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合作治理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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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合作治理的制度变迁

国际水资源协会的Vermillion在对亚洲灌溉农业的研究基础上提出,现代社会的灌溉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并已进入第三阶段(Vermillion,1997)。第一阶段是1950—1970年,资本赞助式扩张阶段,强调灌溉系统的投资、建造和运营;第二阶段(1970—1980年),增量改进阶段,强调改造、培训、新技术、信息和决策支持系统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的改进。其特点是组织结构过于庞大,吃饭财政;依赖基础设施的外部融资,雇用人员过多,他们经常忙于与地方一起寻找赞助;政府拥有灌溉基础设施,控制着水资源的发展和分配,管控了主要的公共灌溉系统,容忍现场操作人员的拉赞助行为。第三阶段,授权式参与阶段,是一种新型的制度模式,对原有的灌溉管理制度是一种根本上的制度结构调整。对灌溉部门进行授权式参与模式改革最为关键的五标准原则为:政府机构改组,授权给用水户资源调配的权力,建立双方的伙伴关系与责任制,重新强调政府援助以刺激地方投资,选择服务商。授权式参与能够真正摆脱束缚很多亚洲国家的灌溉农业生产力发展和持续发展的恶性平衡。我国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的历史体现出了类似的阶段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