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研究社会主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
通过改革,我们要建立什么样的企业?或者说,社会主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什么?这个问题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还没有完全解决,值得认真研究。我认为,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就是要使社会主义企业成为真正的企业。所谓真正的企业,当前要强调三个特征。第一、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二、有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和自主权;第三、有自我控制的机制。
为了使社会主义企业成为真正的企业,首先要让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现在对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自负盈亏问题还有不同看法,有的同志不同意国有企业自负盈亏,可能是对国有企业自负盈亏有所误解,例如把企业的自负盈亏和企业的经理厂长自负盈亏等同起来,而企业自负盈亏并不等于企业的经理、厂长自负盈亏。关于国有企业可以实行自负盈亏的问题,许多同志都作过分析论证。其实,国有企业自负盈亏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能的,而且资本主义国家的很多国有企业事实上也是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企业实行自负盈亏也不会改变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有的同志不仅不同意使国有企业自负盈亏,而且不同意把国有企业“放到独立商品生产者的位置上来”。这从另一方面说明了,企业要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必须自负盈亏的。而如果我们不把企业“放到独立商品生产者的位置上来”,又怎么能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呢?
社会主义企业成为真正的企业,意味着它们有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和经营自主权。《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说,要使企业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这个规定是正确的,不过对于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也可以作不同的理解。例如可以理解为既有实物量扩大再生产的自主权,也有价值量扩大再生产的自主权,也可以理解为只有实物量扩大再生产的自主权,没有价值量扩大再生产的自主权。我们记得,孙冶方同志在六十年代曾主张企业在价值量上有简单再生产的自主权,在实物量上有扩大再生产的自主权。当时孙冶方同志远远走在实践和同时代人的前面,提出这个主张是难能可贵的。但现在则应该承认,社会主义企业既应有实物量扩大再生产的自主权,也应有价值量扩大再生产的自主权。赵紫阳同志在《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说:要“进一步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使企业真正具有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在“自我改造、自我发展”之前加上“自我积累”,就是明确了企业有价值量扩大再生产的经营自主权,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十分必要的。
1985年5月我曾参加在日本冲绳举行的中日经济学术交流会,会上东京大学教授小宫隆太郎认为,中国的国营工厂不能说是通常意义上的企业。他说:“中国不存在企业,或者几乎不存在企业。”这话有些刺耳,但细想想却不无道理。他说:日本大企业一般有以下功能:①统辖企业内部各单位的日常生产活动,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同新的业务有关的活动。②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③进入新领域,建设新工厂。④进行与新产品、新领域、新市场和新顾客有关的销售活动。⑤筹措扩大事业的资金。⑥决定职工的录用、升迁、进修和工资以及奖赏。这些功能都是扩大再生产的功能。他对比中日两国的企业情况,认为经过1983-1984年的改革,中国的企业还远不具备这些功能。可见,小宫正是根据企业应该有扩大再生产的自主权,来论证中国国营工厂不是企业的。
小宫还说:“所谓企业,在日本的词义中是‘筹划事业’的意思”,“进行新的生产活动,筹划和提出新的方案并付诸实施,其主体就是企业”。他认为,“英语Enterprise这个词也有筹划,兴办新事业的含义”。他给企业下了这样一个定义:“筹划任何新的事业就是企业。”这也是从扩大再生产着眼的。过去我国出版的一本《辞海》曾写道,“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之事业”。后来修改为:“企业:从事产品的生产流通或服务性的经济单位”。修改时故意把“以营利为目的”删掉了。现在看来,“以营利为目的”是不应该删的。不过,即使加上“以营利为目的”,甚至加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说明现代企业的特征可能也还不够全面。为了明确起见,在企业的定义中还应该说明企业有扩大再生产的经营自主权。
为了使社会主义企业可能实现扩大再生产,必须让企业得到必要的留利,能够自我积累。改革以来,我国企业留利增加很快,但同应该达到的目标相比,现在的留利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国营工业企业的留利占实现利税的比重,1981年为7.5%,1982年为9.2%,1983年为11.9%, 1984年为14.3%,1985年1-11月为16.6%。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留利水平更低,1981年为7%,1982年为9%, 1983年为10.5%,1984年为12.9%。国营工业企业留利中用于发展生产的比重也很低,1981年为20%,1982年为25%, 1983年为28%,1984年为20%。现在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仅占原值的60%,相当多的企业连50%也不到。不少企业目前的留利水平,甚至难以维持固定资产的简单再生产。
我国企业留利水平低的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注意,但是如何从企业扩大再生产经营自主权出发考虑这个问题,似还注意不够。而问题只有如此考虑,才有可能使企业成为真正的企业。有些同志担心增加企业留利会减少国家财政收入,这种担心并非完全没有根据。但问题在于,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如果没有一定的积累,就不可能在竞争的条件下生存和发展。而当企业承担起自己扩大再生产的责任以后,国家财政也就会相应地减轻负担。我并不认为当前我国企业有可能很快提高留利水平,因为企业留利是必须和国家财政状况、经济效益以及企业行为等情况结合起来考虑的。但是,作为企业的目标模式,企业的扩大再生产资金一般应该由自己积累和筹划,而不应再像传统体制那样由国家财政承担。
为了考虑今后我国企业的留利水平问题,应该考虑和研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有关情况。这方面的资料有待收集整理。1965-1972年美国法人利润中所得税,最高名义税率在50%左右,实际税率在30%左右;日本法人利润中所得税最高名义税率低于50%,实际税率在20%左右。日本丰田公司1973-1977年纯利占总收益的比重,低的年份为54%,高的年份为68.7%。这些数字不能和我国国有企业留利水平精确比较,但是得出这样的结论还是可以的,即在日美等资本主义国家中,企业所得在总利润或总收益中所占的比重,比我国国有企业留利水平要高得多。再看几个资本主义国家1975-1977年企业的内部筹资与外部筹资的比较,其中内部资金比重最高的是英国的76.1%,最低的是日本的49.9%,日本企业投资多,因此内部资金比重少。而根据一些典型调查,近年来我国经济状况最佳的国营企业自己支配的专项资金在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也只占三分之一左右,其他三分之二要靠企业外部筹资来解决。这也说明当前我国国营工业企业也远没有做到主要靠自己积累来进行扩大再生产。至于今后作为目标模式的我国企业留利应是什么水平,以及如何达到这个水平,那是需要进一步收集资料加以研究解决的问题。
使企业成为真正的企业还要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保证企业行为合理化的自我调控机制。在资本主义企业中,由于存在股东、经营者、工人等不同阶级阶层,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企业滥发工资奖金等现象,投资也不会不考虑利润率的高低。现在我国国有企业中所以存在滥发奖金以及投资不认真考虑经济效果等情况,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内部缺乏健全的调控机制。理论界讨论的国营企业中谁代表国家利益的问题,实质上就是这个问题。如果国有企业内部不建立起健全的调控机制,很难设想能够解决好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企业自负盈亏以及企业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等问题。对于如何建立这种机制,很多同志已经提出了主张,例如实行股份制,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实行和完善厂长任期责任制,厂长经理工资和企业积累挂钩并由上级决定,对职工工资奖金的最高限额作出法律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等。尽管对每种主张都有不同看法,但进行探讨是有益的,应该从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这个总要求出发,进一步开展讨论。也可以进行试点,创造经验。
上面是我对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企业目标模式的一些设想。我提出使社会主义企业成为真正的企业,决不意味着可以忽视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我们的经济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因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必须在经济中起主导作用。那种笼统否认国有经济具有优越性的理论,我认为是没有说服力的。应该指出,实现以上提出的设想,并不会损害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首先,如上所说,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性质和自负盈亏决不是不相容的。而且,社会主义企业实行自负盈亏才能真正成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才能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其次,企业具备扩大再生产的经营自主权是作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要求,也不会损害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而将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再次,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的变化,有些是会影响所有制的内涵的,例如实行股份制和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会使所有制的内涵和结构发生变化。但是,在股份和资产仍属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情况下,不仅不会改变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性质,也不会改变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又次,社会主义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这也是企业社会主义性质的要求和表现。当然,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还要由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和社会主义宏观经济管理制度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