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区域功能理论简要述评:从空间价值到空间功能
与广博的能力理论研究范围相比,区域发展理论的研究则显得更为紧致一些,其中五大研究传统[33],不仅主题突出,还进行了模型化研究。最为重要的是能从农业区位论鼻祖冯·杜能处找出研究的基本轨迹,发现这类研究的价值取向和研究方式的转变。同时,国家“十一五”规划中主体功能区的提出,以及“十二五”规划将此上升为主体功能区战略,亦为区域自我发展能力的研究给力不少。
一 区域要素理论:空间经济价值理论的发展
185年前,德国经济学家冯·杜能的农业区位论,开创了区域经济学、经济地理学和空间经济学的研究先河。之后,才有了德国几何学派、社会物理学派、积累因果关系、当地外部经济等研究传统[34]。杜能在《孤立国》一书中,设想了一个农业平原向一个孤立的中心城市供应各类农产品的模型,所提出的问题是:“(1)如果向城市供给一定数量的食品,怎样分配周围的土地才能使生产和运输的总成本最小?(2)如果农民和土地拥有者之间存在着自发的竞争,且各方都是自利的,那么城市周围的土地实际上会怎样分配?”[35]其研究的重要前提是“均质空间”[36]假定,在此假定的影响下,空间的差异问题便迎刃而解,空间转变成了与中心城市距离相关的租金、冰山型运输成本[37]。保罗·克鲁格曼对此评价为“如果用一种思想激发了多少人去研究它来衡量它的重要性,那么冯·杜能的贡献远远超出了空间经济学中任何其他传统”[38]。在这一学术传统下,韦伯分析得出了工业品布局的理想区位,帕兰德研究提出了远距离运费衰减规律,克里斯塔勒揭示了城市与规模之间的关系并提出正六边形模型,廖什提出了生产者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而不是成本最低。
在“非均质空间”[39]分析假设方面,大卫·李嘉图的国际贸易理论则为我们开了先河。他先将空间差异简化为劳动效率的差异,即不同区域商品的交换价值是不同的(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然后,通过比较商品中所含劳动量的不同,来选择单位商品中劳动量低的产品进行生产。这种用机会成本的比较替代空间差异的表述,回避了对空间要素的分析。克鲁格曼则直接以流动性区域要素为研究重点,把贸易理论和区位选择理论相整合,有效解决了流动性要素生产的空间区位问题。[40]
“均质空间”和“非均质空间”假定,都进一步将流动性区域要素按收益率的不同配置到了不同的区域,形成了区域产业分工和产业集聚的基础。姜安印则进一步将这种现象称为发展极化形式,并根据发展极化的空间深化,划分出了发展地区和不发展地区。[41]
通过区域要素理论的梳理,可以看到,对区域要素流动性假设的认识,为解决空间结构的优化提供了一种思路,对空间经济增长过程中的极化效应和集聚经济给予了相应的解答。但是,我们也看到,这一研究思路对区域发展过程中宏观层面的空间价值(包括空间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两方面)的认识、空间利益(通过区域差距表现出来)的协调、区域主体功能的群体性认可等问题尚未给予有效的解释和回答。
二 主体功能区理论:空间生态价值的凸显
关于区域要素极化现象的研究回顾,可以看出,不论是“均质空间”假定,还是“非均质空间”假定,都从空间的研究中提取了生产要素这一类资源;但是对空间的认识,尤其是在中国区域发展战略的转变下,不能仅停留在提供资源这一维度;而要结合发展的需要从深层次进一步梳理出空间的属性。其一,就空间的自然属性而言,空间对于生命的存续而言,不仅仅是提供了吃穿住用行,更大的意味是我们的呼吸、更替繁衍、生活质量的提高。其二,就空间的价值取向而言,空间的价值是相对于空间的主体,即人类而言的,他的魅力在于给人类提供的价值,不同的空间会因价值的不同而不同,但是不同空间的价值是平等的,因为我们不可能真正度量出空间真正的价格。其三,在一国之内空间价值的二元属性,即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划分不是僵硬的,而要根据具体的实践做出具体的划分。
在权衡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总体进程的前提下,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四类主体功能区战略定位。之后,“十一五”规划中提出推进主体功能区的基本思路和方向,即根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的不同,确立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十二五”规划建议中,进一步上升到战略高度,将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与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相并列,提出要按照全国经济合理布局的要求,规范开发秩序,控制开发强度,形成高效、协调、可持续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42]
从实施主体功能区划的缘由上讲,高国力概括为四个方面:即缓解我国区域性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剧的必然选择,适度打破行政区划分割、加强国土空间管理的重大创新,统筹区域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保障。[43]从实践原则上讲,主要体现在四方面,即贯彻体现国土部分覆盖原则、适度突破行政区划限制的原则、坚持自上而下的推进的原则、实现灵活动态调整的原则。[44]从具体操作的思路来讲,主要有五个方面,即构建国家和省两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体系,国家和省两级均以县级单位(市、县、区)作为主体功能区规划基本单元,建立重点突出、目标明确、简明实用的指标体系,中央和省级政府分别制定两级主体功能区划分的标准,中央和省级政府分别承担两级主体功能区分类政策的设计和管理职责。[45]
此外,罗晓梅[46]新近的研究表明:为了尽快地增强西部自我发展能力,需要从理论与实践上弄清一个国家或区域其自我发展能力生长的实践逻辑起点是什么。实践证明,这是一个主体功能区问题。也就是说,当一个国家或地区,没有或主体功能区不能承担应有发展责任的时候,是谈不上自我发展能力的。因此,主体功能区的建设,是西部自我发展能力生成的逻辑起点,也是自我发展能力的现实载体。
上述关于主体功能区区划的目的、主要原则和主要思路均出自于国家发改委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在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关于我国今后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最权威的注解。但是在实践上,仍有不解之处,比如,在国家、省级两级规划体系下,县级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功能区区划的基本单位,那么,省级政府应该承担重要的管理职责,这样一来,在规避GDP崇拜的同时,主体功能区区划是不是一剂包治百病的神丹妙药,地方政府官员是否还能够依然去积极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这样一来,若实现两种考核评价,是否能够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呢?
进而言之,西部地区在主体功能区划中大部分属于限制开发区或者禁止开发区,这些区域关系到了国家的生态安全,但是,在实行以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并举的“帕累托改进”中,势必会影响这些区域主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此,作者认为,从实践的角度看,主体功能区战略在“十二五”规划中的阐述,毕竟是服从于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为此,在实践的操作上,不应仅仅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而应该给区域发展更大的权重。本书的研究贯穿了这一假定,以更有利于实际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