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在判断理论的进一步的进展中,我们将不考虑对那些按照量40关系和模态所做的划分展开一种详尽的评论。但应该注意的是,在那些重要的逻辑学家们(洛采,文德尔班)那里,量的和模态的那些划分原则是作为非纯粹逻辑性的东西而被排除在外了的。然而,那种得到许多讨论的假言判断还是应该被略微提及的。“若气压增加,液体的沸点就会提高”(克莱比锡)这一断言是由两个语句组成的,但却只是一个判断。更确切地说,这一断言的对象既不是后置句,也不是前置句。倒不如说,这里所谓述的是“根据和结果之关系的现成存在”41。康德早已给出了这同一种规定,即,通过这种判断而得到思考的只有后果,并且他对此也明确地补充说道,这里始终没有得到澄清的是,“这两个语句本身是不是真的”42。如同已经指出的那样,前置句和后置句并不包含什么判断。迈农43对它们的内容进行了一种分析,把它们都理解为“假设”。“正常情况下”,在“倘若……就……”中是找不到关于一种语境关系的判断的。假言判断是一种推论,“只不过不是什么判断推论,而是一种假设推论”。在这样的一些判断甚至绝大多数的这类判断中,思想的重音或许是落在了后置句上。但在这里这并不重要。逻辑学的目标乃是对客观的意谓的突显,而且,假言判断所谓述的乃是根据与结果之关系。
迈农的理论就下述向度而言始终还是有价值的,即,这种理论对前置句和后置句都一一做了考察。但是迈农在他的假设理论中对那种语言形式44是非常依赖的。上述那一例子的意义也可以相应地表达为:液体的沸点是被气压之增加所规定的。就我所看到的而言,这里既不存在一种假设,也更不会有一种假设推论。
在这种推论理论中,逻辑学家始终一再地遭遇了三段论的认知价值这一问题。自从皮容(Pyrrhon)断言了[三段论的]那种看似可信的无价值性后,这一论题看上去就归属于逻辑学的那种不可动摇的持存了。直到西格瓦特出现,才有人再度反对J. St. 密尔以试图拯救三段论。但只要逻辑学还始终处于图式之中、处于钻牛角尖的概念倒卖之中,而不是力求与那些实际科学取得活生生的联系,它就必然始终不能赢得新的洞见。然而,一种已有的对于三段论在数学整体结构45中的功用的瞥见是理应激发起批判性的沉思的。同样地,倘若一个判断是从一种以归纳方式获得的大前提中演绎出来的,而且这个判断并不包含在先前的归纳材料中,那么,三段论在自然科学研究中还是具有延展下去的意义的。如此,这样的一些三段论就得到了控制并且同时也巩固了那种通过归纳而获得的认识。当大前提没有被看作是普遍的范围判断时,此时,唯有在此时,人们才能逃脱三段论中的那种圆圈。我们有必要怀有这样的希望,即,盖瑟尔46对三段论这一问题所做的那些阐释将通过对数学的引纳而得到充实。归纳法的那个具有广泛性的难题,是上述那一问题所拒绝和反对的,我们在这里也不打算予以展开47。
只有当逻辑性的思想进程在判断和推论中被认识到时,我们才可以成功地对那些逻辑原理的内容和意谓做出某种澄清。它们的不可证明性是得到普遍承认的。它们是“直接明见的”。逻辑学家们很少会着手探讨明见性问题,对它的探讨是很慎重的,倘若它没有被当作心理学的问题而被忽略的话。真理被定义为客观的互相协调(Zusammenstimmung),但并没有对那些彼此和谐着的成分和那种和谐的类型做出具体的特性规定,在实际的认识活动中,真理将被从它的隔离中解放出来,也就是说,它将成为效力于一种认知主体的真理。自我的这种真理断言要求着先行的真理洞见。这种互相协调必须被体验到48。
在对这种“体验”的理解中,诸多观点出现了分歧。在心理学主义之地基上的那种明见性是对由于理智性的生理组织而产生的一种“必须且必然如此思考”的婉言表达(Umschreibung),是对心理性的强制感的另一种说法。倘若我们想要规避人类中心论的那些后果,则这种明见性就不可以在纯粹心理学的意义上被规定和评价。明见性“绝不是什么附加的感觉”(胡塞尔),而是对那些客观事态的洞见(Einsicht)。真理是“通过判断观念的那种看而在感知对象中”被认识到的(盖瑟尔)。汉斯·施密特昆茨最近也撰文对明见性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49。
一个判断是真的,这对于认识而言是并不足够的,因为这个判断也可能是一种不理智的(einsichtsloses)判断——这个判断也必须是有根据的(berechtigt)。明见性作为合理性(Berechtigung)乃是判断的特性,更确切地说,无论是对确然判断还是可能性判断而言都是存在着明见性的。施密特昆茨提出了这样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这种特性是“事实特性还是价值特性”?明见性并没有给一种判断在质料上附加了什么新的东西,它乃是“形式的”,也就是说,明见性为那种“已然切中真理”(Wahrheit-getroffen-haben)提供了保证。因此,明见性的特性并没有在心理学的意义上被规定为单纯事实,而是“越过了其[心理性的]来源而被推进到那种合法性证明和核准认可中了”。那么我是从哪里知道“我知道”呢?施密特昆茨区分了一种关于事物的明见性(或者说“明白易懂性”)和一种关于人的明见性(或者说“洞见”);前者是唯一的,后者则在形式上有多种多样的变化修整。对明见性的一种在纯粹经验意义上进行的心理学的分析始终是不充分的;“那种最为活泼的经验(Empirie)50还并不就是意指有效性”。一种超经验性的分析必须得到尝试。明见性要求的是无矛盾性,它是在那些“平和性的关系”(Verträglichkeitsrelationen)51中显现出来的。一种明见性的判断凭借什么而是平和的?施密特昆茨并不惧怕那种“圆圈”(Zirkel),他是这样回答的:凭借别的那些明见性的判断。不可否认的是,“……只有在这种圆圈中我们才能发现一种明见性的判断。问题之关键只还在于,去认清这里所点出的平和性本身。这样的一种认识……是实际存在着的……更确切地说,是作为逻辑学而实存的。”这种明见性的东西必须满足那些逻辑性的要求。“那种合理地证明了自身的东西是明见性的,([亦即可明见到]它是如何真的,它证实了什么)。”这些判断,这些导致了明见性的判断(明见性之支撑),被施密特昆茨称作是“明见性的质料”。就明见性的类型而言,它可以分为直接的、间接的以及方法上的明见性。
我们并没会谈及那种真理定义,即那种在语言表达上可能会让人强烈地回想起实用主义者的那些陈词滥调的真理定义。施密特昆茨对明见性的理解是在试图以有益的方式远离心理学主义的那种可疑的维度。倘若这些平和性关系仿佛是从一种判断移动到另一种判断中去并如此推进而入乎无限,则我们就永远不可能通过一种有限的判断序列而获得一种完全的明见性。例如,矛盾律应通过哪一种明见性的质料而得到支持?并且,对于一种判断而言,一种“明确的”(明见性的)质料是按照何种原则而被选择的?那种合理性证明应该只有在“无限中才是可实现的”;只要这种无限的循环过程始终是不可实现的,则对这种无限性的诉诸就是一种徒劳的事情。这少数几个问题就可以揭示出,所谈到的这种理论不能使逻辑性的良知得到满足。
思想活动必须最终要回到那些本源性的材料——正是从这些材料而来,那些根本性的逻辑“定律”的意义才直接得以形成——中去吗?这些逻辑的原理应该不是从诸判断中演绎出来的,它们是从思想活动一般的源初持存部分(Urbestandstücken)即对象和判断中汲取到它们的内容和它们的有效性的。依据于“一切逻辑原理的这些被确定了的普遍条件”,盖瑟尔试图做出一种相应的推导。
为了阐明盖瑟尔的表述,有必要举出同一律。这个原理按照上述规定对对象之存在(=可遇见的存在)谓述了某种东西,并且是对指向该原理之表述的那种判断内容做出了某种谓述,由此,盖瑟尔给予这一原理以如下意义:“与对象之所是相应的只有这种思想,即认为它是这种东西,而不是那种思想,即认为它不是这种东西。因此我们说的是一种肯定的和否定的思想,这些思想想要表现的就是那种存在,肯定的思想是真的,否定的思想则是假的。
对于同一律的内容,逻辑学家们绝没有达成一致看法。考虑到人们所试图做出的那些规定的多样性,去在当前之定位中持有一种批判性的立场就变得不可能了,更谈不上说去检验其他的那些“思想定律”的意义了。盖瑟尔的理论之所以被提及,是因为它在那种“推导”中走上了一条新的道路。这条道路是否确实可行,这里暂且搁置不论。同一律是否能够进入那种功用——即盖瑟尔认为应以物归原主的方式归还给同一律的那种功用——之中,在我看来,这是可以反驳的,因为,在他的表述中,他并没有谈到同一性东西的真正意义,不如说只是谈到了符合与一致。
逻辑学中的一种新的流派认为它取得了这样一种功绩,即,它用它的那些方法已经完全地和系统地把逻辑学奠基于一些新的不可定义的概念和二十个不可论证的原理之中了。
“数理逻辑”或“符号逻辑”的那一理念早已被莱布尼茨呈现在他所思考的那种“普遍文字”(Characteristica universalis)中。
在上世纪后半叶,诸方法在数学中得到了精致化。数学家们的研究的目的在于达成对诸概念的一种更深刻的理解,同时也在于,对他们的那种科学的主导原则和根基进行一种体系性的确定。这些被哲学地定向了的努力导致了对集合论和群论的论证。同时,人们也开始去扩展形式逻辑以使之超越那种传统的归摄逻辑(Subsumtionslogik);人们创造了属于诸关系的那种普遍逻辑,在那里,代数方法和代数符号被用来探讨逻辑问题。这两种似乎彼此接近着的运动使得数理逻辑得以产生。数理逻辑构成了数学的那种逻辑性的图样(Aufriß)52。数理逻辑问题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在伯特兰·罗素53那里有最为深远的表现。当罗素与A. 怀特海一起对《数学原则》的第2卷进行修改时,罗素认识到,他的研究对象已变得更加膨胀了,但同时,先前表述中的一些东西也仍然还是“可疑的和昏暗的”。罗素和怀特海因而创作了一部全新的作品,它的第1卷已经面世54。
“判断演算”、“分类演算”以及“关系演算”所处理的是逻辑的基本概念和功用。通过那一证明——这些且只有这些基本的现象才支撑了数学的结构——逻辑和数学的那种同一性就被给予了。伴随着这一理论,从逻辑中就出现了一种新的领域界定任务。要解决这一任务,在我看来,首先应指明,数理逻辑根本不是源出于数学的而且是不能推进到那些真正的逻辑问题中去的。我认为,数理逻辑的界限就在于其对数学的符号和概念(首先是函数概念)的应用,判断的意谓和意谓变化正是由此而被遮掩了。诸原理的那种更深层的意义还始终处于黑暗中,例如判断演算就只是一种凭借判断而有的计算而已,数理逻辑并不认识判断理论的那些问题。数学和那种对逻辑问题的数学性探讨是有其界限的,在那里,它的概念和方法都不起作用了,也恰恰是在那里存在着它的可能性的诸条件。
这里所勾勒的工作应该首先得到实施,但它却并不会像对心理学主义的克服工作那样立刻得到解决。数学和纯粹自然科学的那些哲学性的问题与我们的问题也始终是一致的,这些问题自笛卡尔以来就不再能够获得安宁了,而且,通过数学的那些出乎意料的进步,这些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了。伴随着最后的一些思考我们转入了一种辽阔的问题领域:逻辑学和具体科学的系统学所具有的那些问题,在时机到来的时候应该获得一种特殊的表述。