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正在进行的新一轮修法: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正在进行的新一轮修法,以下分三部分予以论述。
3.1.5.1 2012年开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
2011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对知识产权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着手《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准备工作,专利法修改列入国务院2012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中。2012年8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经过多次调查和分析后公布了其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修改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揭开了专利法最新修改的序幕。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务院提交了《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两个草案将目前专利保护中的问题归纳为“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进而提出了相应的修订《专利法》的意见。[13]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启动了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准备工作。2015年4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发布《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形成《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15年7月20日上报国务院。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虽然专利保护的一般化目标是不变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其专利保护的目标又呈现变迁性和阶段性。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专利保护领域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专利侵权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群体侵权、重复侵权严重,加之专利权无形性和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导致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使一些创新型企业处境维艰,严重挫伤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和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在这种背景下,专利保护的目标就在于通过实行严格的专利保护制度,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为深化科技和经济体制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法律保障。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重心在于解决我国专利保护中长期存在的制约保护水平提升的突出问题,通过设计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专利制度,将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各自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此次专利法修改的建议有:赋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权,解决专利维权“举证难”的问题;明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的衔接,建立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实现行政保护与司法程序的联动,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解决专利维权“赔偿低”的问题;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和制止恶性侵权行为的职能,解决专利维权“成本高,效果差”的问题;新增“通知—删除”基本规则,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专利法中的法律责任,等等。
总之,实行严格专利保护,是新形势下专利保护应坚持的目标,也是确定专利保护强度的基本定位。为此,应当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整合行政保护的优势,合理配置社会保护资源,形成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社会保护多元协同的保护格局。
3.1.5.2 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正)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最大的特色在于本土化,从1982年新中国第一部商标法制定到2013年新商标法出台,其间历经三次修改形成四个法律文本,经过30多年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检验,我国的商标制度已经日臻完善并且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同时与民法、知识产权其他法律之间也实现了相互协调,因而此次修法的目的主要是对现实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和完善。[14]
《商标法》自2001年修订后,直至2013年才进行第三次修订,这次修法对于因商标专用权纠纷引发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三种方式解决问题。对于商标权的司法保护主要的变化有: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更有法可依。[15]这将对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对于商标行政保护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商标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商标侵权行政查处案件中的中止程序,[16]这款内容说明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同时启动的情况下,司法保护优先;二是《商标法》第六十八条扩大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保护的范围,对于商标代理机构的侵权行为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17]三是进一步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的罚款标准,《商标法》第六十条首次对处罚标准及额度进行了细化规定。[18]
3.1.5.3 2012年开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国家版权局2012年3月31日公布了以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分别起草《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专家建议稿为基础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和收集修改意见。201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及其修订说明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不同于过去历次修改都有国际社会压力和加入国际公约需求的外在因素推动,而更多的是出于本国具体国情需要而主动进行修改。这是因为近几年我国的科技文化事业发展迅速,版权产业日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并引领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此外,版权产业的发展还影响着本国文化安全,要想在全球化以及发达国家不断对外输出文化产品的重重扩张和竞争环境中增强本国文化实力,促进文化繁荣,确保文化安全,就必须建立适合且完备的法律机制来推动文化创新和文化产品贸易,并为国际文化交往明确安全界限。[19]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拟对《著作权法》的体例与结构进行重大调整,包括废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重新梳理著作权的权利体系、突出规定相关权,以及强化对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的保护等。[20]对于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调整内容比较大,在司法保护方面主要有加大法定赔偿额度、规定行政调解的司法确认等措施。在行政保护方面的修改内容主要有: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查处过程中,有询问,调查,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涉案资料,查封或扣押相关物品的权力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设立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并对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作出规定,以实现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互动与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