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技术与权力:晋中新区土地改革研究(1948-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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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传统乡村社会的经济关系

一 土地占有情形

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对中国农村土地占有状况曾有这样一个估计,即“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就一般情况来说,占乡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富农,占有约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土地,残酷剥削农民。而占乡村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总共只有约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终年劳动,不得温饱。”[1]在1947年12月25日至28日中共中央于陕北米脂县杨家沟召集的会议上,毛泽东作了《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的报告,报告指出:“地主富农在乡村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虽然各地有多有少,但按一般情况来说,大约只占百分之八左右(以户为单位计算),而他们占有的土地,按照一般情况,则达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2]上述两种表达无疑是基于封建制度下中国土地高度集中这样一种判断,进而说明进行土地改革的必要性。然而,近些年来,一些学者通过认真比较考察了全国各地土地占有调查资料后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郭德宏最早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前后各种百分比的统计数据,并得出结论:地主占农村户数和人口约3.79%,占有土地约38.29%。[3]高王凌认为地主户数约占农民总户数的3%至4%,地主人口约为农民总人口的5%,占有土地在30%至40%之间,简单平均为36%[4]。章有义则认为抗战之前全国土地分配情况大体上是:无地户约占农村总户数的30%至40%,有地户中地主富农占有土地的50%至60%,中贫农占40%至50%……在任何时期,任何地区,经常发生地权流动,既有分散又有集中[5]。曾亲历过土改的杜润生亦认为:从中国农村看,可分配的土地并不很多,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不到50%,而不是一向所说的70%到80%[6]

晋中地区封建土地私有制沿袭几千年,土改前的地权分配状况很复杂。及至清代,平川各县大地主多从事商业,占有土地不多,俗称财主。其次为农商兼顾的中小地主,一般占地200—300亩;山区各州县的地主则占地较多,一般在500—1000亩之间[7]。据《中国农村经济资料》记载,太原附近的太谷、平遥、祁县、介休、榆次、徐沟以及忻县、定襄、代县等出外经商者甚多,但他们都占有土地,其数量大多在百亩左右[8]

以寿阳县土地占有状况为例,土改前全县有地主518户、2384人,占有土地41828亩,户均80.7亩,人均17.5亩,占总耕地面积的3.4%;富农755户、3510人,占有土地55859亩,户均74亩,人均15.9亩,占总耕地面积的4.6%;上中农1887户、8541人,占有耕地88078亩,户均46.7亩,人均10.3亩,占总面积的7.3%;中农24465户、81132人,占有耕地832590亩,户均34亩,人均10.3亩,占总耕地面积的68.8%;贫农17742户、59167人,占有耕地190316亩,户均10.7亩,人均3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5.7%;雇农704户、1847人,占有土地1738亩,户均2.5亩,人均0.9亩,占总耕地面积的0.1%;其他阶层40户、113人,占有耕地315亩[9]。由此看来,寿阳土地占有情况与中共的估计有所不同。

清代以来,寿阳较大的地主是先商后农,经营土地面积并不惊人,一般约在200亩。清末民初盛名一时的寿阳十大地主,除段王的孟士义、宗艾的张曰士外,桑窊的王福基、河底的郝彭龄、上峪的祁保元、张村的李在恭、范村的袁福成、羊头寨的赵培忱、下州的聂守成和阎命天,都是由商业起家而后涉足农业的。他们除张村的李家占有耕地7顷外,其余都在200—300亩左右。就是李家后来也逐渐削减为200亩左右。下州的阎命天在民国年间耕地还不到百亩,至于后起的武保鼎、郭翰才、刘怀英、弓威武、杨盼藻、苏晋恒等人所占土地也均在200亩上下。西岢的王德乾虽占有300亩以上,但所生三子分家后户均100亩左右。像官僚地主王骧之类的地主,由于其父辈就是地主,居官之后生财手段乃为贪赃受贿、敲诈勒索,并不在土地上着眼。至于一般中小地主占有土地虽以农业剥削为主,但占有土地也并不惊人,一般均在100亩左右。因此,不论商业地主还是土地地主、官僚地主,其占有土地都达不到垄断程度。原因大致是:第一,寿阳地广人稀,耕地辽阔。全县人均土地从清末以来在6亩左右。同时,自耕农不论从户数与土地均占绝对优势,成为农村经济的主要成分。他们在生产关系上一般不依附于地主,除非中农中某些户发生天灾人祸,一般地主是不能轻易兼并土地的。第二,贫雇农在经济上虽直接受地主剥削,但不论佃租还是雇用,由于地主在土地上达不到垄断,加之富裕中农的大量存在,所以地主在土地上束缚不了他们,他们的生活也不完全被地主控制。地主可以撤田和解雇,佃农也可以根据自己劳力和地主土地优劣、分成多少决定租佃;长工也可以根据地主所给报酬、茶饭优劣、人情好坏而进行选择。因而,佃农可以改佃,长工可以不干。这样地主与雇农、佃户的关系,就其具体人来讲不是长久的。同时,寿阳地主雇长工也不愿长久,俗话说:“长工墨汉,三年一换,三年不换,当家一半。”也正说明了这个问题。第三,近代以来,随着工商业发展,很多地主的生财途径主要靠商业,重商轻农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地主阶级主要精力集中于商业,经营土地观念淡薄下来。家中留下妻儿老小,种地多靠长工头执领,同时土地经营得多了也不好管理,不如搞高利贷有利。这就是地主不扩大土地的原因之一。商业地主虽说经商利大于农,但从不弃农。他们把农业作为基础,即所谓“务本”,以防商业失利。即使经农略有亏本,他们亦乐于去干。在寿阳广泛流传的“若要富,买卖加庄户”,也正说明这个问题的本质。虽然地主阶级土地占有达不到垄断程度,但由于他们户数少,人均土地都大大超过一般农户,而这些土地又多为沟河好地,产量高[10]

笔者认为,在晋中区域这种以经商闻名之地,寿阳的情况应不属例外。也就是说,很长一段时间里地主的发家并非单纯依靠土地,或者说土地集中程度并不惊人。

在晋中新区解放之后,中共曾对当地一些村落的土地关系进行调查。从其调查材料来看,占有土地数量数不足见该地区土地集中程度有多高,但可能的一个事实是地主富农占有的好地多而贫农占有的坏地相对多。如东汾阳是交城一个区的一个小村,全村91户,男女人口共387人,土地1506亩,另有公田70亩,共计土地1676亩。该村没有地主,仅有3户富农,占全村户数的3%,他们的土地占全村的7%,土地质量好,没有荒碱地。中农是46户,占全村户数一半,人口则占全村人口的60%,土地占全村土地的65%,在土地数量与质量上均超过全村平均数。贫农39户,占全村户数的43%,人口127个,占很大比重,荒碱地将近整个贫农土地的1/4。该村虽有公田,但一般是“谁当官任谁处理的官田”,贫苦农民是种不上的[11]

另据祁县北谷丰村调查材料,在阎锡山实行“兵农合一”前地主占有土地占全村土地的24.6%,贫雇农占有14.6%,而中农商人自由职业者则占59.7%[12]。可见,地主并不占有绝对多数的土地,只是人均土地数远远高于其他各阶层(见表1.1.1)。

表1.1.1 祁县北谷丰村“兵合”前土地占有情形

文水县北胡家堡被认为“土地是相当集中的”,原因即是地主人均占有绝对量大。该村情况如下:地主8户,占全村2.58%,人口66人,占4.43%,1945年时占有土地1027.1亩,占17.82%,人均15.56亩,同时全村总平均每口3.72亩;富农13户,占4.2%,人口101人,占6.6%,1945年占有土地753.1亩,人均7.455亩;中农108户,占34.8%,人口614人,占40.5%,1945年占有土地2535.775亩,占44%,人均4.13亩;贫雇工人171户,占55.14%,人口692人,占45.49%,1945年占有土地1363.3亩,占23.66%,人均1.97亩;商人自由职业者10户,占3.2%,人口47人,占3%,1945年占有土地81.7亩,人均1.74亩[13]

平遥县安固村调查也显示,该村“土地是相当集中的”,全村平均每人占有土地5.16亩,而地主占有数超过全村总平均数2倍,超过贫农占有的平均数的4倍,中农占有土地平均数尚不完全,低于全村平均数0.19亩,贫农占有土地的平均数却远低于全村总平均数,该村贫农74户中就有11户根本无地(见表1.1.2)[14]

据文水县西韩村的情况看,8户地主占有土地1093.8亩,人均18.5亩,远高于全村平均数5.23亩[15](见表1.1.3)。

表1.1.2 日本投降前平遥县安固村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

表1.1.3 文水县西韩村1946年调剂前各阶层土地占有状况

中共调查的各村情况多系1945年前后的土地占有状况,可见这一时期土地占有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地主人均占有数均高于该村平均占有数,而贫雇农在村中占有土地平均数是较少的。

二 租佃关系

租佃关系是中国传统封建土地制度下一种基本的剥削关系。晋中区域因各地具体情况不同,租佃关系很复杂。总的看地租分死租、活租、现租3种。死租租期长,不论年景好坏租额如数交纳。活租按地亩产量的二八、三七、四六或对半分成,地主可任意抽回和转佃。现租是先交清地租,后领种土地。正常年景时,山区各县以谷物、豆类等实物抵还租金;平川地区则多采取钱粮各半的还租形式[16]。据《中国农村经济资料》记载,太原附近的太谷、平遥、祁县、介休、榆次、徐沟以及忻县、定襄、代县等出外经商者占有大量土地,不自耕种,租与农民佃耕,所以这些县地主与佃农占多数。忻县南湖等8村各类农户构成是:地主281户,占43.3%,自耕农78户,占11.94%,半自耕农32户,占4.9%;佃农263户,占40.13%[17]

以寿阳为例,租佃制度分为两种:一为死租制,二为活租制,二者差别在于纳租方法不同。死租即地主与佃农在约定租田时纳租数固定,不论年景好坏,租额不变。活租一般是收成的30%至50%,不定租额,收获后按成分配。不论死租、活租,一切土地投资均由租地者承担。民国初年,粮价低落,粟贱民穷,佃户不愿以钱付租,因为一亩地收成粮食的售价不足一亩之租金。晋钞[18]毛荒后,地主亦不愿以钱收租,因为货币不断贬值,不论以钱以粮付租均由双方议定。租田手续亦分口头与定契两种,无论口头与定契均需凭中人作保。全县农田租佃期限各有不同,最少一年为期,也有三年五年者不等,世代租地者极少。在年限内,佃户无损坏土地及拖欠租金等事情发生,地主一般不得任意改换佃户。至于转佃现象,为数不多。即佃户向地主立约承种以后,如不愿自耕者可转佃第三者,唯对于地主佃金仍由承种人负担,地主不向第三者取租,承种人可向第三者取租额以外另征取小租。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租佃形式。一种叫“做地”,佃户纳租方法除按契约固定交纳钱、粮外还有订定每年照收获总产量按成均分的。例如对半分,即地主得半,佃农得半。有的地主除出租土地外并出肥料、牲畜、农具、籽种和预支给佃耕农的口粮等,佃农只出劳力,这种办法多为四六分,地主得六,佃农得四。一种谓之“小朝廷”,地主将所属土地中的瘠地卖给别人,并将他所有土地田赋税一并卖出,所剩好地产量高,又不纳粮。如某地主有土地100亩,将其中50亩烂地卖出,其100亩田赋税则由买主交纳。地主种的50亩地不纳田赋。另一种叫“认粮承种”,就是地主的瘠地,收成往往不够钱粮负担与耕种开支,采取“认粮承种”的办法,把坏地推给农民,不收租,却把田赋转嫁到农民身上。农民明知是圈套,但自己无地可耕,只好精心耕种,指望有个好年景,略得一些超收入。[19]

文水县的情况是地主不劳动,出租土地,将土地出租给无地或少地农民,索要固定的租粮或租银,租期一般为1—3年,或者将土地交由农民耕种,秋收后按实际产量分成,地主一般得5—6成[20]

据中共在文水县胡家堡村的调查材料看,租佃关系分两种:一种是租种,租额依地质的上中下分为每亩4斗、3斗、2斗三种;另一种是伙种,一般的是对半分对半负担,还有四六分四六负担的,以上两种是底垫由种地人出,地主只出地;再有三七分的一种,由承伙人出负担,地主什么也不出,干脆得30%的利益。但租佃关系也有由地主与农民转向农民之间的趋势。如地主在1945年租出11.1亩地,但农民则租入了43.4亩地。1946—1947年地主租出8亩,农民租入23.4亩。显然,地主租出伙出之地不及农民租入伙入地的1/3,这2/3的土地多系商人、外人、祠社地及农民的土地[21]

祁县北谷丰村的租佃形式有3种。死租地:预先规定租额,按时支付,租额在总产量30%—40%之间。活租地:不定租额,收成时对半分粮。认粮种地:地主转嫁负担到佃户身上,佃户租几亩地不出租额,但替地主拿负担,负担很重,有达总数百分之百者。北谷丰村实行“兵农合一”前出租地户39户,出租地448.9亩;地富出租地户8户,占出租地户21.6%,出租地208.8亩,占出租地46.5%。全村租入土地户70户,土地577.8亩。农民租入地户63户,占租入地户90%,地417.3亩,占租入地的77.6%[22]。该村也并非典型的地主出租土地的封建剥削关系。

由上可见,晋中区域各地租佃关系因程度不同、形式各异而呈现出非常复杂的面相。“一般地看出来,租佃关系——地主与佃农的对立形势,在当地是非常模糊的”[23]

三 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晋中区域最基本的剥削关系,远比租佃关系普遍。1933年南京中山文化馆调查山西43县雇工占农户总数则为10.29%[24]。而据《中国实业志》(山西省)记载,“1935年山西省1829836户,其中,出卖劳动力的雇农为170803户,占总户数的9.33%”[25]。“根据武乡、五台等县的统计,农业经营中雇佣劳动的比重分别为27%和26.5%,略高于全国平均比例的25%”[26]。晋中地区外出经商者多,家中缺少男性劳力,故多雇工经营土地,即雇工经营的“地主”,其实“差不多是男人出外营商或是只有女人小孩子的小户农家,而承佃者的,反而是当地的大地户。”[27]

雇工或雇农即毛泽东所言的“农村无产阶级”,是指“长工、月工、零工等雇农而言。此等雇农不仅无土地,无农具,又无丝毫资金,只得营工度日。其劳动时间之长,工资之少,待遇之薄,职业之不安定,超过其他工人”,“此种人在乡村中是最感困难者”。[28]据中共1948年在交城东汾阳村调查,该村雇农3户,占全村户数3%,人口7人,占全村人口2%,没有土地;在3户雇农中,冯广银是60岁的一个老汉,30年前即无房无地,靠出卖劳力生活,另有两户也把仅有的二三亩地卖掉,只好依靠卖工维持生活,有的不能做工讨饭,也有因为缺生活钱,死小孩卖了老婆的[29]。可见雇工生活的确艰难。但也并非都是一无所有。在1946年中共的《怎样划分农村阶级成分?》中指出,雇工的“生活主要靠揽工打短,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给人家地里受苦”。但事实上,在文献所举三例雇工中也都分别有不同形式的土地经营(如租种、伙种、自有、全佣等)[30]。就如笔者前文“土地占有”部分可见,雇工都占有一定的土地,只是数量相对少而已。

雇工的形式大致可分为长工、季工及日工,或长工或短工。以寿阳为例,给地主耕种土地为期一年以上者叫长工。他们除种地以外还要做家务杂活。雇工工资,有钱有粮。晋钞毛荒前,多以钱计,以后以米、豆为准,一般一年为五六石米。大地主雇佣长工数人者,分等论级。大长工9石米左右,二长工7石米左右,三长工5石米左右。亦有比此数高者,如大长工10—12石,二长工8—10石,三长工6—8石。短工即所谓打短,其工资高于长工的日平均工资30%—60%。到农忙季节,为了不失时机经营好土地才雇佣短工。

在文水,雇工种地较为普遍,长工期限1年或数年,短工则3天、5天。地主、富农养羊、喂马、赶车等都由雇工去做,长工一年只赚40—50元,短工一天只赚一二毛钱[31]。据中共调查,在文水县北胡家堡村1945—1947年间雇工有增加的趋势,其原因一则由于战争影响,商业不易发展,粮价大,有些地富兼商人的转入农业,经营土地,作务得好,如该村地主王世美有90亩地,请一长工,忙时请短工,本人还可以兼营一些商业。其二是除部分下中农、上贫农有剩余劳力的愿租一些地多得些柴草外,一般贫苦农民因租种负担大,自己没底垫,多租不起地,愿去当长工。长工工资一般除吃用外得粮8小石,麦秋各半,多者10石,少者6石。[32]

由上可见,晋中区域的雇佣关系较为普遍,且因地域不同,形式、待遇亦或多或少有些差异,但总的看,该地域的雇佣关系并非强制性剥削关系,主雇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当然,雇工因其生活在社会底层,其生活中面临的困境诸多,在社会变革时往往更易获得各种向上攀升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