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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评价的基础理论
4.1 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绩效的含义
4.1.1 绩效
“绩效”一词,最初来自管理学。根据管理学的理论,绩效是指为了实现组织的目标和使命,对既定任务完成的出色程度和有效输出。目前,对绩效的内涵和外延主要有以下三种解说。其一,认为绩效是结果,他们认为通过结果可以很好地反映行为活动,记录工作的成果。Bernadin等认为,以结果来定义绩效是最恰当也最精准的,因为结果能直接与组织投入的经费支出、实现的顾客满意度、要达成的战略目标相挂钩。[1]其二,认为绩效是行为本身,而不是结果,绩效应当体现为实现结果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或者活动。比如,Murphy认为,绩效是指这么一组行为,这组行为要与一个人服务的组织或实体要实现的目标或任务有关。[2]其三,认为绩效是行为与结果共同构成的复合体,不能说绩效只是反映行为成效的结果,也不能说绩效只是单方面体现为行为过程。Brumbrach认为,绩效是行为和结果的统一,从事某种工作或职业的人将组织的任务付诸实施,就会通过其行为表现出来;这时候行为不仅是结果的手段或工具,其本身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结果,是需要付出巨大的脑力和体力以实现工作目标的结果,只不过这种行为能与结果进行分开判断而已。[3]由此可见,从不同维度,对绩效的内涵会有不同的理解。在本研究中,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较为合理,绩效不仅体现一系列行为的表现,还应当体现行为运作的结果以及由此带来的外部影响。当对行政或司法机构的绩效进行评价时,既要考虑行为又要考虑结果;既要考虑投入又要考虑产出;既要考虑应该做什么又要考虑如何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