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隋唐的律、令、格、式与佛教管理
隋朝在继承前朝法律的基础上又加以规范和革新,形成了律、令、格、式四种主要的法律形式。这种以不同特点、不同作用的法律形式相互配合,律、令、格、式并行的立法模式被唐王朝继承并且一直沿用到明清。《唐六典》记载的定义是:“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1]四种法律形式各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一)律:律是一个朝代定罪量刑的正法典,凡有违反令、格、式者,“一断以律”[2]。四种法律形式中,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整齐划一的形式,也最能反映一个朝代的立法内容以及与前后朝代法律间的沿革与变化。
(二)令:令是以君主的诏令形式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帝王可以随时颁布令,用以补充律的疏漏或者不足。如果说律是常规法、一般法,令就是临时法、特别法。令的另一个功能是“设范立制”[3],也就是设立等级名分。据《唐六典·尚书刑部》记载,唐令共27篇,1546条,分为30卷。
(三)格:格的作用在于“禁违正邪”[4],其来源是皇帝因事、因人、因时之需颁布的“制敕”。在古代,帝王的制敕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制敕的颁发往往基于一定历史条件和背景下的当务之需,其内容难免庞杂或者前后矛盾,所以唐政府规定,“制敕”经过一段时间,由省部加以增删、分类、组合,汇编成相对固定和普遍适用的“永格”。格所涉及的范围比律、令都要广,同时格还具有修改和废除律、令、式中所有条文的最高法律效力。
(四)式:式相当于国家机关的办公细则和公文程式。《新唐书·刑法志》云:“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5]和令比较,式的内容不是规定重大典章制度,而是各种制度实施的时间、人物、数量、程式等具体内容,相当于现代行政部门颁布的“实施细则”。
(五)敕:又称“制敕”“诏敕”。唐代法律体系中本不包括敕,但是“法自君出”,皇帝临时发出的制敕也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和令相比,敕不具备永久的法律效力,多数是临时针对某一具体事件、具体人物而发出的临时行政命令。但是其中一部分也可以被当作常法引用。中唐以后,由于战乱频繁,政局震荡,基本上停止了对律、令、格、式的大规模修订,转而以制定和修订“格后敕”为主。“格后敕”在中唐以后不仅成为唐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律、令、格、式并行,还常常拥有超出律、令、格、式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当时,凡事必“先检详制敕”,只有在无制敕可依的情况下,才依律、令、格、式。
考察佛教和隋唐法律制度的相互关系,首先要做的工作是辑出隋唐时期各种法律形式中和佛教有关的内容,为后续的研究考证提供翔实可靠的文献资料。本书第二章、第三章以考证和复原唐代的宗教法典《道僧格》为中心,因此第一章的筛选辑录工作只限于律、令、式三种法律形式中的相关内容。尽管帝王的制敕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唐代的制敕的内容庞杂,涉及面广,除了对个别上升为格,或者沉淀为“永式”的敕文加以辑录之外,在此不对制敕做专门的辑录。隋朝的法律文本大都佚失不存,除了《隋书·刑法志》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一些参考外,隋朝的具体法律条文难以考证,因此辑录工作大体上以唐代的传世律典《唐律疏议》、日本学者所著的《唐令拾遗》和《唐六典》等为主要文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