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 2008年第三次修法: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2008年第三次修法,主要涉及以下两部法律。
3.1.4.1 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正)
2000年专利法经过第二次修改且随后我国加入WTO后,专利产业迎来全新的发展机遇,进入蓬勃兴盛的时期,专利申请量逐年上升,被授权的专利质量明显提高,专利权人的维权意识也随之增强,但是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尤其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虽然我国经济增长呈现迅猛之势,经济实力有了巨大的提升,但这些经济成就是建立在对资源的无限索取和消耗之上,这种粗放型的发展模式已经不再适应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理念和需求。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要建设创新型国家。2008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发展目标。
党中央的战略部署,为《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确定了纲领性的目标。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需要不断调整以适应不断面临的新形势、新需要。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专利法》吸收了上述基本国情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要求,专门将“提高创新能力”作为立法宗旨在条文中予以明确,体现出国家希望通过专利制度促进社会创新的宏大视野和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具有重大的意义。
从《专利法》的前两次修改情况看,是力求与国际条约以及其他某些国家专利权制度接轨,我国在对国内专利法进行修改时,都有明显的适应国际主流专利权规则的倾向,此次专利法修改也不例外。但与前两次修改明显不同的是,《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更多的是一种主动的法律完善过程,符合国情和实际工作是此次立法修订主导思想,而不是单纯被动地全盘接受国际规则。
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将2000年《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合并为第六十三条,整合了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赋予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职权。提高了行政处罚的标准,将原来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3倍提高到4倍,没有违法所得的,将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11]这次修法增加管理专利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而且罚款数额进一步提高了,这说明国家立法部门更加注重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相关条件也提高了,特别是明确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纳入侵权赔偿范围,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通过对比分析不难发现,这次修法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作用有所提高,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门槛也有所提高,这些内容都是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法律可操作性基础上作出的改变。
3.1.4.2 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
2009年WTO专家组裁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不符合《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这使得我国必须进行相关的法律修改。从该条的社会效果来看,《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贸易保护的作用。我国在认真研究评估WTO专家组的两个报告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作用下,在最大限度维护我国利益的前提下运用WTO规则对该条进行修改。[12]WTO专家组的裁定引发了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二次被动修改。
2010年《著作权法》的修改内容仅涉及两条,其一就是在第四条取消了之前违禁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规定,同时增加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其二就是完善了著作权出质(质押)的登记程序,这一条款的增加主要是增强了对著作权的出质管理,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关条款都没有修改。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2013年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在第三十六条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著作权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著作权的行政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