闻弑君也。”纣之被诛杀,是死有余辜的。诛字的这种特殊的搭配习惯的形成,可能与诛这个词的词义来源有关。诛字,金文从戈。戈是一种模仿鸟嘴的武器,它与殷人的凤鸟图腾崇拜有关,所以,诛与咮是同源词。拿着象征图腾的武器去杀人,一般是自觉理直气壮的,故诛字所带宾语所指对象多为有罪者这一习惯,大概在殷商时代就开始形成了。不过,沿用至春秋时,人们已不清楚这其中的原委了,而只知道这是个习惯而已。

诛字所带宾语的指称对象为有罪者,即诛的对象是当诛者。而攻字对所带宾语并无这种搭配要求。这样,诛与攻在搭配意义上就形成了差异。而这种差异便被墨子用来暗示性地表达“对有罪者的攻伐”和“对无罪者的攻伐”两个概念。《荀子·议兵》:“王者有诛而无战。”区别诛、战,与《墨子》同趣。

(三)在体验意义上,同义词间表现出差异,这种差异能进一步构成某种关系类型。先秦思想家常利用这种关系类型来提示事物(概念)的区别性特征。因为事物(概念)的不同特征之间的区别刚好构成了一种与此相同的关系类型。

如伐与侵是一对同义词。伐,攻打;侵,进犯。在用指进攻别国时,二词同义。伐字,甲骨、金文像以戈杀人;侵字,甲骨文字形则像手拿扫帚往牛身上扑打。伐、侵作为象形会意字,它们各自所指事物间的这种差别,引起人们对这两个词产生不同的体验,从中抽象出了“严重—轻微”的关系类型。孔子作《春秋》,记载征战攻伐之事,同是进攻别国,他要分别有钟鼓的进攻和没有钟鼓的进攻。进攻时击钟鸣鼓,是一种大张声势的、正规的进攻,它比无钟鼓的进攻显然要严重些,这两类事物之间也存在一种“严重—轻微”的关系,与“伐”、“侵”间的关系类型同构,于是,孔子便分别用伐表前者,侵表后者。[9]《公羊传》说:“觕者曰侵,精者曰伐。”隐约地阐述了“关系同构”的道理。

一对词语如果在各自词义引申过程中都产生了某一义项,它们毫无疑义是同义词,但是,它们各自引申出这一同义项的起点和过程却不一定相同。当这对同义词对举时,它们中的这些因素就足以使人们体味出不同的体验意义,并基于这种不同体验构成一种关系类型。如“过”与“失”均可表示过错义,但“过”的过错义是从“超过”引申而来,超过规定界限就产生过错;而“失”本义为失坠,由失坠引申而有过错义。失的语意显然比过要重一些,“过”、“失”间构成了一种“轻—重”的关系类型,而这种关系类型正可用来提示那种似同而异的事物或概念。《管子·立政》:“德厚而位卑者谓之过,德薄而位尊者谓之失。”这二者虽然都是治国者的过错,但使人屈居低位比让人窃居高位的危害性轻一些,故相应地用“过”表前者,“失”表后者。

同义词中还有另外一种特殊情况:甲词与乙词可能开始都指称某一种事情,是同义词,但甲词后来继续向抽象方向引申,转而指包括这一种事情在内的某一类事情。如灾开始只是指火灾,至于水灾则有巛,兵灾则有,后来巛、等字都合并于“灾”,灾便指包括火灾在内的一切灾害。当然,火灾作为一个义项仍然保留在“灾”的词义系统中,并与另一表示火灾的火字构成同义词。不过,针对这两个词,人们产生了不同的体验意义,称“灾”似乎是大言之,称“火”则是小言之。二词间存在着“大—小”的关系类型。而孔子在作《春秋》,记载火灾时,需要在名称上区别火灾发生的地点:火灾发生在建有先祖宗庙神主的城市——“都”,这是一种大的变故,因为君王的宗庙象征其国家;而火灾发生在没有先祖宗庙的城邑则相对来说是小事。这二者也存在“大—小”关系,所以,孔子把发生在都的火灾叫做“灾”,在一般城邑的叫做“火”。[10]

(四)词语有一类联想意义比较固定,并且为大家所公认。这就是词语的“风格意义”(社会意义)。理性意义相同的同义词可表现出不同的风格特点,这些风格特点又引起人们不同的感觉,比如觉得甲词正规,乙词随便等,这种感觉的对比本身就构成一种特定的关系类型,而待表现的那两个事物(概念)的区别性特征也能引起人们的感觉差异,其差异有时能构成与同义词的感觉差异相同的关系类型。据此,古人便用风格不同的同义词表示似同而异的概念。

例如,《礼记·曲礼》区别“父母”与“考妣”,说:“生曰父曰母,死曰考曰妣。”许慎认为在造字时,人们就作了这种区分。这就错了。妣之初文为匕,像女性之形,“牝”亦从匕,意为母兽,妣、牝为同源词,均从性别角度反映“母”的特征。[11]考与老同源,考犹今言“老爸”,所以,考妣即父母,初无生死之别。杨树达说:“《曲礼》所称,乃后世文治大进以后分别之辞耳。”[12]后世讲究丧礼和祭祀,需要有一个专用词来称呼已故的父母。古人便根据“考妣”、“父母”两组词在风格意义上的差异来加以区别。考妣是古语词,显得高深、正规;父母是口语词,显得普通、随便。人们每当想起已故父母,一般总是产生一种庄重的情感;健在之父母与我们生活在一起,亲密无间,每当想起他们,人们便有一种无拘无束的适意感。这二者所引起的感觉便构成了“庄重—适意”的关系,而这一关系与“考妣”、“父母”二词所引起的“正规—随便”的感觉类型是相通的,所以,人们便用“考妣”称呼已故父母,用“父母”称呼健在之双亲。

有时,在人们要区别的两个似同而异的事物或概念中,其中有一个是带有正面价值的,另一个则带有负面价值,它们引起人们不同的情感适应,构成了“肯定—否定”的关系类型。这时,先秦思想家常选用一对在地域性方面有差异的同义词(即一个为通用词,一个为方言词)来分别表征它们。

如诚实不欺,这是古人很早就推崇的行为方式,孔子对这一方式也特别重视,但他从自己的学说体系出发,认为在诚实不欺这一类行为中,应区分出两种似同而异的情况,其中一种是在不违反仁义原则和礼制规定的前提下所坚持的言行一致、诚实不欺;另一种则是无原则的守信,在一些小事上,当守信与仁义原则和礼制规定相悖时,仍不知变通。这两种情况的区别,可以从《论语·宪问》中子贡和孔子关于管仲的讨论中看出。管仲是齐国的一个非常有能力的政治家,他曾经追随公子纠,冀望以后辅佐他振兴齐国。齐襄公死后,公子纠和公子小白争夺君位,结果公子小白杀了公子纠,当了齐侯(齐桓公),管仲后来便帮助齐桓公富国强兵,使齐国成了维护周朝纲纪、抵御外来侵略的霸主,天下百姓也因而免受了许多内战外患之苦。子贡认为管仲开始效忠公子纠,纠死后管仲不但不死反而帮助纠的政敌,这是“不仁”,不讲忠信。孔子则从管仲有功于国,有惠于民这一事实出发,证明管仲并非不仁,其通权达变符合大义,因而也并非不讲忠信。孔子认为,真正的忠信应该与“匹夫匹妇”为了在某些小事上履行诺言而“自经于沟渎”的那种残性害义的行为相区别。他在《论语·宪问》中把后一种行为叫做“谅”。在《卫灵公》篇,他相应地把不违仁义礼制的忠信叫做“贞”,说:“君子贞而不谅。”

从词义上看,贞与谅是一对同义词,它们均有“诚信”义,先秦时经常提到的所谓“贞士”,就是指诚信之士。屈原《离骚》:“惟此党人之不谅兮。”王逸注:“谅,信。”亦谓诚信。可见,在理性意义上,贞与谅没有区别。但是,贞与谅在风格意义上有区别。贞是当时雅言(相当于今普通话)中的通用词,而谅则为方言词,扬雄《方言》曰:“谅,信也,众信曰谅,周南、召南、卫之语也。”先秦时,谅这个词也只有个别作者偶尔用它,它大概一直就是方言词。从语言心理上讲,语言大众对通用并且是褒义的词一般是乐于接受的,对这一类词往往投入较多的肯定性情感,而对方言词等不通用词,语言大众特别是社会文化人士往往对它们产生一种拒绝性情感。再从孔子要表达的两个概念看,坚持原则的忠信是值得肯定的,而无原则的守信则不宜提倡。两个概念间的这种关系与“贞”、“谅”间的关系类型同构。孔子便利用这种同构,将对事物和概念的情感态度与对词语的情感态度联系起来,借后者表征前者。

本文在分析中经常提到“同构”,其实,这是分析同义词区别使用的理据的关键。同构这个概念来自格式塔心理学的样式同形理论。该理论认为,当某种外部形式所体现的力的样式与某种人类情感中包含的力的样式结构相同时,通过一种隐喻的心理转换机制,我们便感觉到它具有了人类情感,或者说,人类情感便映射到了这种外部形式之上,外部形式就能成为表达这种内部情感的符号[13]

其实,样式同形理论与符号学理论是相通的。符号学有一个公式是ERC,其中E为“能指”,即语词符号;C为“所指”,即人们所要指称的事物或概念;R是“关系项”,即那种将C映射到E之上的关系。由于我们这篇文章中所分析的能指、所指都是各自成对的,所以这个公式可以扩展为(E……E′)R(C……C′),E、E′,是区别使用的同义词:两个同义词所构成的关系类型E—E′,可以看作是一种“外部的力的样式”;C、C′,为人们要表达的似同而异的事物或概念,人们通过一种内心的体验和抽象,使它们也形成了一种关系类型C—C′(这在我们前面分析的第三、第四类情况中最明显,第一、第二类情况次之),这种关系类型与样式同形理论所说的“人类情感中所包含的力的样式”相当。并且C—C′与E—E′同构(式中由R代表),根据样式同形理论和符号学原理,E、E′就能分别成为C、C′的符号,即区别使用的同义词能够成为似同而异的事物或概念的名称。因为在它们内部及它们之间已经有了一种提示事物(或概念)的区别性特征的内部形式。这种具有提示功能的内部形式就是本文所致力分析的同义词区别使用的“理据”。

(原载《武汉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


[1] 见《墨子·非攻下》。

[2] 《论语·子路》、《尧曰》。

[3] 弗雷格认为,概念和事物作为词语的指称对象,是处在同一层次上的(参见涂纪亮《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思想研究·英美语言哲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4页)。在《墨子》中,用作名称的词语叫名,而对应的事物和概念都叫实,亦与此类。

[4] [英]N.利奇:《语义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13—25页。

[5] 《论语·颜渊》。

[6] 《论语·阳货》。

[7] 《论语·述而》:“子温而厉,威而不猛,恭而安。”《论语·尧曰》:“子张曰:‘何谓五美?’子曰:‘君子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

[8] 《论语·尧曰》。

[9] 《左传》庄公二十九年。

[10] 《穀梁传·昭公九年》:“国曰灾,邑曰火。”

[11] 杨树达:《积微居小学述林·释匕》,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9页。

[12] 同上。

[13] 参见[美]苏珊·朗格《情感与形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