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职业体育市场秩序演化与中国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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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职业体育组织运行机制相关研究

职业体育,这种运动竞赛的商业化、市场化样式,在生产与销售方面展现了区别于一般产业的特殊性。当然,这种特殊性需要有所依托,这种依托的核心即是其组织运行机制。张保华(2009)在《职业体育服务业研究》一书详细阐述了职业体育产权关系、组织架构、治理体系都为了赛事产品的质量服务的理念。而现实的职业体育确实和通常的企业运行方式之间存在差异性。其中,“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职业体育联盟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平衡各俱乐部竞争实力”,“这种差异是治理结构的差异,这种差异也源于契约选择,也是契约选择的结果”[6];郑志强(2008)认为,与一般产业不同,职业体育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进行了很大程度的专用性投资,契约的不完善促使这些市场交易主体必然寻求各种特殊的治理机制来保护其投资,否则各种机会主义行为将不可避免,对专用性投资的保护正是解决职业体育市场各种问题的关键。

从组织架构上看,职业体育生产包括职业体育俱乐部和职业体育联盟(或者联赛)两个组织实体。张林等(2001)认为,“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本质是向社会提供服务;个人物品、企业性质的经济实体、生产经营等,是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特征”。NEALE(1964)则通过对职业体育中的运动竞争与经济竞争之间的分析,认为虽然运动队(俱乐部)在法律意义上是一个企业(为利益所驱动),但它在经济学家的意识里并不是一个企业,因为一个单一的球队不能供应整个市场,进而提出只有整个联盟才能被看作是一个企业。而彼得·J.斯洛尼(Peter J.Sloane,1971)的《职业足球经济学:足球俱乐部的效用最大化》一文对尼尔联盟是企业而个别球队或俱乐部不具有企业性质的结论提出了质疑,他关注欧洲足球联赛(英国足球),提出英国足球俱乐部绝大多数经济方面的决定,在场馆、球员等方面具有决定性自主权,组织者(足总)更多的是提供比赛规则等,完全不具备企业性质。国内学者李燕领等(2013)提出了一个折中的观点,即“职业体育联盟属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间组织,是市场和企业的互嵌,具有市场和企业的二重性,因组织成本、市场交易成本高低而体现出企业属性和市场属性的强弱”。事实上,相关争议的背后隐藏着对职业体育市场特性把握上的差异。

关于职业体育市场特性,在国内,杨年松是较早分析职业体育的产品及其组织生产问题的学者,他在《职业竞技体育经济分析与制度安排》(2006)一书中,提出了职业体育服务产品的准公共性和经济特性,揭示了职业体育产品的团队生产性,以及由此所连带的职业体育产权和市场问题,对把握和了解西方职业体育(联盟)生产和市场交易特性具有一定作用。周平(2005)在《从产业组织理论角度探讨国外职业体育市场的主要特征》一文中,指出职业体育产业的三大特征,即共同生产性、市场分割性、行业内和行业间竞争激烈。而郑志强(2008)提出,职业体育主要的市场特征包括带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联盟、相互竞争与合作的俱乐部和深入参与生产的各种类型消费者三点,这三个特点决定了职业体育特殊的组织形态和制度安排。总体来看,职业体育市场运行中所呈现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上的复杂性,恰恰反映了职业体育区别于其他产业的特性。

多层面特殊关系,需要职业体育保持自身独特的运行机制和盈利模式,处理好多元化的关系,以维系正常运转。詹姆斯·P.奎克和罗德尼·D.福特(James P.Quirk and Rodney D.Fort,1997)在《财源:职业运动队的经营》一书中,详细分析了职业体育运行中的保留条款、联盟竞争平衡、市场特许经营权、税收、场馆运营、联盟成本收益(电视转播收益)分摊机制等具体运行机制,并认为,这些机制的共同效应方是职业体育取得成功之关键所在。对于北美职业体育联盟而言,以整体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追求竞争平衡的路径上,采取了收入分享、自由代理、工资帽、倒序选秀等制衡机制,这些联盟规则对维系联盟正常运营具有重要意义。[7]而对于职业俱乐部老板(业主)来说,在他们的心目中,自身球队的成功不仅依赖于自身、而更依赖于“联盟中其他球队的成功以及作为一个机构的联盟的成功”,“球队们还是尽量把它们的竞争限于竞技场上,并且在限定范围内限于对天才运动员的争夺上;在竞技场外,球队业主们相互将对方当作同事而非对手,他们一起力图通过最大化收入和控制成本来最大化他们的财富。”[8]而国内学者王庆伟(2005)指出,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运行机制包括目标机制、市场机制、投资机制、竞争机制、营销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七个方面。王建国(2005)则重点关注职业联盟的制衡机制,指出制衡机制是以联盟法规、政策为强力约束手段,以促进联盟各主体达到均衡的发展状态,实现利润最大化。张文健(2006)则关注于职业体育联盟的组织,并将职业体育联盟的组织模式在经营模式、利益分配模式和激励模式上进行区分,指出联盟在经营模式上强调统一行销和与中介的合作,而球员市场分配和收入分配是联盟利益分配的核心。之后,郑志强(2009)在《职业体育的组织形态与制度安排》一书中提出,“职业体育的组织形态和制度安排是职业体育各相关利益者通过各种竞争和合作手段,保护其专用性投资,抑制机会主义的层次治理机制”。即将职业体育的组织设置和制度体系建设都看作是职业体育从运动员控制范式向资本家控制范式转换过程中,资本投资人带有目的性选择的结果;其中不论是组织架构(替代组织、辅助组织和法律组织),还是制度体系(操作规则、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是为了解决复杂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的,或者说它们都是治理机制。张保华(2013)在《职业体育联盟的特性与治理研究》一书中指出,在职业体育的组织架构方面,职业体育联盟具有契约性,而且正是这种契约性为联盟架构了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

而欧洲职业体育则以开放式联赛方式运营,其获胜最大化的取向,也使其在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上区别于北美职业体育联盟。“升降级的开放结构”是欧洲职业体育模式的基本特征。当然,从源头上看,“早期的欧洲职业体育也是讲究利润分享的”。不过,这种利润分享“目标上不是为了强调竞争平衡”,其目标是:“为了保障俱乐部运营的财务状况”,如“1905年苏格兰的足球联赛,从1905年就开始推出(实施)利润分享政策,当时分享的是门票收入,收入的1/3用来分享,而2/3则可以不分享。”[9]而20世纪80年代欧洲各国足球联赛陆续取消职业联赛收入强制性共享,加上博斯曼法案出台,开放结构带来的俱乐部自身利润刺激,拉开了欧洲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的军备竞赛。据此有学者[10]认为,欧洲足球联赛财政困惑的出现,与其采取“升降级的开放结构”有关,带有治理体系和市场秩序样式上的本然性。从资源(主要是运动员人力资源)供给角度看,开放结构的运动员人才供给,给予俱乐部争取好成绩、征战欧洲赛场以获得更大利润的刺激。“胜者通吃市场”,改变了原有球员市场的状况,球员市场摆脱原有的“双边垄断谈判”样式,“对于超级球星而言,市场变为了买方市场”[11],其结果是,大型俱乐部(巴塞罗那、皇家马德里等)通过压缩自身的剩余收益来支付球员的高昂工资和转会费;相反在北美职业体育中则不存在这种状况。

总体来说,以维护市场运营目标为基点,职业体育选择了具有特殊性的组织架构和市场运行机制,而且也正是这种综合治理体系,保障了职业体育联盟内部竞争平衡的有效实践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作。已有文献关于职业体育市场该如何运行以及需遵循何种秩序之研究,更多散落于职业体育市场结构、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市场治理等相关研究之中,这些论述或多或少涉及了职业体育该如何维系市场秩序之问题,然缺失系统性探讨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